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 C2C国际贸易交易流程程与收益模式,分析我国目前在各自发展中的问题

C2C模式个人网店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C2C模式个人网店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来源:潮州市税务学会 &
作者:陈舒宁
&&& 内容提要:近年来,传统生产经营模式的时间、空间概念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电子商务带动消费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关于其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而言较为传统的B2B、B2C和新兴的OTO的模式税收征管已经有一定的管理探索和成效,但是针对C2C模式下的销售方尤其是各依托如淘宝网、拍拍网之类交易平台的中小规模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问题仍未有较为清晰规范的管理思路和措施。这些中小规模个人网点经营地点、规模和客户的不确定性,造成了管理设计存在巨大的难点,需要我们用创新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本文将从电子商务的概念出发,着重探讨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的税收问题,并着眼于个人网店的实际特点,分析规范个人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和存在困难,并提出一些具体措施,希望为完善该领域的税收征管提出些合理性的建议。
&&&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模式;个人网店;税收管理。
&&& &电子商务起源于美国,于21世纪初期在我国开始起步发展,从最早期B2B模式下的如阿里巴巴平台,到近年新兴的OTO模式下的苏宁易购,OTA的携程艺龙,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余额宝、理财通等,短短10年间,电子商务在我国各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习惯和传统的商务模式。中国电子商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亿元,同比增长26.8%,显现出了飞速的发展势头。近五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翻了两番,并且已超过美国,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网络交易市场。艾瑞咨询统计数据预计,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21.6万亿元,可以预见,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电子商务仍将处于发展的黄金期。
&&&& 与以往相比,电子商务中传统模式的C2C模式不再是一种短期行为,已经由偶发性的个人二手转让演变为有正常进货流程、并且持续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商业行为。C2C在网络零售交易当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中依托于各大网络交易平台的个人网店是C2C交易模式中的重要销售主体,对带动电子商务网络零售市场的发展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尽管受市场竞争影响,个人网店数量有所下滑,但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12月,我国个人网店数量达到1122万家,仍具备相当的基数量。2010年,武汉市开具了国内首张针对个人网店的高达430.79万元的补税单,一时引起了巨大轰动,与此同时,针对个人网店的税收管理问题也走进人们视野,引发多方关注。多年过去,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以及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至今,如何规范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依旧是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话题中的难点。因此,本文将以税收实际征管特点为切入,从电子商务的概念出发,重点分析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的经营特点和税收征管难点,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关于完善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模式的合理性建议。
&&&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及C2C模式的定义
&& &(一)电子商务定义
&&&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将整个商务流程数字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广义上说也就是指利用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方法,在交易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来进行商务和贸易的活动。电子商务中的主要内容还是商务活动,它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法为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流程。
&&& (二)传统电子商务模式简介
&&& 1.B2B,是英文Business to Business的缩写,是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模式。国内目前比较知名的B2B网站综合类:阿里巴巴、环球资源网、中国制造网等。
&& &2.B2C,是英文Business to Consumer(商家对客户)的缩写,就是通常说的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国内目前比较知名的B2C网站综合类:京东商城、当当网、卓越亚马逊、1号店、苏宁易购、酒仙网等。
&& &3.C2C,是英文Consumer to Consumer(个人对个人)的缩写,它同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买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国内目前比较传统和知名的C2C网站有:淘宝网、拍拍网等,同时,部分如京东等B2C类型的网站目前也开辟出部分C2C的销售功能,即个人(商户)向网站购买摊位从事线上销售行为,而一般这类网站对该类型的个人(商户)都有比较严格的入驻门槛。
