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产品代理商)乙(加盟商)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丙方作为见证人(公司)甲方无理由解除合同,乙方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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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一卡通代理协议合同 正文
校园一卡通代理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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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移动校园卡代理合同
XX各大高校校园代理合同协议
甲方(被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
丙方(见证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权限
1、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的代理人,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3、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必须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5、规定,乙方代理该产品,需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保证金,用以确保最低代理销售量。
二、代理期限
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_________天,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最低代理销售量
乙方承诺合同规定期间其销售货量为_________,当乙方在规定之日内完成销售数量后,甲方将退还其相应保证金,如果乙方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并视为违约,则甲方将不退还保证金。
四、代理商品价格利润
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单个利润为________元。
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篇二:校园一卡通推广协议-新渠道版
支付宝校园一卡通协作推广协议
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层
联系电话:8
联系电话: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积极拓展市场,本着平等互利、优惠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就校园一卡通充值业务进行合作推广。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内容达成合作,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支付宝作为乙方合作学校发行或运营的校园一卡通系统充值服务的资金渠道之一。乙方应协助高校与甲方完成签约,并促成高校上线支付宝校园一卡通充值项目。
本协议中所指的“校园一卡通充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食堂消费和生活类需求等校园一卡通的充值行为。
二、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需安排商务人员与乙方对接,支持乙方在指定区域的业务推广工作;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客户咨询等业务协助,以确保乙方业务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对高校的服务支持,解决高校在使用支付宝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甲方负责支付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维护及更新。
4、甲方保证拥有支付宝产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甲方应对支付宝产品独立承担责任,且承诺甲方支付宝产品不存在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的行为。
三、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可以“支付宝服务”协作推广商的名义,向高校推广校园一卡通充值业务,并将甲方提供的宣传内容向高校进行宣传。但乙方在业务推广行为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号、商标等,亦不得以各种形式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或商誉。
2、 乙方在推广甲方服务过程中,如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推广服务的,须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备并获得甲方同意。但如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推广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 在合作学校使用“校园一卡通”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共同完成“校园一卡通”的推广运营期间的线下配合工作,确保甲方运营活动的宣传物料和信息等传递到合作学校的营业场所内。
4、 乙方负责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其工作人员进行商务拓展服务前须经过必要的培训,保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准入与商务维护管理规范及流程来进行商务拓展等工作。商务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甲方的签约准入要求审查推介客户的合法经营资格,即必须具备校园一卡通的运营资质;
(2) 如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客户不符甲方规定的准入资格,或从事法律法规所限制(且无经营许可证)、禁止的业务或者业务变动、风险事件,却有意隐瞒或不告知相关信息的,乙方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如乙方工作人员利用双方的合作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须指定至少1名全职人员与甲方对接,每周向甲方同步最新的业务进度及业务变动情况。
7、乙方每月必须协助甲方完成至少3家乙方推广区域范围内高校的签约,时间按自然月考核;如乙方累计两个月未达到签约学校数量,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若乙方非甲方在该地区的唯一代理商,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向区域接口人员报备目标跟进高校,配合做好防区域冲突管理,否则甲方有权不结算冲突高校的业务协作费用。
9、乙方有义务保障上线高校的支付宝校园一卡通业务运行的稳定性,若发生影响到业务正常运行的因素,乙方有义务协调解决。
10、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布的或通过指定邮箱方式发送的渠道商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品牌使用、商户管理等方面。
11、以上十项内容均为甲方授权乙方推广校园一卡通服务的关键因素,若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甲方均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作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业务协作费
1、基于乙方为甲方推广支付宝校园一卡通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业务协作费。
2、业务协作费的标准:
双方协商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
如乙方完成一定数量学校上线支付宝校园一卡通项目的,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业务协作费:
(1) 在乙方完成***所学校(以下代称“M所学校”)上线支付宝校园一卡通项目之后,甲
方按照每所学校1万元的标准向乙方一次性支付M所学校的业务协作费;如乙方未完
成M所学校上线校园一卡通项目的,甲方不予支付业务协作费。
(2) 在M所学校后上线支付宝校园一卡通项目的高校,甲方按照每所学校1万元的标准向
乙方支付业务协作费。
(3) 在乙方完成***所学校(以下代称“N所学校”)上线支付宝校园一卡通项目后,针对
第N学校及第N所之前上线的学校再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支付标准为:在校生
人数大于等于10000人的学校按每所高校4万元支付,在校生人数大于等于5000人且
小于10000人的学校按每所高校2万元支付。若未完成N所学校上线支付宝校园一卡
通项目的,则甲方无须另行支付以上费用。
(4) 针对第N所学校之后上线支付宝校园一卡通项目的学校,业务协作费的支付标准为:
在校生人数大于等于10000人的学校按每所高校5万元支付,在校生人数大于等于5000
人且小于10000人的学校按每所高校3万元支付。
3、乙方在获得上述业务协作费之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乙方协助甲方与合作学校完成了《支付宝服务合同》的签署;
(2)完成签约的学校已线上线校园一卡通项目,且有实际发生真实交易(不含测试交易);
(3)乙方负责拓展高校的单校在校生人数需要大于等于5000人,单校在校生人数低于5000
人的高校将不享受业务协作费。
(4)乙方不得以甲方和本项目名义向合作学校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5)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本协议约定的相同或类似业务。
