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多长时间能每月将被执行人养老金打到执行人银行卡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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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对我强制执行后我每月都在执行为什么还会被拉入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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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告执行人名单,与被执行人是否每月都在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再说,如果问题所说的“每月都在执行”只是像征性地支付一部分,而不是严格按照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合同的,就属于未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也可以由本人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申请纠正。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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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被拖欠工资了,我们把公司告到了劳动局,但是听说公司老板跑了,劳动局判15日内给发工资,不发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想问如果还是不给工资,我们申请强制执行能把钱要回来吗,? 法院会怎么强制执行?一般多久会给我们执行呢?对了,工厂里还有公司的机器,法院会不会把机器卖了给我们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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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到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工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判了,申请强制执行两年,法院都没执行,我向法院提出将被执行人加入黑名单法院也没执行请问我有什么方法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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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局申报了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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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法院网被强制执行人查询中显示案件状态为已结是怎么回事-件状态 执行中 和 已结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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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被强制执行人查询中显示案件状态为已结是怎么回事-件状态 执行中 和 已结案。已.
法院网被强制执行人查询中显示案件状态为已结是怎么回事
我都等了两年了我问了执行法官,他说并没有结,让我耐心等!!
是法院内部案件信息统计,已结表明该案已经结案,就是审理的已经审理完毕,执行的已经执行完毕
现在结案要发结案通知书给你签收的。至于为什么两年没有执行到财物,但没有关系,只要你财物没到手,就不算真正的结案,这是上面要求的数据执行案件只有判决书规定内容执行完毕,或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才算结案。你这种多半是被算作和解结案了,你需要问问承办法官
  法院网被强制执行人查询中显示案件状态为已结,即已经了结或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应该是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案件中止了。执行中止也算是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你有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线索时,你可以申请恢复继续执行。反正执行这个事情很麻烦,赖账的人现在实在太多了,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权限却很少。你也多留心对方财产线索吧。
过了执行的期限了!一般3个月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在线咨询!
那是因为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或者说是无被执行标的(条件),但执行案件的时间是不能无限期处于待办状态的,当案件无法执行到一定的时间,法院就会依照一定程序对案件实行中止。意思是等将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依法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案件一经中止,自然会显示出“已结”。
被强制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就要根据通知书上的指示汇报财产及履行被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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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执行与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冲突的解决-法院能否对退休金等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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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执行与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冲突的解决-法院能否对退休金等强制执行?
作者:李志华 吴志鹤  时间:  浏览量 0  
龚某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沈某所欠借款。现有的材料看,沈某无经济来源,仅有退休金一项收入,龚某主张以沈某的退休金来偿还借款。沈某称其已经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需要这些退休金供其基本生活使用。沈某提出的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而龚某又是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法院保障其债权。这样的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有效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权之间的冲突。
[执行困境]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预留生活必需品。其中的意思也就是在执行中要优先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人的生存权是法律的第一要义,制定上述法律是法律的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另一面却使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此情形下,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可以对抗法院的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也就是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完全满足,这也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白条&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在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与申请执行人财产权利满足二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解决之道]
面对执行过程中的上述难题,上述法律条文已经给我们指出了明确的指导性原则和解决方法,我们在案件执行中,只有在执行机制和执行方法予以创新,发挥执行能动作用,才能将执行难问题逐步予以解决。遇到此类执行难案件,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处理:
一、严格遵循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执行问题的规定,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我们要做扩大理解:它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自身,还包括需要由被执行人扶养的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人的权利,而人的生存权又是其中的根本。纵然有许多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因素存在,但是我们在执行中必须坚持&生道&执行原则,贯彻生命权、生存权重于债权的观念,对自然人、企业都要给予最低的生活费用、生活保障。
二、法院的执行关乎法律效果的最终实现,法院的审判目的在于确定权利,而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如果在执行中没有拿出让申请执行人信服的客观事实而匆忙的终结案件执行,最终会损害法院的权威,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法院执行人员要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要进行仔细的甄别,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促使双方能够达成长期的和解协议,这样既保证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在最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
三、执行人员要仔细的辨别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是指那些在客观上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而不能执行的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要向申请执行人解释清楚,将我们所作的努力,如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房产、调查取证经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讲明,争取他们的理解以便对案件进行终结处理。
[解决模式]& 针对被执行人确实有财产却又查询不到,或遇到像本案这样的虽能找到财产但难以进行分配或控制的执行案件,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我们应首先发挥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需要他们向执行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执行财产信息,以减轻法院执行工作因人力、物力的不足而产生执行不能案件。对于虽有财产,但难于进行控制和分配的案件,我认为应当以执行法院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年纪较大的被执行人,应额外保留一部分财产供其医疗之用。这样的执行措施能使被执行人充分尊重和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债权人的权利,真正做到和谐执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编者按:目前没有相关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标准,导致执行案件过程中出现许多截然不同的做法,建议司法机关尽早制定相关规则和解释,便于执行实务的统一,确实保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编者简介:王少明律师,法学专家,北京市腾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年从事诉讼、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1001。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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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时把被执行人在社保的养老金一分不剩的连续执行了8个月,几个月后又开始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又
法院强制执行时把被执行人在社保的养老金一分不剩的连续执行了8个月,几个月后又开始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又把该老人的养老金一分不剩的冻结了4个月。提出来交涉,法院又不纠正。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否有过错?我们是否可以追究法院的责任?该老人只是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去追究完全有能力赔偿的责任人(已经跟法院提交了几次责任人的财产情况),而且另外一个连带责任人(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法院也都不去执行。
贵州 遵义 发表时间: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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