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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未上传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行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公司规模:50~200人所在地区:葫芦岛市绥中县
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份,公司成立以来,直接的收购了绥中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东方花园,金鼎佳苑,汇丰家园等项目。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大型的商业购物中心连锁业,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并具备一定的资本运营能力,在选项投资的过程中,直接的解决了资金周转的压力,为开发大型的建筑项目奠定了坚实基础。
&&&&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全体员工在总经理领导下,本着务实经验、积极进取的企业精神,在短时间内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开发精英团队,公司现有员工35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27人,公司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才的作用,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产权清晰、领导者思路敏捷,治理结构合理,管理机制健全,目前已经具备了良性发展的雏形,为企业的迅速发展、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为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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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浏览: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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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303民初20号
原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西河南村98号,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王连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东臣,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临河里27-3-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金星,职务,总经理。
被告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和平街-2846,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家勇,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劲,辽宁劲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丹,辽宁劲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锦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胜里6-9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德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迎芬,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诉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锦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申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东臣、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劲、何丹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锦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诉称,2015年1月,原告以锦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包意向书,原告拟承建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山海关区临港工业园区的秦皇岛山海关东鸿制药厂工程,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现该工程因手续不全迟迟不能开工,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秦皇岛山海关东鸿制药厂工程系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二被告应共同对原告承担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二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00万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为支持以上诉讼请求,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工程承包意向书1份,证明日,原告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承建东鸿制药厂全部土建、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原告向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如因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合同,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所有经济损失,并赔偿原告100万元;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日,原告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秦皇岛山海关东鸿制药厂全部土建、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计划开工时间为2015年3月;3、工程施工合作协议1份,证明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原告使用第三人资质参加秦皇岛山海关东鸿制药厂土建、钢结构等项目投标、签订合同及施工,原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守法经营,独立对外承担责任;4、中国银行账户明细(复印件)1份、收据1份,证明原告通过其基本账户向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张清贵账户;4、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1份、证人王某书面证言1份,证明王某于日代原告向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清贵账户,张清贵认可原告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并让王某与原告合作,共同履行合同;5、登机牌(复印件)1份、选座记录1份,证明证人王某因出差无法出庭作证,提交书面证言符合法定程序;6、山海关临港经济开发区药品灌装设备及抗癌药剂生产项目入园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山海关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定金及预付款1500万元,但至今只支付500万元,致使工程迟迟不能开工;7、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400万履约保证金都汇入了张清贵账户,东鸿制药厂项目与药品灌装设备及抗癌药剂生产项目是同一项目,二被告合作开发东鸿制药厂项目,二被告对东鸿制药厂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其在起诉状中已明确与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是第三人。答辩人是依据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400万保证金,与原告无关。目前,第三人未向答辩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追加第三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在法律辩论中申请追加第三人、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要求确认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合同主体承担,与原告无关。原告要求答辩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第三人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第三人未到庭,表明其与答辩人的合同关系真实存在。