4、结算条款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业务协作费以甲方统计数据为准。甲方在每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发送业务协作费清单给乙方进行确认,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至甲方“联系地址”,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若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在业务协作费款项中扣减等额于业务协作费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额将参照甲方纳税税率计算。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用于款项的接收,并保证信息准确性,如因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
息不准确,导致甲方汇出的款项被退回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于清算的银行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乙方应以出具公函并加盖乙方公章的形式及时通知甲方。
五、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
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合同内容。
六、保密条款
1、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和状况、客户资料、产品及定价信息、策划推广方案和其他对方认为应该保密的信息或文件、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进行使用、复制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对于本协议的合作内容的信息及合作方式等,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双方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至本协议终止后三年。
4、双方若须对本协议及/或其签署、履行事宜进行对外宣传、公告,须经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七、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明确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立即以书面告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2、对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以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协议履行问题。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解除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3、乙方通过在乙方平台点击确认本协议的方式,与乙方加盖公章行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如需更进一步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的,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无特殊说明,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6、甲方指定邮箱:
乙方指定邮箱:
(以下无正文)
甲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日篇三:《校园一卡通系统》合同书
《荣昌校区一卡通系统》开发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开发《荣昌校区一卡通系统》,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荣昌校区一卡通系统”属于软件系统,除另有指明外,指描述于《荣昌校区一卡通系统需求报告》中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所开发和提供的当前和将来的软件版本,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开发和提供的软件版本和相关的文件。
2、“可交附件”指附件中指定的由乙方所交付的软件,包括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
第二条 开发目的
本软件是甲方为方便荣昌校区师生日常生活而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该软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为方便荣昌校区师生上课打卡(来自: 在 点 网)签到以及食堂进餐打卡等。软件整体功能符合甲方所描述的易于管理、方便使用的要求,应达到正确性、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实用性等的技术指标。
第三条 甲方原有信息系统描述
甲方原有的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为“饭卡管理系统”,其主要功能是方便使用者在荣昌校区各食堂以及超市消费。乙方将结合甲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软件开发,使开发软件的能同现有系统中已有的设备和相关软件相匹配。
第四条 软件系统
1、乙方所开发的软件系统为“荣昌校区一卡通系统”,应采用C#为开发语言,SQL数据库。其中:乙方为甲方开发的软件系统分为3个子系统,包括消费子系统、考勤子系统和信息管理子系统,与甲方原有系统共同构成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的名称、模块、功能、规格、版本、检测标准等相关情况见《荣昌校区一卡通系统需求报告》。
2、甲方将为整个软件开发支付乙方10000(壹万元整)的研究经费。
第五条 软件开发的交付进度和时间
1、本开发软件交付的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
2、软件开发分为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功能实现和测试与维护5个阶段,每个阶段的项目完成后,均应该依据相关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甲方将按照2:2:2:2:2的比例进行现金付款。
第六条 质量要求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尽力履行其在开发计划中所规定的义务,按时完成并交付每一阶段项目成果,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荣昌校区一卡通系统需求报告》的规定。
第七条 信息与资料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甲方现有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对该软件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甲方对开发软件的功能和目标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如甲方对乙方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乙方所有的信息和资料不予提供,则由甲方承担不予提供的损害后果。
第八条 资料提供
1、甲、乙双方将根据上述第六条中甲方为其业务开发软件及其所需功能的描述和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共同制作需求分析。甲方在提交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时,可以就其中所涉及的软件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问题向乙方咨询或征求意见,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2、乙方在获取上述需求信息和资料后,应及时完成需求分析书。该需求分析书经甲方认可,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分包
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禁止转包。如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受托人的提交
1、在乙方取得了甲方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后,将依据本合同所约定的软件的功能、目标与需求分析书,在20XX年XX月XX日之前完成需求说明书,
2、在乙方在取得了甲方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后,将依据本合同所约定的软件的功能、目标与需求分析书,在20XX年XX月XX日之前完成概要设计说明书,
3、在乙方在取得了甲方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后,将依据本合同所约定的软件的功能、目标与需求分析书,在20XX年XX月XX日之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
以上三项完成后,均应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在20XX年XX月XX日之前完成对其中所描述软件的适用性、需求性和应用性等进行审核。如甲方认可上述文件,则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有异议,则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提交乙方复审。如乙方认为不构成问题,则应向甲方予以解释。确有问题的,乙方应及时予以修改并再次提交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将重复此程序,直至双方一致认可签字。
4、乙方根据需求实现软件的相关功能。
5、乙方测试软件达到预定要求并无故障后交由甲方试运行。
第十二条 进度报告
