有信用社债券违约的处置方法处置还能办分期吗

发改委松绑企业债发行 分解债券偿债风险(全文)_凤凰财经
发改委松绑企业债发行 分解债券偿债风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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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对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凤凰财经讯 多方信息显示,国家发改委日前正式下发《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放松了企业债发行要求,鼓励开展债券再担保业务,并将此作为进一步分解债券偿债风险的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化企业债券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简化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一)简化申报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发债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鼓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企业债券发行,统筹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二)精简申报材料。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提高审核效率。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四)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我委直接核准。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五)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六)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债券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 2、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 三、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匹配企业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债企业可选择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债券。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综合融资协调能力优势,鼓励商业银行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重手段,承销以&债贷组合&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并探索通过专项委托审核等方式,推动项目资金足额到位,统筹防范风险。 (八)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为满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企业债券资金可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企业申报债券时,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性文件;对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提供拟支持的项目名单,但严禁企业虚报项目套取债券资金。 (九)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为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对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领域。 (十)确保债券资金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确保债券资金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按比例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行人应加强债券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通过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每半年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工程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批复和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披露;主承销商应每半年提供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要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允许债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发行人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债券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做好企业债券偿债风险分解 (十二)规范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承担债券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提供担保债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做好债券风险分解。 (十三)鼓励开展债券再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再担保机构承担企业债券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分解债券偿债风险。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金注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新设立的或已有的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十四)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债券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 五、强化信息披露 (十五)完善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规则。我委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等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依法追究违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内容负有诚信责任,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应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按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数据、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依规披露募投项目变更等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十七)中介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承销商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风险,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审慎核查,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做出专业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必须遵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其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十八)提高债券申报材料质量。主承销商应组建有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经验的项目团队,按照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治理情况、财务情况、信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增信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实地尽职调查,针对每家发行人情况制定工作时间计划,采取问卷调查、审查文件、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形式收集相关材料,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协助发行人真实、准确地制作相关申报材料,并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 (十九)提高主承销商存续期持续服务能力。主承销商应建立承销债券的档案系统,在债券存续期间勤勉尽责,协助发行人做好存续期债券管理工作,督促发行人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安排。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债券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十)规范评级机构服务。信用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发行人相关信息,揭示债券风险,确保评级机构结果独立、客观、公正,严禁承诺评级级别、虚增级别、&以价定级&和恶意价格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在债券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切实履行跟踪评级义务,发生影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级别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十一)强化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对因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导致在债券申报材料和存续期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遗漏,风险揭示严重缺失,存在市场违约案例或不尽职尽责行为的中介机构主办人员,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二)充分发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我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承担区域内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我委报告;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提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二十三)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我委(或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对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通过随机抽取债券发行人、随机选派抽查人员,检查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情况,并通过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要求,我委将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包括发行人基础信息、债券信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信息、监管备忘录、抽查情况及舆情监测信息在内的企业债券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并与我委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企业债券相关主体行为,并与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控企业债券信用风险。 (二十五)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我委制定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附件3),对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通过专业评价、案例评价、抽查评价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通过信用水平分类对中介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优质承销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推荐的企业债券项目实行绿色通道。 (二十六)以信用建设促进城投公司加强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城投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营,建立与政府信用的严格隔离。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对连续多次发债及区域城投公司发债较多的,要加强诚信考核和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监测控制。