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减资需要对投资收益分配做减资处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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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减资是否需要公告?
减资无需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 这里没提到出资总额,说明出资总额的变化不是登记事项。& & 而且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9项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也没提到出资总额变更的情形,自然也不存在减资登公告的问题。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这种提问幼稚的很。。。。。。
你比这个问题更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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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心不乱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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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厉害呀!全中国就你最厉害啦。
遇到事务所高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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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心不乱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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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厉害呀! 全中国就你最厉害啦。
你是全国人民的导师,特厉害。
有资本 才能资格 减资........
将合伙企业 归类为 私营企业是很不准确的 ,合伙企业是种非法人企业,不存在私营与否
这种提问确实是低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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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们的回贴 我喜欢一针见血,可能会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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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会计(partnership accounting)
  根据我国规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为规范合伙企业会计工作,除应严格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外,在尚未颁布合伙企业会计规范之前,在相关业务方面,可以参照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处理其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但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其的特点,造成了合伙企业会计也有不同于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自身的特点。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和。合伙企业较之独资企业有许多相同之处,如:投资者都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合而为一等。但由于独资企业只有一个业主,而合伙企业有多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因合伙企业比独资企业更具有的独立性,在会计核算上的处理比独资企业更加复杂,损益分配也是独资企业会计中所没有的内容,除此之外两者基本相同。合伙企业较之,由于它们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和实务方法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这里主要通过合伙企业会计与公司会计的比较,来分析合伙企业会计的特点。
(一)从上来看,合伙企业会计中的会计主体和不同于
  1.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责任与合伙人个人责任紧密相连,合伙人的行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界限不甚明确,决定了其不是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但由于《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清偿债务的顺序,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份额的转让,与,解散与清算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合伙企业在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企业财产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合伙企业也具备了相对的会计主体的独立性。这一特点表现在会计上,一方面会计严格划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会计仍然要反映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密切联系。如:合伙人可以从合伙企业提款,但要通过提用账户核算和控制;合伙人薪金不计入合伙企业费用;在合伙企业的以偿还负债时,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投入企业以偿还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间的借贷款,在日常经济中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时作为合伙权益的组成部分。
  2.合伙企业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伙企业协议中若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那么就确定了合伙企业不会永远经营下去。另外,新合伙人的加入或原合伙人的退出都有可能导致,因此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修正的方法是:第一,在合伙企业解体之前的正常经营过程中视其为持续经营,在能够确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在会计处理方法上要考虑经营期限,如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摊销期的选用,应在受益期、法律有效期、经营期限中适当选用。若受益期和法律有效期都没有规定的,且经营期超过l0年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第二,在因合伙人变动而使合伙企业发生中断和继起时,要根据的变化对合伙企业进行调整,较普遍的是调整合伙人的损益分配方法。
(二)从会计账户设置上来看,合伙企业与相比最大的区别表现在对所有者权益的核算方式不同
  1.合伙人投资时设置“合伙人资本”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会计中的“”账户,所不同的是“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记载各合伙人的,追加投资额,以及减少的投资额外,还应记录由分配结转的各合伙人应分享的合伙企业收益额,或应分担的合伙企业损失额。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增值可直接计入“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全部分给合伙人。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个人投入资本或撤出资本除规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未加其他约束,因此合伙企业应通过协议规定减资条件和提用资产的限额,以防止合伙人任意减少投资或任意提用合伙企业资产,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
  2.为反映合伙企业的收益形成及分配,应设置“损益汇总”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会计中的“”和“”账户。所不同的是“损益汇总”账户除记载本期自有关账户转入的收入支出的数额,以及损益分配的数额外,应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在损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方面,与不同的是,损益分配的比例不要求与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保持一致。另外,合伙企业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求得长远发展,在损益分配时首先必须建立和发展基金,“两金”都属于合伙人的权益,然后收益的剩余部分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分配的依据要考虑劳务因素、、合伙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或者它们的综合。
  3.合伙人提用合伙企业资产时,设置“合伙人提用”账户。由于合伙企业是以的形式给予合伙人报酬,所以合伙协议通常允许合伙人按月或按周从预计可分得的收益中提取适当金额,也可视为合伙人的薪金。另外,合伙人还可能提用合伙企业的实物或,或留用收回的合伙企业账款等。对这些业务应通过“合伙人提用”账户进行专门核算。期末该账户的借方余额应转入相应的“合伙人资本”明细账户,作为资本的减少。合伙人提用合伙企业资产虽然会使合伙企业权益减少,但并非该合伙企业的费用,因为不是为取得营业收入而这样做的。该账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记录,然后与协议上约定的提款数相比较,以便为超额提款建立。
  4.合伙人需要资金时,可能从合伙企业暂时提取一笔款项,或者将外界客户支付给合伙企业的款项暂时留用,并且合伙人愿意按照借款方式办理。这种业务应通过“应收合伙人借款”账户,而不是记人合伙人提款账户。相应地,合伙企业需要资金时,合伙人可能贷款给合伙企业,此时不能认为是合伙人资本增加,而是记入“应付合伙人贷款”账户。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借贷款,在日常经营中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但由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在企业清算时,这类借贷款要并人“合伙人资本”账户,作为合伙人权益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合伙人权益中无论是资本投放、经营积累,还是合伙人提款或企业经营损益,最终都归为每一个合伙人开设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三)从会计方法上来看。合伙企业会计在出资份额、损益分配、合伙人变动、解散清算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于公司会计的特殊之处
