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给多少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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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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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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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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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略)最近有会员咨询:是否可以给小规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认证,会有税务风险吗?……来看看中华会计网校专家的回复吧~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根据以上文件,没有规定不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所以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用发票。开具专票后,小规模纳税人不认证,可能会在税务系统中形成滞留票,如果税务局关注到,提供说明即可。
|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组
【课程名称】营改增后PPP项目操作实务、税务筹划与风险防控
【上课时间】06月23日(周五)
【课程大纲】
一、PPP政策解读及PPP项目操作流程
二、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分析解读
三、财务测算及财务分析
四、营改增后PPP项目的税务风险、税收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五、PPP项目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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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鼎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查处纪实
  铤而走险者戒
  ——广东“鼎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大案件”查处纪实
  郑庆东
  1994年5月17日,广东省肇庆市税务局接到
顺德市税务部门来电:他们在查处税票过程中发现一批
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的是肇庆市鼎湖
区人所为。
  与此同时,肇庆市税务局从广东省税务局获悉:在
广东省其他地区也发现不少增值税发票,经查也是由鼎
湖区私营业主代开、虚开的。
  自此,一起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总金额达12.
3亿多元的特大案件开始一步步地水落石出。
  (一)
  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值税是国家税务系统
征收管理十分重要的一环,关系到税制改革的成败。其
关键是管好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
于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特殊作用,便成为一些不法分子
牟取暴利的新目标。
  鼎湖区个体户莫乾光、莫乾佐兄弟俩自从新税制实
施后,听说做发票生意可以发大财,他们便颇费心机,
蠢蠢欲动起来。
  “要得到增值税发票,必须首先有一个公司,而且
要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己一无经营资金二无经营场
地,只能是一靠关系二靠钱,才能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
,拿到增值税发票”。莫氏兄弟通过非法手段,先后申
报了“联发”、“华安”、“江南”3个公司,领取了
营业执照,进行了税务登记,堂而皇之地成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并从鼎湖区税务部门领取了专用发票。自1
994年1月起,他们大量为区内外企业和经营部门代
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按开票额的4‰至9‰的比例
向用票单位收取“手续费”,至5月间共代开、虚开增
值税发票375套,金额达1.2亿元,从中非法所得
46.5万元,致使国家流失税款多达2000多万元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10多万人的鼎湖区代开、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之突出,情节之恶劣,已到了触
目惊心的地步。据司法部门查证,全区共有一般纳税人
企业446户,其中113户总共代开、虚开出的专用
发票多达5548套,涉及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和省
内的20个市。奇怪的是,这些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实际
经营者只有60多人。其中89户明明是去年刚开业的
,而上报的年初商品库存额却高达29.9亿元之多。
  (二)
  鼎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
呢?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鼎湖区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增
值税预交款的办法,同时由于一些税务、工商干部经不
住利诱,执法犯法,为虎作伥。
  去年4月,鼎湖区税务局局长陈秋明、副局长陈炳
佳根据所谓的预征比例的测算,提出对鼎湖区内已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的私营企业,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预征”2.4‰增值税款的方案(后降低为2‰),
在区内执行。正是由于实施了这种与国家统一政策严重
相悖的“土政策”,且发票管理和税收管理严重混乱,
使一批不法业主有机可乘,大量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代开、虚开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前后,一批税务、工商干部经不住金钱的诱惑
,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在“鼎湖税案”中起到了推波
助澜的作用。鼎湖区税务局直属税务所副所长黄强球、
沙浦税务所所长陈岳嵩、广利税务所专管员梁卓洪、桂
城工商所副所长罗华基等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按规定,要办理工商登记并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具
备经营场地、年经营额在180万元以上、有健全的帐
册和固定的财会人员等条件。然而,陈岳嵩、梁卓洪、
罗华基等置这些规定于不顾,大肆受贿,为不法个体户
