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肥水养鱼鱼,影响环境,解除承包合同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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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肥水养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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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肥水养鱼合同的写法
四川 绵阳 北川发表时间: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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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水养鱼污染环境能解除堰塘承包合同吗
15:24:37   来源:重庆日报农村版   【
  随着资本下乡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种养业日益普遍。但个别经营业主为达到增收目的,实行滥施肥施药等掠夺性经营,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
  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因业主对环境不“友好”,被判解除承包合同。
  养鱼污染堰塘水体
  云阳县巴阳镇某村民小组修建有两口堰塘。2004年,该组与熊某签订承包合同,把堰塘承包给熊某经营,期限为20年。
  后熊某去世,其家人于2008年将两口塘转包给张军(化名)经营。
  2015年,张军在生产经营中,把污水引入其中一口塘,实行“肥水养鱼”,致使该塘水体发黑发臭。而该塘兼具村民农业灌溉、补充生活用水等功能,部分村民为此与张军发生纠纷。
  调解以后并无改观
  经当地派出所和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村民小组与张军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大致为:两口堰塘继续由张军养鱼,但张军不能投放草、肥料,保持清水养鱼;两口堰塘如遇漏水,由张军负责维修。
  然而,在协议签订后,村民发现张军的父亲仍向堰塘里投放青草。
  该村民小组认为,张军未按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堰塘水质污染,不能满足本村民小组居民的用水需求,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于是,他们把张军作为被告,上诉至云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解除合约。
  掠夺性经营 法院判决解约
  一审中,张军辩称,他的承包期尚未届满,在原承包协议中,并未约定必须清水养鱼,也未约定堰塘的水是饮用水。即使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他有两次投放青草养鱼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水体造成了污染;堰塘上游有村民生产生活,水质变差是排污所致;他不同意解约。
  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村民小组与熊某签订承包合同书、熊某家人与张军签订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5年,张军与村民小组签订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清水养鱼”,该协议的目的旨在保护周围村民的用水权益。
  张军在签约后,任由其父在管理堰塘时投放青草养鱼,且对堰塘的漏水也怠于修缮,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权益,其行为属于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构成根本性违约。遂该院判决,解除村民小组与张军关于堰塘的承包协议。
  一审后,张军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张军提交了两张照片,证明并非其行为导致水质恶化,而是因为上游村民倾倒垃圾等行为所致。
  村民小组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即便是上游村民造成,张军也有义务防止上游污水流入堰塘。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诉争堰塘的水兼具村民生产生活用水功能,在当地派出所和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清水养鱼”,从合同目的来看,村民小组签订协议不仅是为获得收益,同时也要求通过张军对堰塘的管理维护,保持水质优良。
  签约后,张军的父亲在管理鱼塘时仍投放青草养鱼,违反了协议约定。张军主张水质污染是上游村民排放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所致。但协议中约定,张军对堰塘有维护、修缮义务,其应当防止上游被污染的水流入堰塘,其怠于修缮管理堰塘的行为也违反了约定。故,张军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韩毅
  【律师分析】
  掠夺性经营有“紧箍咒”
  “个别经营业主为达到增收目的而施行的掠夺性经营,不仅与国家政策本意背道而驰,还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德俊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张军在生产经营中不严格履行协议,致使堰塘水体污染,影响周围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因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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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绵游镇府发[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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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肥水养殖
  关于全面禁止肥水养殖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禁止肥水养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江河塘库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肥水养殖工作的实施意见》(绵游府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各村(居)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工作思路。将全面禁止所有水域环境肥水养殖与水环境治理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推进人放天养与实施清水工程相结合,全面解决全镇肥水养殖污染水质问题,全面开展水体污染治理和水源保护工作,加快修复、重建江河塘库水域水生态建设步伐,为建设生态游仙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对全镇水产养殖活动进行规范和整治,全面禁止肥水养殖;实施生态、健康养殖,适度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逐步取缔天然河道内的人工水产养殖行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以上,其他水体水质达标;打造水产品绿色、健康品牌。   二、治理原则、范围及办法   治理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类处置、辖区管理的原则。   治理范围:重点推进水库、江河治理,同步推进塘、堰等治理。   治理办法:严厉打击污染水源行为,堵住水源污染源头,积极打造绿色水产品品牌,提高附加值,逐步提高养殖户产供销的能力。   三、治理时间与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从5月25日起至11月15日止。   专项治理步骤:宣传动员阶段、集中治理阶段、验收考核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25日至7月15日   1.调查摸底(5月25日至6月15日)。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工作安排和动员会议,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全村(居)肥水养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区制定样表将养殖业主姓名、类别、年限、数量等进行现场登记,由业主签字认可,并进行张榜公示。做到不漏报、不重报,并分类核实建立档案资料封存备案,作为治理锁定对象。   2.广泛宣传(6月16日至7月15日)。镇人民政府将区统一印制的《全面禁止肥水养鱼的通告》下发,各村(居)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召开养殖户座谈会,对个别养殖集中区应召开社员大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肥水养殖对水源水质的危害,确保宣传工作家喻户晓,为后期治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16日至10月31日   1.落实责任(7月16日至7月31日)。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居)签订治理协议。