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车下调刹车受伤保险公司直接赔付4s店赔付吗

驾驶员下车修理受伤 保险公司不赔
  一辆载重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爆胎,驾驶员停车换胎时,不慎被轮胎压伤左手,伤残鉴定为九级,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驾驶员4万元。  车主因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受伤时是在下车之后,而并非在保险车辆上”为由拒赔。车主难以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庭审时,双方争辩激烈,各执一词。近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车主的仲裁请求。  货车爆胎  去年5月的一天凌晨2时,熊某驾驶的货车正在江西境内的昌金高速公路上全速疾驰。突然,一声巨响过后,车身剧烈颠簸起来,他立刻刹车下车察看,发现右前轮胎爆裂了。  熊某与车主丁某商量后,决定自己动手换胎。熊某将爆胎拆下,将备用胎装到一半的时候,突然轮胎掉落,重重地砸在熊某的左手掌上,顿时血流不止。丁某装好备用胎后,见熊某痛苦呻吟、脸色苍白,担心出现意外,立即调转车头将熊某送到南昌救治。经X线检查,熊某左手中指骨折,需住院医疗。  熊某是丁某雇请的驾驶员,丁某支付了熊某的全部医疗费用。熊某出院后,到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情做了鉴定,结果评定为伤残九级。熊某希望丁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9万元。丁某没有答应熊某的要求。熊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丁某一次性向熊某支付赔款4万元,双方对此赔偿纠纷互不追究。  车主索赔  丁某去年年初买了辆二手货车跑货运,为了方便业务,将货车挂靠在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丁某还按公司的惯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  熊某刚受伤时,丁某想到自己的货车投保了,所以熊某住院后就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业务员查勘后却告诉他:熊某受伤的时候已经下了货车,不是在车上受的伤,熊某下了车就不能算是车上人员。因为不是车上人员,所以不能享受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熊某受伤是他在换货车轮胎时,自己不小心压伤的,并不是货车发生意外造成的,熊某自身的过失造成自己受伤,保险公司是不可能赔付的。  丁某反驳:凌晨时刻,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爆胎,高速公路上是不能长久滞留的。在深更半夜,前后又没有修理厂的紧急情况下,驾驶员不下车怎么换轮胎呢?  此后,丁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索赔,都没有结果。最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建议丁某,按照保单上的双方约定,将此事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  开庭辩论  去年年底,丁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开庭,丁某就与保险公司发生了激烈的争辩,争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熊某受伤是不是属于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上。  丁某的观点有三:一是伤者熊某作为保险车辆上人员,事故的发生是在被保险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非正常情况(轮胎爆裂)下发生的,伤者左手是被保险车辆上的轮胎压伤,和被保险的货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双方的保险合同都没有明确约定,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只要下车就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受到伤害后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假如货车突然起火,车上人员该不该跳车?如果他跳车就不能得到赔付,车上人员为了得到赔偿也不能逃离车辆?  三是货车是在高速公路正常运行时突然爆胎,这完全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如果车上人员不下车换轮胎,那货车是不是就只能停在高速公路上等待修理工来维修呢?  保险公司答辨称:《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熊某是在下车后、换轮胎时受伤的,因为人已经下了车,事实上已不是车上人员,他被轮胎压伤左手也不是在被保险的货车上。熊某作为车下人员并不享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熊某的受伤直接原因是换轮胎疏忽造成的,不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造成。货车修理的时候,熊某自身的过失修理行为不属于保险事故。  仲裁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结果  近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仲裁庭的意见为:货车正常运行时发生“轮胎爆裂”的时候,熊某确实属于车上人员,但轮胎发生爆裂的当时,熊某并没有遭受到任何伤害;熊某选择下车自行修理轮胎时并没有发生新的或后续的保险事故,其就已经是事实上的“车下人员”,而不属于车上人员,而且是由于熊某疏忽过失的修理行为才造成左手被轮胎压伤。因此,货车发生轮胎爆裂事故与熊某被轮胎压伤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仲裁庭裁决驳回丁某的仲裁请求,仲裁费2450元由丁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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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刘苏雅)由于前车突然刹车,骑着自行车的小庞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导致面部受伤。而由于自行车没有与机动车接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司机赵女士也不承认事故与自己有关。于是,小庞将赵女士、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余元。
  小庞是昌平区某大学的在读学生,她表示,当天她骑车经过昌平某酒店门前时,赵女士驾驶出租车载客的过程中,在行驶中突然刹车,导致自己因为无法闪躲而跌倒,下颌部受伤,流血不止。
