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坡地段,房屋成了拆除危房的法律依据已拆出政府已给了相应补助,但是精准扶贫户,又在异地选址修建房屋,请问是否还能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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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
16:24:43 & 来源:奇石乡 & 作者:奇石乡 & 点击数: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含义
“易地扶贫搬迁”是指对生存和发展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安置,根本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环境,实现脱贫致富。通俗的讲,就是指搬离原址、在新的地方安家,具体包括了从农村搬到城区及乡镇政府驻地、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中心村、公路沿线及其他有发展条件的地方。搬迁要有利于主要基础设施配套,有利于搬迁人口便利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搬迁人口就业发展。
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区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为2-3年,即第一年确定搬迁对象、下达搬迁计划、完成项目选址和征地拆迁以及项目可研、初设、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同时完成一定实物投资量;第二、第三年基本完成安置点的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实现搬迁入住。完成搬迁任务的标准是以搬迁对象入住为准。
二、关于搬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港北区计划搬迁扶贫移民1647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508人,同步搬迁对象139人。
(二)年度目标。
根据自治区、贵港市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具体年度目标如下:
--2016年计划搬迁278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对象&253人,同步搬迁对象25人;
--2017年计划搬迁875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对象803人,同步搬迁对象72人;
--2018年计划搬迁494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对象452人,同步搬迁对象42人;
2019年、2020年进行搬迁扫尾工作。
(三)建设目标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周期按3年计算:计划下达第1&年,项目全部开工且完成项目总投资20%(含)以上;计划下达第二年,完成项目总投资80%以上;计划下达第三年,完成项目总投资100%。
(四)入住目标。
按各年度搬迁计划建设期不超过三年的原则,搬迁对象要在下达年度计划后三年内陆续入住。在2016年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到2018年,要全部完成搬迁对象入住。在2017年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到2019年,要全部完成搬迁对象入住。在2018&年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到2020&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搬迁对象入住。
三、关于搬迁对象
扶贫移民搬迁的对象包括全区2013年底以来列入建档立卡系统且现在有搬迁意愿的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地搬迁规模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按照自治区、贵港市有关脱贫攻坚考核工作部署,今后对各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和脱贫情况,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不作为考核验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是:一是需与建档立卡对象同步搬迁的其它农户所需的搬迁资金主要由自治区、贵港市和港北区政府统筹相关资金及农户自筹解决,但安置区基础设施可一并统筹规划解决。二是搬迁对象最终以区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对象为准。三是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范围。
四、关于搬迁安置方式
(一)在搬迁方式上实施梯度搬迁。以城区为龙头,充分发挥城区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资源优势,带动区、乡、村“三级联动”。根据搬迁户意愿和选择,采取梯度搬迁方式。包括三种搬迁方式:
1.进城区进园区进旅游景区搬迁。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尤其是已有家庭成员在城区或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务工的,引导他们进城区进产业园区进景区集中安置。
2.乡镇搬迁。对条件稍差或要求留在乡镇安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到乡镇所在地。
3.中心村搬迁(包括敬老院、养老院)。对没有离乡意愿、自身条件差(包括一些“五保户”、智障和残疾人员)、打算长期在农村发展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中心村(包括敬老院、养老院)。
(二)在安置方式上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帮助搬迁群众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城区、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等。
(1)依托城区、产业园、重点镇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在城区、产业园区、重点镇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2)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休闲养生旅游和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3)依托中心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新开垦或调整使用耕地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本行政村内或周边行政村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1)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采取回购空置房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2)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扶贫移民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人民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乡镇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
五、关于住房建设标准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重点要解决好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和脱贫问题。考虑到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特殊性,安置住房建设要以“保障基本、安全适用”为原则,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需要强调的是,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25平方米,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将来审计部门按此标准进行审计验收。具体执行中,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因搬迁而大量举债而影响脱贫。
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也要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宅基地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严禁超标准建设。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项目公司统一建设一层或由搬迁户自主建设一层,待检查验收和搬迁贫困户脱贫后,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搬迁户按照规划自主建设一层,人口较多,一层未达到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可建设第二层。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建设标准,参照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标准执行,所需建设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中央、自治区、市、县相关资源和农户自筹予以解决。
