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接受遗赠声明书的手续

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案例7则 | 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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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案例7则 | 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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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采取从宽原则,表示方式可以是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通过公证的方式表示,实际占有遗产以及提起诉讼等。
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案例7则 | 家法
作者 | 桂芳芳,徐卉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佳和家事(lawyer6666)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若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是接受遗赠的表示应以何种方式表示,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文整理案例7则,以期归纳实务中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可行方式。
1、张某与张某丙、周某遗产继承纠纷
【案号】(2015)南扬民初字第396号
【案件概述】受遗赠人以出具遗赠房屋接受确认书的方式表示接受赠与,且法定继承人皆对其接受遗赠无异议
【法院查明】
薛丽云与张匡时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分别为张铭和张某甲;张铭育有一子张某丙;周某系张匡时的妹妹。2014年3月15日,薛丽云在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1份,内容为:“一、601室房屋由我的孙子张某丙和我的儿子张某甲各继承三分之一所有权。二、周某是我丈夫张匡时的胞妹,我愿意将房屋中的另外三分之一所有权遗赠给周某。”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
2014年5月4日,周某出具遗赠房屋接受确认书1份,载明:遗赠人为薛丽云,受赠人为周某,周某同意接受该房屋中遗赠给其的所有权份额,并同意配合相关权利人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
薛丽云所立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各方均无异议,且周某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对该涉案遗嘱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现各方一致确认房屋价值为18万元,张某甲提出该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张某丙、周某分别支付房屋归并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张某丙、周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2、周某甲与五被告房产遗产纠纷
【案号】(2015)绍越民初字第2号
【案件概述】口头表示按照遗嘱办理且实际占有房产,可作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周传宗与被继承人王汝贞系夫妻关系,生前生育有七个子女,儿子周某丁、周吉祥、周烽、周某乙、女儿周某己、周某丙、周某戊,无其他子女。其中周吉祥死亡,生有一女周某庚;周烽死亡,生有一女周某辛。周某乙生育有儿子周某甲。
2005年9月9日,周传宗与王汝贞各自立《遗嘱》一份,内容同为“该房产是夫妻共有产。为防日后子女间就上述房产发生纠纷,特立本遗嘱:待我百年后,将上述房产中依法属于我所有的部分房产全部遗留给孙子周某甲个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
2002年11月20日,房屋拆迁得房屋补偿129234元,附属物及装修补偿、住宅搬迁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和10%补贴合计22561.48元。
【法院判决】
三原告亦表示在王汝贞死后“五七”当天宣读了遗嘱,周某甲要求按遗嘱执行。本院结合目前讼争房屋系由原告周某甲父亲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对原告周某甲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接受遗赠的事实予以确认,讼争房屋应由原告周某甲继承所有。现讼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周传宗名下,原告周某甲要求五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3、苏某与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房产遗赠纠纷
【案号】(2014)北民一初字第1573号
【案件概述】向法定继承人邮寄《接受书》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某某与谭某丁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被告谭某甲、被告谭某乙以及谭某丙。原告苏某系谭某丙的女儿。2006年谭某丁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谭某丁名下。
2010年11月4日,谭某丁去世,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2013年4月2日谭某丙去世,其名下遗产亦未进行处理。谭某丙生与前夫苏伟明已于1992年5月离婚,之后谭某丙未再婚。2014年8月8日李某某去世。去世前,李某某于2011年11月23日在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立下《遗嘱》一份,该遗嘱由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的张明、郭某两位法律工作者在场见证,李某某所立《遗嘱》的主要内容为:将其房屋的一半产权和其继承谭某丁产权部分遗赠给其外孙女苏某。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其于2014年7月26日从李某某口中得知遗赠之事,2014年8月26日原告出具《接受书》一份表示接受李某某所立的遗赠,并于2014年9月14日将该《接受书》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分别寄给被告谭某甲和被告谭某乙,根据邮政回执查询单及邮政改退批条上的显示,被告谭某甲签收了邮件,被告谭某乙拒绝签收。
【法院判决】
本案应按遗嘱办理。遗赠自遗赠人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即成立,但是受遗赠人有法律上的义务来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如果不在法律限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则法律推定其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因此丧失了获得遗赠遗产的权利。本案的原告通过出具《接受书》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的遗产应按遗赠的内容处理,原告可以依据遗赠的内容获得遗赠的财产。