牵线搭桥。去年初,他们先后为既无资金又无场地的小
业主所开的几十家“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为他们
办理了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登记申报手续,得到的是
几千元几万元不等的“好处”。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人
身为国家税务、工商干部,明知小业主要代开、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替他们领取专用发票。
  今年29岁的鼎湖税务局直属税务所副所长黄强球
在去年初的5个月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替不符合一
般纳税人条件的3家公司办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税
务登记,先后10次为他们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0
套,收取这些公司给他的“好处”费7.5万多元。这
些发票全部被这些公司用于代开、虚开,金额达480
0多万元,使国家税款蒙受巨大损失。
  去年4月,鼎湖区贝水镇工商所干部黄建维认识了
外地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交谈中黄建维告诉对方鼎湖
的税率很低,建议他们来鼎湖纳税。此后,他为了便于
办理开发票的手续,在自己工作的工商所为对方办理了
一个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过有关人员办理了税务登记
证以及银行帐户。不久,黄便领着公司的人到税务所开
出了3套增值税发票,开票总金额160多万元。事成
之后,黄建维心满意足地拿到了“好处”费4.1万多
  不法分子的巧取豪夺,税务、工商干部为一己私利
的执法犯法,税务局长的玩忽职守,导致了鼎湖区增值
税发票犯罪的日益猖獗。一边是不法分子获得的私利,
一边是国家税款的巨额流失,这就是“鼎湖税案”的实
  (三)
  “鼎湖税案”的发生,引起了中央和地方的高度关
注。针对日益猖獗的增值税发票犯罪,中央领导同志要
求一定要从严查处,多次强调:“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
利实施和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要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
发票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对于税务人员的执法犯法要
从严查处,决不留情。”
  从中央到地方,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有关部门组成
的调查组、工作组陆续成立,深入鼎湖开展查处工作。
  广东省和肇庆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多次召集会议,研
究部署对鼎湖税案的查处工作。广东省税务机关9次组
织工作组前往肇庆配合案件查处工作,并发动全省各地
开展发票检查。肇庆市税务机关从去年6月起,对13
5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全
面核查,共核对发票1.7万多套,并通过核票追回已
抵扣税款1.2亿多元,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政法机关迅速行动,抽调精干队伍,在省内外追缉
涉案犯罪分子;并加强办案力量,对涉案人员进行广泛
侦查,追缴各种违法财物;法院提前介入,抓紧立案审
理。目前,共抓获案犯30人,逮捕21人,已判处9
  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损失,数以百计的办案人
员忘记了休息,放弃了与家人团聚,风餐露宿,昼夜奔
波,内查外调,足迹遍及全国各地;为了堵塞漏洞,有
关增值税发票的发放、管理和税务工作的规定、条例、
制度相继出台;为了打击发票犯罪分子,有关部门联手
出击,共同行动,将一个个犯罪分子捉拿归案。
  “不放过每一笔税款,不放过每一个罪犯”——这
成了全体办案人员的共同行动。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艰苦
努力,这起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巨大的特大案件
终于大白于天下。
  (四)
  国法不容践踏。6月15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鼎湖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犯罪宣判执行大会,依法判处莫乾光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判处莫乾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判处黄强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
陈岳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
梁卓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黄建维有期
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陈秋明、陈炳佳
、罗华基各有期徒刑五年。
  在全国产生很大影响的鼎湖特大增值税发票案件,
至此告一段落,其他的涉案人员将陆续受到党纪国法的
严正处罚。然而,此案的发生也说明了新税制改革的艰
难,暴露出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特别是一些执法
机关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必须引起高度警觉。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些基层税务部门不按政策
规定,把很多不符合条件或本属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都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际上是为他们骗取专用发票开路
。鼎湖区有14个号称外出经营者挂了66个公司的牌
子,竟然全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这里被视作儿戏。加上供应发票的环节没有严格把关
,产生了很多漏洞。事实上,正是由于全区发票管理松
懈混乱,至今仍有部分专用发票下落不明。“鼎湖税案
”的发生,显然就是因为有一个比较舒适的犯罪土壤,
才酿成现在这样的恶果。
  新税制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是符合国情的,决
不会因为出现“鼎湖税案”这样的事件而退缩不前。进
一步完善新税制,加快建立健全配套措施,提高全体税
务人员思想和业务素质,加强税务管理,强化全民的纳
税和法制意识,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十分紧迫的问题
。(本报略有删节)
  (1 9 9 5 0 6 1 6 《人民日报》)税务总局:小微企业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小微企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税务总局:小微企业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答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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