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合伙人协议书问题

赢了网;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合伙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关于合伙事务的约定,合伙协议的内;一、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达成的书面;(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三)公民
赢了网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 合伙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关于合伙事务的约定,合伙协议的内容会根据具体的合伙事务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合伙协议的效力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那么,究竟怎么判断合伙协议的效力?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达成的书面协议。那么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赢了网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二、签合伙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创业途中随着事业的发展,个人的经济实力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很多人这时会考虑与他人合作,合伙协议是合作的书面形式,那么签合伙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作伙伴的职责。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二)明确合伙投入比例利润分配方式。合作投入比例是合作开始双方根据各自的合作资源作价而产生!因为投入比例和分配利益成正比的关系,也要书面明细清楚;当然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化,投入也要变化,在开始的时候,就要分析后期的资金,如果一方没有融资的实力,那另一方的投入会转换成相应的投资占有股,来分配投入产出的利益。
(三)合作方的退出机制。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赢了网 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合作之间建立商业信任。法律之所以设立合伙制度,就是为了个人资力难以达到成立公司的要求时,通过合伙加强资金联合,但是合伙的本质还是合伙之间比较强的人身信任。
以上就是合伙协议的效力认定的内容,小编在文章中还为您提到了签合伙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内容。希望对您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有一定的帮助作用。签合伙协议时应该仔细约定各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以免在以后合伙事务的经营中遇到相关纠纷。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网的帮助。 来源:(合伙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ht/119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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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如何认定合伙关系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赢了网(s....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 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  但是, 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 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保底条款效力探究保底条款效力探究 保底条款, 常见于联营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中,在中外合作...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个人...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 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发票等方 式实施合伙事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约定的借用方式分别确定其法律效力。如约定 的借用方式...  案件简述: 问题: 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几乎已成共识, 那么, 如果以约定个人挂靠施工企业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内部合伙合同效力如何呢?...  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登记,有类似公示的效果,但是法律毕竟未明确规定登记可以对无书面 合伙协议的个人合伙的合伙关系的确定效力, 因此实务当中必须有其他 证据来...  上签字盖章 等,则其就不是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则上对其也不发生效力。...一方面,各相关机构会推出合伙 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合伙人参考,经合伙人协商确定采用...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以补充规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 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个人合伙协议中“保底条款”的认定 - 方正林区法院网
个人合伙协议中“保底条款”的认定作者:金少文&&&&&&甲、乙双方系夫妻,共同经营一牙科诊所,2007年10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牙科诊所未进行分割,离婚后甲、乙双方共同经营该诊所。2009年2月,甲、乙双方协商牙科诊所做为双方的合伙投资,由甲经营,并从8月起每月给付乙利润8000元。由于甲未全部履行协议,乙起诉,请求甲给付剩余利润款16.9万元。&&&&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出现二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是个人合伙纠纷,在合伙协议中支付一方“固定利润”的内容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合伙风险共担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保底条款”。其理由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息的……”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约定为无效。二是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其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协议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损害了合伙体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于规范市场风险。所以禁止“保底条款”是对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他人和国家利益的保护,所以个人合伙协议中不论盈亏,支付一方“固定利润”的内容约定就是违反了合伙风险共担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保底条款。&&&&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个人合伙协议有效,主要理由,一是本案合伙协议是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订立的,是合伙人的真是意见表示,协议中虽然一方不参与合伙经营,只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也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即“公民按照协议提供奖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保底条款的无效主要条件是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本案中不存在个人合伙亏损状况或无证据证明个人合伙存在亏损。三、《合法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议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本案中的个人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约定是一致的。只是对利润的一部分,以固定的数额支付给另一方,与上述的法律规定并不抵触。所以,个人合伙不同于合伙型联营,个人合伙不能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更不能把合伙型联营的“保底条款”适用到个人合伙案件中。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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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合伙协议、保底条款、法律效力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意为在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不论合伙组织是否取得盈利...
