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转非有安置补助费人员安置是按什么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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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养老保险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上载时间: 15:29:18     点击次数:4308   信息编辑:建和乡   字体:【
征地养老保险安置手续办理程序&一、应安置人数确定:用被征收土地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数量,确定应参加养老保险安置的人数。二、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安置对象:必须是年满18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包括现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生、服刑劳教人员。不参加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人员,不属安置对象。三、村组、乡(镇)对养老保险安置人员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名单予以公示。四、确定办理养老保险安置人员,通知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安置人员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上,劳动年龄段1张,超龄人员2张)、照片(1寸近期免冠红底,劳动年龄段1张,超龄人员2张)到指定地点集中办理入保手续。办理手续填写表格顺序为:1.&征地安置申请2.&征地、购房、经商、务工、投资、兴办实业迁移入户申请(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填此表,将户口情况复印一份装入入保资料,复印标准为:户主在上半页,入保人员在下半页,如一家有几个入保的,可复印在背面。)3.&沐川县失地农民农转非花名册(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填此表)4.沐川县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5.&征收集体土地农转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单(填写时将劳动年龄段人员和超龄人员分开填)6.乡(镇)村组征地农转非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劳动年龄段人员,每人5000元)7.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安置协议(签名字及有年限的地方入保人员要按手印。)8.沐川县失地农民农转非申请审批表&注:以上各种表,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都必须把字签好,章盖齐,需要转户口的,待公安局批准后由派出所转户,资料完善后移交资料室上报财政划款,社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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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知识问答
来源:国土局 作者: 发布日期: 16:18:28 阅读次数:次 【字体:
1、 什么叫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由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命令而发生效力,因此具有强制性。
2、 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权限是怎样的?
对于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525亩、其他土地超过1050亩,必须由国务院审批;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525亩以下、其他土地在1050亩以下,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 ①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4、我县目前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什么?
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外,目前我县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制定的《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28号文实施两年后,针对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种养殖的发展以及征地拆迁户的安置问题,我县于2010年4月26日又制定了《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开县府发[2010]16号)。目前我县以28号和16号文件作为我县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在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可查。
5、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①土地补偿费
标准: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各镇(街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各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开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实际操作是按县劳动保障部门测算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额缴纳到县地税局);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②安置补助费
标准: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人。
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开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③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面积补偿。大春农作物900元/亩;小春和晚秋农作物750元/亩;两季作物套种的,按大春农作物补偿。成片种植藕、芋头等经济作物的耕地,青苗的补偿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专业渔塘(池)按正常蓄水面积补偿,2300元/亩(含鱼苗损失费)。
④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零星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据实按“开县府发[2008]28号”和“ 开县府发[2010]16号”文规定的标准补偿。征地范围内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取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含构筑物):幼龄林1300元/亩,中龄及成熟林3600元/亩,苗圃2000元/亩,茶园和桑园2500元/亩,果园和花圃4000元/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林,按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从拟征地通告下发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附着物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⑤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
拆迁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根据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正房钢砼结构480元/平方米、砖混42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土木190元/平方米;偏房砖木200元/平方米、土木120元/平方米;简易棚65元/平方米。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结构50%计算;上述补偿标准包含了拆迁房屋材料、基础设施费和迁建安置费等,这个标准已按市政府55号令规定上浮50%。
其他附属设施据实按《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开县府发[2010]16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⑥房屋拆迁方面的其他费用
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或协议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600元/户,4人及以上的1000元/户。同时,按600元/人的标准计发搬迁奖励费。在规定或协议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家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搬迁过渡费(搬迁补助费):集中安置的被拆迁户需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拟征地通告时的在籍人口为准,经拆迁验收后,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计发搬迁过渡费。但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800元搬迁补助费。
提前拆迁奖励费:拟征地通告发布或签订拆迁协议后,在10天(含10天,下同)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在11天至2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35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在21天至3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2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超过30天搬迁并拆除房屋的,不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
6、我县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哪几种方式?
①对被征地拆迁户人员全部农转非的户,积极推行货币安置方式。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户,其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其货币安置款额的计算公式是:每户的货币安置款额=(被征地镇乡、街道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价- 420元/㎡)×30㎡/人×家庭人口数。进行货币安置后,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购买住房。
②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征地(不含单独选址的一般项目征地),如符合征地拆迁户安置用地规划,且有集镇建住房安置条件的,对征地拆迁户全部农转非的人员,可按每人15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进行自建或联建住房安置。
③征地拆迁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按照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宅基地,其用地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解决。
7、 征地农转非人数如何确定?
①征地农转非人数以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确定;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的确定,在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多少,以户为单位依次确定(也就是被占地者优先)。
8、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哪些内容需要向广大群众公示?
