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軍人如何新参医保保

烟台离休干部和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保标准调整
来源:齐鲁晚报
关键词:医保标准 离休干部 伤残军人 烟台
[提要]  记者日前从市医保处获悉,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012年度市直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0元..
  记者日前从市医保处获悉,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012年度市直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0元;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0元。
编辑: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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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立即查处曾灿庄违法乱纪欺压参战伤残军人的报 告尊敬的上级领导:我叫欧建仁,男,现年57岁,住新化县上梅镇华新社区。“七九”对越还击战六级战残军人。因我当年积劳成疾,在部队卫生部和138野战医院多次治疗肺结核、支气管炎。八三年我带病退伍回乡。二0一五年我旧病复发,病情严重,多次在县、市、省多家医院治疗,后经湘雅三医院肿瘤科诊断为支气管肺癌(晚期),肝血管瘤。我多次从濒临死亡中抢救过来。二0一七年七月以来由于凯美纳这种治疗药无法控制病情,使我的生命再一次危险,不得已我只得购买了华瑞湖南瑞格医药公司的甲磺酸奥希替尼片,(5.1万每盒,每盒30粒,每天吃一粒),服食该药后,我才保住生命,我服食该药一个多月,用去医疗费用拾万零贰仟元整,但我去报医药费用时,县医保局曾灿庄局长却拒不报销。八月十四我和战友找县领导,领导打电话给曾灿庄,曾同意报销,发票给袁主席,保证10日内有药治。我们都回家,过几天,出尔反尔不报。日医保局曾灿庄请黑社会打电话威胁我人身安全,要我的药费报不到,这样的领导,对社会造成最大的影响,一点救命钱都报不到,天啊! 曾灿庄欺下瞒上,违法不报销我的医疗费用,只巴结领导,只图私立,将专项资金作为他结巴上司,升官发财的个人资金而擅自开支,我现特反映前来,请求上级领导立即查处,并迅速解决我的救命医疗费用!此致报告人:欧建仁二0一七年 8月30日离休、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吗?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原有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
具体要看当地的政策
这具体的就是你们当地的政府
还有你们本地的人均GDP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
答: 清明4月5号国家法定节日是几天啊?请问如果上班有没有三倍工资啊?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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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文字 【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3〕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经日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巫溪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一至六级伤残退伍军人(原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渝民发〔号)、《巫溪县特殊人群医疗费报销管理试行办法》(巫溪府发〔2003〕6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保障原则。按照&单位尽责,财政保障,加强管理&的原则,将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及时报销。
第二条&&保障对象。巫溪县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已破产解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第三条&&保障办法。
(一)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必须按现行政策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由伤残军人个人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拒缴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保费。因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造成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二)医疗费用报销办法。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医疗费用首先按照全县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报销。自付部分属于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的(含起付标准)由财政承担,由县医保局出具结算清单,县民政局负责将资金直接打入伤残军人银行账户。不属于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等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部由患者自付。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患有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特殊慢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首先按照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报销,自付部分属于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的(含起付标准)由县财政承担,由县医保局出具结算清单,县民政局负责将资金直接打入伤残军人银行账户。不属于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等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部由患者自付。
第四条&&就医管理。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因病就医治疗,应严格按照全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实行定点就医、住院申报管理制度。县内就医医院必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县外市内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必须到县医保局申报备案;转市外就医必须凭三级医疗机构的转院手续方可报销医疗费。我县在异地居住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要进行异地定点就医申报制度,自行选择居住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报县医保局备案;因公出差或外地探亲期间的住院就医,非紧急情况必须是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凭就医医院的出入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及有效收费票据等原件到县医保局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条&&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仍按照《巫溪县特殊人群医疗费报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03〕63号)执行。
因公一至六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巫溪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从日执行,以前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校核:李历立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巫溪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巫溪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巫溪府办发〔2013〕82号)第四条修订为&就医管理。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因病就医治疗,统一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县医保局进行管理&。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校核:冉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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