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名念佛治愈重病患者者,在2014年由于不能从事生产劳动故审请了低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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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与政策》真题答案正确率95%以上.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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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与政策》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关于社会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社会政策是价值中立的
  B.社会政策是政府为实现社会目标而采取的社会行动的总和
  C.公共政策是社会政策的重要领域之一
  D.社会政策由经济政策、环境政策等各种具体的政策组成
  2、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  )。
  A.社会捐赠资金
  B.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C.福利彩票公益金
  D.企业缴纳的就业保障金
  3、某县民政局在低保审批工作中.发现某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本县低保标准,因此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民政局在决定作出后,应当(  ),并说明理由。
  A.书面通知申请人
  B.当面口头告知申请人
  C.通过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D.通过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4、甲、乙两乡同属丙县管辖,甲乡因大力推广农业科技,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2万元;乙乡由于地处偏僻,经济落后,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仅为3000元。甲乡村民老陈和乙乡村民老刘,因家庭贫困分别向所在乡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两人适用的低保标准应当(  )。
  A.是由甲乙两乡人民政府分别确定的各乡标淮
  B.是由丙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县统一标准
  C.不低于丙县最低工资水平
  D.不低于丙县平均生活水平
  5、老李一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今年老李一家的总收入比去年增加了200元,但人均年纯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变的情况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程序为老李一家办理(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A.补发
  B.增发
  C.停发
  D.减发
  6、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  )。
  A.最低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年调整一次
  B.最低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C.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年调整一次
  D.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7、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下列关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医疗救助对象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B.医疗救助服务内容包括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C.要获得医疗救助.申请人需向居住地县级人民医院提出申请
  D.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并签署审批意见
  8、老洪一家居住在甲市乙街道一间20平方米的一居室,家庭户籍所在地为丙市丁街道。户主老洪日前遭遇车祸瘫痪在床,需聘请专人照顾。老洪与其子小洪商议,欲申请廉租住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申请廉租住房的书面申请应当(  )提出。
  A.由小洪向甲市乙街道办事处
  B.由小洪向丙市丁街道办事处
  C.由老洪向甲市乙街道办事处
  D.由老洪向丙市丁街道办事处
  9、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  )平方米以内。
  10、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公民就国家赔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  )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A.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上级机关
  C.申请人户籍
  D.申请人居住
11、甲、乙、丙、丁四人在某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甲隐瞒了自己在该市还有一个哥哥;乙因与父母争吵离家出走,其父母来到救助管理站寻找;丙在救助期满当天突患阑尾炎,需入院治疗;丁觉得在救助管理站受约束,私自离开。以上四人中,救助管理站应当继续实施救助的是(  )。
  12、根据《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程序,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  )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13、某地连遭雷暴雨灾害,部分村民房屋受损。根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下列家庭中,不属于政府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是(  )。
  A.老王一家,部分房屋倒塌
  B.老赵一家.房屋进水家电严重受损
  C.老林一家,房屋全部倒塌
  D.老方一家。房屋损坏严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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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页233页161页189页230页190页256页539页204页237页金寨县花石乡 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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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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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金寨县花石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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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金寨县花石乡城乡低保工作手册
【字体:】
一、农村低保
1、省政府令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存款、房屋、机动车辆、股票、有价证券和其他合法财产。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
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公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示调查核实结果。
经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不如实登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信息,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对公示的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真实信息。经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将调查核实结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撤销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的下月起,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以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应当与公安、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领域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查、审批的;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非法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实施办法
金民低保〔2016〕8号
关于印发《金寨县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民政局
金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分类施保、统筹兼顾;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保障范围
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1、经乡镇人民政府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
2、家庭中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最近6个月内新购置价值超过城乡低保月标准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我县城乡低保月标准12倍的;
5、非拆迁原因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城乡低保之前1年内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较大装修的(不含农村危房改造);
6、拥有我县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外地(一年以上未回家的),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7、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
8、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就业或培训均予拒绝的;
9、不愿配合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10、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1、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
12、各类服刑期内人员;
13、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非涉艾孤儿;
1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16、非智力和肢体残疾原因,家庭环境卫生极差的。
三、保障标准
