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海峡两岸的关系发展繁荣发展做出过那些努力

严隽琪出席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与合作论坛开幕式_中国人大网
当前位置: >>
严隽琪出席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与合作论坛开幕式
  简要内容:十月津城,金风送爽。由民进中央和天津市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三届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与合作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高层论坛昨天上午在滨海新区开幕。来自海峡两岸的200多位嘉宾将围绕两岸企业发展合作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行深入研讨。
  十月津城,金风送爽。由民进中央和天津市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三届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与合作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高层论坛昨天上午在滨海新区开幕。来自海峡两岸的200多位嘉宾将围绕两岸企业发展合作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行深入研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罗富和主持开幕式。中国国民党副主席、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专门为论坛发来贺词,对论坛召开表示祝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许嘉璐、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张怀西出席。市委副书记、市长黄兴国,台湾新党主席郁慕明,国台办副主任叶克冬,中国国民党中评会主席团主席饶颖奇等在开幕式上致辞。
  严隽琪说,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推进两岸全面合作,有利于提升两岸企业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祖国大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本届论坛的目的,就是为台湾企业扩大发展空间,为天津滨海新区引进更多合作伙伴。中国民主促进会将继续与有关方面真诚合作,以中华传统文化和经贸合作为纽带,以内容丰富、灵活多样的活动为载体,展示对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交往的诚意,鼓励与帮助台湾企业界人士到内地考察、投资,增进同台湾各界人士的友谊,促进大陆与台湾在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以丰富的成果推动两岸融合。
  黄兴国在致辞中说,海峡两岸山水相连,两岸同胞血脉相通。实现两岸繁荣发展,是炎黄子孙的共同期盼。历史上,天津与台湾始终保持着密切的经贸关系,特别是近年来,津台合作领域不断扩大,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友好交流更加密切。当前,天津发展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布局,开发开放的热潮蓬勃兴起,为海内外投资者带来了巨大商机。天津与台湾在经济上互补性很强,经贸合作空间十分广阔。我们真诚希望,与台湾各界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共谋合作,共建和谐,共赢发展。
  郁慕明在致辞中首先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他说,纵横神州一盘棋,来去海峡两岸情。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推进,引起广大台商的关注,为包括台商在内的投资者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希望以此次论坛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两岸企业合作,努力构建经济合作区,实现共同繁荣发展。
  叶克冬在致辞中说,海峡两岸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已成为两岸关系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数以万计的台湾企业积极参与大陆经济建设,为两岸经济发展和两岸关系的改善贡献良多。在两岸关系呈现良好态势的今天,两岸同胞加强交流的愿望更为强烈,两岸企业发展与合作的条件更加具备,我们愿与台湾各界人士一道,开展两岸同胞大交流,推动两岸经贸大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大发展。
  饶颖奇在致辞中代表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对论坛在津举办表示祝贺,并宣读了江丙坤发来的贺词。他说,和平环境的构建,是两岸合作的基础。希望通过本次论坛,推动两岸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市委常委、滨海新区管委会主任苟利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元龙,副市长张俊芳、任学锋,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刘长喜,老同志姚建铨;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副会长王富卿,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中华两岸文化经济协会理事长廖万隆等出席开幕式。
  开幕式结束后,许嘉璐、苟利军、台湾中华工商建设研究会副理事长吴嘉璘、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孙升亮等发表了精彩的主旨演讲。张怀西主持演讲会。
  前晚,市政府举行晚宴,对出席论坛的各界嘉宾表示欢迎。
  为期三天的本届论坛,主要议题包括:国际经济环境与两岸经济发展、两岸关系新形势与两岸企业合作发展、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与展望、滨海新区建设与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等。论坛期间还将安排主题演讲和交流、天津滨海新区专题论坛、参观考察滨海新区、两岸企业经贸交流和项目洽谈等活动。(白俊峰万红)
  来源: 天津日报日
责任编辑: 余晨2016海峡两岸三地电影人‘喜迎国庆’联谊会
日晚,“2016海峡两岸三地电影人‘喜迎国庆’联谊会”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联谊会为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7周年、为促进以海峡两岸三地为主的华语电影事业发展并由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报社、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中央新影广告有限公司共同主办,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演艺工作委员会、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华语电影音乐工作委员会、金影像(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承办。
“海峡两岸三地电影人‘喜迎国庆’联谊会”是具有深远意义的正能量活动,旨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鲜明的核心价值观和响亮的中国影视声音来讴歌中华民族不忘初心、继往开来的追梦复兴精神。这项活动的开展也为增强华语电影合作,促进华语电影文化交流,打造与时俱进的中华民族凝聚力。
海峡两岸三地影视界文化人士、书画艺术家、企事业家及各大媒体代表出席,晚会还邀请了老一代电影艺术家等发表贺辞、表演节目、互动交流。
联谊会上,中国电影家协会分党组副书记、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会长许柏林,中国电影家协会秘书长、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会长饶曙光分别致辞。中影集团精神文明委副主任、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迎庆主持活动。
许柏林会长向嘉宾详细介绍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在1988年由中共中央中宣部、中央统战部批复成立,在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领导下,通过每年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评选优秀论文、编选学术论文集和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批复的“海峡两岸三地十大华语电影评选”大型活动的工作进展,坚持努力推动以海峡两岸三地为代表的华语电影交流与发展,并以“信息、联谊、交流”的指导方针,更好地推动全球华语电影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愿景。
许柏林会长对联合其他主办单位主办本次活动赋予更高的热情展望。并指出虽然研究会的学术研究使命是在保持产品多样性的基础上促生华语电影蓬勃发展的大格局,提升华语电影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多种形式联谊会的举办,是研究会对华语电影发展的影响力、竞争力、创新力的一次融合和交流。并希望在华语电影稳步发展的黄金阶段,努力以组织学术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加强全球青年电影人交流与合作,共同陆续完成世界华语电影大师作品展映、世界华语电影青年影展等活动。
随后,举行了隆重的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演艺工作委员会和华语电影音乐工作委员会的授牌仪式。
授牌仪式上,演艺工作委员会夏云焘主任、行政中心冯勇主任、影视中心张洪伟主任接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原局长、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荣誉会长滕进贤先生的授牌并发表讲话。华语电影音乐工作委员会孙军主任接受北京电影学院电影学系主任、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冠平的授牌并发表讲话。
