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兼股东未经其它股东同意可以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变更吗

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律风险预防(公司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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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律风险预防(公司法领域)
方太文律师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法律地位、聘任与解聘、权利限制与义务
1、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财务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并非是公司股东,而是公司的雇员,同其他公司雇员一样都是打工者。但是其与一般的雇员又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既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调整,也受《公司法》调整,一般劳动者只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第二、高管既得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也得遵守公司章程,一般劳动者无需遵守公司章程;第三、高管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报酬事项。
这种区别对财务负责人有何法律风险上的影响呢?由于财务负责人要受《公司法》规制,得遵守公司章程,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对外交易会产生公司债权人,如果财务负责人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造成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的一般雇员只需对公司负责,无需对股东、公司债权人负责。即使其由于工作原因造成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股东、公司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5种情形,其中与担任财务负责人有直接关系的情形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和第3款)。如果聘任时有该情形,则不得聘任,即使聘任也是无效的;如果任职期间出现该情形,则应当解聘。如果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该情形可以构成公司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3、财务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解除由董事会决议,如果没有董事会的解除决议,财务负责人可以继续履行原职责,享受原报酬。董事会解除财务负责人的职务,无需任何理由。也就是说,即使财务负责人没有任何过错,董事会也可以随时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解除职务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应该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以及工作报酬的变更。当解除职务时,公司应该为财务负责人另行安排工作,如果不安排导致财务负责人不能上班的,属于被动缺勤,公司应支付生活费。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当董事会解除其高管职务时,公司有权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岗位、报酬等内容)。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变更工作岗位、工作报酬的一致意见时,该如何处理?此时,存在三种情形:
第一,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公司与财务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变化了,也就是说财务负责人被公司董事会解聘了,不能胜任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了,因此,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构成第40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可以通过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兼职限制
财务负责人不能擅自兼职。《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意味着,只要其他公司的业务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业务同类,无论财务负责人在其他公司所从事的工作是不是财务工作,其所得的收入都归公司所有。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竞业禁止:《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任职期间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如同兼职限制一样,竞业禁止是指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公司同类的业务,而无论其是否从事财务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两年,且公司须每月支付补偿金。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秘密的范围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及股东的义务与责任承担(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即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诚信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即应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积极行事。对于诚信义务,《公司法》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未做具体的判断标准;《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高管的忠实义务。比如,财务负责人可否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情形可以由公司章程决定。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归公司所有,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财务负责人应熟悉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其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形下,股东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雇员,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也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财务负责人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与股东的行为有关,具体而言,是指与股东的以下两种行为有关(这是于日实施的《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㈢的最新规定):
第一,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股东下列抽逃出资行为与财务负责人的工作有关(《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㈢第12条):(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财务负责人需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㈢第14条)。
《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㈢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增资义务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㈢ 第十三条第四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结语: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高管,不仅应该熟悉劳动法律规范,也应该熟悉公司法律规范,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他人如股东行为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比如,虽然财务负责人不似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的签署、修订没有发言权、建议权,但其仍受公司章程的约束,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须向公司和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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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不可以兼财务负责人
股东可不可以兼财务负责人
陕西 西安 发表时间: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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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兼任,但是必须要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
律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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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4 条
你好,可以。
律所: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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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律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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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了
律所: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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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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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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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解答: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解答: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答:(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解答:(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解答: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解答:(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解答:中国证监会应当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解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解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去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解答: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解答: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解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
解答: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将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答: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解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
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
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解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
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解答: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解答: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解答:(一)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二)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解答: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六)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解答: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解答: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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