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所得税的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来源:互联网  《国家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2000]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七条规定了“国税[2000]38号文已经废止”。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核定应当适用新的办法。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税收政策,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仍然不能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  答:哪些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同时还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了不得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范围。特殊行业主要是两类:一类是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另一类是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特殊类型的纳税人主要也是两类:一类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另一类是汇总纳税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此外,还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也不适用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目前,已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三种情况:一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所得税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下,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即,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非具备建账核算并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在核定征收情况下,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二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三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所以,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也不能享受该优惠。&&&  除了以上三项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还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财务核算上不能做到,所以也就不能分别享受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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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泉国税公告〔2011〕3号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2、鞋业(包括鞋材生产)
3、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
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6、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
7、工艺品及其制造业
8、橡胶、塑料制品业
9、金属制品业
10、其他制造业
三、批发零售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
&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其中:水泥、钢材大宗商品批发
3、珠宝首饰
4、其他批发零售业
四、交通运输业
3.装卸搬运
五、建筑业
六、饮食业
七、娱乐业
八、其他行业
& 1、采矿业
&&&& 其中:海盐采选
3、居民服务业
4、汽车修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涉及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鲤城、丰泽、洛江、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得低于18%。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三、行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的通知》(国统字[号)予以确定。
四、核定征收企业不得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闽国税发〔2009〕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3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日起执行。《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泉国税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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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的政策解读
& & 一、制定背景&
& & 以前我市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政策属于过渡性质,目前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征管现状。同时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外,其他自然人经营行为(如个人财产转让等)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为了规范管理,方便纳税人,因此有必要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广元市税收征管实际,参考周边市州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 & 二、制定依据&
& & 《公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政策规定为制定依据。&
& & 三、主要说明内容&
& & (一)本公告只适用于广元市辖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
& &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明确销售不动产(非住宅)、转让无形资产征收率为2%;货物运输征收率1.5%;娱乐业征收率为2%,其余行业征收率为1%。&
& & (三)川财税〔2011〕85号文确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
& & (四)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进行了明确。&
& & (五)《公告》施行时间: 2016年12月1日。&
& & 四、预期后续效果&
& & 一是有利于加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其他赋有纳税义务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二是有利于统一征收标准,公平税负,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三是有利于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氛围形成,落实“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的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更好的发展。&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 解读机构为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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