夏云焘主任介绍,演艺工作委员会是以海峡两岸三地为代表的华语电影范围内的电影人在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下属成立的工作机构,为辅助和深化研究会演艺工作方向而努力前行。我们将坚持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拓宽华语电影演艺活动工作,创新演艺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增强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坚持质量和数量并重,优化结构和规范管理,加强培养演艺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队伍。在努力完成年届“海峡两岸三地电影人中秋联谊会”、“海峡两岸三地电影人新年联谊会”等活动的承办任务。同时,努力完成年届“十大华语电影评选”大型活动中的“十大新生代演员推荐”、“十大演艺经纪人表彰”等工作。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我国海峡两岸犯罪未完成形态之比较.
下载积分:1500
内容提示:我国海峡两岸犯罪未完成形态之比较.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0|
上传日期: 02:40:20|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15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我国海峡两岸犯罪未完成形态之比较.
官方公共微信我国海峡两岸商务法律的适用
我国海峡两岸商务法律的适用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的原则性,体现了尊重台湾的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性。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我国的国境范围内,由于历史、政治及其它原因,对台湾地区采取单独的关税政策。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69条的规定,大陆与台湾的经贸活动,视为“单独关税区域”,大陆与台湾的贸易视为进出口贸易,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视为外商投资。改革开放30年来,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经过海峡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两岸人员往来以及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各领域的交流蓬勃发展。其中,商务法律的成功灵活运用为两岸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
  大陆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
  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国务院在1988年7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投资保护法》),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中国银行发布了《中国银行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投资保护法》和《实施细则》,《投资保护法》和《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都适用。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1.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3.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4.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5.购置房产;6.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购买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8.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现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海峡两岸货物贸易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的法律规定
  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同大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为便于大陆沿海省市与台湾地区的货物交流,引导海峡两岸民间小额贸易正常开展,1993年9月25日,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
  2007年9月5日,商务部分别与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决定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进一步放宽政策,包括下放审批权、扩大经营主体、取消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扩大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种类、实行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等。
  (二)对台湾地区一般贸易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2000年12月29日,原外经贸部制定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对台贸易中的有关事项,该《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2006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台湾办公室宣布了大陆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15项措施,其中,为扩大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自5月1日起,对台湾部分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水产品进入大陆实行零关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务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对台贸易。
  对台贸易合同以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名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
  间接进行对台贸易的,应当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大陆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转口、转运至台湾地区的,应当遵守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贸易的有关规定。
  对台贸易中涉及国家统一、联合经营或者总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理。对台贸易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并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货物运输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输业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1996年8月21日,外经贸部制定了《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对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
  商务部是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商务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对经营有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从事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经商务部批准,未经商务部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仅限于以下两类:1.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全部资本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合资或合作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二)两岸间航运管理的法律规定两岸航运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为了促进海峡两岸间航运事业的发展,维护正常航运秩序,发展两岸经贸关系,1996年8月19日交通部制定了《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客货运输。
  交通部是两岸航运业务的主管机关。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经交通部批准,方可以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两岸航运业务。包括:1.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2.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
  2007年4月29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分别宣布了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交往与合作的13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鼓励台湾相关企业直接投资参与大陆的码头、公路建设和经营;台湾相关航运和道路运输企业可直接在大陆设立独资船务、集装箱运输服务、货物仓储、集装箱场站、国际船舶管理、无船承运、道路货运和汽车维修企业,以及合资国际船舶代理、道路客运公司;鼓励、支持和拓展两岸民航业界的合作范围和合作模式,包括允许合资组建航空公司、合资修建机场、合作生产机上用品、联合采购航材、建立共享的航材库等。
  总之,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两岸经济共同发展的30年。1978年,两岸的贸易总额仅为0.5亿美元;而2007年,两岸的经贸总额已超过1200亿美元;与此同时,台湾始终保持顺差的位置。但是,台湾方面,未按照WTO协定向大陆开放投资、贸易和服务市场,未实现贸易正常化。
& (原载《国际商报》日,改编自刘德标、祖月主编《中国商务法律制度》一书,2008年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海峡两岸的关系发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