关键词:合伙协议、保底条款、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意为在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不论合伙组织是否取得盈利,都要按照一定的金额或比例从合伙企业中分得收益。纵观我国已经生效实施的法律文件,只有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到对“保底条款”进行法律效力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员普遍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合伙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的原则,因此大部分案件都会判决此条款无效。但笔者认为,如所有合伙案件涉及到“保底条款”都按此一刀切的模式进行审判,势必会造成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影响市场稳定的后果,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尝试通过对现行法律框架中关于对合伙组织的规范展开研究,结合实际判例,尝试对合伙协议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进行一些浅薄的探讨。
一、判决“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在《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合伙的规定集中在第30条至35条之间。受其当时立法背景的影响(颁布于1986年4月),对于合伙,《民法通则》虽然只规定了“个伙合伙”这类组织,但短短6个法律条文已经能够极大程度地调整当时的合伙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第31条、第35条规定可以总结出:个人合伙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的一种法律关系。这一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成为了长久以来各地法院在审判当中认定合伙协议中“保底条款”无效的指导思想。
进入八十年代未,改革开放的大潮席卷全国,单位与单位,个体与单位之间以联营方式而开办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各地,随之而来的联营各方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此《解答》第四条中例明了三种类型的“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即:联营各方共同经营时,已收取的保底利益需弥补亏损,如有剩余各方再行分配;如保底利益取得方不参与经营,则违反有关金融法规,除本金返还外,还将处以经济惩罚;如金融机构收取保底利益,则亦应承担亏损责任。此《解答》是我国唯一一部生效的法律文件对“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作出明文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合伙保底案件也大多参照《解答》而作出无效的判决。
除以上两部法律规范外,写作此文必须重点提到于日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时隔二十一年,一部专门规范合伙组织的法律的产生成为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虽然此法参照国际立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合伙破产”等先进的法律理念,但对“保底条款”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只是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不得以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以及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等规定。
二、关于对合伙组织“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分析。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人民法院的案件如涉及到合伙协议的“保底条款”,一般都会导致两种判决后果:1、认定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判决出资人收回本金,合伙组织或合伙组织开办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通常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认定合伙协议有效,而“保底条款”无效,合伙组织继续经营,已收取的保底利益返还合伙组织,作为合伙组织的共同财产,再行组织分配。无论以上那一种判决,都是建立在人民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基础之上,但笔者认为,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认定,这个问题十分值得推敲,其理由为:
1、从法律属性来讲,合伙契约关系是属“私法”的范畴,而在“私法”领域,尊重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私法”的重要原则。当事人双方如果签订了含“保底条款”的合伙协议,自然要遵守其约定,并承担违返约定的法律后果。如人民法院对“保底条款”一概采取认定无效的态度,极易导致企业创办方向投资者作出高额回报的虚假承诺,导致投资者的预期期望与实际收益产生巨大差异,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2、除《解答》外,我国尚无一部法律对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作出效力定性。虽然该《解答》尚未失效,但其作为合伙纠纷案件的审判依据有待商榷:《解答》的出台,有具特殊的时代背景,如人民法院能够对保底利润进行收缴,还有权利对合伙企业进行罚款,这些由司法机关对民事诉讼主体进行处罚的现象在如今的审判活动中已经难觅踪影,并且,联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各个市场主体之间为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抵御市场风险而采用的商业模式。在《解答》的第三条专门对联营合同的签订方作出了规定,即:企、事业法人之间或企、事业法人与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构建的主体才能成为《解答》调整的对象,因此,“联营”与法学上定义的“合伙”概念相距甚远,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3、在现实中,诸多的合伙协议“保底条款”争议的案件都是由投资者向合伙组织的创办人进行融资,由创办人保证其投资人的固定收益,其保底约定是创办方为邀请投资方融资时,为打消他们的投资疑虑更快更好地进行合作,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投资保证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我国只有《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除此之外的投资保证行为法律法规并无禁止的规定,相反,如否认该保证行为,势必违反民事法律倡导的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
