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门口停车位地上印有“女士专用停车位车位”什么意思?

地上停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停车位产权引发争议,业主买车位注意事项
而昨天事儿哥在说房屋产权的时候提到,停车位是地皮,也有产权。的中介门店经理告诉记者,关于小区停车位产权问题还有业主和物业公司吵得不可开交:江苏徐州市某小区物业表示,地上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定价由开发商决定的。因地上停车位在上房时就存在,在规划图里有体现,产权属于开发公司。而小区业主购买房屋的合同中则写道:“本小区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停车位为独立商品,产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需另行向出卖人购买或租赁,协议另签。”物业要在停车位上赚钱,徐州市房管局法规处负责人出来说话了:地上停车位无法办理产权,地上停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那么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又如何呢?在新华网的《地产法学院》栏目中,暨南大学法学教授李莉介绍道:“开发商建设的地下室也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在规划报建的时候就直接注明这部分是用于车库车位的,这部分可以拿到产权并出售给业主;另一类地下室属于防空地下室,这个建造标准就会更高一些,如果有一些开发商不建设防空地下室,就必须向国家缴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费,然后另地建设。所以开发商建的地下室分为两类。人防地下室部分如果是由开发商建设的,所有权应该归开发商所有。”
但是,可不可以出售在法律上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小区业主购买的所谓的产权其实是使用权。在购买的时候要留意,所买车位是不是规划用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否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而买了之后业主又能不能拿到产权证。另外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行,因为一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行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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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是否属于公摊面积
开发商欲将小区地面没有产权的车位出租给业主,而小区业委会认为所诉争车位系全体业主所有,遂引发诉争车位纠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后,认定小区地面没有产权的停车位属公共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日,因重庆市某房产开发公司拟将部分车位出租,帝景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则声明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无权擅自出租或出售。双方协商未果,房产开发公司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停车位393个的权属归其所有。庭审中,房产开发公司认可《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三款应为“如果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幼儿园、医务所和服务会所等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条文中对小区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权利归属为不确定表述,即应当理解为双方仅约定了“只有当车位等配套设施明确归房产开发公司所有后,房产开发公司才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进行处理”。重庆五中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帝景豪苑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之一。有关部门规划地面停车位的用途,与小区道路、绿化等规划用途一样,是确定小区内公共土地的使用方式。但规划与权属无关,权属的确定应当依据的规则来进行。因此,诉争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重庆五中院遂判决驳回房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案释法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重庆市》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即开发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停车位,应当以其享有车位所有权为前提。据重庆五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胡智勇介绍,小区地面规划停车位归属开发商还是业主,双方争议很大。开发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该土地使用权和开发修建房屋的所有权由开发商原始取得,原本归属开发商。但随着商品房的销售,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逐步转移至购房人。最终,包括小区道路、绿化、公共管理用房、健身娱乐设施等在内的小区公共土地使用权全部转移至全体业主。地面停车位非可以办理产权的建筑物,其本质仍然是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最终转移归属全体业主。开发商将房屋销售完毕后,其对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绿化、道路、地面车位的占用土地使用权消灭,其不能再主张任何权利。除非开发商仍自持有未销售房屋,作为业主之一共同行使权利。因此,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归属全体业主,物业服务单位接受委托管理地面停车位,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一定服务费。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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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位常被占 人命关天 市民不要占急救车车道
急救车专用停车位,私家车不能占用。
一辆乱停放的私家车挡风玻璃被人泼上酸辣粉。 记者 王海 摄
《十余市民徒手抬出生命通道》后续&
  市急救中心门诊部门前,居然有私家车辆随意停车,占用急救车的停车位和车道。5月30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部门前,也有私家车乱停乱放阻挡住了生命通道。在重庆,有相当一部分医院依山而建,车道蜿蜒狭窄,就诊和探望病患的社会车辆增多,容易使急诊绿色通道受阻。
  中山医院
  通道能走两辆救护车
  中山医院位于渝中区观音岩。通往急诊部的急救车辆,须从中山二路转向中山医院地面停车场,随后右转抵达与急诊部平层的无障碍通道。
  除收费员外,地面停车场还有2位管理人员,负责指挥进入停车场的车辆。留着平头、略有白发的陈家荣即是其中之一,手中一直提着一串车钥匙。他说,地面停车位有限,为留出足够的通道,前后两排车停得很紧密,挡住后排车辆的前排车主,要自觉地交出钥匙。
  昨天上午11点半,一辆印有某快递公司字样的金杯车驶来时,他问明来意,才予以放行。原来这辆快递车上装的是医疗器材。陈家荣说,只要地面车位趋于饱和时,就不会放一般社会车辆驶入。
  “这是救命通道,当然要保持随时畅通!”陈家荣说。他说起码要保证车辆可以调头,同时满足两辆救护车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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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停车位能够对外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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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个人拥有私家车数量的逐步增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为方便居民的生活,将停车场库的建设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纳入了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设计。然而,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停车位能否向小区居民以外的人出售或租赁,本文就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经过整理后作如下阐述,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房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亦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相比有其特殊性,表现在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最后,要妥善解决所有权和小区业主专用权之间的关系。从上述的分析可知,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的宗旨是为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居民一旦购买了小区内房屋便当然享有小区内所有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而且该使用权自始至终归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与其所有权归属并无直接关系,这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么,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到底能否对外出售或租赁呢?笔者个人认为应针对案例,根据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做出具体分析:1、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2、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与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小区内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作为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外出售多余停车位;业主则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住户的专用权,一旦将来拥有私家车,将面临无处停车的境地,而为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早已被“外人”买走。为避免此类尴尬局面的出现,就要求开发公司在处分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时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即处分行为不得侵害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小区之外的人侵害了小区内业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其中第(八)项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建设部《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显然,车库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一部分,业主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就是说开发商如果向非业主出售车位,事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小区外的人不是业主,当然也不能随意购买专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内的设施和场地。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这实际上规定了开发商无权擅自向小区外的非业主出售车位,而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否则,就是侵害了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能不能将小区的停车位对外出售?相信看了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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