&&& 其他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则包括了OTO(Online to offline),ABC(Agent Business Consumer)等,但从目前市场看,B2B,B2C以及C2C仍然是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应用最广泛、最为成熟的模式。
&& (二)C2C模式及其交易平台的特点
&& &C2C模式是传统电子商务三个模式中起步最晚,却是发展最快的模式,它具备着参与者多、覆盖面广、产品种类数量丰富、交易方式灵活的特点,能够更广泛地吸引用户,成为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力军。目前,我国的C2C模式最主要依赖于大的互联网平台等。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C2C电子交易平台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各个网站都有规范的入门门槛、监督体系以及相对成熟的交易流程和后期保障体系,概括起来,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便捷高效:消费者可以不用考虑地域的限制,选择最物美价廉的商品,而商家可以大范围地宣传商品和出售商品。&& 二是选择多样:交易平台是一个集成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消费者可以更容易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商品,商家也可以将商品卖到任何一个地方。三是安全放心:比如淘宝网则在安全方案上花了许多功夫,支付宝可以很好的保障交易双方的财产安全,让人免除后顾之忧,同时还要求实名认证、短信认证等,保障了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 可以说,经过多年的发展,从流程上讲,C2C模式的网站运营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完善的体系,从客观上为我们找准落脚点,推开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措施提供了基本条件。
&&& 二、C2C模式中个人网店的经营特点
&&& 在目前C2C交易平台中,除去部分具有较大财资支撑的供应商,如淘宝“天猫商城”中的各类品牌直销商,其主要构成支撑就是种类繁多的个人网店。可以说,各类网络交易平台绝大多数的日常销售也是在这些个人网店发生。
&& (一)个人网店定义及分类
& & 广义上讲,个人网店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相关认证登记,同时依托其从事销售及服务等相关商业行为的个体商户。根据其税收管理特点来说,可以划分为两类:
&&& 一是互联网线下已纳入管理范围的个人网店。是指在交易平台进行相关线上认证登记的同时,在线下具有实体店并已经按照要求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的个人网店,并同时进行线上及线上的销售,这部分纳税人客观上已经纳入我们的税收管理范围,我们可以称其为“在管个人网店”。
&&& 二是互联网线下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个人网店,是指仅在交易平台进行相关登记,并未在线下进行任何登记的中小型个人网店,税务机关完全无法掌握其经营地址,这是当前税收征管当中的盲区,我们可以称其为“脱管个人网店”。
&& (二)个人网店销售经营特点分析
&&& 总体分析,无论是在管还是脱管个人网店,其销售经营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 一是销售的产品具有相对稳定性。消费者网上购物考虑最多的一般是某家网店的声誉,特别是其主要销售产品的售后评价及其口碑。因此中小型个人网店的产品销售一般具有稳定性,在相当时期内销售的产品类型一般不会变化,比如通讯类网店销售通讯产品,服装类网店销售服装,仅仅在产品型号方面有所变化。
&& &二是销售的对象广泛。这是电子商务的广泛参与性特征所决定的,由于各类C2C交易平台的消费者来自五湖四海,因此个人网店的销售对象一般难以确定固定地域。但在我国,目前个人网店销售的对象一般都是国内用户,也有少部分港澳消费者,国外的购买者相对较少。
&&& 三是销售的发货途径相对单一。这里所指的销售发货途径,是指个人网店产品送往用户的途径,不同于某些B2C模式下的销售企业拥有自由运输渠道的特点,个人网店销售的实现往往要依托于目前的各个快递公司,如当下最广泛应用的“顺丰”和“四通一达”,离开快递行业,个人网店的经营将受到巨大影响。
&& (三)个人网店税收征管关键点分析
&& &而从税收征管特点分析,在管个人网店和脱管个人网店的实际特点又有所不同。
在管个人网店由于在线上办理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税收征管体系范围,所以日常仍然需要依照税收法律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其征管的关键点在于如何避免网店仅进行线下销售的申报而躲避线上销售的申报。
脱管个人网店完全游离于税收管理体制之外,基本没有履行纳税职责。其征管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将其纳入管理环节,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的角度做好其管理。
&& &三、规范C2C模式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电商管理秩序的不断加强,B2B和B2C模式下发展的电商实际上已经基本纳入了我国的税收的征管体制范围,并不存在着所谓的征税与不征税之说。目前在我国税收征管领域问题最多,争议最大的仍然是C2C模式下的销售企业。近几年,随着“天猫商城”等交易平台以及互联网交易市场监管的逐步规范化,许多大型网络销售商也在其税务登记地纳入了税收征管。目前仍游离于税收管理体制之外的恰恰是数量巨大的中小规模个人网店,其中大部分在管个人网店虽然线下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由于税务机关对其线上销售的监管存在盲区,造成其一般隐瞒线上销售情况,未完全足额申报纳税;脱管个人网店更是借着管理体制的漏洞躲避纳税义务。从税收的本质性特征和市场的公平性需要,规范C2C模式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秩序迫在眉睫。
&& (一)规范个人网店的管理是经济税收公平性的要求
&&&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收入、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必须对市场的公平运行发挥巨大作用。前些年,由于网上交易和非网上交易的税负不平衡,网上交易的公司税负轻,非网上交易的公司税负重,税负不公而导致了经济发展的扭曲。近年来,在国家主管部门的努力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从最先的不具备征税条件,到如今的B2B和B2C渐渐纳入税收征管体制,以及近几年部分C2C企业也纳入征管范围,税收的杠杆作用在电子商务市场愈发明显。事实上,目前仍游离于税收征管体制之外的个人网店就好比我们实际税收管理辖区中的小型铺户,将其纳入征管,不单单体现的是征税多少的问题,更是关于经济税收治理公平性的问题。因此,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的要求来说,通过有效方式将零散的个人网店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二)规范个人网店的税收管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