根据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以下内容要向广大群众公告。
①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②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③青苗补偿标准
④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⑤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办理征地农转非安置手续人员的公告|重庆市|江津_凤凰资讯
未办理征地农转非安置手续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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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所在花铺村1-6社的土地,按照第三军医大学新校区建设规划,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号文件批准,已被依法全部征收。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撤销单位建制,其人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5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撤销单位建制”及重庆市人
原标题:未办理征地农转非安置手续人员的公告江津区支坪镇花铺村1-6社未办理征地农转非安置手续的人员:你们所在花铺村1-6社的土地,按照第三军医大学新校区建设规划,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号文件批准,已被依法全部征收。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撤销单位建制,其人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5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撤销单位建制”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江津府发[2013]70号文件之规定。请花铺村1-6社还未签订“农转非(城)”手续的人员(名单附后),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内前到江津区支坪镇拆迁办公室办理“农转非(城)”人员安置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杨京槐 男 045730 花铺一组何先玲 女 168725 花铺一组马谋贵 男 09613X 花铺一组漆光琴 女 266144 花铺一组马 玲 女 018042 花铺一组王 涛 男 201810 花铺一组王欣怡 女 258029 花铺一组文宏德 男 226137 花铺一组马 勇 男 15801X 花铺一组马 鹏 男 22801X 花铺一组祁晓英 女 245261 花铺一组马艺菲 女 078021 花铺一组徐红霞 女 092028 花铺一组甘 露 女 035146 花铺二组文德兰 女 166145 花铺二组杨 欣 女 268025 花铺二组文宏胜 女 067829 花铺二组文 郑 女 237727 花铺二组郑宣德 女 248268 花铺二组叶元书 男 266198 花铺二组文德坤 男 056136 花铺二组梅晓娅 女 246149 花铺二组文德珍 男 056152 花铺二组吴弟松 女 306143 花铺二组吴元科 男 246134 花铺二组文宏宜 男 105732 花铺二组张 婷 男 136159 花铺二组王银芬 男 066158 花铺二组文宏礼 女 066144 花铺二组文俊磊 男 198017 花铺二组丁星书 男 048036 花铺二组文德平 女 058049 花铺二组文嘉澍 男 238011 花铺二组文 杰 男 278010 花铺二组钟 鸿 男 24801X 花铺二组文宏东 男 048014 花铺二组文林洪 男 168017 花铺二组文郑凌 男 218051 花铺二组郑小敏 男 116836 花铺二组代贞敏 女 248025 花铺二组文宏兵 女 016145 花铺二组文 晶 女 178027 花铺二组刘龙梅 女 145749 花铺二组文德兵 女 026148 花铺二组文谭锐 女 026643 花铺二组张学永 女 26614X 花铺三组吴 珊 女 168025 花铺三组杨博宇 男 128011 花铺三组吴 旭 男 176137 花铺三组吴岸霖 男 158019 花铺三组文兴来 男 148011 花铺三组文宏林 男 226139 花铺三组刘奉芝 女 021668 花铺三组文占权 男 148012 花铺三组秦光全 男 10613X 花铺四组向佑明 女 297149 花铺四组许秋雨 女 228022 花铺四组况公淑 女 027140 花铺五组姜祖财 男 177138 花铺五组邵国基 男 047150 花铺五组刘世英 女 097143 花铺五组邵 辉 男 107153 花铺五组肖本友 女 038824 花铺五组邵明明 男 137017 花铺五组邵 渝 男 137012 花铺五组邵 伟 男 187173 花铺五组刘国琼 女 037863 花铺五组邵 婕 女 057026 花铺五组唐富春 男 256133 花铺五组田贵梅 女 266640 花铺五组唐 康 男 288015 花铺五组唐婧渝 女 068027 花铺五组贾 勇 男 158230 花铺五组李文鑫 女 298023 花铺五组张华勇 男 096133 花铺六组黄白红 女 213141 花铺六组张紫琦 女 088026 花铺六组钟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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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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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县(区)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适用范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1.川办发〔2008〕15号文下发以后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负担8%),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其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按单位用工继续缴费;其余人员应按个体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继续缴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按同期基本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川办发〔2008〕15号文下发以前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
  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截止到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经本人自愿书面申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以2007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312元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8362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缴费当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属于城镇低保户的,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此类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此类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确定为2009年12月,从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享受2010年度及今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截止到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据其日的实际年龄,参照川办发〔2008〕15号文规定,按照从16周岁开始其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缴费基数为2007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312元的60%,缴费比例为20%。此类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二)医疗保险
  1.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医疗保险
  (1)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此类人员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一次性列支,具体金额计算为:(75周岁&参保当年实足年龄)&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当年个人缴费标准。
  (2)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同期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一次性为其缴纳10年的居民医保费,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此类人员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其已参加的居民医保可通过缴费年限折算后向城镇职工医保转换或今后视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没有就业的人员,可按现行政策规定自愿选择将居民医保转换为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3)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不满16周岁人员和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同期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2.老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医疗保险
  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自愿选择参加 &统帐结合&方式的城镇职工医保、&单建统筹&方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或居民医保,执行相关缴费规定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三)失业保险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失业保险制度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缴费标准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24个月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所需资金,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
  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在其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提供相关服务。被征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被征地无业农民已实现再就业的,不得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
  对其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四、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县(区),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覆盖范围。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县(区),要按照我市新农保试点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覆盖范围。县(区)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二)医疗保险
  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对其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五、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一)新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渠道
  川办发〔2008〕15号文下发后的新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新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其中,川办发〔2008〕15号文下发后至本《通知》执行前涉及的征地项目中,各项安置补偿费用已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本人可自愿参照上述新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
  (二)老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渠道
  川办发〔2008〕15号文下发前老征地农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六、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实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各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落实审查关。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本《通知》下发后,应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监督工作力度。今后新征用土地时,征地之初应先由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完毕和征地手续办结后,根据土地收入缴库进度和资金安排顺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分享政策,同比例承担拨付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缴款和政策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和核定兑现待遇。
  七、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对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出现违规挪用的现象。要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社保待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紧密配合,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环节流转程序和资金的监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分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由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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