4、蒋某诉金甲、金乙、金丙、张某、王某遗产赠与纠纷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419号
【案件概述】向部分法定继承人口头表示接受遗赠即作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不知遗嘱存在的,则不受时间限制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黄一愍系原告蒋某外公。被告金甲、金乙、金丙系被继承人的女儿,被告金丙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张某、王某某系遗嘱中另两名受遗赠人,其中被告张某系被告金乙的女儿,也系被继承人的外孙女。被告王某某系被继承人生前保姆。被继承人于2014年3月11日死亡。生前于2012年11月9日自书遗嘱,载明:最近身体尤感不适,防突然死亡,立此遗嘱,主要关于我的遗产的划分。一、百分之七十给蒋某作为在国外读书之用,读书期间由金丙管理。二、百分之二十给张某,作为今后深造或培养新生儿之用。三、百分之十给王某某,感谢她这些年在我过着半流浪生活期间,经常生病挂急,感谢她对我的悉心照顾。2014年3月11日,被继承人黄一愍去世。
该份遗嘱由被继承人于2012年11月12日通过挂号信函寄往其工作单位并由该单位保存。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金甲、金乙、金丙。原告长期在国外学习,于近日回国休假,在此期间通过被告金丙获知该遗嘱的存在和内容。
【法院判决】
被告金甲现无证据证明被告金丙已于2014年5月份看望原告时将遗嘱内容告知了原告,且原告及被告金丙对此均予以否认,本院考虑到原告蒋某一直在国外读书,被继承人去世时其刚刚成年,被告金丙在出国看望原告时并未告知遗嘱内容,较符合常理,故对被告金甲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未与被告金乙居住在一起,且被告金甲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早已知晓遗嘱内容。被告王某某在知晓遗嘱内容时,已向黄一愍的法定继承人金丙与金乙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且未超过接受遗赠的法定时间。因此可以继承相应的财产份额。
5、罗某某等6子女诉被告易某某房产赠与纠纷
【案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785号
【案件概述】未办理产权过户不能证明放弃接受遗赠,实际占有房屋即可视为接受遗赠
【法院查明】
罗丽芳方母亲吴锦嫦在生前于2004年1月7日立遗嘱写明“我去世后,将607房和1504房我所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全部遗留给朋友易丽贞一人所有”并于公证处进行公证,而罗丽芳等6原告系吴锦嫦子女。
【法院判决】
关于易丽贞是否已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问题。根据罗丽芳在一审庭审中所作“涉案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到产权证,直到2010年10月份才出具了相关的证书,才可以拿到产权证”的陈述,可以认定在吴锦嫦去世的两个月内,涉案房屋并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故一、二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易丽贞已以实际行为表示接受遗赠,符合本案事实。罗丽芳方以易丽贞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为由,主张易丽贞已放弃接受遗赠理由不充分,据此不予支持罗丽芳方提出的该主张,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
虽然罗丽芳方在二审期间提交了2001年-2003年期间部分有关涉案607房的管理费收据及电费发票,以证明吴锦嫦死亡后涉案607房并非由易丽贞控制及使用,并据此主张易丽贞已放弃接受涉案607方的遗赠,但根据罗丽芳方在2012年9月27日的一审庭审中所作的“2006年吴锦嫦过世后,由易丽贞实际控制,但不是易丽贞居住,易丽贞是出租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的陈述,可以证明吴锦嫦在2006年过世后,无论是对涉案房屋自用还是出租,都是由易丽贞实际控制及占有。
6、姚某诉钱某房产遗赠纠纷
【案号】(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72号
【案件概述】
以诉讼方式主张系争房屋产权份额,表明其已按法律规定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郭方华系姚某的丈夫、郭某的养父、钱某的舅舅,系争房屋由郭方华及姚某、郭某共同共有。郭方华于2010年5月11日病逝,其于2008年3月19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郑淑娟代书遗嘱一份,表示其曾于2007年4月6日在周家渡法律服务所立过一份遗嘱,现重立遗嘱一份,表示其过世后,系争房屋中属于其的产权份额赠送给钱某,其他人不得干涉。该遗嘱由郭方华本人签字并捺印,且由郑淑娟作为代书人签名、署期,周家渡法律服务所另一法律工作者左武荣作为见证人签名。
原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郭方华于2008年3月19日让他人代书的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应属合法有效。系争房屋原由被继承人郭方华及姚某、郭某共同共有,根据被继承人郭方华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应由钱某受遗赠所得。钱某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姚某不服原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系争房屋由上诉人一人所有。上诉人称: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两个月起算点应从其知道该遗赠之日起算,而不是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算。郭方华立遗嘱日期是2008年3月19日,被上诉人声称郭方华在2009年12月将遗嘱交给被上诉人,故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遗赠。
【法院判决】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遗赠接受和放弃的期限起算仍应指继承开始后。上诉人要求按被上诉人实际知道遗嘱事宜之日起算两个月期限,有违法律规定,本院难以采信。被上诉人虽然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知道遗嘱内容,但其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以诉讼方式主张系争房屋产权份额,表明其已按法律规定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权主张系争房屋产权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7、安某某与孟某某遗赠房产纠纷
【案号】(2013)槐民初字第75号
【案件概述】到期没有及时表达接受遗赠的意思,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孟继仑为被告孟广燕、被告孟广东之父,原告安增玲为孟继仑保姆。安增玲提供孟继仑《遗嘱》一份,内容为“自从老伴张玉莲去世后,一直就有安增玲照顾我后半生,她无微不至的关怀,使我后半生非常幸福。为了感谢她,所以将槐荫区XX住房的份额给予安增玲,这两处房屋的份额有她处置,任何人不得干预。特此声明。本人神志清醒,自愿给予安增玲”。
