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国和全国房地产开发商排名实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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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现状和思路
作者:赵权富&&发布时间: 08:44:03
  近年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大新县域内三起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通过审理 ,清理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解决了历史包袱,实现了产业转型,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实现了政府满意,债务人满意,企业职工满意,债权人无异议的良好效果。
  当前,大新县境内仍有相当的国有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致企业经营困难,有些靠出租厂房维持生计,有些停止生产濒临倒闭。为推动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场,笔者对大新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几起国有破产企业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寻求解决的办法,探索一条更好地促进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路径。
  一、大新县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
  2006年以来,大新县人民法院先后以破产清算方式审理了大新县化工厂、大新县铁合金厂、大新德天水泥有限公司等三起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共处置破产资产及债务2.7亿元(其中资产9717万多元,债务1.8亿元),安置职工1363人,盘活土地860 亩, 630多名职工实现再就业。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审理事务性工作繁重,处理难度大,案件审理周期长。破产的国有企业多为长期经营的老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度大,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及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与工商、人社、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牵涉面广,破产企业涉及法律法规多,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周期长。
  2、矛盾易发多发,维稳压力大。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如大新县化工厂破产案,发生了300多名职工聚集围堵工厂大门阻挠破产进程事件,大新县铁合金厂100多名职工到县政府集体上访,请求解决安置问题。
  3、破产企业资产处置难。主要原因:一是行业不景气难以吸引有效投资。破产企业集中在产能过剩的化肥、水泥、铁合金行业,产品低端,产能落后,影响投资愿景;二是国有企业的财产由于历史、政策等方面原因,往往存在瑕疵,如国有企业土地为国家无偿划拨,厂房和土地权属不一致,造成地上附属物难以处置。
  4、破产人债权清收难。一是国有企业的债权形成时间较长,甚至已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债务人无力清偿或下落不明;二是破产企业账目不清,原始凭证缺失,债务核对困难;三是通过诉讼追收债权周期长,耗资大,受偿低。
  5、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难。一是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前拖欠职工生活费、工资、医疗等费用,破产财产不能足额支付职工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二是企业安置职工数量大,安置补偿费用高。大新县政府先后共垫支5300多万元支付了涉及破产的3家企业1400名职工的养老保险、生活费和经济补偿款。
  6、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够健全。政府有关部门人员担任管理人的,存在业务不熟、经验不足,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存在关系难以协调等问题。
  三、解决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办法及其路径
破产案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审理难度大,审理好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笔者建议如下:
  (一)指定好案件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财产、账簿的接管、债权的清收、破产财产的分配等一系列工作,均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对管理人的指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管理人名册中产生,即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二是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鉴于国有企业这一特殊破产主体在破产案件中的复杂性特点,结合中介机构和清算组的特点,采取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聘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加入的模式。在具体操作中,由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社会保障等政府相关部门成员组成的清算组负责职工的分类、工资的界定,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及接待来访,维稳等工作,处理好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如此,既可以发挥清算组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职工的各种利益诉求问题的长处,又可以发挥中介机构熟悉破产知识和程序的优势,有利于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护好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是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是否得到保护,是关系到破产案件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问题。对于国有企业这一特殊的破产主体,可采取灵活的措施对职工进行安置,实行“先补偿,后破产”。即是在企业申请破产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金,职工不再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于企业应支付的职工各项费用,由政府垫支解决,及时保障职工利益,减轻破产工作阻力,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三)处置好企业的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核心问题,其处置的顺利与否关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有效推进。
  1、要处理好厂房设备的拍卖变卖问题
当前,国有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资产在评估审计过程中存在着:一是资产评估值虚高,审计评估部门对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采用账面评估的方式,按照会计原理计算资产的折旧率,却忽视了资产的实用性、市场因素等,造成评估资产与现实价值相差甚远,难以拍卖变现。二是房地分离现象导致破产财产变现难。大新县化工厂等三家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产权属于企业,但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划拨,房地不一,导致了破产财产处置的障碍。在处理上,通过政府协调,将企业厂房设备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评估,捆绑拍卖,按照比例确定各自价款,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实现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
  2、做好债务人债权的清收工作
  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债权的清收,存在着难确认,难追收,费用高,受偿低现状。针对债务人的债权状况,法院要引导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簿、印章等,要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或者债务人交付财产或者偿还债务,对有可能实现债权的债务,要及时起诉,避免时间的拖延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难以收回的陈年旧账,管理人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释明追收可能带来的无果性和破产费用支出增大的必然性,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放弃对该部分债权的追偿,解决因债权清收难而致破产工作停滞不前的窘境。
  (四)法院与政府在破产案件中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破产工作的进行
  国有企业的破产,不仅会产生债权债务的确认清偿,还会产生诸如职工安置补偿、维护稳定等一系列需要政府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院的审理和政府的支持与服务,处理好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法院要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相互协作,共同致力于破产案件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共同推进破产进程。具体而言,一是加大对法院破产案件工作的支持力度。政府相关部门与法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效对接,形成合力,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资产变现难、职工安置难等问题。二是政府要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提供保障。第一、提供组织保障。对涉及职工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破产企业,由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国资、税务、工商、土地、人社、工会等部门组成国有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第二、提供资金保障。设立国有企业处置专项资金,解决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三、提供政策保障。协调国土、房管部门做好国有破产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处置工作,民政、人社、工会部门做好职工各项权益保障工作,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保、医疗、组织关系划转等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曾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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