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能不能入众安保险 高血压

谁说高血压不能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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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够勇敢
所谓高血压,简单的说就是血管压力大,国际公认的标准是收缩压高于140,舒张压高于90。从定义可以看出这个病就是一个身体物理指标的变化,不会像病毒感染一样有明显不适,最多看到帅哥美女会有头晕目眩流鼻血等症状。看来高血压还是蛮低调的,但是低调的高血压却容易引起异常凶险的并发症,就是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和肾功能衰竭。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压患者患病率是普通人的7倍。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可并发心率失常、休克或心力衰竭,常可危及生命。脑中风后遗症高血压患者患病率高于普通人。脑中风会导致偏瘫、半身不遂、肢体麻木、失语等。终末期肾病高血压患者中约1/3会出现肾脏病变。严重肾衰竭会导致肾透析,仅透析费用大约是10万/年。这三类病可都不是什么善良的货色,最严重的情况就是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和终末期肾病,被列在重大疾病种类排行的老二、老三、老六的位置,仅次于老大癌症。既然高血压的并发症这么危险,保险公司也不傻,风险这么高,到底还能不能买到保险?当然可以,不过需要看具体情况。哪些保险适合高血压患者?高血压属于慢性病,定期复查是难免的,一来二去,医药费肯定也得花不少。问题来了,报销医药费保险哪家强呢,不是平安,也不是友邦,而是我大天朝提供的医保。所以如果有同学或者家人有高血压,特别是外地务工或父母在农村的朋友,医保可是一定一定要续上。此外,平日看病的费用只是小问题,对于高血压的朋友来说,突发心梗、脑中风和肾衰竭才是最可怕的。所以,高血压必买险种二,就是重疾险了。一般的重疾险都有涵盖这三项责任,所以买哪款产品不重要,还能不能买才是关键。根据高血压的严重程度不同,买保险的待遇也不一样。对于轻度高血压的同学,首先恭喜一下,市面上大部分的保险产品都没啥限制,可标准体承保。那如果达到中度或者重度高血压,那买到重疾险的几率就不大了。虽然中度高血压也可以尝试线上/线下投保,但首先要体检呀,体检完身体没有任何问题,才能加费承保。对于重度高血压而言,寿险通常可高加费承保,重疾险通常可能拒保。所以这个方法只适合身体特别健康的同学,那要是身体不健康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先降压。世卫组织将高血压称为自我控制度最高的疾病之一,等血压控制在轻度之后,就可以买重疾险了。降压的办法也很简单,就是坚持美体三件套--少油少盐多运动,在血压控制平稳后,且按时服药、监测血压、监测尿常规、监测眼底的前提下加费承保。通常,一些增加被保险人残疾及死亡率的风险因素会影响核保人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健康险、医疗险做出相应的加费或拒保决定。除了医保跟重疾险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也是可以购买的。首先是意外险和老人防癌险,一般对高血压没啥限制,接着就是保身故的寿险,虽然对高血压也有限制,但是即使是轻度或者重度高血压,较大几率也是加费承保。最后一类是医疗险,传统的医疗险,高血压患者不能买,但也有一些创新产品,例如专门保障高血压的住院津贴保险、高血压并发症保险等产品,都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此类保险保障范围相对窄,一般设有观察期,我们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高血压买保险注意事项整体来说,高血压患者如果想投保住院医疗或重疾等健康类保险的话,保险公司多数会要求体检,并根据检查结果再评估做出核保结果。如果只是轻微血压高也许能顺利通过,但稍重一些则要根据血压高低的程度核保,其结果主要有加费承保、延期承保或拒保。此外,高血压是一项可以用药物控制的疾病,保险公司并不能完全通过常规体检数据正确判断高血压患者的准确临床信息。所以,通常还会要求我们提供两种辅助资料:病历卡作用是让核保清楚的掌握有无持续用药、治疗病史、是否好转、有无复发等信息。历年体检报告这个可以比病历卡更能清晰反应出身体状况的逐年周期性的变化。需要注意的就是,一定要如实告知,时切记不可隐瞒病情,如果被拒保的话,虽然有点遗憾,但是也没有关系。总比我们没有如实告知情况,然后等到风险发生了得不到理赔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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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投保人请注意:有高血压不告知,保险公司可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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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请注意:有高血压不告知,保险公司可不赔!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投保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实务中需要明辨。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冯某某由于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决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投保时已患高血压,不应支付保险金,投保人不服诉至法院日,原告冯某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主险为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长险为护身福重疾和护身福意外、豁免重疾,其中护身福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20000元,合同成立并生效。日,原告冯某某突然发病,被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甲医院诊治,经门诊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16天,于日10时出院。后又在北京乙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原告亲属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原告报销相应的费用。但被告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通融退还4400.71元保险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经核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有高血压病史,投保人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本公司作出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争议焦点“ 原告冯某某在投保前是否患有高血压疾病?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判决: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冯某某在第一次突发疾病时被同事送到甲医院,在面对医生对病史的询问时,因原告当时言语不流利,但能理解他人言语,关于“患高血压时间2年”的陈述记录很可能是其同事在面对医生询问时的告知,对最高血压的记录为180/?mmHg的陈述可推断其同事可能也仅是知道原告患有高血压,但对具体数值不是很清楚。原告冯某某在乙医院的第1次及第2次住院病案中两次均明确详细记载了既往史高血压病史8年余、血压最高190/100mmHg、未规律服药、血压未规律监测,并记载了个人史为吸烟30余年,每日20支左右;饮酒30余年,每日二两不等。首次病程记录、病历记录和出院记录中也均多次记载了原告此前患有高血压病史,两次住院病案中也均提到冯某某神清语利、自知力正常、理解判断正常、言语流利,说明原告能够自主表达。虽然原告表示并不清楚在甲医院和乙医院的病案记载中关于既往史的记载是谁的陈述,且表示甲医院和乙医院的关于高血压患病时间的既往史记录相互矛盾。但法院认为,这些病史记录,是原告在入院之初,医生对住院患者必须要履行的询问过程、内容及初步检查的详细记录,如果没有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的陈述,医生不可能主观臆断或随意写入病历中,法院去医院调查核实了该情况。从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角度看,乙医院第1次住院记录中载明了原告入院时神清语利,而联系人又是原告的弟弟冯某,乙医院的病历系医生在询问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时制作,为原始证据,作为书证,其证据效力更强,结合甲医院的病历记录,可以佐证冯某某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病的事实。