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争光的中华儿女和继母争房产

儿女与继母争夺房产藏匿遗嘱 赔了遗产还违法
为多分得财产,兄妹俩和继母打官司争遗产时故意没有向法院提供父亲的遗嘱。一审下来,他们认为没占到便宜,提出上诉,提交了遗嘱要求重新分割。12月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为虚假陈述、逾期提交证据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这是沈阳首例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恶意诉讼案件。兄妹与继母争夺三处房产日,徐氏兄妹的父亲在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因病猝死。长兄徐明和父亲共同创办一家公司,徐明手里有父亲办公室保险柜钥匙。父亲去世后,徐明和妹妹徐梅第一时间对父亲办公室里的遗物进行清理。死者名下除在铁西有一处房产外,在海南还有两处房产。另外,徐明拥有父子共同创办公司的70%股份。处理善后事宜时,继母郑某要求将三处房产全部归其所有。徐明兄妹认为这三处房产均是用父亲和生母生前所留的房产和存款购买的。生母去世后,徐明兄妹并没有对财产进行继承分割,全部由父亲占有使用。因此,不同意继母的意见。没证据继母拿走大部分财产日,徐明兄妹将继母告上法院,要求先将生母的财产进行剥离出来,确认父亲的财产范围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要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询问双方,徐父去世前是否立有遗嘱,双方都说没有。法院因此只能按法定继承予以审理。经审查明,徐母病逝后,2005年1月,徐父与郑某登记结婚。这三处房产均是婚后购买的,其中沈阳铁西房产登记在徐父和郑某二人名下。因徐明兄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父亲使用生母死亡时留有的存款未予以继承分割,因此海南两处住房应认定为徐父和郑某夫妻共同财产。徐明兄妹和郑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按均等份额继承,即先分割出一半属于郑某,剩余的一半按均等份额各分得其三分之一。公司是属于徐父和徐母共有财产,徐母死后遗产按三份由徐父和徐明兄妹继承。徐父所占有股份应按三份均分。恶意诉讼握有遗嘱也不行今年年初,徐明兄妹认为分割不公,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徐明兄妹还向法院提交了其早已掌握的父亲一份自书遗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按遗嘱进行分配执行。原来,在日,徐父就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经办多年的公司,法人归徐明。三处房产都是我一人出资购买。铁西房产归郑某所有,海南两处房产归徐明兄妹所有。”因徐明兄妹在一审中故意隐瞒父亲留有遗嘱的事实,作出虚假的陈述,在其诉求未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才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父亲的遗嘱。这种虚假陈述、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妨害了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恶意诉讼行为。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沈阳法院首例恶意诉讼案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卞志霞表示,当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经常遇到有当事人为了达到其所认为的胜诉目的,不惜违背案件事实真相,通过陈述虚假事实、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迟延举证等方式,实施各种虚假的诉讼行为,给法院查明事实制造了很多障碍。今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诉讼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沈阳法院审理的第一例严重违反违背诚信原则案件。徐明兄妹明明持有父亲所立遗嘱,但是一审中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既不承认亦不提交相关证据。当一审法院按法定均等份额继承后,徐明兄妹认为判决对其不利,或出于其他目的,才在二审诉讼中拿出遗嘱证据。这些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再次制造新的矛盾,还妨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亵渎了司法的权威。按相关规定,违者将会受到相应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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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继母和子女各持“遗嘱”争房产
