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变更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将双方列为被告

浅析其他的房屋共有人或权利人“反悔”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 - 克东法院网
            
浅析其他的房屋共有人或权利人“反悔”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作者:克东县法院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篇之年,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关键一年,如何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法院案件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其中房地产纠纷成热点难点问题。在房地产纠纷中,房屋共有人权利的保护与善意取得是既联系又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它关系到出卖人、共有人和买受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定分指争,实现公平正义成为新的课题。本文中的&反悔&是指:房屋共有人或者权利人不认可其他权利人与第三人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的行为。此类案件近两年随着拆迁和房价上涨普遍增多,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对此类现象发生原因和处理原则做以简要分析和论述。
一、其他的房屋权利人&反悔&房屋买卖合同现象产生的现实原因。
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通过诉讼维权的现象普遍增多。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市场价格风起云涌,一路飙升,昔日&茅草房&、&老旧宅&已今非昔比,寸土寸金,价格已上升10&20倍,巨大经济利益不断地拷问人们的道德和诚信,不断突破人们的心理底线。尤其是当前因为房地产开发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动迁中货币补偿的发生,现实中凸显了房地产的巨大价值和利益。通过诉讼来实现&已经错过&的利益。再加之,诉讼费经过多次调整后,使其败诉成本大大降低,导致诉权被滥用,个别人违背事实和良心进行恶意诉讼;打得赢,黄金万两,输了也仅仅损失一点儿诉讼费。
二、共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类型。
房屋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家庭财产中的最重要财产之一,关系家庭和公民个人的重大利益,其他共有人(或权利人)要求确认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纠纷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理由多为&对方卖房时我不知情&、&对方擅自处置&、&对方隐瞒真相&等等。据统计,此类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较为普遍:
(一)夫妻之间对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反悔;
一种情况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中的一方,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在签订卖房合同后,产权证过户前后,认为自己卖的价格太低了,于是就想毁约。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处于种种原因,隐瞒配偶,私自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配偶要求毁约的理由大多都是&房屋系夫妻共有或其他类型的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房产系无权处分,现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以继承权为基础而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反悔;
1、现实中确实存在个别或部分继承人恶意出卖尚未分割的遗产房屋,其他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继承权;2、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另一种情形,即房屋买卖中卖方通过共有人反悔;例如:房照上注明的产权人或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死亡后,该房屋被转卖(多为死者配偶或个别子女),多年后,其他个别子女以买卖尚未进行继承的房屋侵犯其继承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其中个别案件中,原房屋出卖人作为被告,承认&侵权&、&合同无效&,积极&配合&原告诉讼&要回&已经出卖的房屋,向房屋买受人要求赔偿损失。两年来,我院出现了多起房屋共有人(出卖人的儿女)诉出卖人(父母或近亲属)和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找几年前或十几年前&后帐&的案件。例如我院受理的胡某(房屋登记权利人的配偶)诉叶某、李某(胡某女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某即以房屋买卖&自己不知情、女儿侵权出卖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叶某与李某十余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3、生活中,还存在一种&善意&诉讼。例如我院受理的一起继承案件中,原告刘某(男)已经64岁,在妻子死亡后找了一位后&老伴&陈某,陈某顾虑刘某年龄较大,怕在刘某死后自己没有财产保障,于是与刘某婚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将刘某婚前财产转卖给自己。七个子女亦担心父亲被骗,于是就以母亲死后该房屋自己均有继承权为由起诉自己父亲主张房屋继承权,意图为父亲&保留&该房屋。
(三)其他房屋权利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此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共同买卖、继承、抵押等法律原因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某房屋或对该房屋享有担保物权,个别权利人擅自处分而产生的合同纠纷。还有一种情况,即房屋共有人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中比较特殊的案例是,我院受理的李某诉某楼物业管理人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主张其作为业主之一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楼物业管理人员受全楼38户委托出卖闲置的锅炉房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主张该锅炉房买卖合同无效。此共有是基于物业上的普遍共有而产生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亦具有代表意义。