原告虽然否认,但没有足够证据推翻病案中关于既往史记载的内容。因此,对原告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另,原告提出了在2013年之前无报销医疗费记录,以说明原告本人身体健康,没有高血压的疾病史。法院调取了原告于日至日期间在医保中心的记录,没有关于高血压疾病治疗的信息,但该组证据不能说明原告没有高血压疾病,乙医院的病历中也提到原告对血压未规律监测、未规律服药,因此只能说明原告未使用医保卡就诊及产生相应的记录。原告提交了其在华信医院于日的体检报告,以证实原告当时血压正常,没有高血压疾病,但原告在日即突发疾病住进甲医院,急诊测血压160/84mmHg,并被初步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从甲医院的诊断可以看出,高血压疾病病理表现为不稳定性,患者血压可能存在忽高忽低的情况,其对血压并未很好地控制,在体检时检查血压正常并不能判定患者没有高血压疾病,否则也不可能在短短几天的时间内即发展为高血压极高危级别,因此对原告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冯某某本人对自己的吸烟史、饮酒史、既往高血压病史必定明知。但是,冯某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是否吸烟、饮酒”;“是否患高血压”等问题,一概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显然与事实不符。此外,投保提示书、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书均是完整的文件,冯某某有条件阅读到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提示、确认内容等,且进行了声明抄录和亲笔签名确认。每一个理性的人均应当知道,在文书上签字,除非作出保留意见或者不同意的特别注明,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对于文书所载明内容的认同。据此法院判定,冯某某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保险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原告冯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有法可依。但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应是投保人冯某某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高血压是一种普发疾病,其病理表现因人而异,有可能出现忽高忽低的情况而让人忽视,且住院病历中均记载了冯某某对高血压未规律服药、未规律监测,可以看出原告对高血压疾病表现出的是一种不太在意和听之任之的状态,未认识到高血压疾病的重要性,在投保时并非故意隐瞒。故,原告冯某某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冯某某已交纳的保险费,被告在解除合同时已经通融退还保险费4400.71元,据此,还应退还5419.18元。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袁建华“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投保人而言,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的问题,尤其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重要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即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投保人对上述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项亦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是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国保险告知义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的问题,尤其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重要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即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投保人对上述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项亦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此提醒消费者,应当如实告知,对于投保时不了解的情况,应当尽量核实后如实告知,避免投保后,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无法获得赔偿。记者/袁婉君编辑/房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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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高血压病不告知保险公司可不赔?
16-10-21 10:19
  日,市民冯志军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主险为终身福寿险,附加长险为护身福重疾险和护身福意外险,其中护身福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50000元。
  日,冯志军突发脑梗,住院治疗39天后病愈出院。8月初,冯志军亲属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报销相应的费用。但数日后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此,保险公司方面的解释为:经核查,被保险人冯志军在投保前有高血压病史,但是,冯志军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是否患高血压&的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严重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冯志军认为高血压是一种普发疾病,病理表现因人而异,有可能出现忽高忽低的情况而让人忽视,他对自身所患的高血压病从未规律服药,也未规律监测过,在投保时并非故意隐瞒。冯志军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向律师咨询: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否是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单方宣布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违法?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认为,冯志军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投保人而言,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的问题,尤其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重要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即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投保人对上述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项亦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冯志军的行为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的做法并无不当之处。
  苗荣盛提醒消费者,我国保险告知义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的问题,尤其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重要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对于投保时不了解的情况,应当尽量核实后如实告知,避免投保后,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无法获得赔偿。(记者 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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