&& &有些观点认为,对电子商务销售行为征税不符合现行我国的基本税制,在这种说法下,谈论将个人网店纳入税收征管似乎不具备法理条件。认真分析,该类说法具有片面性。仅讨论个人网店而言,无论是在管抑或是脱管,其经营实质依旧是提供货物(劳务)销售,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依法纳税。C2C模式交易方式的变化,交易的本质是一样的,已经满足增值税(营业税)的基本征税条件,资金流和货物流依旧是构成个人网店销售的基本要素,因此规范个人网店的管理并不需要开设新的税种抑或对现有税制进行大调整,在现有的税收法律下已经满足了将其纳入管理并予以计税的基本条件。将个人网店进一步纳入税收管理恰恰是现行税收管理政策的直接要求。
&& (三)规范个人网店的管理已具备基本条件
&&& 与以往C2C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准入条件不规范,个人网店数量难以核实统计,货物交易和资金流转流程不规范的环境相比,经过近些年C2C交易市场的竞争和大洗牌后,C2C交易市场再也不是以往战国并起,群雄割据的混战时代。能够在激烈的竞争当中生存下来的C2C交易平台数量已经不多,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淘宝、拍拍,这些交易平台拥有着国内超过90%以上的个人网店数量,且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管理运作机制。我国的C2C市场已经迈入了规范、有序的发展路径,这为我们科学采集数据,抓住管理重点、抓好顶层设计和制订合理方案提供了坚实的客观条件。
&&& &四、规范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所面临的挑战
&& & 通过上述分析,尽管规范C2C模式个人网店的管理势在必行,但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依旧很多,从税务机关管理角度而言,主要可以归纳为五点:
&& (一)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法规保障
&& &依法治国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之一,个人网店是C2C模式下的典型存在,关于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保障。尽管个人网店的经营销售行为满足增值税(营业税)的基本的征税条件,但遗憾的是,在电子商务领域,国内至今无论是B2B、B2C或者是C2C模式,尚未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管理环节进行规范, 这对加强个人网店税收的系统化监管制造了障碍。
&& (二)征税税种难以定义
&&& 主要是对个人网店销售的部分货物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较难界定。从个人网店的销售产品特点看,主要产品包括有形货物和无形货物。其中大部分网店销售有形货物,可以依据增值税的相关管理规定计征增值税,部分网店销售的是网络游戏点卡、电讯话费的产品,应属营业税的增税范畴。但仍存在部分以销售电子信息类产品,如计算机软件、音乐CD,网络书籍等产品的个人网店,且一般是以互联网下载的方式销售给购买方,对这部分销售究竟是按销售货物征收的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现行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征税税种类别或统一征税方式,可能会给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来带难度。
& &(三)个人网店的相关信息难以掌握
&& &一是经营地点信息难以掌握。脱管个人网店属于在税收资料库里完全无信息资料的存在,其中有些根本没有具体经营地点和存货地点,只在家中设置一台电脑,甚至只需通过一台手机和一个APP软件就可以实现日常经营操作,依据现有职权范围,税务机关完全无法知晓其经营信息,更无从谈管理。二是销售规模信息难以掌握,这是规范个人网店税收管理的最大难题。税务机关对管理对象的税收监管的重要手段就是检查管理对象的帐薄,会计凭证等相关档案,但是无论是在管抑或脱管个人网店,其交易销售的信息都是存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器的数据库中,有的在线下根本没有建账留档。在现有法律范围内,税务机关并没有直接权限进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中检查数据,所以对于税款的征收根本无从下手。虽然对在线下有实体经营的网店而言,税务机关或许能通过其货物流方面的相关信息切入进行分析,寻求蛛丝马迹,但有的个人网店销售与发货完全脱节,只负责收单并通过向第三方调货的方式来实现销售行为,根本无法掌握其货物流的信息,造成在现实中税务机关难以有效归期实施监管。
&& (四)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 & 在管个人网店方面,由于已经在线下办理了税务登记,按照属地征收原则,其线上和线上的销售都可以在当地进行纳税申报。主要存在问题是脱管的个人网店,即使能通过第三方寻求其身份信息将其纳入管理,也很难以界定其税收管辖权。而事实上,网店主可能只需凭借一张身份证就可在交易平台办理开店登记并从事商品销售,税务机关也很难界定是否身份证的住址就是其实际的经营地址。这对规范这部分个人网店的管理带来了直接阻碍。
&& (五)税收检查受电子加密技术影响巨大
&& &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网店主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收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真实资料。网店主可以通过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计算机(手机)内交易信息。
& & 五、完善个人网店征管的建议和设想
&& &为了完善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结合当前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设想:
&& (一)建立和完善关于C2C市场的税收法律和管理体系
&& &一是要加快立法的步伐。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针对电子商务进行广泛税收管理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针对C2C市场的特点制订专门的管理法规,以便于在对个人网店进行税收管理时有法可依。
