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带薪年休假规定定职工要怎么休

关于印发《干部职工工作纪律、日常请销假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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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干部职工工作纪律、日常请销假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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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审党字〔2015〕2号&
关于印发《干部职工工作纪律、日常请销假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会议纪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滨州市审计局干部职工工作纪律、日常请销假和带薪年休假规定》予以印发,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滨州市审计局    日
干部职工工作纪律、日常请销假和带薪年休假规定
& &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会议纪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 & & &一、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 & &二、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串岗。工作时间外出实行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人员须及时向各自科室负责人报告,各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副县级领导应向局长报 告,以便掌握情况,联系工作。& & & 三、工作时间必须专一办公,不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不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用办公电脑聊天、网购、炒股、玩游戏、看视频、听音乐、玩手机、发微信微博、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 & &四、工作时间穿戴要整洁,着装必须得体大方,杜绝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 & &五、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款吃请、请吃,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滨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补充通知的规定。& & & 六、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工作活动情况周报制度,工作活动计划表经本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每周一上午10:00前报人教科。
日常请销假规定
& & & &一、干部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或参加各项活动的必须请假并填写请假审批单。& 二、请假审批权限:请假时间1天以内的,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3天以内的,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3天以上的,经本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无论时间长短,必须报局长审批。& & & &三、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在各自时间权限内审批。& & & &四、请假审批单经相关领导签批后,必须及时报人教科登记备案,事后按时到人教科销假。& & & &五、对未经请假不上班或请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工作人员,由局主要负责人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 & &六、请假手续不完备或超越权限审批,请假人不在岗时间段内产生的问题,一切后果由请假人承担。
带薪年休假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字[2014]75)和《转发〈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滨人社发[2014]44号),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 & 第三条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连续工作”时间和“累计工作”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 & & &第四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 & &第五条 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 &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 第七条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 & &第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九条 年初,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年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教科备案,纳入《市审计局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市审计局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提出调休计划,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教科审核备案并在《市审计局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台账》上予以标注后在当年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台账》记载2次以上(含2次)调休,仍无法在当年休假,经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人教科审核备案后,可纳入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调休;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人教科审核,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条件申请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未提报年休假计划、年休假计划(调休计划)未经人教科审核备案、未经人教科审核备案不按计划休假的,不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 & &第十四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干部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 &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 第十五条 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休假,报局长审批,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休假审批单要及时交人教科登记,纳入《休假计划台账》管理。第十六条 建立休假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年休假计划执行和调休情况,并于次年初公示未休假人员名单,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本规定自日起执行。日印发的《滨州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与休假制度的通知》(滨审人字[2009]2号)作废。附件:《请请事病假审批单》和《带薪年休假审批单》&&&&&&&&&&&&&&&&&&&&&&&&& 日&&&&&&&&&&&&&&&&&&&&&&            &&& &&&&&&&   &&& &&&&&    &&  
&滨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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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滨州市审计局&&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三路501号&&邮政编码: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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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职工的年休假如何计算?
11:51:30 本文行家: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日公布,自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中途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某职工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10天,3月21日进入新单位工作,其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8天,即[(365天-80天)/365天]*10天。其中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的0.8天按规定不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实际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天。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补偿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如某职工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10天,9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48天,即[(365天-92天)/365天]*10天-0天。其中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的0.48天按规定不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实际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天。   如其前12个月应得平均工资为2000元,加班工资为200元。日工资收入为82.76元,即(2000元-200元)/21.75天。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1738元,即82.76元*300%*7天。(文: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保证贯彻落实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参考资料:
[1] 中国农业大学
[2] 劳动法律网: 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计算公式 /ldzy/jqd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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