1、根据《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攻坚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201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县政府规定标准执行,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2、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差水平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暂按A、B、C三类标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按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对A类予以全额补助,B类、C类实行差额补助。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计算
(一)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1、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2、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廉租住房补贴;
(9)丧葬费;
(10)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补贴;
(13)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4)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15)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5、其他财产。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低保申请对象申请之前6个月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根据其此前城市1个月、农村3个月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家庭收入,并与初次申请时的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1、个人申报。由低保申请家庭户主或其委托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接受低保经办人员的询问。
2、入户调查。由低保经办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3、邻里走访。低保经办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申请人家庭有关证明材料。
5、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证券、税务、工商、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待省、市级核对平台建成后,具体核对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
6、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全面了解其真实生活状况。
7、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五)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1、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比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公(工)伤鉴定机构鉴定,并持有残疾证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6、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7、种植业、养殖业、捕渔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8、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
9、对实现就业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核算时,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10、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按下列方法计算:
(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我县城乡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2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1、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县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六)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2、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
3、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
4、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五、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三)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四)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五)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由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乡镇或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八)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享受低保的条件、低保标准的确定、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和投票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现场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及投票结果照片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
(九)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十一)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县民政局在审批之前,将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将全部入户调查。相关的抽(调)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将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保障对象的管理
(一)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A类: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或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B类: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
C类: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或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二)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一、二类残疾证的人员。
(三)重病患者指,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艾滋病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四)对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6个月内视为家庭抚养人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重新认定享受城乡低保;享受低保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每月审核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迁移手续的,不予保障。
(五)县民政局将根据城乡低保家庭保障类别分类实施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1、A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2、B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3、取消节日补贴。
(六)建立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授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委托书、低保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记录、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表、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城乡低保对象花名册,城乡低保对象新增、退保花名册,低保金调增、调减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条件具备的乡镇应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保存城乡低保人员花名册、动态管理花名册、民主评议原始会议记录、公示底稿及公示情景照片、公益性劳动记录等。
(七)建立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制度。县、乡(镇)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使用统一的低保软件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信息数据,实现城乡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八)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不超过3天。
七、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城市低保资金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管理、筹集、发放。
(二)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局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要将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三)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年初编制预算方案,安排县级配套资金。县民政局按月根据审批的享受人数和补助金额提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农村财政管理局“惠民直达工程资金”专户,农村财政管理局通过“惠民直达工程平台”,将发放指标下达到乡镇财政所。
(四)乡镇财政所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农户卡中。
八、监督与罚则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县民政局低保咨询电话:7062385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县民政局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将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城乡低保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1、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2)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城乡低保申请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
(3)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
(4)收受城乡低保申请人员的财物;
(5)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城乡低保金。
