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和贷款是不是高利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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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话题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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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它不受保护。
  正如高利贷,虽然它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却是法律所禁止和不予保护的。高利贷包含着违法和合法的部分&&约定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属于违法不予保护;约定利率不高于4倍的部分,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应予确认进行保护。
  据银行系统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基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该工作人员介绍,&有几种情况,就可以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比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盛大金禧8 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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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高利贷吗有什么区别
我叔父在一年前借了别人一万七千块钱,当时口头协议有利息,也没立什么字据给他,因为关系好,中间也不断地还了三千块左右了,因为父母没有跟要打收条。现在借方把我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连本带利偿还5万多元。这种借贷属于高利贷么?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227***帮助网友:45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 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属于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14:07
律师回答地区:山西-晋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22:18地区:山西-太原咨询电话:15713***帮助网友:847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出法律规定。所谓的高利贷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模式,只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就应当视为是高利贷。 22:19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030***帮助网友:56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法律界曾对放高利贷进行定义,即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放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首先,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4倍。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利息奇高。其二,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因此,情节严重的放高利贷行为,如金额巨大、采取暴力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22:21
无锡推荐律师高利贷很可怕?比高利贷更可怕的是套路贷!  
高利贷很可怕?比高利贷更可怕的是套路贷!  
    听过现金贷、校园贷,还真没听过套路贷!最近南方周末曝出&借4万还150万将欠债者逼死七旬老夫妻痛失独女还遭套利贷逼债&的新闻,真是骇人听闻!
  今天就跟大家来说说套路贷这个&害人精&!
  什么是套路贷
  平时随便在小区里压马路、或者随便上个网,我们都会看到&小额贷款,无需抵押,快速放贷&的广告。银行贷款手续麻烦事小、借不到事大,相较之下,手头需要紧急用钱的人,看到这样的广告,就算利息有点高,也还是有点心动。
  但是如果你借了几万元的小额款项,就那么一两个月的时间,钱就利滚利高达到几十万。要是你知道结果是这样,你还会借吗?
  所谓的套路贷,就一庞氏骗局,都是套路!就是有人看重了你的房子或者财产,然后打着借贷的门面让你借钱,然后充分利用你社会经验不足,将原本几万甚至几百的借款,通过平账等手段翻到了几百万,进而逼着借款人抵押房子等财产。
  房子一直是大家投资的热点,升值快,套路贷看中的也正是这点。由于房产价值高、可赚取的利润多,所以&套路贷&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热心的业务。通常打着理财投资、合伙做生意或者用房子养老的名义,让借款人用房子抵押,贷出钱后再交给小贷公司打理。随着利滚利,欠的钱也滚成雪球,最终贷款人没有办法,只得把当初抵押的房子让出去。
  这就是套路贷套房子的路子。一般,套路贷都是通过各种散发传单广告等鱼自动上门,要么就是主动出击。现在的套路贷大军也是浩浩荡荡,甚至有人开玩笑说,哪里有拆迁,那里就有套路贷。
  比贷款更狠的套路贷
  之前没有听过套路贷的人,可能对于套路贷的厉害性质不明所以。其实拿它跟高利贷、裸条一对比,你就会深刻很多。
  高利贷大家的印象都是利息很高、要是不还钱会被黑帮老大追杀。高利贷虽然危害也不小,但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套路贷跟高利贷本质的区别在于,套路贷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换言之,套路贷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高利贷是对风险并没有足够准备的社会普通阶层。所以&高利贷要钱,套路贷是要命&的说法想想也不足为怪了!
  其实熟悉&&事件的人,对套路贷的本质了解得会更加透彻。因为套路贷和裸条的本质一致,借钱不过是一个入口,结局必然是地狱。
  套路贷骗人三部曲
  首先用各种&好处&诱骗借款人借钱,随后以行规为由,让你写下比实际借款高的欠条。其次&伪造&银行流水,让借款人去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部分&小费&,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你只需要借10w,套路贷业务员会让你借20w,然后剩下的10w是给他的小费;最后就是&平账&,这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你借的钱可能会利滚利到最初借款的十倍甚至几十倍,然后你不得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跟另一家贷款公司借钱去补最开始借的钱。
  怎样避免&套路贷&的套路
  1、借钱要慎重。能够跟亲朋好友借钱就优先跟他们借,其次银行利息毕竟低,相对来说也比较靠谱,实在借不到的情况下,跟马爸爸借钱也比借高利贷、套路贷好。非要借套路贷的话,也要货比三家,多跟前辈们取取经。
  2、选择公司要核查其可靠性。可以去网上查查这家公司的成立时间、口碑,看看人家的评论,也可以去企业信息网里查查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类的。另外,如果有网站、公众号或者APP之类的,都可以仔细看看它的信息,这都是判断贷款公司是否合规可靠的硬性指标。
  3、签贷款合同要上心。套路贷看中的就是你的房产,跟你借款数据不符的合同不要填。不然还起钱来吃亏的可是你!
  看完这些,你还想去借套路贷吗?借起来不费劲,还起来可要命!希望大家不要陷入套路贷的套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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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与一般高利贷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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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08 & & &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 本报通讯员 高 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4起涉“套路贷”案件审理情况。上海市高院分析发现,“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存五大“套路”
据上海市高院通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奉贤区人民法院集中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16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4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据上海市高院通报,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只拿五千元损失一套房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区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
此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但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之后,杭某将64万元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瞿某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由此让杭还清欠款。之后,马某将杭某的房产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
宝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元至7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性质更为恶劣
上海市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分析说,“套路贷”与一般高利贷有所区别。
据段守亮分析,“套路贷”与高利贷的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手段方法不同也是“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据段守亮介绍,手段方法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其次是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所以在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而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第三个不同体现在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违法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而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另一区别在于侵害客体不同。据段守亮分析,“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后果不同也是“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所在。“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准确界定依法从严惩处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说,上海法院将在定罪上从严、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量刑上从严四个方面从严惩治“套路贷”。
据黄祥青介绍,“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法院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对于在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据黄祥青介绍,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量刑上从严,即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据悉,“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市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今天宣判的4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的审判长均为相关法院的副院长或刑庭庭长,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院特邀监督员旁听了宣判。
本报上海8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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