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工程承包意向书(复印件)1份、声明(复印件)1份,证明日,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内容与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意向书一致,日,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明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意向书作废,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与第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意向书;2、工程承包意向书(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3、第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王连纪是第三人的受委托人;4、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第三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5、山海关区发展改革局文件(复印件)1份、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复印件)1份、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秦皇岛市规划局山海关区分局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复函(复印件)1份、秦皇岛中大七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省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通行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东鸿制药厂的真实性。
被告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锦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日,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约定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东鸿制药厂全部土建、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该意向书上加盖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有原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责人王连纪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签字。日,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第三人锦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约定第三人承包东鸿制药厂全部土建、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为保证合同如约履行,第三人向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如因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合同,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第三人所有经济损失,并赔偿100万元。该意向书上加盖有第三人及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有原告负责人王连纪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签字及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金星的签字。日,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三人承包秦皇岛山海关东鸿制药厂全部土建、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工程造价暂估5000万元,开工时间计划为2015年3月(以招标后开工令为准)。该合同加盖有第三人及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有原告负责人王连纪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签字及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金星的签字。同日,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声明其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意向书作废,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意向书合法。日,第三人(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使用第三人资质,参加秦皇岛山海关东鸿制药厂土建及钢结构等项目投标、签订合同及施工,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合作条件为原告需支付第三人管理费0.5%,按工程给付款依次按比例扣除,直至工程验收结算付清全部,建设方规定的合同履行金由原告缴纳,退还时间以建设方和第三人签订的大合同规定时间为准,第三人为原告设立本项目独立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由原告管理,第三人协助,原告进入工地后,第三人协议成立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的运营和工程的施工由原告具体实施,原告施工项目部的经营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需要第三人开具发票,则原告需承担相应的税收等费用。该协议盖有原告及第三人的合同专用章,并有原告负责人王连纪的签字。
日,原告通过其基本账户向张清贵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50万元;日,原告通过其基本账户向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20万元;日,原告通过其基本账户向张清贵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向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30万元;日,原告通过其基本账户向张清贵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日,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王连纪交来工程保证金(东鸿制药厂)叁佰万元整,该收据上盖有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有被告秦皇岛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金星的签字。日王某代原告向张清贵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庭审中,证人王某因故不能到庭,原告提交王某出面证言一份,载明:王连纪介绍我与东鸿房地产董事长张清贵见面,张清贵让我和海南中水龙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合作,增加保证金继续履行海南中水龙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锦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鸿房地产签订的施工合同,日,通过我个人信用卡账户代海南中水龙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将应由其支付的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打入张清贵个人信用卡账户。
另查明,日山海关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被告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山海关临港经济开发区药品灌装设备及抗癌药剂生产项目入园协议书,约定被告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在山海关临港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药品灌装设备及抗癌药剂生产项目,被告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山海关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一期项目用地100亩协议定金及预付款1500万元,该款项抵作出让金,被告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需在山海关临港经济开发区内注册企业,开展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后被告辽宁东鸿浩运投资有限公司与意大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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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辽宁绥中:“金鼎嘉苑”&开发商违法销售&主管部门置若罔闻
“金鼎嘉苑”接待中心(售楼部)资料图
近日,本社多次接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市民(购房者)电话反映称:葫芦岛市绥中县新兴街102与306交汇处(倍利逹加油站对面),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金鼎嘉苑”小区楼盘接待中心(售楼部),该接待中心在没有取得任何证照齐全(五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在当地大肆宣传、购房热线、设立接待中心(售楼部)公开收取购房者销售钱款,属于典型的国家命令禁止违法预售(销售)“图纸房”。
日,记者一行驱车前往葫芦岛市绥中县针对该楼盘严重违法销售一事实地调查了解。几经周折记者来到位于绥中县新兴街102与306交汇处(倍利逹加油站对面)“金鼎嘉苑”小区楼盘接待中心(售楼部)调查了解,在该楼盘接待中心记者看到“金鼎嘉苑”砂盘模型很是壮观、整齐,该房产公司的宣传彩页(画)在售楼部墙上粘贴也更是耀眼,接待中心负责楼房销售工作人员(女)很是热情地给记者介绍着楼房的格局。下面是该楼盘接待中心工作人员给记者介绍的详情。
记 者:你们“金鼎嘉苑”小区楼盘有那几栋楼房现在对外销售呀(共五栋1-5号楼)。
工作人员:1、2、3号楼对外公开销售(1、2号楼是连体),剩余两栋(4、5号楼)还没有开盘,现在不卖,看你想买多大平方面积的,我们的楼房已剩不多了。
记者:想买个100平方左右的就行,10层以上的最好。
工作人员:100平方左右的房就剩3套了,1号楼14层有一套105平方,2号楼17层分别有94平方、96平方两套住房,你选一下看哪套合适。
记者:你们小区房子价格是多少呀,什么时候交房。
工作人员:我们小区楼盘(1-3号楼)3层起每平方价格3728元钱,每层高一层每平方另加收50元钱,3层以下1、2层是商铺已经售完,年底交房(2013年底)。
记者:你们小区楼房全款购房款是怎么交付的呀,有什么优惠吗?
