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金融诈骗罪死刑,哪些取消了死刑。

集资诈骗等9项罪名拟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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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集资诈骗等9项罪名拟取消死刑  还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集资诈骗罪等;死缓罪犯执行死刑门槛拟提高   【死刑罪名变迁】   1979年   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章中的死刑罪名高达15种。   1997年   刑法全面修订,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   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2014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刑法   新京报讯昨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9罪名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李适时说,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可执行死刑   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 聚焦   集资诈骗罪   是否该“免死”?   集资诈骗犯罪已成为频率较高的罪名之一。近年来因“吴英案”、“曾成杰案”被社会关注。两人一、二审均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目前,吴英已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而曾成杰则已被执行死刑。这项罪名是否适用死刑,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   “吴英案”曾引起社会大讨论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集团负责人。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4月,最高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5月,浙江省高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死缓的终审判决。   今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议案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单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其实,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差不多,甚至有的还要高于集资诈骗罪。   姜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处以死刑”的规定极为不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问题尚且存在巨大的分歧与争议,如果适用了死刑,日后发现定罪有误,很难有补救措施。   集资诈骗罪是否判死刑引发争议   对于集资诈骗罪是否应该取消适用死刑,在学界和业界存在争议。   今年年初,中国政法大学召开集资诈骗罪是否废除死刑的研讨会上,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方表示,至少有一部分集资诈骗罪是应当判处死刑的。   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当前集资诈骗犯罪呈蔓延态势,这一犯罪受众面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取消该罪死刑有可能向社会传递不良信号。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的行为并没有减少,可见单独靠死刑不能遏制集资诈骗罪。   ■ 说法   减少死刑从非暴力犯罪开始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我国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现阶段对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目前的55个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是非暴力犯罪。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有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表示,现在55个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还占了一多半,应逐步减少非暴力的死刑罪名。   有媒体报道,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毒品五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我国有的罪名虽然有死刑,但实际上基本不用,这意味着对这些罪的死刑废止条件成熟了。减少死刑罪名,应该从非暴力犯罪开始,逐渐再涉及暴力犯罪问题。   新京报首席记者 关庆丰   ● 拟取消死刑的9项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 我国现有的死刑罪名(55项)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投敌叛变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破坏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投降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2011年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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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3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8日,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的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几年来,一些集资诈骗的死刑,比如吴英案、曾成杰案都引起巨大的争议。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当时没有通过。
议案:废除死刑6大理由
集资诈骗罪容易导致误判误杀
议案称,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认真分析集资人未偿还借款的原因,单凭集资款没有及时返还或不能偿还就推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使得集资诈骗罪的适用产生扩大化的趋势。姜明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认定非法集资有四个标准,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但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界定。
诈骗类犯罪不应有死刑
议案称,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诈骗罪即使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法定最高刑不过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也是通过诈骗行为达到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设置死刑逻辑上说不过去。姜明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单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其实,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差不多,甚至有的还要高于集资诈骗罪。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
议案称,受害人往往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主动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甚至自身就是非法集资者,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降低了集资人的违法性评价,致使集资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负面程度降低。姜明说,高回报率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受害人自身应当有考虑损失的预期心理准备,集资诈骗罪中往往集资人与受害人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集资诈骗成功与否与被骗者自身的过错有关,刑事审判中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判处死刑影响受害人得到赔偿
议案称,集资诈骗罪为单纯的财产犯罪,一般不会直接侵害到他人的生命,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集资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主要关心的是经济赔偿――被骗的款项是否能够追回,即使要求追究集资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可能直接请求适用死刑。姜明说,对集资人适用死刑将导致受害人完全丧失追回被骗款项的机会,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金融体制问题导致民企融资难
议案称,中国金融市场实行的仍然是政策性的金融垄断,而且金融市场资金紧张,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融资困难,只得被迫转向民间融资。另一个方面,我国目前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偏低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受限,使企业或个人愿意把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如果通过死刑来遏制集资诈骗,就有将国家的责任、政府的义务转嫁给集资人个人的嫌疑。
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
议案称,中国于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对死刑适用作出了限制,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各国立法对于非暴力性的经济类犯罪一般都不采取死刑政策,死刑主要是针对一些极端暴力类型的犯罪。截止到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
反对意见:部分集资诈骗罪仍应判处死刑
8日,中国政法大学召开集资诈骗罪是否废除死刑的研讨会,在姜明介绍完后,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方表示反对废除死刑,称至少有一部分集资诈骗罪是应当判处死刑的。
张庆方说,可能有误判并不是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理由,解决误判是司法机关的事,并不是立法机关的事。一些被害人为了贪财盈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他们有这样的心理,动辄数十万元的借款,恰好说明集资诈骗罪有严重的危害性,也说明是需要监管的,而现在金融制度有缺陷是客观现实,也是需要对民间集资进行监管的理由。
中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为什么安全生产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动不动造成数十人死亡,最高刑期却只有7年呢?就是因为这些犯罪没有主观的故意。但是集资诈骗罪并不能说没有很大的主观故意,比如在集资过程中明知道无法偿还,仍然以很高的利息集资,这种情况不排除不是主观“恶极”(意为恶意极深)的状态。而一些非法集资行为,诈骗几万人,很多老人的养老金都没有了,也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不能不说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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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倒逼改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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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取消了死刑,未取消罪名,集资诈骗仍是犯罪行为,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也是一样。如果说死刑取消了,就要“放手改革”,那岂不是说改革要放手到允许犯罪的程度?就算是说因为“再也不能用杀头来平息非法集资的民愤”,这就要求必须放手进行民间金融的改革吧,岂不是说唯死刑才有威力,不判死刑就难以管束集资诈骗,只好寻改革的办法了?这算是用集资诈骗来“倒逼”民间金融改革吗?