未能继承房产,不服一审判决,继母一方(左图)提起上诉,再次与子女方(右图)对簿公堂,确认遗嘱成庭审焦点。通讯员 摄本报讯 (记者张媛)路老先生去世后,保姆牟女士将路家子女告上法庭,称已与老人结婚并要求继承房产,并向法庭出示了路老先生留下的“遗嘱”。路家子女则出示了父亲留下的“证明”,拒绝原告要求。一审法院依据“证明”,判决牟女士继承老伴留下的100元存款,驳回她其他诉求。昨日,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牟女士上诉案,“证明”是否是遗嘱,成辩论焦点。遗嘱和证明为一人所书日,牟女士与路老先生结婚,十余天后,路老先生去世。牟女士称,老伴路老先生生前有一处房屋、银行存款20多万元及若干拆迁补偿款。老伴生前写下遗嘱将遗产房屋和存款留给她,但后来钱款却被老伴的儿女取走。牟女士起诉路家兄妹,要求单独继承房屋,及三分之二的补偿款。牟女士出示了路老先生写于日的自书遗嘱。路家兄妹称,原告牟女士原是家里雇用的保姆,他们对原告与父亲结婚“都不知情”,也不清楚原告手中的遗嘱。而父亲在日给他们的一份遗嘱中,把房产处分留给了他们,“并没有记载房产归原告继承”。据了解,路家兄妹所说的遗嘱,其实是路老先生在日,写给他们兄妹的一份证明。一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遗嘱与证明系同一人书写。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明”虽未写明遗嘱二字,但其前半部分主文记载了被继承人财产名称,继承人名称,落款处有被继承人亲笔签名、书写日期,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即被告出示的证明为准,判令原告牟女士继承路老先生的银行卡中存款1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牟女士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昨日下午,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牟女士与路家兄妹的辩论焦点双方仍旧围绕“证明”能否作为遗嘱等展开。牟女士强调一份有效遗嘱,必须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但路家子女持有的只是一纸“证明”。牟女士当庭提出对两份遗嘱重新鉴定。由于路家兄妹不同意调解,法庭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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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了多年儿女连块墓地都没有买,还来和继母争房产  【 上海律师】总是有为自己利益,发生的家庭斗争。赵霞是丁氏四兄妹的后妈。2008年,赵霞的丈夫逝世,留下一套单&福利房,为了抢夺这套房子的归属权,赵霞与丁氏兄妹反目成仇,一纸诉状把兄妹四人告上了法院。法院庭审后以赵霞所诉不归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规模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 房子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享有60%产权
  2003年,现已50多岁的赵霞,通过兄弟的介绍认识了丁氏兄妹的爸爸丁鑫,二人交往时,豪情十分和谐。都感受对方是陪同自个度过余生的另一半。于当年2月4日,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赵霞和丁鑫成婚之后,因为&有自个的房子,一直在外边租房子住。丁鑫地址单&知道到他们的状况之后,为了照看这对夫妻,容许只需丁鑫交纳10000元的住宅集资款,就分给丁鑫一套约65平方米的住宅。刚听到这个音讯时,丁鑫欣喜若狂,可是想到住宅集资款之后,丁鑫再也快乐不起来。本来丁鑫虽然有一份安稳的作业,可是一直以来供养四个子女&有什&积储。看到一脸惆怅的丁鑫,赵霞为分管丈夫的担负,就东拼西凑借来10000元钱让丈夫交纳了住宅集资款。
  分到房子之后,赵霞和丁鑫有了一个自个的家,二人过起了美好的晚年生活。天有不测风云,丁鑫在2008年因病逝世。在赵霞丈夫逝世三年之后,丈夫单&分配的房子,因为市里的计划需求拆迁,而赵霞丈夫地址工厂对他们所寓居的房子进行房改。此刻的赵霞&有依照需求处置房改,丁鑫的四个子女在交了18765元的前提下处置了房改手续。
  赵霞表明,她在丁氏兄妹的阻遏下,才&有处置房改手续,其寓居的房子拆迁之后,她居无定所,也&有方法依照回迁房目标购房,为此她屡次找丁氏兄妹想要回拆迁&。讨要&果之后,她将丁氏四兄妹告上法庭。
  赵霞以为,依照公司的规则,房子依照房改房对待,依照承继法、婚姻法的规则,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应享有该房百分之六十的产权,一起丁氏四兄妹应返还侵吞的拆迁补偿款13万元和使用回迁房目标所购得回迁&。
  被告&& 爸爸逝世时房子&房改,不归于共同财产
  面临继母的说法,丁氏四兄妹直截了当地说,底子就不是承继的疑问。
  丁氏四兄妹说,他们的爸爸丁鑫是在2008年逝世的,2011年爸爸地址的公司才告诉住户进行房改,因而,他们的继母赵霞建议房子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成立。说他们侵吞继母拆迁补偿款及回迁目标&有任何现实及法律依据。