工作人员:第一次先交付全部购房款的50%,给购房者办理银行贷款时再交付购房款30%(大约半年),剩余20%购房款交钥匙时全部付清。
记者:交钥匙后购房者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房产证,大概几个月。
工作人员:拿房产证看你是全款购房还是分期购房,这两项是不一样的。
记者:全款购房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房产证。
工作人员:我们公司(开发商)会协助你们办理房产证,什么时候拿到房产证我都不清楚了。房产证肯定能办下来,具体啥事能拿到,谁也说不准啥时能拿到。
记者:你们“金鼎嘉苑”小区楼盘什么时候开的盘呀,都快卖完了,100平方面积的仅剩三套。
工作人员:我们“金鼎嘉苑”小区(1-3号楼)还没有开盘房子已快销售完毕,就连1-2层商铺都已全售完了,等到开盘就没房子了。不过到二期开工都有房了。
记者以考虑考虑再来购房为由离开了该楼盘接待中心(售楼部)。
“金鼎嘉苑”楼盘施工现场 资料图
随后,记者来到了一墙之隔的“金鼎嘉苑”小区楼盘施工现场查看了解。到该楼盘施工现场一看让记者大吃一惊,在该楼盘施工现场记者看到除了有两台很是耀眼的塔吊,一堆大沙、水泥什么也没有,就是一大块平地。基本上是看不到现房实景,就连主体框架基础都没有开建,而且该房产开发公司在楼盘还没有开始动工(开工)的情况下,就开始在当地大肆宣传、购房热线,设立接待中心(售楼部)公开收取购房者的钱款,这不就是国家住建部命令禁止典型的违法预售(销售)“图纸房”吗?
该小区楼盘在没有开始动工的情况下,不顾国家的房屋预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大肆违规收取购房者钱款销售商品房。看不到现房实景,购房者心里总是不踏实,销售手续陷阱多多,信息更是极不对称,却要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来赌,购房者心里如何才能踏实?他们的合法利益又如何得到保障?近些年围绕征地、拆迁、购房,全国各地违法乱纪的事件层出不穷,群体事件不断发生,极大的影响了社会安定!这些事件同时也在考量着政府的公信力、执政力!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掠夺,更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出台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房屋预售的方式以及预售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房屋预售的方式以及预售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令记者不解的是,一个严重违规收取购房者钱款的房地产项目,在种种法规的监管之下却依然能够在绥中县明目张胆的存在,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无视,还是另有他因?更是视国家法律、法规若无物!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为何就监管不到?发现不了?又或是不愿去监管?一旦出现楼市崩盘,成了“烂尾楼”,或者楼盘被停止开发,这些缴过购房钱款的老白姓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保证?这么大的房产开发项目难道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真就不知道吗?莫非也被“潜规”了吗?关于此事,本社将继续追踪报道!
业内人士指出,商品房预售(销售)说白了就是房屋期货买卖,购房者在房屋还未建成的情况下购买,然后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获得现房。由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预售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因此,购房者购买未取得法定预售资格的楼房,存在极大的风险和隐患。
国家房屋预售法规在绥中县“形同虚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新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据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他投入了多少资金,购房者不清楚,而主管部门也无法监控,因此不能保证楼房能不能建起来,有可能因为开发商资金问题中途停工、变成‘烂尾楼’,或者开发商把钱挪作他用、转移、携款而逃、甚至直接宣布破产无法交付使用,而购房者也是防不胜防。还可能出现逾期交房、合同欺诈、承诺不兑现、绿化面积住房面积与实际不符合等现象严重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于手续不全,还有可能不能拿到房产证。
2006年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曾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绥中县住建委回复的处理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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