三、共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一是要加强对房屋共有人权利的保护,切实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人&。按共有产生的原因和状态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和责任,比较常用的有三种: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共有、由于继承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应为有效,&否则无效。(买受人是否失去财产所有权取决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据此卖房人就有了通过房屋共有人反悔,恶意违约,追求新的利益的机会和法律依据。例如,甲以帮助乙贷款为由,骗取乙在空白纸上签名,并骗走乙的相关证件,将甲的房屋卖给了丙,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恶意占有了卖房款。很显然,此类违法合同依法应予宣告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此类无效或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往往诉讼时已经时过境迁,解除合同后双方各自返还往往出现标的物灭失(拆迁或自然毁灭)、添附、已转卖多手等多种现实问题难以解决,法院执行出现困难,建议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不要简单地以无效为理由,判决双方返还房屋和价款,而应当尊重现实的利益平衡,以调解方式,就房屋现状和价值,要求试图打破平衡的一方(起诉方)补偿对方的利益损失,包括参照公平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和分担诉讼支出费用。例如打工丈夫起诉买房人李某,主张其妻子趁其三年前在外打工期间卖掉农村家庭住宅的合同无效。从受理案件中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看,虽然交易标的物一般是地上建筑物,但在我国强调房地一体的法律背景下,实际交易标的也包括了宅基地。这与我国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宅基地流转政策也是相违背的。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关联。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根据国家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与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无效。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多年后,随着市场价值上涨和房屋的翻建添附,房屋价格翻了数翻,卖房方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确认无效的同时,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可以判决原告(索房方)赔偿相应的价格损失。
二、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护,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和合同的稳定性。要处理好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必须要正确处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而又敏感的民事法律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由于它与无权处分行为具有天然的联系,所以在债权法体系尤其合同效力制度中也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交易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广泛,要求交易一方了解对方是否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实属困难,若因此导致交易无效,否定已形成的财产关系,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对其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人将或者转让给的,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当事人其他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实质意义就是在于:在法定场合以牺牲所有权&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例如在,胡某(房屋登记权利人的配偶)诉叶某、李某(胡某女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官查明该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时,原告胡某在该房屋中居住,在被告叶某告知已经与其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其主动搬出该房屋,在别处另买一处房屋居住,既没有诉讼,同时自称&将卖房的事实十余年间没有告知其任何其他子女&,但事实上,其每年均与几名子女通讯联系,其他子女十多年间也没有提过继承该房屋,其他子女亦称&不知道该房被卖,不知道母亲搬家&。法官根据签订合同时有证人证实、被告叶某买受该房已经支付相应的对价、该房已经多次修缮添附、房屋已经拆迁且拆迁价格随市场价翻了数倍、原告以腾出房屋等实际行动默认和追认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常联系的子女十余年不了解母亲住处违背现实规律、女儿作为被告却日日贴身照顾母亲等项事实,增强了此案系原被告母女二人恶意串通起诉第二被告、意图索回已涨价房屋的内心确信,作出&合同有效,若原告认为其女儿卖房侵权,可另行诉讼&的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间接证实了法官判断的正确。此类第三人确属于善意取得房屋的案件,应当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履行。其他权利人如主张损失,可以向出卖人主张侵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夫妻一方对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主张该合同无效的,应当审查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于为结婚购买房屋的权属作出了新的规范和调整。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也进一步明确了此类合同的审查原则。
总之,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综合平衡把握维护合同交易安全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事实和法律,在二者之间做好取舍,作出准确而公平的处理。同时笔者也提醒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房屋交易时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要仔细调查该房屋和土地是否属于可交易范畴,是期房还是现房?土地属于国有还是集体?二是要仔细审查交易房屋的权属,卖房人是否具有房屋的产权和独立处置权,有无抵押和贷款;三是要仔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必要时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四是要及时过户和交付房屋。当事人在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为维护房屋买卖交易安全及合同的履行,进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相应的贡献!
