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起诉债权人确权婚前负债,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其婚后购买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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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全司法说明[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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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那么有没有什么情况下婚前的个人债务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下面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的律师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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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仅各涉及到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且是着重点也在于保护债权人;而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上法官理解的差异,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统一性就很难达到;甚至会造成严重侵害债务人配偶的权益。根据司法实践,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
  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在婚后向其配偶要求偿还吗?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债的相对性不会因为其他事由而发生移转。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另一方在婚后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便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合意,债权人就没有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因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移,债权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
  但是,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联系,即若一方债务或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但该转化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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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婚前负债,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其婚后购买的房产?
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源│兰台房地产法评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投稿:二人婚后买房并约定各自所占份额,但夫妻一方婚前负有个人债务,那么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是否可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申请执行其婚后购买的房产?本文引述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夫妻双方关于房产份额的约定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不支持非债务人一方提出的确认其对涉案房产拥有部分所有权的请求。【案情简介】(2015)高民(商)终字第5号王某与薛某于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日,王某、薛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二人约定,王某享有该房产80%产权份额,薛某名下享有该房产20%份额。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民初字第1323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薛某给付杜某股权转让款700万元;二、驳回薛某的反诉请求。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95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薛某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杜某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中院于日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送达了(2009)二中执字第2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王某认为,薛某与杜某的债务发生在薛某与王某结婚之前,属于薛某个人债务,应以薛某个人财产偿还。为此,王某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所有权80%的份额归王某所有,并请求法院若拍卖上述房屋,则将王某所享有份额部分的相应拍卖价款予以返还。二中院于日作出(2014)二中执异字第00043号驳回案外人王某异议申请的执行裁定书。王某又诉至二中院,请求:1、停止执行;2、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80%的份额归王某所有。【法院判决】一审:王某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薛某与杜某之间的债务,属于薛某婚前个人所负债务,应由其自行偿还,并针对该案执行标的房产要求依据夫妻双方对涉案房产中各自享有财产份额的约定,确认房产80%的份额归王某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王某虽与薛某签订了《协议书》,就涉案房产中各方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了约定,并予以公证,但上述约定仅在夫妻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王某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中80%财产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80%的份额归王某所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某对该房屋享有80%的份额。二、本案所涉债务系薛某的个人债务,薛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应用薛某的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债务。三、本案所涉房屋系王某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综上,王某认为其与薛某之间对涉案房屋的约定有效,且已办理公证,该房屋所有权80%份额应归王某所有。二审:涉案房产登记于薛某、王某名下,薛某与王某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王某请求确认涉案房产80%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薛某与王某于日登记结婚,涉案房产购买于薛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之后。而申请执行人杜某是基于薛某与其于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而取得的债权,《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履行中并未涉及涉案房产。故一审法院关于薛某与王某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各自在涉案房产中享有财产份额的行为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亦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律100城市运营商火热招募关于问律:问律·中国是中国首家全球法律服务定制平台,法律服务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平台通过“互联网 法律”,更好地实现法律相关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是法律领域知名生态型平台公司。加入问律城市运营商,坐拥五大权利:拥有问律总部股权;拥有区域运营中心的经营权,有权在当地建立问律子公司;成为绿商私董会VIP会员,共享绿商私董会资源平台;进入高端圈子,共享高端法律、商会、金融、媒体资源;共享即将建立的全国100个地区运营中心的落地资源。联系:张倩:钟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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