要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成本,各地的住房建设成本每平方米控制在1200元以内,个别特殊的最高不能超过每平方米1600元。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六、关于建房补助标准
(一)搬迁对象建房补助标准。
1.基准补助标准
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建设成本等因素,港北区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建房基准补助金额为每人1.9万元。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建房补助按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即最低一档补助标准(即1.9万元)执行。属于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京族、仫佬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
2.贫困对象与同步搬迁对象分档
以港北区2015年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划分为四个档次,分别是一般贫困(51分以上)、中等贫困(41 -50分)、特别贫困(31-40分)、极端贫困(30分以下);将同步搬迁对象划分为四个档次,分别是一类同步搬迁对象(60 -63分)、二类同步搬迁对象(64 -67分)、三类同步搬迁对象(68-70分)、四类同步搬迁对象[71分以上(含71分)及未参与精准识别评分的对象]。
3.港北区差异化补助方案
建档立卡农户各个档次的建(购)房补助标准如下:
一般贫困农户:1.9万/人
中等贫困农户:2.05万/人
特别贫困农户:2.21万/人
极端贫困农户:2.38万/人
同步搬迁对象各个档次的建(购)房补助标准如下:
一类同步搬迁对象:1.5万/人
二类同步搬迁对象:1.2万/人
三类同步搬迁对象:1万/人
四类同步搬迁对象:0.8万/人
根据自治区要求,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超出部分不另外发放,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设。
(二)补助发放方式
建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发放给搬迁对象,由项目公司直接用于搬迁户的住房建设,补助金额直接体现在房价上。搬迁对象通过项目公司以代购代建方式建设住房的,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住房建设费用,由搬迁对象与项目公司签订代购代建住房协议直接支付项目公司;个别搬迁对象要求自主建房的,经港北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先由项目公司支付50%的补助资金,待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按政策规定拨付搬迁户剩下50%的建房补助资金。
(三)利用现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库存作为房源及利用农民进城落户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和土地实现搬迁安置的,移民购房补助标准按上述规定的差异化补助标准执行,剩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可由区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七、关于农户自筹资金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建房资金额度。
为提高贫困户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积极性,强化主人翁意识,激发他们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控制的住房建设面积内,对纳入建档立卡搬迁的贫困户自筹建房资金原则上按户均不超过5.2万元的标准筹措(每户按4人计算),具体筹措额度为:一般贫困户户均不超过6.4万元,人均不超过1.6万元;中等贫困户户均不超过5.6万元,人均不超过1.4万元;特别贫困户户均不超过4.8万元,人均不超过1.2万元;极度贫困户户均不超过4万元,人均不超过1万元。
确实无力自筹的特别贫困户和极端贫困户,经港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资金承担。
(二)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自筹建房资金额度。
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每户自筹建房资金原则上按户均不低于7万元的标准筹措。
八、关于住房保障
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0&年内不得转让。我们提倡的是采取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让移民拥有房屋全产权,这样10年后,他们就可以根据自己脱贫实际情况处置自己房产。
九、关于用地保障
(一)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指标。
自治区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产业等用地,按照城乡人均建设用地不高于100平方米的标准,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符合“一户一宅”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指标按先使用后由自治区核销的办法管理。
(二)建设用地土地价格。
1.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当地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
2.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溢价部分,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规费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由区政府按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1.对纳入搬迁规划的地区,移民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复垦。
2.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移民安置点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产业发展用地等。
(四)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1.实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先用后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号)要求,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先用后报,但须在半年内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2.改进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对于实行县、市、自治区逐级评审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等前期工作的评审论证项目,可试行县、市、自治区三级联合评审方式,以简化评审论证程序,缩短评审论证时间。
3、建立健全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用地报件材料实行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国土局各审批岗位工作人员要对报件同时办理、同时出具审查意见或结论,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积极主动指导有关方面做好补正工作。
(五)其他政策用地保障政策
1.对吸收贫困移民就业达到35%或500名以上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扶持。
2.在自治区权限内,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解决。
十、关于资金筹措
(一)资金渠道。
“十三五”期间,我区按人均6万元、户均不超过20万元筹措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约1.1亿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人均8000元筹措,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属财政性补助资金,无需偿还,可滚动使用,但不得将其作为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长期贷款的还贷资金。
2.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广西农投集团,专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设立,债券发行利率按市场化金融债利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贴息后年利率为1.2%)。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人均5000元筹措。
3.地方政府债券。主要通过自治区财政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采取分批发债方式注入广西农投集团,广西农投集团再将项目融资按规定分解转借区政府确定的负责本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项目公司(港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此项融资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人均9750元筹措。