地址:&& 电话:&&
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未经另一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复制网址]
摘要: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产权登记信息的信赖,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保护。虽然一方无权处分,但另一方配合将户口迁出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他共有人应当知道并且认可了无权处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原告:林琼雅,女,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1002号泰丽苑9栋2-701号。  被告:孙晓霞,女,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52栋。  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杜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睿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方毛纪(系原告配偶),男,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1002号泰丽苑9栋2-701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被告孙晓霞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被告孙晓霞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本院一审裁定。本院接到退卷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晓辉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琼雅、被告孙晓霞及委托代理人陈雏婉、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睿明、被告方毛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我丈夫即被告方毛纪未经我同意与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委托书,欲将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52栋401号房屋卖给被告孙晓霞,且已经收到了定金3万元,被告孙晓霞已于2001年6月入住。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我同意的买卖是无效的,故请求判令:被告方毛纪与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委托书无效;被告孙晓霞应按每月2200元的标准交纳租金。  被告孙晓霞答辩称:2001年4月,我与原告及被告方毛纪互相协作,原告先将户口从园岭派出所迁出,然后我再办理迁人手续,可见,原告对其丈夫卖房是知情的,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答辩称没有任何过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毛纪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林琼雅和方毛纪共有的园岭新村52栋401号房的房产证。2.被告方毛纪与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委托书。3.被告方毛纪与赵飞鹏签订的租赁合同。4.原告与被告方毛纪的结婚证。5.原告的户口簿。  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收款收据。  被告孙晓霞提交了证据。被告方毛纪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方毛纪认为属实;被告孙晓霞和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认为证据3与本案无关,其余属实。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表示不清楚,被告方毛纪和被告孙晓霞表示属实。被告孙晓霞提交的证据,被告方毛纪和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认为属实,原告表示不清楚。  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除证据3因与本案无关外,其余因其他当事人没有异议而予以确认。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方毛纪和被告孙晓霞没有异议,而原告仅是表示不清楚,没有提出反驳的证据,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晓霞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方毛纪和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没有异议,而原告仅是表示不清楚,没有提出反驳的证据,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日,被告孙晓霞与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委托书,约定被告孙晓霞委托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购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52栋401房屋,被告孙晓霞应向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交纳定金4万元,委托期限自日至日。  日,被告方毛纪与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委托书,约定被告方毛纪委托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出售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52栋401房,楼宇总价为39万元,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应交纳定金3万元给被告方毛纪,委托期限自日至日。被告孙晓霞在该业务委托书尾部写明同意付上述定金。  日,被告孙晓霞向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交纳了定金4万元。日,被告方毛纪收到定金3万元。此后,原告与被告孙晓霞及被告方毛纪互相协作,首先由原告将户口从园岭派出所迁出,然后被告孙晓霞再将户口迁人。2001年6月,被告孙晓霞入住该园岭新村52栋401房屋。2002年8月至9月,被告方毛纪多次致函被告孙晓霞协商提前入住的租金问题。  被告方毛纪和原告于1980年5月领取了结婚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52栋401房屋属于被告方毛纪和原告的夫妻共有房产。  本院认为:尽管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52栋401房屋属于原告和被告方毛纪共同共有的财产,被告方毛纪无权单独处分,但从后来原告协同被告孙晓霞迁入户口的行为推断,原告应当知道并且认可了被告方毛纪处分该共有房产的行为,故被告方毛纪与被告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委托书是有效的,从而原告要求判令该业务委托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至于租金问题则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家庭房产如何继承房屋租赁协议解除单位分房,没有产证,拆迁如何补偿产权没有过户,涉及拆迁怎么办?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如何确定产权?动迁房买卖应注意哪些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问题家庭共有房产分割转让后,儿子拒绝抚养,父亲可以把房子要回吗?用来做生意的住房,拆迁按什么性质补偿?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问题经济适用房限制转让期限从什么时间起算?安置房应当如何分割和确定分额?拆迁时,院子里的地皮给补偿吗?20年前自建房,没有办理产证,拆迁如何补偿?共有房产,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拆掉一部分怎么办?农村土地证登记错误,如何更正?农村房屋买卖,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过户,是否有效?没有正规预售合同的期房,能买吗?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审批或者缴纳什么费用吗?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买吗?&
文章来源:
[上海-上海]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最新律师博文
相关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您好!欢迎来到平顶山房产网
& 购房网签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吗? > 相关信息
购房网签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吗?
&&平顶山房产网[]&&来源:平顶山房产网&&编辑:楼市网风&&字体:T | T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本报联合多家网站进行问卷调查,近七百名网友接受调查
  本报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广州日报·东莞新闻》联合多家网站进行问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679名网友当中,约75%的网友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婚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此外,约60%网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理解,...
&  本广州12月19日电今天公布的《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限价房购买者的条件,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妻以双方名义优先购买。
&&&&购买者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广州市城镇户籍人口;2.本人在广州市区没有独立套型住宅自有产权登...