被告孟广燕及孟广东对《遗嘱》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孟继仑本人字迹。被告孟广燕及被告孟广东说明,原告安增玲在2008年7月份经人介绍给孟继仑做保姆,当时孟继仑居住在南沙小区西区XXXXXXXXXX;其不认可原告安增玲所述取得《遗嘱》的时间和方式,其说明孟继仑死亡后,被告孟广东即搬回孟继仑原居住的南沙小区西区XXXXXXXXXX,并且其整理过孟继仑的遗物,未发现有该《遗嘱》。
【法院判决】
本院对原告安增玲所述于2012年12月整理物品时才发现该《遗嘱》的主张不予认可。理由为:1、原告安增玲于2010年8月26日即提起诉讼,此前双方对该房屋采用换锁等方式均分别或破门或占据,如果该房屋内尚有其他物品,特别是如本案《遗嘱》这样重要物品,在双方多次争执过程中仍能保存至2012年12月才被原告安增玲发现,显然是不客观的。2、被告孟广燕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被告孟广东与原告安增玲通话时,原告安增玲多次提及本案涉及的《遗嘱》,并提及在2010年双方因打仗在美里湖派出所处理时该《遗嘱》即已体现。3、原告安增玲在本案审理中提供两份《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其中对裕园小区XXXXXXXXX房产的查询时间为“4:29:02”,可以印证原告安增玲早在2012年8月29日即已开始调查了解《遗嘱》所涉房产的情况。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安增玲对《遗嘱》应早已知晓。假设该《遗嘱》确为孟继仑本人所写,其却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7则案例可以说明,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务当中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采取从宽原则。只要是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表示方式可以是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通过公证的方式表示,实际占有遗产以及提起诉讼等。
编辑: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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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遗赠人行为判断是否接受遗赠
作者:丁秋艳  时间:  浏览量 193  
【案件回放】
  马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此后,马某与林某长期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5年11月的一天,马某立下遗嘱,表明要将自己的房子留给林某继承。第二天,马某在林某的陪同下,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007年3月,马某去世。马某去世后几天,林某到公证处办理了接受遗赠的公证,于当年4月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取得了新的产权证。马某与前妻的儿子小马认为,林某在知道父亲马某遗赠房屋的情况下,在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她已经放弃接受遗赠。小马起诉要求确认林某已经放弃接受马某的遗赠。
  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律师视点】
一、学理上关于遗赠的概念和分类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遗嘱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
  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或称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
二、遗赠与遗嘱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三、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是否接受遗赠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显然,本案中小马认为,林某没有对小马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就应该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放弃接受遗赠。
  但是,本案中,林某亲自陪同马某到公证处办理遗赠公证事宜,并且产权证和公证书原件由马某持有,再加上在马某去世后林某及时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所以从行为上看,可以认定林某一直有接受遗赠的行为,她并未放弃受遗赠。在事实上,林某已经接受遗赠完毕。
  由此可见,是否接受遗赠,不能单纯看是否对其他利益相关人作出了明确意思表示,同时也可以从受遗赠的人行为上来判断是否接受遗赠。427浏览次数
遗赠房产过户有哪些手续?需要什么证明?
  房产继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房产继承过户手续的如下:&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其他回答(共2条)
需要如下:&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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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继承、遗赠在哪儿办理,北京房屋继承、遗赠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北京办理继承、遗赠包括哪些流程,北京办理继承、遗赠时间等等尽在北京本地宝。 办理机构区房屋管理局服务大厅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办理电话办理条件一、申请人明:(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二、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3)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三、注意事项:(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申报材料申请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材料模板来源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2、房屋平面图、登记表3、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4、继承人身份证明5、契税完税证明(继承除外)办理程序申请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区房屋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节假日不办公)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收费标准: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收费依据&&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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