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给公司办理劳务分包需要资质吗资质,这个要怎么办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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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分包资质办理劳务分包资质 赵女士 赵女士 办理劳务分包资质你可以直接在你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如果当地建设局,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表4份及附件资料一套,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申请表增加2份及附件资料一套)。二、附件资料(分三册):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和业绩证明资料;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首次申请企业不需提供资质证书资料、近三年行业统计报表、审计的财务报表、安全许可证,但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证书人员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3、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具体申请什么作业的劳务分包,要求都可以上网查看一下。办理劳务分包资质赵女士 赵女士 一男子私自将30万元赠予情人黄某,其妻子发现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黄某返还获赠的30万元。黄某辩称这笔钱不是赠予给她本人,而是情夫留给她肚里的孩子的。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某应如数返还这笔钱。 & &包某是有妇之夫,却与一黄姓女子发展成情人关系,还陆续将人民币30万元赠予黄某。包某的妻子李女士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将包某及黄某诉至法院。李女士诉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某瞒着自己向黄某赠予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权利,遂要求黄某返还获赠财产。黄某则辩称,包某并非将财产赠予自己,而是给其与包某那未出生的孩子的安置费,包某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且包某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故李女士无权要求黄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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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分包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09-04-02 &匿名提问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 签证的申办 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的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部门”)或自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外事部门应公布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签证代办费及各国签证的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外事部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殊情况,应向经营公司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办理海员、渔工等特殊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经营公司应按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人员的签证申办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 第二十一条 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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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需要申报劳务分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先成立公司,再向当地建设部门按资质标准申报相应的资质。 劳务派遣需要办理《劳务派遣资质证书》。 应出具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另: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公司性质公司法26条第2款;虽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您可以登录中国建筑劳务交易网商务频道在线提交您的咨询,管理员会及时给你回复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 签证的申办 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的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部门”)或自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外事部门应公布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签证代办费及各国签证的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外事部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殊情况,应向经营公司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办理海员、渔工等特殊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经营公司应按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人员的签证申办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 第二十一条 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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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第一步应先预核准公司名称,提交手续: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冠省名、国家名或者无行政区划名称须转报上级审批;行业特点名称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二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相关信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步,到市建委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建筑劳务分包的资质证
劳务公司属于中介企业,先在工商部门核准名称,然后需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注册公司需提供:
1、个人...
单纯职介所需两张职介资格证,做劳务外派需三张,先用资格证去劳动局办职介许可证(劳务外派还要跑人事局),许可证下来了跑工商,最后跑税务,前后需3到4个月。办证费用...
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去当地的有关部门询问一下就知道了。
城乡住房和城市建设保障局,简称住建局,也就是以前的建设局
你注册的是那类劳务公司,根据不同的业务,要求条件不一样。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
答: 佛山工伤保险赔偿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 社保金的封存是只因为离职或学习等原因,暂时停缴费用,暂时中止保障,但关系和帐户依旧存在,将来可以启封续保。
答: 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从参保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定期收缴相关费用,当参保人员遇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问题时,就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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