& & 二是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权限获取网络平台的信息。可以定期浏览访问各个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的数据库,或者获取其登记注册个人网店的销售台帐,掌握其营业情况。
&& &三是完善个人网店税务登记。建立齐备的户口档案是统筹管理资源,制订科学管理方案的基础。可以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的税务登记行为。要求在网络交易市场年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如增值税(营业税)规定的30000元/月销售起征点以上的网店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凭借当地税务机关发送的电子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在线验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在经营所在地申办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必须在网络交易平台填报申报纳税的地址和实际经营所在地。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认证手续的企业不得继续开展网络市场的销售行为。对纳入管理的个人网店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参同普通个体户进行管理。
&& &四是统一征税项目。针对销售不同产品适应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通过扩大“营改增”范围,将C2C网络交易平台市场上原属营业税范围的销售货物(劳务)或者难以界定税种的货物(劳务)统一纳入增值税计税范围,方便管理。&
&& &五是划定征税标准。可以依据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对线上线下月累计销售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网店予以免税,同时暂不必办税税务登记手续;或者是对个人网店线上销售部分予以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起征点。确保在规范网络市场税收征管的同时,不打击个人从事网络经营的积极性,保护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
&& (二)加强对个人网店的日常税收征管
&& &一是可考虑在各级税务机关成立专门管理电子商务市场税收的部门。通过选拔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组建专门的管理队伍,致力于攻克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更好实时监控辖管各个人网店的经营情况,更好地解决网店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二是可以要求个人网店必须建立销售台帐,必须准确无误地记录每一笔销售的时间、货物、销售对象等信息,实现销售过程的信息留痕,已备随时接受辖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 &三是以其他行业为突破口加强日常管理。比如针对个人网店高度依赖快递业的特点,以逆向追踪的思维。定期抽查快递行业的快递信息,通过顺藤摸瓜,找出货物发送量大的寄件人予以常规税务检查,查验其是否如实办理税务登记及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 &(三)建立针对C2C个人网店的新型纳税申报体系
&& &一是建立税务机关网络市场交易信息监控系统。可以在做好与各大网络交易平台沟通的基础上,开发一个信息定期更新的网络销售监控管理系统,方便税务人员掌握个人网店的营业情况并抓好线下的纳税申报监管工作。
&&& 二是建立网络销售额数据采集认证机制。首先是与网络交易平台联合开发月(季)的销售反馈系统,网络交易平台在月(季)终了时必须向所有网店发送销售情况的加密认证信息,以供网店纳税申报认证使用。其次是对现有的纳税申报表进行适当修改,独立增加一栏关于网络销售的栏目,个人网店通过网上或者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时,必须通过系统比对验证网络交易平台反馈的加密认证信息与申报表网络销售栏目的信息,以此确保企业如实申报网络销售。
&&& 三是尝试委托代征的方式。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协商通过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征税。经营店主可以自主选择自行申报纳税或者是委托申报纳税。以淘宝网为例,可以和支付宝协商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对通过支付宝实现资金流转的交易,在网店店主自主同意的前提下实施委托代征。代征方式可以是累总计征,比如在月(季)终了时通过个人网店的销售情况按适用税率计征税款,对销售达未规定起征点的个人网店不予以代收。也可以是按单次代征,每一笔网络销售交易确认后由交易平台按适用税率收取纳税保证金,在月(季)度结束时对其清算,对销售未达规定起征点的个人网店予以保证金全额退还。从而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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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物流实施及发展战略研究——基于南京市物流配送企业调研
【摘要】: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电子商务环境将维持一个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并且逐渐走向稳健和成熟。通过分析B2B和B2C电子商务模式分别给物流业带来的影响,揭示这两种电子商务模式取得商业成功时应满足的必要条件,并在分析我国目前发展电子商务所具备的限制条件的基础上,给出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应采取的对策。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713.36;F259.2【正文快照】: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Internet的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显示出巨大的优势。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1万亿元,同比增长27.9%。C2C电子商务模式的淘宝网在2012年年交易额突破10000亿,年增速600%。2012年光棍节当天,B2C电子商务模式的天猫商城单日成交191亿,同比增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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