1、乙方应于每月/季度终了的7个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已完成的软件开发项目,有无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本项目的预期效果,人员配置情况,有无项目变更及变更情况或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应该知道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2、如有重大的问题或重要的变更发生,乙方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
3、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项目迟延和甲方不能及时付款或配合项目进行的后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为了维护和兼顾各方的利益,确保开发软件的质量,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合理地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请求,包括增加或减少软件的相应功能/提高或提升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交付或安装的时间与地点。 为此,双方同意:
(1)若甲方提出部分项目的变更建议,甲方应该将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书面回复,其内容包括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交付日期、软件的系统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
(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回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是否接受上述回复。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复,则双方应对此变更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不同意乙方的回复,则另行磋商。
第十四条 交付内容
1、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电子版式和可供人阅读的。
2、如由于甲方运行、检测不当或其它原因而导致所交付项目存在故障或问题,经甲方要求,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帮助处理此项故障或问题,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软件系统试运行
1、自软件交付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30天的试运行权利。
2、如由于乙方原因,软件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所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如以上故障或问题影响软件基本功能和目标的实现,且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的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则视为乙方交付违约,除非上述故障和问题是由甲方引起的。
第十六条 系统验收
1、软件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递交验收,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
2、如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乙方应排除故障,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限30个工作日,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3、如属于甲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如属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故障原因,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进行验收。如系上述故障之外的原因,除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乙方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软件系统验收已经通过。乙方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甲方应提供验收便利。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该系统已经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重庆市荣昌县学院路160号
乙方: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学生宿舍C-325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7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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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叶剑锋,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载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孖冲横街18-26号(双号)首、二层(下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广州市白云区松州街螺溪村民委员会(下称螺溪村委会),契证类型:权属证明书,所有权来历:新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该单位欠缴专项维修资金,限制办理相关业务。
  日,王某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实属吴某甲所有。日,吴某甲出具了《螺涌围住宅楼工程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将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给***。后吴某甲又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个人的债权债务与涉案房屋无关,也与买方***无关。日,吴燕梅出具《螺涌村住宅楼工程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王建国、吴燕梅与螺溪村委会现将涉案房屋产权以580万元转让给***,先付定金50万元,余款代产权清晰后付450万元,余下80万元到日楼房清空后一次付清。
  日,***与***签订《合作购房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权属人是螺溪村委会,在日前实属吴某甲所有,在2011年5月之后经吴某乙同意将物业卖给***,后经***同意,以***、***共同出资以伍佰捌拾万元购得该物业。其中***、***各出资二佰玖拾万元整。后经二人协商各占该物业的份额作出如下分配:***占该物业的二分之一(50%)、***占该物业的二分之一(50%)。……如上述物业遇被国家征用、拆迁、补偿、出租或产权登记、修缮所有费用均按上述办理分配。
  日,***(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丙方、见证人)共同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拥有位于广州市增槎路孖冲横街18-26号(双号)首、二层共2200平方米产权房屋(产权登记字号:2003登记字156992),甲方占有50%产权房屋。现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屋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再将本转让房产转让给丙方(乙方、丙方另签订转让协议),丙方占有上述房屋物业100%所有权。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乙方于日前首期支付转让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给甲方。日支付转让款人民币壹佰万元给甲方。余款人民币壹佰万元于日前全部支付完毕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开具相应收据。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付款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转让协议,乙方按转让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日,***(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见证方、丙方)共同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拥有位于广州市增槎路孖冲横街18-26号(双号)首、二层共约2200平方米产权房屋。甲方原占有50%产权房屋,另外50%的产权房屋由丙方转让。甲方同意将上述产权房屋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占有上述房屋100%的全部产权。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陆佰万元整。签订协议时,乙方付清款项,甲方开具收据。乙方付清房款后,房屋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日前把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同时,该产权房屋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移交乙方。等等。