4.长期信贷资金。主要通过国开行、农发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由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广西农投集团负责承贷,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贴息后年利率约为0.49%)。此项融资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人均35000元筹措。
5.贫困户自筹资金。由搬迁对象依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筹解决,原则上户均不超过5.2万元(具体标准上面已详细说明)。
上述资金中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农民自筹资金外,其他渠道资金均需由地方政府偿还,属于有偿资金。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各渠道资金投向范围主要包括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设施等建设和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相关配套设施等建设,以及扶持搬迁贫困户生产发展投入。因此,不能将上述资金简单理解为国家给予每个建档立卡人口补助6万元,或给予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20万元,更不能误解为上述资金都可以无偿使用。
(二)融资运作。
自治区政府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委托广西农投集团作为自治区全区易地扶贫搬迁统借归还平台和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承担借款主体责任,根据政府购买融资服务协议和年度建设资金缺口情况以及项目县年度实际用款需求,按不超过20年的期限(含宽限期)和分批次向国开行广西分行、农发行广西分行申请贷款,向项目公司转借资金,定期偿还资金。
港北区指定港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接广西农投集团转借的建设资金,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和债务偿还,偿还债务的资金主要通过由区政府支付的购买服务费用等解决。广西农投集团合理的购买服务费用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不再向项目公司收取转借手续费。
(三)融资偿还
第一:自治区建立规范化的“借、用、还”融资偿还机制。自治区政府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委托广西农投集团作为全区易地扶贫搬迁统借归还平台和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承担借款主体责任,负责融资,并向县(市、区)项目公司转借资金,定期归集偿债资金。“用和还”就是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国有独资的项目公司(港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接广西农投集团转借的建设资金,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和债务偿还,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港北区政府支付的购买服务费用等解决。
第二:广西农投集团、项目公司、港北区人民政府还贷资金来源。广西农投集团利用项目公司借款本金,自身经营取得的其他收入逐年偿还,获得政府贴息补助的,可由相关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支付给有关银行。项目公司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同级财政通过购买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市、港北区各级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中央、自治区、港北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自治区、市财政安排补助区本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取得的纯收益,区本级财政专项安排以及其他各级财政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
第三:搬迁对象自筹部分还贷资金来源。搬迁对象通过申请银行贷款解决其应承担的建房费用,或申请贷款作为生产经营资金的,由获得贷款的搬迁对象按照其与有关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自行筹措资金偿还。
十一、关于移民资产性收益
对集中安置的搬迁移民,原有承包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等继续享有。鼓励、支持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除其原住地的土地承包权等权益不变外,还要健全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设施配套,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移民安置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在安置区推行物业合作社,移民按股分红,增加移民财产性收入。
关于安置区商铺、停车场等营利性不动产物业产权问题,可采取由当地政府回购,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盘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置点移民可按股分红享受一定年限(如10年)内的资产性收益,到期后的资产性收益收归国有,用于偿还移民搬迁融资贷款。
十二、关于原迁出地旧宅基地处置
贵港市《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中规定:原迁出地的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按集体所有财产统一处置,同时对搬迁移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具体处置办法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据反映,如果收回群众旧宅基地进行处置,将有相当部分群众不愿搬迁,不利于全区推进移民搬迁工作,建议各地作冷处理,具体处置办法可参考以下几个途径操作:
一是动员引导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或进行旧宅基地平整,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拆除旧房的搬迁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户),每户奖励2万元,但奖励金额不能超过搬迁户自筹建房资金额度。
二是对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不作硬性要求。
三是对搬迁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但又承诺以后退出的,可采取由区政府与搬迁户签订承诺协议书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退出旧宅基地,在搬迁户同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及时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开展地票市场交易,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益。
十三、关于户籍管理
全区统一对搬迁移民实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留农村户口,支持他们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
十四、关于社会保障
搬迁移民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险种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等,搬迁当年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此后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搬迁移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户口迁入地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社局、卫计局负责医疗保险接转。卫计局根据搬迁进城区、进产业园区的移民情况,合理规划调整安置地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在项目建设安排上满足移民就医需求。对搬迁进城、进产业园区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困难移民,户口转移到城镇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户口不迁入的,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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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方式&电话:秀英区2017农村危房改造暨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海口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海口市秀英区“十三五”精准扶贫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精准扶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进一步深化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扶贫工作,加快我区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步伐,切实解决最贫困的乡村、最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实现全区贫困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全覆盖。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重点是居住在农村拥有农业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贫困农户危房。坚持农户自愿为主、政府帮扶的方针,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暨精准扶贫工作,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