  在 2011年处置房改手续时,丁鑫地址的公司现已告诉了赵霞,并奉告其交款地址、开户行账号、交款方法、数额、最终交款期限等,但赵霞并&交款。在最终交款期限当天,丁氏四兄妹交款18765元。赵霞假如交款,交纳8765元即可。因而,丁氏四兄妹以为继母其时&交款,应视为继母现已抛弃了房改的权力,拆迁补偿款应归他们一切。
  丁氏四兄妹还表明,在其爸爸逝世当年,他们就与继母发生遗产切割疑问。其时他们四兄妹还向法院提申述讼,经法院审理判定至今,承继胶葛已执结。
  法院&& 涉案的房子不归于遗产,依法驳回申述
  人民法院庭审后以为,所诉争的房子不归于遗产,遗产系公民逝世时留传的自己合法财产,本案触及的房子虽然是依据被承继人的福利要素正在进行的房改,但福利要素仅仅一种方针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切割。
  涉案房产归于丁鑫地址单&的公房,赵霞也仅仅在与丁鑫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交过住宅集资,但交集资不代表涉案房子的产权现已改变,交房改费用,也不代表当事人现已享有涉案房子的一切权,中国对不动产品权实施挂号确权准则,房改手续至今&完成,不能断定涉案房产的归属。
  丁鑫现已逝世,对其应享有的方针性的权益怎&分配,是房子一切权人的权力,赵霞和丁氏四兄妹均无权处置涉案房产。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指出:“(四)关于触及房改方针的房子生意合同是不是应受理的疑问。中国住宅准则改革是一项方针性强、触及面广的系统工程,触及房改方针的房子生意合同胶葛是不是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联系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别。假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中心是房改房的生意疑问,归于对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置时触及房改方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假如当事人争议的中心和焦点在于是不是适用房改方针或许怎&适用房改方针,则不归于民事权益之争。”在本案中,因丁鑫现已逝世多年,涉案的房子不归于遗产,谁来“承继和享有”丁鑫能够该享有的方针权益?怎&适用房改方针?丁鑫地址公司的原意是将涉案房子怎&房改?不归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规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则,驳回赵霞的申述。
  【 上海律师】总是有为自己利益,发生的家庭斗争。赵霞是丁氏四兄妹的后妈。2008年,赵霞的丈夫逝世,留下一套单&福利房,为了抢夺这套房子的归属权,赵霞与丁氏兄妹反目成仇,一纸诉状把兄妹四人告上了法院。法院庭审后以赵霞所诉不归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规模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 房子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享有60%产权
  2003年,现已50多岁的赵霞,通过兄弟的介绍认识了丁氏兄妹的爸爸丁鑫,二人交往时,豪情十分和谐。都感受对方是陪同自个度过余生的另一半。于当年2月4日,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赵霞和丁鑫成婚之后,因为&有自个的房子,一直在外边租房子住。丁鑫地址单&知道到他们的状况之后,为了照看这对夫妻,容许只需丁鑫交纳10000元的住宅集资款,就分给丁鑫一套约65平方米的住宅。刚听到这个音讯时,丁鑫欣喜若狂,可是想到住宅集资款之后,丁鑫再也快乐不起来。本来丁鑫虽然有一份安稳的作业,可是一直以来供养四个子女&有什&积储。看到一脸惆怅的丁鑫,赵霞为分管丈夫的担负,就东拼西凑借来10000元钱让丈夫交纳了住宅集资款。
  分到房子之后,赵霞和丁鑫有了一个自个的家,二人过起了美好的晚年生活。天有不测风云,丁鑫在2008年因病逝世。在赵霞丈夫逝世三年之后,丈夫单&分配的房子,因为市里的计划需求拆迁,而赵霞丈夫地址工厂对他们所寓居的房子进行房改。此刻的赵霞&有依照需求处置房改,丁鑫的四个子女在交了18765元的前提下处置了房改手续。
  赵霞表明,她在丁氏兄妹的阻遏下,才&有处置房改手续,其寓居的房子拆迁之后,她居无定所,也&有方法依照回迁房目标购房,为此她屡次找丁氏兄妹想要回拆迁&。讨要&果之后,她将丁氏四兄妹告上法庭。
  赵霞以为,依照公司的规则,房子依照房改房对待,依照承继法、婚姻法的规则,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应享有该房百分之六十的产权,一起丁氏四兄妹应返还侵吞的拆迁补偿款13万元和使用回迁房目标所购得回迁&。
  被告&& 爸爸逝世时房子&房改,不归于共同财产
  面临继母的说法,丁氏四兄妹直截了当地说,底子就不是承继的疑问。
  丁氏四兄妹说,他们的爸爸丁鑫是在2008年逝世的,2011年爸爸地址的公司才告诉住户进行房改,因而,他们的继母赵霞建议房子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成立。说他们侵吞继母拆迁补偿款及回迁目标&有任何现实及法律依据。