  赵女士见状便让小庞上车,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将小庞送到医院治疗,并留下了联系方式,承诺自己会负担小庞的医疗费。但次日小庞再拨打赵女士的电话时,赵女士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转变。
  “她说她咨询了保险公司,因为没有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小庞说,因无法保险理赔,赵女士便不愿再负担她的医疗费用,并告诉小庞报警处理。
  经交管部门认定,赵女士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说明,事故双方没有发生接触,小庞是自行倒地。因不认同该事故认定书,赵女士拒绝签字。
  由于赵女士拒绝赔偿,小庞将赵女士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昌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余元。
  “我俩都没有发生任何接触,她非得赖上我,我能怎么办?”赵女士说,当时她刚起步,为了躲避其他车辆,她便减速刹车,但她根本没看到小庞摔倒的过程。她将小庞送医是出于好心,当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也是为了好人做到底,等小庞处理完伤口后将她送回去,自己并没有承诺赔偿事宜。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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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错把油门当刹车撞伤丈夫 保险公司赔偿14万
  时报讯
妻子开着丈夫的奔驰车,错把油门当刹车撞伤丈夫。丈夫既是车主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根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去年11月底,西湖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13.9万元。
  妻子开车不慎撞伤丈夫
  夏先生,52岁,杭州人。去年3月31日下午1点半左右,他与妻子出门办事,妻子开着奔驰车,夏先生坐副驾驶座,车子由南向北开到西湖区玉皇山路杭师大附近时,前方路况很差,堵得不行。夏先生等得不耐烦了,就下车去看看前方为什么一直堵着不动,夏先生下车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自家的车突然直直地朝夏先生撞了过来,“砰”一声,夏先生被撞倒在地,紧接着奔驰车又撞向了前面一辆马自达。
  事故发生后,夏先生被紧急送往浙医二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去年4月2日进行右股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手术,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后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夏先生的妻子说,自己错把油门当刹车,才失控撞伤了丈夫。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造成夏先生受伤,两车受损,夏先生妻子负全部责任。
  伤者是投保人 保险公司拒赔
  受伤的是夏先生,肇事奔驰车的车主也是夏先生,车险投保人自然也是夏先生本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
  于是,经过几个月休养,去年8月,夏先生把自己投车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4万多元。因为夏先生的妻子是肇事者,根据法律程序,妻子也一同成了被告。
  夏先生的奔驰车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夏先生是奔驰车车主同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夏先生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中也已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之外,而且,夏先生和肇事者是夫妻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夏先生的代理人魏小燕律师反驳,夏先生被撞伤时已经离开车子作为行人,因此夏先生应该是“第三人”。根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致使第三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吗?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先生虽然是肇事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事故发生前,夏先生已经脱离该车,在道路上行走,实际已转化为第三人。
  关于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商业三者险,因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原告签字确认的保险条款,无法证明其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次事故中,夏先生的妻子是全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去年11月底,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夏先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5万多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夏先生2.4万多元,一共赔偿13.9万多元。
  近日,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张锦伟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存在霸王条款嫌疑
  对于本案,张律师分析,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是开车时本车驾驶员和乘客意外的第三者,夏先生走到车外后被妻子开车撞上,符合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
  虽然夏先生是肇事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限制,现行的法律只是对时间、空间进行了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成为这个第三者。保险公司这样的免责条款就是将自己的风险转嫁出去,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成为第三者的可能性,可以算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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