  1.由于合伙企业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因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资本份额可能与其出资的并不相符。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除可以用现金或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外,也可以用。即有的合伙人能提供某种特殊劳务,这种特殊劳务具有较高的价值含量,能产生特殊的,因而允许其作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对于这种情况会计上应视其劳务的性质,作为企业的、、商誉来处理,或采用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确认其。另外,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也可能与其所持的资本份额不一致。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可以直接按协议规定的固定比例分配;也可以先分配工资报酬、资本报酬等,再按固定比例分配。上述这些会计处理方法是合伙企业会计特)有的,在公司会计中是不存在的。
  2.所有者的变动不会影响公司会计,而在合伙企业会计中却需要用较为复杂的专门方法来处理。以入伙处理为例,新合伙人可以以两种方法入伙,一是向现有的一位或多位合伙人认购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入伙,二是新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入伙。在第一种情况下,新旧合伙人之间协商的伙权转让价格及其价款的纯属个人之间的交易,与合伙企业无关。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只需将受让资本部分做过户记录即可。对于第二种情况,合伙企业的资产和均会增加。由于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所以新合伙人投入同样的资产入伙,其获得的权益大小可能会有所有同。可能由于原合伙人苦心经营而获得了良好的,就会要求新合伙人支付比所获得的伙权更高的代价。或者,也可能新合伙人有较高的声望或有给企业带来更高盈利的能力,原合伙人就会愿意给予新合伙人高于其的伙权。对新合伙人所获得的资本额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在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即和。前者大于后者,则红利或商誉给予新合伙人,并按规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减少原合伙人的资本。反之,则给予原合伙人,并按规定比例增加原合伙人的资本。对于退伙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入伙的处理相类似。
  3.合伙企业的是合伙企业的特殊会计实务,是公司会计所没有的。其清算的会计处理程序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析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清单。第二,收回债权,将各项非现金资产转换为现金。第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支付。第四,将上述二、三步骤中产生的清算损益,按合伙契约中规定的损益分配方法分配记入各合伙人的。第五,清偿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某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其应负担的份额,其他合伙人要负连带清偿责任。会计处理上应相应调整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第六,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即剩余现金按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余额进行分配。
(四)从上来看,合伙企业在编制目的、报表种类、编制时间、列示方法等方面也与其他组织形式企业有所有同
  为了反映合伙企业的和经营成果,合伙企业除了应编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外,为详细反映各合伙人出资、提款、所得合伙利润以及分担损失情况,还应编制“合伙人资本表”,说明合伙人权益及合伙人权益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它是为合伙人资本科目每年的变动作完整说明而编制的一项基本报表,也是连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桥梁。
  合伙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均为年报,一般不用编制月份报表。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会计报表列示方法基本相同,只是由于合伙人资本核算的特殊性,使得在这一方面的列示上有所不同。如在“资产负债表”上资本划分为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和各合伙人资本项目,应收合伙人借款和应付合伙人贷款项目,应分别在长期资产和中单独列示,以强调其特殊性或重要性。又如在现金流量表上,由于合伙人资本变动对合伙企业的会产生影响,因此在筹资活动现金流人项目中应包含合伙人以现金形式增加的投资,在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中应包含合伙人以现金形式减少的资本和提用账户中记录的合伙人提用现金。
  由于合伙企业自身和外在的原因,合伙企业在、会计管理和内部会计控制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在我国,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都是合伙人自己,因此合伙企业的所有权与不能够像大企业那样严格地分开。尤其在乡镇合伙企业,合伙人就是经营者,企业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经常发生相互占用的情况,他们认为企业的财产就是他们自己的,只要自己有需要就可以任意使用。例如有些合伙人将公司暂时闲置的办公桌椅搬回家使用,甚至还有一些合伙人将企业的仓库当成自己私人的车库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不胜枚举。这样一来就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相当的困难。
  2.与不规范。合伙企业的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而且上进心不强,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常常束手无策。会计岗位设置不按《会计法》的要求,以致不清,发生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据调查,当前合伙企业财会队伍知识更新滞后,核算方法及财务管理理念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非常淡薄。有的单位会计岗位职责不清,甚至出现出纳既管银行账,又管理债权债务的情况。
  3.简单。目前,合伙企业只重视会计的记账、算账和报账,而忽视和。从会计数据的来源上,对的控制不够严格,不合要求的发票、收据、甚至都可以人账;从资产的管理与核算上,集中表现为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账账不符,影响了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在对负债核算上,对于企业应付账款类人账时间随意性较大,导致月末对资产、负债的反映不符合真实性、的要求;在收入成本的核算上,有些合伙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需要,亏损的可以做成盈利、盈利的可以做成亏损,多计少算或少计多算现象普遍存在。
  4.损益分配混乱。目前,合伙企业分配比较混乱,他们根本不按合理的顺序分配损益,相当一部分合伙企业因为收益分配问题,而最终解散。
(二)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会计机构不健全。一方面,一些合伙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很小,往往不设置会计机构,将全部会计工作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另一方面,一些合伙企业虽然设置了会计机构,但会计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发挥会计管理作用。
  2.财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调查发现,除少数几家较成熟的大型合伙企业的财会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外,绝大部分合伙企业财会人员并非财会专业出身,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有不少合伙企业的财会人员上岗靠的是关系而非自己的专业水平,甚至有一部分人没有取得而非法上岗。他们对财会新规则知道很少,实际操作技术落后且更新速度慢。多数财会人员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他们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而且财经纪律自律性很差,任意变造、,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认识不够。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各个业务部门或人员,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种动态机制,是具有控制功能的各种方式、措施及程序的总称,它绝不等同于规章制度,也不等同于内部管理,更不是组织计划。要以有效为前提,其关键是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主体的经营者和员工。由于一些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对内控制度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企业认识不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作用,而造成企业的管理混乱。
  2.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在我国,大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会计不太熟悉也不太重视。他们只知道利润是最重要的,会妨碍他们的行为和决策。他们认为要想取得成功凭借自己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和冒险精神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制定麻烦的,因此干脆就不制定。上面提到的射阳县海河镇面粉厂就没有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合伙人为了使企业少交所得税,故意指使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和费用。这种现象在合伙企业中普遍存在。
  3.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形同虚设。有些合伙企业制定了完备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没有执行。这种情况更可怕。没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必将引起投资者、监管者的关注,相关各方会督促企业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监督执行。而有制度不执行却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容易酿成大祸。
(一)加强会计人员教育与监管