(一)坚持政府引导,资源自主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调动农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其自力更生建设安全新居。
(二)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后房屋经济、适用、节能、防风抗震,满足最基本需求,“一户一宅”或“一宅多户”,逐步改善农村贫困危房户居住条件。
(三)坚持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原则。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应结合我市“多规合一”成果,我市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镇、村庄规划,大力倡导将镇域周边零散的自然村庄统一规划安置到基础设施完善的新型农村规划建设区内。对于新农村建设条件尚未成熟的村庄,应在现有村庄建设范围内,在确保“一户一宅”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浪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户、低保户等4类重点农户。区住建、扶贫、残联、镇、村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优先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四)坚持住房救助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住房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农户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应救尽救、住有所居、各得其所。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规范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给群众。
(六)坚持最贫困、最危险优先原则。不搞普惠制,确保把本地农业户籍中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部署,推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 (一)领导小组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扶贫工作,区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开展全区的改造工作。各镇设立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改造工作。
组& 长: 王业天 (区长)
副组长: 杨树坤(副区长)
成& 员:张& 维(区住建局)
李国新(区发改委)
杜家评(区民政局)
符& 怡(区财政局)
黄茂蛟(区审计局)
李敦富(区残联)
韩方光(区住建局)
伍鼎位(国土分局)
冼祥盛(西秀镇)
陈& 胜(石山镇)
林& 艳(永兴镇)
谭新敦(东山镇)
苏& 洪(区扶贫办)
陈礼牧(规划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区农危办),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张维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区住建局抽调。
区农危办内部设立3个工作小组,即:综合协调组、材料信息组和工程质量技术指导监督组,分别负责协调实施,文字材料收集和报送,工程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技术指导监督组聘请4位专业人员和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组成。
各镇工作机构由分管领导、信息员和质量监督员等工作人员组成,拟定各镇具体实施方案,报区农危办备案。
(二)各单位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主体,镇长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副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各镇与区政府签订《实施与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目标责任书》,年终区政府按照目标责任书的相关条款对镇政府进行考核。区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美丽乡村建设、抗震安居、扶贫安居、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整合资源,配合镇政府共同完成今年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1、区农危办:负责全区农村危房改造日常性工作,编制全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沟通协调省市相关部门业务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协助各镇对危房进行鉴定,指导督促危房改造,组织区级抽检验收,总结评比。
2、各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危房工作,包括:申报对象的核查、审批、公示、实施、验收、资金拨付、资料归档、网上录入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各镇规划所:负责对本镇农户申请农房报建的审批工作。
3、区住建局:指导新建农房报建、传统民居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监督工程质量。
4、国土分局:负责土地权属认定,测量改造户土地,提供宅基地宗地坐标图。
5、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户的认定,协助此类农户的危房改造。
6、区残联:负责居住在危房中贫困残疾户的认定,协助此类农户的危房改造。
7、区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准确拨付,保障工作经费。
8、区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区扶贫办:负责居住在危房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认定,协助此类的农村危房改造。
&& 各镇要认真贯彻执行《秀英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暨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根据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分配任务,制定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措施,部门责任,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对口帮扶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操作程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各镇要逐级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书,将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各村委会,圆满完成省、市里下达的任务指标,各镇工作方案应于7月20日前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
&&(一)补助对象
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户等四类人群。
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对于无房户的认定,其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要履行评议、公示程序,镇危改办、镇民政办、镇国土所、镇派出所能等部门严格把关,制定专门评议及公示程序,确保无房户对象认定精准。
& (二)建设标准
&& 1、建筑面积
&& 农村危房改造要落实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行)》的规定,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禁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并结合实际严格控制财政补助新建房屋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3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4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高于18平方米。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用途的辅助用房和配套厨房、厕所等不计入房屋主房面积。改造房屋面积超过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但也不得超大面积建房,奢华装修。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政策兜底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普通装修。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危房维修、拆除新建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并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