  在 2011年处置房改手续时,丁鑫地址的公司现已告诉了赵霞,并奉告其交款地址、开户行账号、交款方法、数额、最终交款期限等,但赵霞并&交款。在最终交款期限当天,丁氏四兄妹交款18765元。赵霞假如交款,交纳8765元即可。因而,丁氏四兄妹以为继母其时&交款,应视为继母现已抛弃了房改的权力,拆迁补偿款应归他们一切。
  丁氏四兄妹还表明,在其爸爸逝世当年,他们就与继母发生遗产切割疑问。其时他们四兄妹还向法院提申述讼,经法院审理判定至今,承继胶葛已执结。
  法院&& 涉案的房子不归于遗产,依法驳回申述
  人民法院庭审后以为,所诉争的房子不归于遗产,遗产系公民逝世时留传的自己合法财产,本案触及的房子虽然是依据被承继人的福利要素正在进行的房改,但福利要素仅仅一种方针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切割。
  涉案房产归于丁鑫地址单&的公房,赵霞也仅仅在与丁鑫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交过住宅集资,但交集资不代表涉案房子的产权现已改变,交房改费用,也不代表当事人现已享有涉案房子的一切权,中国对不动产品权实施挂号确权准则,房改手续至今&完成,不能断定涉案房产的归属。
  丁鑫现已逝世,对其应享有的方针性的权益怎&分配,是房子一切权人的权力,赵霞和丁氏四兄妹均无权处置涉案房产。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指出:“(四)关于触及房改方针的房子生意合同是不是应受理的疑问。中国住宅准则改革是一项方针性强、触及面广的系统工程,触及房改方针的房子生意合同胶葛是不是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联系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别。假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中心是房改房的生意疑问,归于对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置时触及房改方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假如当事人争议的中心和焦点在于是不是适用房改方针或许怎&适用房改方针,则不归于民事权益之争。”在本案中,因丁鑫现已逝世多年,涉案的房子不归于遗产,谁来“承继和享有”丁鑫能够该享有的方针权益?怎&适用房改方针?丁鑫地址公司的原意是将涉案房子怎&房改?不归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规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则,驳回赵霞的申述。
  【 上海律师】总是有为自己利益,发生的家庭斗争。赵霞是丁氏四兄妹的后妈。2008年,赵霞的丈夫逝世,留下一套单&福利房,为了抢夺这套房子的归属权,赵霞与丁氏兄妹反目成仇,一纸诉状把兄妹四人告上了法院。法院庭审后以赵霞所诉不归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规模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 房子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享有60%产权
  2003年,现已50多岁的赵霞,通过兄弟的介绍认识了丁氏兄妹的爸爸丁鑫,二人交往时,豪情十分和谐。都感受对方是陪同自个度过余生的另一半。于当年2月4日,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赵霞和丁鑫成婚之后,因为&有自个的房子,一直在外边租房子住。丁鑫地址单&知道到他们的状况之后,为了照看这对夫妻,容许只需丁鑫交纳10000元的住宅集资款,就分给丁鑫一套约65平方米的住宅。刚听到这个音讯时,丁鑫欣喜若狂,可是想到住宅集资款之后,丁鑫再也快乐不起来。本来丁鑫虽然有一份安稳的作业,可是一直以来供养四个子女&有什&积储。看到一脸惆怅的丁鑫,赵霞为分管丈夫的担负,就东拼西凑借来10000元钱让丈夫交纳了住宅集资款。
  分到房子之后,赵霞和丁鑫有了一个自个的家,二人过起了美好的晚年生活。天有不测风云,丁鑫在2008年因病逝世。在赵霞丈夫逝世三年之后,丈夫单&分配的房子,因为市里的计划需求拆迁,而赵霞丈夫地址工厂对他们所寓居的房子进行房改。此刻的赵霞&有依照需求处置房改,丁鑫的四个子女在交了18765元的前提下处置了房改手续。
  赵霞表明,她在丁氏兄妹的阻遏下,才&有处置房改手续,其寓居的房子拆迁之后,她居无定所,也&有方法依照回迁房目标购房,为此她屡次找丁氏兄妹想要回拆迁&。讨要&果之后,她将丁氏四兄妹告上法庭。
  赵霞以为,依照公司的规则,房子依照房改房对待,依照承继法、婚姻法的规则,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应享有该房百分之六十的产权,一起丁氏四兄妹应返还侵吞的拆迁补偿款13万元和使用回迁房目标所购得回迁&。
  被告&& 爸爸逝世时房子&房改,不归于共同财产
  面临继母的说法,丁氏四兄妹直截了当地说,底子就不是承继的疑问。
  丁氏四兄妹说,他们的爸爸丁鑫是在2008年逝世的,2011年爸爸地址的公司才告诉住户进行房改,因而,他们的继母赵霞建议房子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成立。说他们侵吞继母拆迁补偿款及回迁目标&有任何现实及法律依据。
  在 2011年处置房改手续时,丁鑫地址的公司现已告诉了赵霞,并奉告其交款地址、开户行账号、交款方法、数额、最终交款期限等,但赵霞并&交款。在最终交款期限当天,丁氏四兄妹交款18765元。赵霞假如交款,交纳8765元即可。因而,丁氏四兄妹以为继母其时&交款,应视为继母现已抛弃了房改的权力,拆迁补偿款应归他们一切。