对擅自调用发行人资金、严重拖欠发行人账款的政府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发行人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披露,严禁政府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市场投资者依据城投券自身信用状况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日 附件: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小微债&)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小微债审批发行程序,加强对小微债的资金使用监管,有效防范偿债风险,切实发挥债券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委贷银行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信贷经验丰富、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的上市银行; (二)建立小微债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 (三)按自营信贷业务标准,审慎提出委贷对象名单建议; (四)现阶段小微债对委贷银行提出的其他窗口指导要求。 二、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与小微债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 (四)在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条件。 三、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 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 四、做好小微债委贷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小微债委贷资金监管工作,督促发行人和委贷银行将小微债委贷资金切实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委贷银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加强责任意识,切实防范风险。我委将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并对在小微债委贷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小报告(微信号:ifengxbg)是凤凰财经重磅打造的宏观经济分析解读栏目,最前瞻、最权威的分析助你把握投资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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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更新)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
中国债券市场因为监管各异,交易场所相对分割,形成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几大类不同债券品种,各自的发行审核规则频繁变动,窗口指导原则也时有调整,笔者对银行间和交易所10几种债券做了一个完整总结供收藏!鉴于近期微信圈流程一篇相同主题文章广泛流程,然后部分内容不够更新和完整,监管君重新整理在此分享。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只能省略。同时监管君整理的报告《》(点击超级链接参见报告详情)开始接受预定。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目录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发行主体:地方政府4、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6、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二)专项债券因篇幅限制部分内容略,具体参见报告《》,预定联系微信 二、企业债券(银行间为主,因此归类为银行间)1、法规依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号)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预审)4、审批方式:企业提出申请,发改委审批《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规定将企业债券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包括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从严审核类,包括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包括以上两类除外的所有债券5、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6、发行条件: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发行流程(1)申报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申报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申报材料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三)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四)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五)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七)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八)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十)承销协议; (十一)承销团协议; (十二)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十三)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 (十四)信用评级报告; (十五)法律意见书; (十六)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七)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八)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十九)其他文件。而根据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简化诸多申请材料,诸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只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于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借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2)审核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规定,从接收到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的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定原因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3)资金使用规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企业发债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规定,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 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最新的法规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允许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从而增强了债券资金的使用灵活度。(4)数量指标限制《对发改办财金[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最新的法规明确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在AA 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城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此处略去了担保要求,对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没有要求,而只强调债项评级在AA 以上。三、金融债券(一)金融债券1、法律法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3、发行主体:金融机构4、发行条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规定:(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5、发行流程: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二)次级债券1、法律法规依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3、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4、发行条件: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5、发行流程: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在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向保监会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法规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券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3、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4、发行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5、发行条件:超短期融资券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标准如下: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根据最新的交易商协会关于放松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规定,SCP将全面放开,取消原有的关于AA评级、三年累计发行次数及金额等条件的门槛设置,强调发行人自身的资金管理能力和主承销商流动性管理能力,全面放开后预计大批有流动资金需求的企业将注册SCP,未来有可能进一步替代CP产品。超短融不受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限制。期限在270天以内。 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4号)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4号)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5号)规定,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项目收益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10号)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PPN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根据2011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前,应与拟投资该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达成《定向发行协议》”。 最新的交易商协会改革举措包括PPN投资人建立N X制度,选定经过市场考量的活跃投资人(初定120家),未来企业可以直接选择120家(N),再选择不超过79家(X)组成总计不超200家的投资人,120家不再需要单签协议大幅加快前期组团效率。此次取消120家直接选择投资人协议签署将大幅度加速组团效率,提高一级市场发行效率。同时N X二级流通也大幅度提高其流动性。6、发行流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7、自动储架发行:1)、最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券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按照“主体分层”的理念推出DFI自动储架发行,即参考行业、发债次数、规模、资产、收入、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把企业分为一类和二类企业,满足一类标准的100家左右企业可以注册DFI发行资质:第一类企业注册一个DFI资质等于注册了短券、超短、中票、永续中票、并购中票5个产品;但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除外。之前的注册规则主要遵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虽然文件中并没有明确,但实际注册的时候是否需要注明所发行的具体品种(如中票、短融、超短融等),这就导致注册的不同融资品种后续发行时候无法通用。此次改革一类企业不同的品种注册额度共享,也即可以通用。 2)、自主发行根据2009年3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现在交易商协会最新的作词,第一类企业在注册有效期两年内随时自主选择发行,除永续和并购票据需要备案以外,其他产品发行前不需向协会备案;2年内后续发行取消备案!因篇幅限制,部分内容略,具体参见《》,预定联系微信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1、法规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号)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3、发行主体:银行、金融租赁、汽车金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规定:(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需要注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仅包含银行,还包括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但不包括小贷公司和商务部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都划归企业资产证券,通过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在交易所发行或私募发行。