&&& 2、规划报建
&&& 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建设的房屋必须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对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必须按《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农房报建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建设。
区住建局、国土分局、镇规划所等相关部门要简化土地权属认定、报建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全面推进农房报建工作。
&&& 3、建筑风貌
&&&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各镇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风貌建设水平。改造后的农房要与自然、生态相融合,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文化特色。各镇要总结吸纳琼北地区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制定符合镇村实际及风貌管理要求的农房建筑方案。风貌管理要求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各镇规划部门应落实风貌管理措施,监督、指导农户报建时明确农房建筑方案及风貌管理要求,甚至主动做好服务,帮助农户选用或量身设计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农房建筑方案,加强现场指导,实现农村有“新房、新村、新貌”目标。11月底前,各镇将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汇总报区危房改造办公室。
&& 推广使用《海南国际旅游岛村庄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指引》、《海南省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图集》,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各镇可选择2-3个条件具备的村庄,以整村改造建设方式,整合各渠道的涉农、支农、惠农资金,统筹路、电、水、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特色景观示范村庄,为农村危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建文明生态村树立典范。
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已有搬迁计划到村庄不予安排;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
&&& 4、坚持节约用地,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
严格执行《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危房改造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75㎡以内,鼓励一宅多户(如:一层一户)。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应当原址拆除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按《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建村[号)、《关于处理好共有产权危房拆除问题的指导意见》(海农危办通[2015]14号)文件要求,履行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公示、报批等程序,并签订协议,存档。
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C级危房应采用加固方式改造,避免大拆大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研究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农房加固技术,制定科学、有针对性的设计、施工方案,免费提供给农户选用,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改造成本。各区应加强对加固改造益处的宣传教育,制定鼓励加固政策,建立有效的组织实施方式。
&& (三)补助标准
&&& 我区2017年按分类的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补助标准上限(单位:万元)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户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户
(其中:危改专项资金2万元、市扶贫资金2万元)
&& 2017年我区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组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本方案补助的基础上由区扶贫办按照精准扶贫相关政策继续加大资金帮扶。
补助标准细化说明:
1、贫残户,属重度残疾户的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包括:(一、二级肢残,一、二级视力盲残、一、二级智力残,一、二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2、属重度残疾家庭,但又无低保证的,参照低保户补助标准执行。
3、每类对象只能享受一种危改补助,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 今年市政府下达给我区危房改造任务70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40户)。今年我区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重点安排在主城区外的永兴、石山和东山镇(主城区内主要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房屋经技术员鉴定,经自然村、村委会、镇政府、区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征询本人意见后,符合条件并在本年度有改造意愿的有40户。
年农村危房改造暨精准扶贫工作任务分配表
改造任务(户)
小计(户)
农村危房改造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
七、项目实施
(一)工作步骤与时间节点
1、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
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摸清农户家庭经济状况,查明房屋存在的主要质量安全隐患,调查农户对房屋的改造意愿,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5月底前完成。
2、入户鉴定、确定等级阶段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农危办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调查摸底初定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基本摸清需要拆除重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异地拆除重建者必须拆除原危房,并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书》。同时,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落实到户。
3、明确任务、组织实施阶段
2017年的危房改造重点从D级危房开始着手。结合已有的文明生态村建设示范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5月底前全部动工,10月底前全部完成。
4、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
各镇农村危房改造各阶段任务完成后,要分阶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向区农危办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完工后,首先由各镇先行进行验收,再由区农危办组织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区级检查验收,市农危办组织抽查,并接受省政府组织的年度考核。各镇要对本年度改造农户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制作醒目门牌,并按编号顺序发放门牌,安装在改造房屋醒目处。11月15日前完成。
(二)项目操作程序
危房改造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应遵循如下程序:
个人申请→村集体一事一议评议→村委会公示→镇政府审核、审批、公示→报建→镇政府批准(主城区外)或区住建局批准(主城区内)→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设置标识牌。
具体应按照《秀英区农村危房改造操作程序》和《秀英区农村危房改造操作流程图》操作。
(三)资金拨付
& &&区农危办(区住建局)根据危房改造的实施情况,将补助资金从区财政部门经“一卡通”直接拨给补助对象。