  财政部门应该对合伙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严格地审核。首先,对合伙企业会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企业聘用的会计人员必须达到一定学历而且要持有国家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对该企业进行一定的惩罚;其次,监管会计人员有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要取消其,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对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建立健全会计管理控制制度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管理者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意识淡薄,许多会计管理制度都形同虚设或者根本就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是贯彻执行,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会计工作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讲应当建立以下几种制度:
  (1)建立健全的。简单而言就是内部稽核人员对会计业务和会计资料所进行的复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通过稽核对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地加以纠正、制止,内部稽核制度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的。对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和制约,凡是涉及企业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要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处理,以起到制约的作用;另外对于企业的各项支出也采取牵制制度,在审批程序中规定财务上的每一笔支出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对合伙企业不合理的支出进行控制。
  (3)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合伙企业可以在日常的工作中通过对财务分析制度的建立,明确的内容及方法,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各项和的完成情况,并根据这些情况及时地对以后各项工作进行预测,不断地改进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使企业的财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1]尹舒,马良著.舍伙企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荆新,尹舒.关于舍伙企业的会计问题.会计研究,1999(3)
[3]王俊秋.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会计处理[J].上海会计,2001.
[4]郭文如.乡村合伙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
[5]马云波.合伙企业商誉的会计核算[J].会计之友,2004.
[6]蒋燕玲.合伙企业会计的特点.
[7]吴加红.浅议合伙企业会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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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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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晟投资”)共同投资设立台州兴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兴滨投资”或“合伙企业”)。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0万元,远晟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万元,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本次交易属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即可实施。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号办公楼1303室  3、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金越青  5、成立日期:日  6、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7、控股股东: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远晟投资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远晟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远晟投资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1、名称:台州兴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远晟投资为普通合伙人,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3、基金规模:300,010,000.00元。  ■  4、缴付期限: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有限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时间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其认缴出资额一次性缴付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监督账户。有限合伙人应于本有限合伙成立之日(含)起5年内,分期实缴认缴出资额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监督账户。  5、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7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成立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合伙企业存续期限。  6、投资方向:对优质非上市企业标的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准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具体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合伙协议约定逐一审批。  7、投资管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与项目/公司投资相关的事务、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以及被投资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均需投委会做出批准的决议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2名委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委派一名、普通合伙人委派一名。投委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投委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8、管理费:以合伙企业项下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余额(若合伙企业项下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余额发生变化的,则分段计算管理费)为基数收取管理费,费率为0.015%/年且不超过100万/年。  9、利润分配: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项目投资而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自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首次出资之日起,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1日和有限合伙人持有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最后一日(以合伙协议及有限合伙人与第三方就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进行分配和支付,且该等投资收益均不得用于项目再投资。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i个被投资项目/公司有项目到期投资收益及本金发生清算退出或者项目减资情形时,应优先对有限合伙人分配。  10、会计核算方式: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为自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至当年之12月31日止。合伙企业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应于本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当年1月1日起至合伙企业清算期之前一日止。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期限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普通合伙人应于合伙企业成立后每一年度结束之后制作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四、本次投资的目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专业投资团队合作,借助专业投资团队的专业能力做强公司的投资业务,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投资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参与设立台州兴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公司加大对外投资力度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设立台州兴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风险投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属于风险投资,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及审批程序  2、公司董事会、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风险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实施风险投资,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说明  (一)本次进行风险投资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台州兴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认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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