凡经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不能从事养殖的水域,禁止开展水产养殖,严禁承包经营;对已经承包的水域,合同到期的,必须坚决退出,对合同未到期的,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依法按程序解决。各村(居)应与本辖区从事水产养殖的农户和业主签订承诺书和治理协议。对已经发包的非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修订现有合同,强化承包人对水体水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要引导和督促养殖业主主动转变养殖方式,改善养殖结构,进行生态养殖。落实人员监督养殖业主不再向水体施肥养殖,防止水体受到污染。   2.依法治理(8月1日至10月31日)。在我镇从事水产养殖的业主,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鱼药、鱼饲料以及氮肥、磷肥等无机肥和未腐熟的有机肥等,生产水域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水产弃水必须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水库集雨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逐步调迁搬出或予以关闭。水域周边度假村、农家乐、宾馆、饭店等必须同步实现达标排放。鼓励各养殖业主在承包水域周边进行生态培植,并积极加入游仙区渔业协会。定期对水库水面垃圾进行打捞清理。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拒绝整改继续施肥养殖的水产养殖业主,由具有管辖权的环保、水政、渔政机构依法处罚。同时,原发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按照&谁发包,谁收回&的原则,依法撤除和终止承包合同,完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环保、矛盾纠纷调处的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禁止肥水养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研究和处理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在治理活动期间,由镇目督办牵头,将按时间节点组织镇经发办、城管办对各村(居)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完成治理任务,验收合格的村(居),将给予适当加分,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村(居),将启动问责程序。   五、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责任体制,强化水域水质保护制度落实,将水质管理纳入民生工程日常管理的范畴。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群众及养殖业主法纪意识,建立长效治污监督管理机制。   附件:四川省池塘渔业水面调查表   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党政办公室2015年6月5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池塘渔业水面调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
面积总计(亩)
1、按利用状况分(亩)
2、按单个池塘大小分
5-10亩(含)
10-30亩(含)
  填报说明:1、池塘性质指渔业专用塘、山坪塘、标准化稻鱼轮作等。不同性质的池塘渔业水面名称应分别具体填写。   2、数量指按单个池塘面积大小类型分的数量。   3、利用状况指池塘渔业水面的利用情况,分已养水面和可养水面。在相应的表格栏内填写水面的面积。   4、具体位置指该养殖水面所处的乡(镇、街道)、村、社(组)的位置。   5、业主指该水面的经营者,未承包水面填集体或国有。   6、除表中调查指标外的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在备注中具体填写。   7、面积总计是按单个池塘大小分的各类型面积&小计&的合计数。数量总计是按单个池塘大小分的各类型&数量&合计数。   8、按&利用状况分&的各类型面积合计数应等于按单个池塘大小分的各类型面积合计数。
主办:中共绵阳市游仙区委、游仙区人民政府 承办:绵阳市游仙区信息化办公室 维护:绵阳市游仙区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一环路东段139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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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0|原作者: 韩毅|来自: 重庆日报
摘要: 随着资本下乡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种养业日益普遍。但个别经营业主为达到增收目的,实行滥施肥施药等掠夺性经营,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
  频道报道,随着资本下乡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种养业日益普遍。但个别经营业主为达到增收目的,实行滥施肥施药等掠夺性经营,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    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因业主对环境不“友好”,被判解除承包合同。    养鱼污染堰塘水体    云阳县巴阳镇某村民小组修建有两口堰塘。2004年,该组与熊某签订承包合同,把堰塘承包给熊某经营,期限为20年。    后熊某去世,其家人于2008年将两口塘转包给张军(化名)经营。    2015年,张军在生产经营中,把污水引入其中一口塘,实行“肥水养鱼”,致使该塘水体发黑发臭。而该塘兼具村民农业灌溉、补充生活用水等功能,部分村民为此与张军发生纠纷。    调解以后并无改观    经当地派出所和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村民小组与张军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大致为:两口堰塘继续由张军养鱼,但张军不能投放草、肥料,保持清水养鱼;两口堰塘如遇漏水,由张军负责维修。    然而,在协议签订后,村民发现张军的父亲仍向堰塘里投放青草。    该村民小组认为,张军未按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堰塘水质污染,不能满足本村民小组居民的用水需求,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于是,他们把张军作为被告,上诉至云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解除合约。    掠夺性经营 法院判决解约    一审中,张军辩称,他的承包期尚未届满,在原承包协议中,并未约定必须清水养鱼,也未约定堰塘的水是饮用水。即使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他有两次投放青草养鱼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水体造成了污染;堰塘上游有村民生产生活,水质变差是排污所致;他不同意解约。    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村民小组与熊某签订承包合同书、熊某家人与张军签订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5年,张军与村民小组签订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清水养鱼”,该协议的目的旨在保护周围村民的用水权益。    张军在签约后,任由其父在管理堰塘时投放青草养鱼,且对堰塘的漏水也怠于修缮,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权益,其行为属于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构成根本性违约。遂该院判决,解除村民小组与张军关于堰塘的承包协议。    一审后,张军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张军提交了两张照片,证明并非其行为导致水质恶化,而是因为上游村民倾倒垃圾等行为所致。    村民小组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即便是上游村民造成,张军也有义务防止上游污水流入堰塘。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诉争堰塘的水兼具村民生产生活用水功能,在当地派出所和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清水养鱼”,从合同目的来看,村民小组签订协议不仅是为获得收益,同时也要求通过张军对堰塘的管理维护,保持水质优良。    签约后,张军的父亲在管理鱼塘时仍投放青草养鱼,违反了协议约定。张军主张水质污染是上游村民排放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所致。但协议中约定,张军对堰塘有维护、修缮义务,其应当防止上游被污染的水流入堰塘,其怠于修缮管理堰塘的行为也违反了约定。故,张军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掠夺性经营有“紧箍咒”    “个别经营业主为达到增收目的而施行的掠夺性经营,不仅与国家政策本意背道而驰,还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德俊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张军在生产经营中不严格履行协议,致使堰塘水体污染,影响周围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因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    【关键字】: &肥水养鱼 影响环境 解除 &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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