不按时间约定完成改造、质量不合格、个人危改资料、相片、“一卡通”账号不齐全、虚假的不得拨给改造补助资金,经整改合格后方拨给改造补助资金。&&&&&&&&&&&&&&&&&&&&&&&&&&&&&&&&&&&&&&&&&&&&&&&&&&&&&&&&&&&&&&&&&&&&&&&&&&&&&&&&&&&&&&&&&&&&&&&&&&&&&&&&&&&&&&&&&&&&&&&&&&&&&&&&&&&&&&&&&&&&&&&&&&& &&&&&&&&&&&&&&&&&&&&&&&&&&&&&&&&&&&&&&&&&&&&&&&&&&&&&&&&&&&&&&&&&&&&&&&&&&&&&&&&&&&&&&&&&&&&&&&&&&&&&&&&&&&&&&&&&&&&&&&&&&&&&&&&&&&&&&&&&&&&&&&&&&&&&&&&&&&&&&&&&&&&&&&&&&&&&&&&&&&&&&&&&&&&&&&&&&&&&&&&&&&&&&&&&&&&&&&&&&&&&&&&&&&&&&&&&&&&&&&&&&&&&&&&&&&&&&&&&&&&&&&&&&&&&&&&&&&&&&&&&&&&&&&&&&&&&&&&&&&&&
八、项目管理
(一)确定对象
1、确定程序。符合危改补助条件的农户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书,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住房、家庭经济及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批,审批结果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并报区农危办备案,区农危办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2、纪律要求。补助对象的确认由镇、村负责,各镇要在申报和审批中严格把关,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保存好公示资料和投诉记录。危房改造不搞普惠制度,严禁以抓阄、抽签等方式确定危改对象,严禁以利益做交换确定危改对象,严禁借确定危改对象的名义吃、拿、卡、要。对发现不符条件和要求、弄虚作假的,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项目开工
农村危房改造,应领取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房屋质量
区农危办(区住建局)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的督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举办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员等各类农村危房改造培训班。日常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协调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加强巡查指导。特别要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环节的督导和服务。新建房屋应当符合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不符合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的不予验收。
(四)档案管理
各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改造对象档案的归集整理。建档内容包括:危房改造申请、危房改造鉴定书、开工令、承诺书、家庭成员全部户籍复印件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贫困户证明文件(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应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特困户应提供区政府认定的文件)、全国扩大危房改造试点档案信息表、房屋安全危险性等级鉴定书、政府补助审批表、村委会一事一议评议记录、村委会公示和镇政府公示及影像资料、集体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农户报建土地权属证明和房屋设计图、有参照物比对的房屋改造前中后三张全貌照片、补助资金发放表、农户自查表、镇级总竣工验收表、农户个人“一卡通”收款账号银行入账成功单等相关材料。
列入2017年改造计划农户,开工时应按“一户一档”要求建档,实行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装订成册。农户档案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农户电子档案录入应与纸质档案形成同步,确保电子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实现动态管理和适时监督,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各镇要加强对己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检,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己竣工验收的农户,各镇应当从《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核销,做到改造一户,核销一户。
(五)产权归属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
(六)信息报告
各镇农危办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月报制度,将本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每月进度统计表》及其他材料于每月6、16、26日前上报区农危办,同时每月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简报,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情况上报区农危办。
(七)廉政建设及监督检查制度
把廉政内容列入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个公示环节必须切实到位,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危房改造中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重点是指标安排、资金发放等环节,并制订相应的风险防范制约机制。坚决查处干部以权谋私,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及吃回扣,拿好处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
各镇农危办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回扣、手续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
区农危办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九、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
国土部门要简化土地权属认定程序,减免有关费用;规划、住建部门简化报建程序续,免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减免有关规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体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农林部门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水务、爱卫部门负责改水改厕、人畜饮水配套;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二)落实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农村困难户解决在建房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凡涉及到得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一律予以减免。要强化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区、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建房。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建房和一户多宅现象。优先安排改造五保、贫残、低保进行改造,新建房屋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维修住房要坚持安全、实用原则,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要健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技术服务
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或聘请)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实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分片、包点制度,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要充分发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设计院所”等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四)广泛动员力量
制定对口帮扶制度,按照市区各部门“一对一”挂钩对口包村帮扶的关系,力所能及地搞好资金、物资扶持,帮助帮扶对象解决农村危改中的具体困难。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宣传海报、宣传手册和标语宣传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脱贫致富”电视夜宵、“961017”脱贫致富服务热线、“住房扶贫“公众号的作用,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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