阅读提示:强奸有死刑而强迫卖淫无死刑,难道强迫卖淫比强奸要轻一些?刘洪波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一家媒体发文,称“少用死刑,放手改革”,不知是何逻辑。肯定减少死刑罪名,体现立法机关再次作出“少杀”、“慎杀”的努力,这个判断是确实的,但也仅此而已。文章说,“最惹人关注的当数对&集资诈骗罪&拟取消死刑”。这个判断就不知从何而来。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不判死刑应该社会关注面更大,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不判死刑应更新鲜,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不判死刑应该存疑者更多,怎能断言集资诈骗罪拟取消死刑“最惹人关注”?2011年取消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凭证诈骗罪的死刑,现在再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我想,逻辑上应是前三种金融诈骗罪,诈骗对象都是金融机构,而集资诈骗经常是诈骗平民百姓,直接受害人众多,民愤也更大。取消金融诈骗罪死刑,先从民愤不那么大的方面做起,最后才取消针对普通民众的集资诈骗,算是先易后难吧。不过,取消了死刑,未取消罪名,集资诈骗仍是犯罪行为,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也是一样。如果说死刑取消了,就要“放手改革”,那岂不是说改革要放手到允许犯罪的程度?就算是说因为“再也不能用杀头来平息非法集资的民愤”,这就要求必须放手进行民间金融的改革吧,岂不是说唯死刑才有,不判死刑就难以管束集资诈骗,只好寻改革的办法了?这算是用集资诈骗来“倒逼”民间金融改革吗?说到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有一个道理必然要被说起,那就是法律威严不必在于死刑,死刑并不能真正吓阻严重犯罪行为,真正的惩罚是使犯罪者丧失自由。这个道理,其实无可验证。我们只看到被判死刑者求缓期执行、求不判死刑,不见未判死刑者要求判死刑,这就表明死刑比拘禁要重得多、吓阻力也大得多。反对死刑的另一个理由是,生命至高无上,不能被法律剥夺,也可见丧失自由并不比死刑更能实现惩罚。就连这“不判死刑了,所以必须放手改革”的逻辑,也隐含着“不判死刑,犯罪会增加,民愤难以平息”的判断;只是以取消死刑来论证要放手改革,情态上好像犯罪不是耻辱、首要的不是打击,而是通过改革使其不犯罪,或者使犯罪不算是犯罪,而民情民意无足轻重、民愤大小不重要,显得颇为荒谬。倘若你真认为取消某项犯罪的死刑,就“必须放手改革”,实际上就是认为法律没有死刑就威力大减,只好用改革来缓颊犯罪形势。这就既使你减少和取消死刑的主张失去了依据,也使改革在你眼中成了接纳犯罪的泥坑。减少和取消死刑,到底是为什么呢?法律是用于治理社会的,法律本身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文明的内质。重刑主义或轻刑主义,都不是什么好事情,而应该罚当其罪,不畸重畸轻。走私武器弹药和核材料无死刑,而走私毒品有死刑,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和核材料也有死刑,难道走私武器弹药和核材料的危害不如走私毒品大,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和核材料比走私武器弹药和核材料更不可宽纵?同是走私,搞武器弹药无死罪而搞毒品有死罪;同是武器弹药,走私无死罪而运输有死罪,谁能捋捋其中的道理?又是哪个“档次”的人走私得了武器弹药和核材料,哪个“档次”的人会走私毒品、非法运输武器弹药和核材料呢?组织卖淫,无违背妇女意志的情节,不判死刑尚可理解,但强奸有死刑而强迫卖淫无死刑,难道强迫卖淫比强奸要轻一些?死刑是可以减少的,但避免畸重畸轻也是必要的,否则公平就难以体现。减少死刑是为了中国社会的善治还是别的什么,也要弄清。“少判死刑,放手改革”,这种貌似为改革鼓与呼的说法,既缺乏逻辑,也令人脊背发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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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废除9个,还有多少罪名可以判死刑?
关键字: 刑法刑法修正案九废除死刑死刑罪名犯罪集资诈骗罪强迫卖淫罪
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简称&草案&)的议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这9个罪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不少人看了这个消息立刻觉得义愤填膺:这种罪都不判死刑了,那还有什么罪名是可以判死刑的?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哪些罪名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相信看了之后,大家就不会那么情愤慨了。因为现在还有55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即使废除其中的9个,也还有46个,只要犯了罪,真该判死刑的,未必能逃得掉。
即使废除9个,中国也还有46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节走私罪(3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
27.伪造货币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个)
28.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35. 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9.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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