&&& 夫妻间的房产关系将更加明晰了。昨日记者从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局近日出台一份关于规范夫妻间房屋变更和离婚析产的新规定,对在夫妻间进行的房产变更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而之前以“房产证”时间界定是否夫妻共有房产,也改为以“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夫妻婚前个人房产变更分三种情况界定
  新规将夫妻婚前个人房产变更分为三...
& & 以夫妻共同名义买房,一方签字有没有效?签订买房合同后,丈夫单方签字退掉了房屋,这份退房协议又是否有效?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成都中院认为,以夫妻名义买房,一方签字确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买房行为,未签字一方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购买行为,据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夫妻一方签字退房的行为也合法有效。
  日,黄女士与秦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当天,买房人秦先生、黄女士夫妇和颜先生夫妇通过中介公司签...
&& 昨日,汪先生向记者展示他和爱人的离婚协议。 南都记者 霍健斌 摄
  南都讯记者郭锐川:为了回避再次购房产生的税费,夫妻两人签订假的离婚协议,妻子却假戏真做?家住深圳南山区学府路愉康花园的汪先生称,其与妻子彭女士签订假的离婚协议,从民政处骗取离婚证,并购买同一小区另一套房,房产证上写了妻子彭女士的名字。结果,彭女士却假戏真做,还到法院起诉要求根据离婚协议分割汪先生名下的婚前...
&&& 刘先生:我与爱人长期异地分居,现在感情不和,我们婚后买了房子,共同还贷款,由于我没时间回去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只有爱人的名字,如果我们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蔡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产是婚内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正常应该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钱先生:我是某国企的员工,现在单位规定我们只能周一到周五期间轮休,星期六星期天...
&&& 海淀区的王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没想到房主的妻子却以其不知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据了解,像这种夫妻一方以共有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随着房价的上涨以及离婚率的增长还将不断增加。市一中院对此类案件调研后,发现处理这些纠纷有4大难点。法...
  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房产证上一直是自己的名字。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供完房子以后,房子已经升值了4倍多。无奈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请离婚,作为家庭财产中的大头,这套房子究竟归谁?&
  去年8月,自从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夫妻间的房产归属这一经久不衰的问题又成为了市民热议的焦点。但是,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夫妻一方...
&&&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日前在审理当地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现,原、被告双方为了规避税费,签订了一份假的房屋买卖契约。为此,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了罚款的民事制裁。
&&& 去年年底,家住德清县乾元镇的董某购买了汤某所有的一套房产,但没想到签约、付款、交付房产后,汤某却迟迟不愿协助董某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董某将汤...
&黄日新坐在胶囊公寓中介绍房间。
&&& 今天,在石景山区麻峪东大街,78岁老人黄日新所建的第三代胶囊公寓开张。第三代胶囊公寓设计了夫妻双人房间,并有厕所、厨房。据黄日新介绍,他希望以第三代胶囊公寓作为示范点,作为模板吸引政府注意,开辟出一条解决城市流动人口居住难的新方法。
&&&&黄日新的第三代胶囊公寓最终落户于石景山区麻峪东大街8号院8号。昨天下午2点左右,第三代胶囊公寓所在的胡同内一片安静,一块写有“第三代黄...
分享到:开心
通过、更多资讯尽在,
楼盘资料在,
买房租房在
欢迎投稿:
如果您对房地产行业有自己的见解,或您在买房、看房过程中有什么心得体会,又或您在贷款、收房、装修中有什么经验想和广大网友分享,欢迎您给我们投稿。稿件一经采用我们会有精美小礼物相赠,以表谢意。来稿请发至邮箱: 另请在稿件中注明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我们和您取得联系。咨询电话:
一周资讯排行
| 楼盘问答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坐地户什么时候分房,第几期!!!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住房产权多少年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现在还有房吗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三室二厅一卫大概多大面积,多少钱,五证齐全吗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二期什么时候开盘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有三室两厅两卫吗大概多少钱什么时候交房可以住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还有什么户型可以选择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没意思,对于他们失去信心了,也不知道什么时间五证齐全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怎么找微信公众号
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楼盘名什么时候起啊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平顶山最专业房地产门户网站:平顶山房产网
Copyright(c)2005- All Right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