(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发行条件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该项资格审查也只是首次打包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时候才需要进行上述资格审查,并提交相应材料。 5、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 (四)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五)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七)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其他有关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十)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具体参见报告《》,预定联系微信 6、基础资产和备案制改革:2014年11月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修订,首次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才须向创新部申请上述资质,对于已经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则豁免资格审查。而改为备案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付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不在开包审查,这意味着资产支持证券化的相关产业政策也基本打破,比如房地产两高一剩企业的信贷资产在此之前无法作为基础资产。尽管创新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基础资产仍然有部分偏好,比如消费信贷。7、发行市场《管理办法》虽未禁止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在其他市场发行,但由于办法中仅详细规定了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相关要求,且产品仍处试点期,所以后来的产品几乎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仅“14平安”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但后来的产品包括“15平安”在内却并未效仿这种模式,仍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尽管央行在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中允许跨市场发行,不过从目前2各市场的监管分割现实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仍然比较困难。自去年平安事件之后笔者也未见到其他案例。第二篇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相关券种及其发行审核要件总结 目录1、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PPN(包括之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3、3、重组私募债、私募次级债、私募可交换债)4、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5、可交换公司债6、期货公司次级债7、证券公司次级债8、商业银行减记债9、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一)、法规依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二)、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PPN三种。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三)、交易场所: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四)、发行审核流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证监会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行做出决定。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小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发行人需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亦应及时先向交易所报告。证监会为方便发行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现场办理。(五)、中介机构:1.会计师、律师2.资信评级机构:公募有强制要求;私募对是否评级不做强制规定3.增信机构4.受托管理人:强制聘请,但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可自行约定。此外,规定受托管理人必须是证券业协会会员。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包括之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次级债、私募可交换债)(一)、法规依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销及负面清单指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证机构报价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继公司债改革后私募债主要发行、转让场所。主要规则有:《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中证报价发[2015]18号,日)、《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机构间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中证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9、典当行。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发行私募公司债的,只需满足上述负面清单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在报价系统发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线上发行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募集说明书;(二)发行人申请债券发行、转让的有权决策部门(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推荐意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五)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六)受托管理协议;(七)持有人会议规则;(八)信用评级报告(如有);(九)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以及增信措施有关文件(如有);(十)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的,还需出具抵押、质押确认函、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有)。此外,新规允许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发行的私募公司债可以自行销售。(三)、投资主体: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转让范围也限于合格投资者。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私募债的认购与转让。(四)、交易场所: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五)、发行审核流程:承销机构或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报价系统具体承办私募债备案工作。协会仅对材料是否齐备性复核,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报价系统规则发布后,不再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进行事前备案。六、债券登记托管及资金结算机构:中证登、报价系统(数据最后统一到中证登);资金支付:中证登、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对于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股条款的公司债,法规上的要求仍依据2006年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办理,不纳入2015年1月新规范畴。(一)、法规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6]42号)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号)(二)、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上市公司: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若发行人为国有金融企业,则须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条件: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三)、发行审核流程:证监会审批制,发审委审核。对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须报财政部备案;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须报财政部审核。更为详尽的内容,此处略,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 四、可交换公司债:(一)、法规依据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1号)、《关于公募基金投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4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号)、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14]69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号)(二)、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可)。但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更为详尽的内容,此处略,具体参见《》,预定联系微信。 (三)、发行审核流程:证监会审批,对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有严格要求,且要求保荐。若发行人为国有股东,则须报国资委审核。新篇幅限制,此处略,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报告预定联系 五、交易所其他类型债券期货公司次级债:法规依据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次级债:法规依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因篇幅限制此处略,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 商业银行减记债:此处略,交易所此处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报告预定联系。银行间参考本文前半部分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法规依据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受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机构报价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关于发行人条件及发行审核流程:此处略,详见《债券监管政策梳理报告》。-----------------------------------------------------以下为银行间监管政策目录,仅供参考,最终版本将会大幅度调整。部分监管政策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债券相关,监管君会在评论或前言的总结中予以说明。我们专注于金融业监管政策研究和梳理,结合市场动态,梳理债券监管规则的有效性,判别债券两个法规条文的有效性,识别法规之间以及法规条款之间的关联关系,尝试对自己擅长领域的解读。预定联系助理微信一、综合(3部)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二、债券交易品种(152部)
(一)国债(11部) (二)地方政府债券(21部)
(三)企业债券(26部) (四)金融债券(17部)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38部) (六)债券远期(13部) (七)资产支持证券(20部) 三、账户管理(29部)(一)综合(6部) (二)开户(8部) (三)登记、托管(15部) 四、债券一级市场(47部)(一)综合(6部) (二)一级市场发行(9部) (三)境外发行(2部) (四)上市流通审核(10部) (五)承销(1部) (六)其他(19部) 五、债券二级市场(82部)(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17部) (二)债券交易(9部) (三)回购交易(16部) (四)清算结算(24部) (五)做市商(6部) (六)其他(10部) 五、其他地方性法规(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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