4、从最新的《合伙企业法》来看,虽然该法没有对“保底条款”效力作出说明,但该法第33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再按照其他方法进行分配。可见,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首先也是充分尊重了合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该法引进了先进的“有限合伙”制度,这已经打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组织内各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一原则。从现实意义上讲,“有限合伙”对我国工商业、金融业的发展、繁荣奠定的法律体系的保障,从审判理念上讲,先进的法律理论也必将带来审判思维的转变。
5、如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被人民法院认为实际为借贷关系,必将产生借款返还和支付利息的后果,这对合伙组织的资本结构势必会造成严重影响,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
三、个人建议。
最近,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组织中的保底纠纷,投资方状告合伙企业要求被告支付每月固定利益。最终法院判决“保底条款”无效,合伙企业返还原告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这一判决结果既达不到原告的诉讼预期,合伙企业返还了投资方本金及支付了利息后,也无法继续从事经营。通过此案例,笔者认为,处理此类纠纷,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应事人签订合伙协议时的选择,考虑“保底条款”对协议双方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当然,如果保底利益过分过高出合伙企业的承受能力,司法机关可以发挥自由裁量的权利,以协议目的为基础,兼顾合伙组织的履约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调整。如合伙人诉请法院要求合伙组织返还投资本金,人民法院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五节中关于退伙的规定处理:原则上,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并支付固定收益。另外,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既然认定了合伙协议和“保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那保底利益的取得方自然也应履行合伙人的义务,如果合伙组织出现亏损的情况,取得保底利益的合伙人也应该分担组织的损失,同时,取得的固定收益也可以与应分担的损失相冲抵,因此,从另一方面来讲,即使合伙协议约定了“保底条款”,收取保底利益的权利人也不一定能获得或完全获得此项收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要充分相信当事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司法尊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随着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制度等先进法学理论的问世,我们有必要对“保底条款”这一现象进行重新审视和认知,以避免使司法过于落后于经济生活的实践,避免司法成为日新月异的经济实践的障碍。因合伙协议上1句话,合伙人注定会被踢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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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苍苍野茫茫,老铁也可能耍流氓。曾经我40,她35,我们是同窗,也是生意上的战友,是红颜知己。那年,她看好一个项目,因资金不足劝我入股,让我出资100万,不管盈亏与否,每单生意的利润我分2层。引用剧照她还意气风发的对我说:“你要是信得我,我就得对得起你,咱们白纸黑字落到实处,我已经把投资协议打印好了,协议里我也写明了,你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也不参与经营,一切亏损由我个人承担,我保证你的资金安全,分成按月结算,如果我未按约定支付给你投资提成,你可以解除投资协议,收回本金和应得分成。”女子尚能如此爽快干脆,我又怎能拖泥带水。签完协议后的第三天,我变把钱支付到位。刚开始起步慢,接到的生意很少,几乎都是亏本的状态,但她毫无怨言,也没有食言,每个月按时给我提成。3年的时间,她把生意做大了,在这3年我也拿到了上百万的提成,我们都特别的开心。又过了两年,生意更是如日中天。一天她突然约我喝茶谈事情,她带来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还款收据。她说“签了这个,我能收到1百万的本金和2百万的投资回报。”我很生气:“你这是要赶我出局?”她:“是的,你还是签了吧,签了咱们还是朋友”我:“我要是不签呢?”她:“无论你签不签,我以后都不会再支付给你分成了”她这个人做事说一不二,真没再向我支付过分成。我一气之下把她告上了法院,然而结果然并卵,没能打赢官司。法院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因我并不参与经营,不承担合伙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违反法律关于合伙的规定,双方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我并不享有股权。”虽然我输了官司,私下她还是按照之前的条件偿还了我本金和利息。虽然这个故事的结局还不算差,但是现在创业者的股权之争,也是家常便饭了。创业者们如果遇到这样的合伙协议可要当心了哦。如果你在公司经营中遇到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律师为你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都可以点击下方“了解更多”并提交你的问题,罗爷法律将主动来电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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