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86第186条与187条有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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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给孩子须满足合同生效要件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兆明&&作者:
  【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于2010年5月结婚,2011年生育男孩小罗。后因感情破裂,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原告王某享有一半份额,王某自愿将这一半份额赠与给儿子小罗(3岁)。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王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二层居住。2014年10月,被告罗某以原告已丧失房屋所有权、无权再在房屋中居住为由,强行要求原告交出房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房屋。原告离开后,被告将房门锁全部更换,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近日,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撤销该赠与行为的裁判。  【说法】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诺成、单务、无偿、移转财产权利的非要式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取得合同利益不需要偿付代价,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订立的赠与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为有效。本案中原告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以协议的形式赠与给儿子,而根据现有材料并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应认定该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表示就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生效要件。《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本案中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要生效,则需要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原告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文字整理/记者黄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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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不动产赠与与动产赠与在赠与物权力转移生效条件等有着重大的不同。&&&&一、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动产的赠与,比如钱财的赠与,无论是口头赠与还是书面赠与,均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说不是所有动产赠与都以交付为准。&&&&(二)不动产赠与&&&&1、不动产赠与,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如房地产赠与,双方当事人须持相关手续到房管部门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事宜,即房地产赠与的交付以登记过户为准。《合同法》第 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2、房地产赠与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且必须办理公证后才能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这是公证书作为赠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的体现。一般动产的赠与只要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就算完成了,但房屋赠与不仅仅是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使用,而且还要订立书面赠与合同,且经过公证后,才可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原因有三:&&&&其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比其它形式签订的合同更强的证明力和约束力。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具有任意性,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撤销的任意性。&&&&其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强制性。《合同法》第188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强制性的直接体现。其三,防止避税。现实中有不少人为了逃避房产交易税,将本是房屋买卖合同转签为赠与合同,为了防范这个问题,正是基于上述赠与公证的特殊证明力――不可撤销性和强制性,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房产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以加大当事人规避法律避税的风险,维护国家税收制度。&&&&3、特别强调,以上所称的房地产赠与是指城市房地产,而农村房地产的赠与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以赠与房地产的实际交付为准。赠与双方当事人签有书面合同,赠与房地产已转移给受赠人占有使用的,应认定赠与有效。&&&&二、赠与合同的撤销&&&&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这表明发生赠与行为的感情基础消失,赠与意义不复存在,撤销赠与成为法律准可。&&&&(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里的“扶养”除了本意外,还应包括“抚养”和“赡养”的概念。&&&&(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4)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赠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如出现上述任一法定情形,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财产权利是否登记转移,均可以撤销。这是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2、赠与合同的撤销期限:《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前,如一般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办理转移登记,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3、行使撤销权受限的情形:&&&&(1)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国家基于对公证制度设立的需要,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强大的证据效力,与普通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比,公证书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约束力,它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外由于我国实行公证自愿申请原则,赠与人一旦选择了公证,就必须受其约束,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行为负责。《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倡导和弘扬扶危济困、救死扶伤、诚实守信等普世价值观。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中,法治与道德与情理是相融的。&&&&(3)如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这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采取的一项法律措施,彰显了法律上的强势与弱势的平衡原则。&&&&(4)为逃避法定义务,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是惩戒恶意和保护善意的一项举措。合法、正义的诉求应该受到法律的庇护。&&&&(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条主要适用于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如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则赠与人不再享有撤销抗辩权。&&&&莱芜市中信公证处宋振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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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自己想要创业的话,是可以开设公司的,这时候是需要公司有相应的主体资格的,需要有营业执照。如果公司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会被工商局予以吊销营业执照。那么,合同一方公司已吊销合同是否有效?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合同一方公司已吊销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的行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依据《》的规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合同法》的第5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针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1)、(2)、(3)、(4)项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几种情形是显而易见的,故此前几种情形不是笔者谈论的焦点。笔者只谈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不能导致该合同无效。日实施的《》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4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故此,笔者认为:(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日后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公司法》第181条第4项、《公司法》第184条、第187条第(3)款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日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第一条规定: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日实施的旧《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解散有明确规定,没有将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公司解散的条件,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新《公司法》在此时不能适用。所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日前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适用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应为有效合同。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一方公司已吊销合同是否有效相关内容,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民事合同的时候,是需要确定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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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52条,第54条,第152条,第182条,第1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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