  丁氏四兄妹还表明,在其爸爸逝世当年,他们就与继母发生遗产切割疑问。其时他们四兄妹还向法院提申述讼,经法院审理判定至今,承继胶葛已执结。
  法院&& 涉案的房子不归于遗产,依法驳回申述
  人民法院庭审后以为,所诉争的房子不归于遗产,遗产系公民逝世时留传的自己合法财产,本案触及的房子虽然是依据被承继人的福利要素正在进行的房改,但福利要素仅仅一种方针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切割。
  涉案房产归于丁鑫地址单&的公房,赵霞也仅仅在与丁鑫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交过住宅集资,但交集资不代表涉案房子的产权现已改变,交房改费用,也不代表当事人现已享有涉案房子的一切权,中国对不动产品权实施挂号确权准则,房改手续至今&完成,不能断定涉案房产的归属。
  丁鑫现已逝世,对其应享有的方针性的权益怎&分配,是房子一切权人的权力,赵霞和丁氏四兄妹均无权处置涉案房产。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指出:“(四)关于触及房改方针的房子生意合同是不是应受理的疑问。中国住宅准则改革是一项方针性强、触及面广的系统工程,触及房改方针的房子生意合同胶葛是不是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联系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别。假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中心是房改房的生意疑问,归于对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置时触及房改方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假如当事人争议的中心和焦点在于是不是适用房改方针或许怎&适用房改方针,则不归于民事权益之争。”在本案中,因丁鑫现已逝世多年,涉案的房子不归于遗产,谁来“承继和享有”丁鑫能够该享有的方针权益?怎&适用房改方针?丁鑫地址公司的原意是将涉案房子怎&房改?不归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规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则,驳回赵霞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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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为争房产将亡夫4子女告上法庭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李利华 潘辉 蒋国强 曲平           
  赵霞是丁氏四兄妹的后妈。2008年,赵霞的丈夫去世,留下一套单位福利房,为了争夺这套房子的归属权,赵霞与丁氏兄妹反目成仇,一纸诉状把兄妹四人告上了法院。法院庭审后以赵霞所诉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享有60%产权
  2003年,已经50多岁的赵霞,经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丁氏兄妹的父亲丁鑫,二人交往时,感情非常融洽。都感觉对方是陪伴自己度过余生的另一半。于当年2月4日,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赵霞和丁鑫结婚之后,由于没有自己的房屋,一直在外边租房子住。丁鑫所在单位了解到他们的情况之后,为了照顾这对夫妻,答应只要丁鑫缴纳10000元的住房集资款,就分给丁鑫一套约65平方米的住房。刚听到这个消息时,丁鑫欣喜若狂,但是想到住房集资款之后,丁鑫再也高兴不起来。原来丁鑫虽然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一直以来供养四个子女没有什么积蓄。看到一脸惆怅的丁鑫,赵霞为分担丈夫的负担,就东拼西凑借来10000元钱让丈夫缴纳了住房集资款。
  分到房子之后,赵霞和丁鑫有了一个自己的家,二人过起了幸福的晚年生活。天有不测风云,丁鑫在2008年因病去世。在赵霞丈夫去世三年之后,丈夫单位分配的房屋,由于市里的规划需要拆迁,而赵霞丈夫所在工厂对他们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房改。此时的赵霞没有按照要求办理房改,丁鑫的四个子女在交了18765元的前提下办理了房改手续。
  赵霞表示,她在丁氏兄妹的阻挠下,才没有办理房改手续,其居住的房屋拆迁之后,她居无定所,也没有办法按照回迁房指标购房,为此她多次找丁氏兄妹想要回拆迁楼。讨要未果之后,她将丁氏四兄妹告上法庭。
  赵霞认为,按照公司的规定,房屋按照房改房对待,按照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应享有该房百分之六十的产权,同时丁氏四兄妹应返还侵占的拆迁补偿款13万元和利用回迁房指标所购得回迁楼。
责任编辑:吴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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