  日,案外人陈某代***向***转账人民币500000元。***述称该笔款项是由***代其向***支付的部分房款。***确认收到此笔款项。***提交证据借条,拟证明剩余房款是以借高利贷的形式欠付***,主要内容为:“***现欠***4000000(购房款未付),2012.元.15日归还150万,于2012年.元.20日前归还50万元,余款12年.5月1日前还清。***,2012.元.11,见证人***。”***对此不予确认,并表示不存在高利贷借款的事实;借条没有***签名,原件也不是由***持有,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向***或案外人陈嘉俊、陈某先后开具共600万元的收款收据。***、***陈述该款项为***向***支付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共600万元,其中含陈某向***转账的50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经济联合社向广州西区供电局西郊供电所出具《证明》:“我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溪村民委员会,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孖冲18-20-22-24-26号(双号)首、二层产权房地产。……上述产权房地产转让给***……现向贵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供电手续事宜。”
  涉案房屋现由***使用。
  另查明:日,原审法院受理***诉***、***的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850号,下称1850号案],原审法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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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6号
原告天津市伊豆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
委托代理人陈家绪
被告李牧(天津市酷动咖啡西餐厅业主)
原告天津市伊豆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豆公司)诉被告李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家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豆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与被告李牧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及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使用“上岛”商标用于经营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东门内大街36号的上岛加盟店,被告不得自行印制带有上岛字样的图案及各种物品。在加盟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印制上岛咖啡消费卡,为原告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违约金金额降低为10万元。
被告李牧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8日,上海上岛咖啡有限公司(甲方)和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乙方)与本案原告伊豆公司(丙方)签订授权委托书,甲方和乙方委托丙方负责清收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上岛咖啡加盟店所欠的物料费、经营管理费、加盟费等款项;委托丙方与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授权到期的上岛咖啡加盟店重新签订加盟合约,并收取加盟费等相关费用;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授权到期的上岛咖啡加盟店如不重新签订加盟合约,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予以取缔,并追索其在非法使用甲方商标期间的侵权责任。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委托事宜终结之日止。
2007年1月17日,南开区贝斯特咖啡西餐厅(上岛咖啡加盟店,业主陆兴龙)与李牧签订《转让协议》,将坐落在天津市南开区东门内大街20号该餐厅转让给李牧。
2007年3月20日,原告伊豆公司(甲方)作为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指定的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受托管理公司与李牧经营的天津市酷动咖啡西餐厅(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及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上岛及图”的商标标识用于经营天津市酷动咖啡西餐厅,商标使用年限为三年,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则应另行签订相关合同;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加盟费20万元;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经营管理费2万元,于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期间内一次性支付;全国上岛加盟体系所发出的贵宾卡8.8折在乙方加盟店中均可使用,如违约经人检举属实,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在合法使用甲方代理的标的物时必须确保其标的物本身所形成的经营风格、方式、服务、管理、价格、货源、商品服务、品名、种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统一性;乙方应保证由甲方代理的标的物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器具、标识、资料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由甲方统一供给;为保证甲方的品牌形象及品质,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和具有上岛标识及特色的器具和用具;在特许加盟期间,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及建立甲方代理的标的物的良好商业形象,不损害、诋毁甲方代理标的物的声誉及商业形象;乙方经营所需的各种设备,主要原料、物料,印有上岛标识的用品、员工服装等必须从甲方购进,以保证出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上述物品,也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加工印有上岛标识的各种用品。甲方有权解释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侵权和违约责任;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原告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及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五条还约定,乙方不得私自印制带有上岛字样的图案及各种物品,如有违反甲方将向法院提出至少50万元的民事赔偿,刑事由执法机关来追究。
被告天津市酷动咖啡西餐厅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李牧,经营场所为南开区东门内大街20号,经营服务范围为餐馆:主食、热菜、凉菜加工经营;烟零售。
另查,被告李牧在履行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及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向消费者提供并非原告提供的消费卡,该消费卡印有“上岛咖啡新安店”字样。
原告伊豆公司请求按照同期与其他加盟商所签订合同中违约金数额10万元的约定请求被告赔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协议》、《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及特许经营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伊豆公司与被告李牧所经营的天津市酷动咖啡西餐厅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及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天津市酷动咖啡西餐厅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加工印有上岛标识的各种用品。该西餐厅擅自使用的印有“上岛”字样的消费卡,并非原告提供,应为他人制作。该西餐厅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属违约行为。被告李牧系该西餐厅的业主,相应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李牧承担。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原告伊豆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及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不得私自印制带有上岛字样的图案及各种物品,如有违反甲方将向法院提出至少50万元的民事赔偿。原告提出按照同期与其他加盟商签订合同中违约金10万元的标准请求被告赔偿,少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被告李牧应当赔偿原告伊豆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伊豆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之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狄建庆&
代理审判员& 崔& 军
人民陪审员& 王洪年
&&&&&&&&&&&&&&&&&&&&&&&&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强
& 速& 录& 员& 刘宏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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