2、城乡低保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的,由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骗取城乡低保金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追回已骗取的低保金,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城乡低保申请。
对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直至扣完。
3、对虚报、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救助申请家庭对审核、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动态管理通知
金政办秘〔号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社会兜底脱贫
及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日颁布)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2016年度社会兜底脱贫及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凡持有我县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确定为兜底脱贫的贫困户,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低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标准
我县2016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15年的1800元/人年提高到2700元/人年,2017年实现脱贫线与低保线“两线合一”。实行分类施保,将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月补标准为225元/人,B类月补差标准为150元/人,C类月补差标准为120元/人,新标准从审批之日起执行。同时,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分别增发30%和20%的保障金。
三、实施步骤
2016年度社会兜底脱贫及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从8月份实施,至10月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8月1日-8月10日)。各乡镇分别召开宣传动员大会,组织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学习低保相关政策文件和省市县关于社会兜底脱贫工作实施意见,全面掌握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增强做好社会兜底脱贫及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利用多种形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做到低保政策深入人心,户户知晓。
(二)组织实施(8月11日-9月10日)。各乡镇要按照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金民低保[2016]8号)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三)资料上报(9月11日-9月20日)。各乡镇、村(社区)要将前期工作汇总,形成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
(四)审核审批(9月21日-9月30日)。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各乡镇报来的拟享受低保对象进行核查,集中审批,凡符合享受低保的对象,通过惠民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
(五)总结完善(10月1日-10月10日)。各乡镇要将社会兜底脱贫及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完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社会兜底脱贫及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十大重要举措之一,涉及到每一个兜底贫困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脱贫攻坚的大局,在2015年农村低保享受对象的基础上,重新评定,清理整治,缩面提标。各乡镇必须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社会兜底脱贫及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领导,严明责任,坚持标准,规范操作,严把“五关”:即政策执行关、入户调查关、听证评议关、公开公示关、审核审批关。
(二)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各乡镇要集中精力,组织力量,落实任务,压实责任,精准兜底,精准施保,确保社会兜底脱贫及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按期完成。乡镇、村(社区)应分别建立保障对象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图片齐全,一户一档,分类存放。上报材料如下:(1)汇总花名册、继续享受花名册和新增花名册、取消花名册、动态管理表、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2)申请对象的审批表、入户调查表、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建卡贫困户登记手册复印件、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学生证明等相关材料。(3)EXCEL格式的拟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家庭成员名单。同时为加快推进低保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各乡镇要将所有低保对象通过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平台系统进行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实行网上审批。(4)《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按批准之日起开始发放,按时年检。
(三)严明纪律,强化督查。各乡镇、村(社区)在社会兜底脱贫及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县纪委《关于严肃追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违纪工作人员责任的通知》(金纪〔2014〕55号)要求,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严禁将低保指标分配到村到组,严禁拆户分户,严禁一人打伞多人乘凉,严禁村民组平均分配,严禁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在工作中,凡发现违背低保政策、违规办理低保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实追究领导责任和具体经办人员责任。县民政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适时开展督查检查,将督查检查结果通报全县,并列入民政民生工程年度考评重要依据之一。县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各乡镇也要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举报信访案件,乡镇纪检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指导,杜绝违纪违规案件发生,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全面公开,接受监督。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审批后的农村低保对象,以乡镇为单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民生信息平台、村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金寨县城乡低保救助流程图
一、申请人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民政业务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所含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议、审核和公示
三、县民政局审批
5、提供资料
低保申请人提供资料
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字[号)规定:
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6、调查询问表
低保入户调查询问内容表
年 &&月 &&日
户主、配偶
就业、身体、
赡养扶抚人
几个儿子,女儿;几个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询问记录:子、媳、女儿、女婿、孙、外孙就业、身体、收入、家庭住房及
资产情况综述
注:1、就业:询问在何地、干何工作;
2、身体状况:患何病,有无手术,手术几年了,残疾(等级)、患病(何病);
3、收入状况:月收入。
被调查人签名: &&&&&与户主关系: &&&&&调查人签字:
7、听证评议指南
①公告(范文)
公 &&&&&&&告
根据《金寨县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年建设的通知》(金民低保[2015]38号)要求,2015年开始,实行低保听证评议制度。
金寨县×××乡(镇)×××村低保听证评议会,于××年××月××日在×××召开。
凡本辖区低保申请人和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户主,务必于××年××月××日上午××时到场对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和申请低保理由进行现场陈述,接受评议小组听证评议。
凡低保申请人和已享受低保家庭,除行走不便的重大疾病患者和重度精神分裂症、听力、视力、语言等困难重度残疾人经村两委书面证明可委托包片干部现场介绍外,其他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必须有一名成员到场进行陈述,凡不到场陈述的,一律视作自动放弃处理,一切后果自负。
热心关注低保工作的本村有民事能力的居民可参与旁听,因会场场地有限,旁听人员暂定×××人,最终人员确定按旁听人到场时间先后排序而定。
特此公告。
金寨县××乡(镇)××村委员会
××年×月×日
②参会人员及要求
听证评议会参会人员及要求
一、陈述人员
已享受低保和申请低保的陈述人。
二、听证评议组人员
1、评议组成员不少于15人,由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党员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和党员经推行产生,须占评议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各村民小组不得少于一人。乡镇干部2人(乡镇党政班子成员、乡镇包村干部各一人),村两委成员2人(村支委成员1人,村委会成员1人)。
2、评议组成员必须具备应有的文化、公德、文明素质。
三、旁听人员
热心关注低保工作的本村有民事能力的居民可参与旁听,因会场场地有限,旁听人员暂定 &人,最终人员确定按旁听人到场时间先后排序而定。
③会场布置
听证评议会会场布置
1、会标:××乡(镇)××村(居)低保听证评议会;
2、席卡:监督席、听证席、陈述席;
3、主席台就坐乡镇、村(居)两委工作人员,驻村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果有);
4、设陈述台供陈述人进行陈述;
5、会场座位安排如下两种:
④会议议程
听证评议会议程
1、主持人说明会议主旨,提出会议要求和注意事项。
2、宣传讲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3、陈述人员对家庭收入情况和要求享受低保理由进行陈述。对陈述人叙述不清楚、有疑问的地方,听证评议组成员要进行提问。对与事实不符合、低保政策相违背的,要进行针对性的点评,并做好文字记录。
4、现场评议投票(讲解投票办法,强调投票评议注意的有关事项,正确引导,防止废票及极端现象出现)。
5、现场记票统计,公布投票结果。依据得票多少确定低保初选对象公示名单。对听证评议结果争议较大的,或人为因素干扰,导致评议结果与事实情况明显不符的,乡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确定,必要时可以对有争议的评议对象进行再次听证评议。
6、收集整理听证评议会议的相关材料资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⑤申请人陈述词(范文)
低保申请人陈述词
一、家庭基本情况
我叫×××,是低保申请人(如不是申请人,需说明其符合陈述人要求的具体身份),家住××村(社区)××组(小区),今年××岁,有×个子女。(介绍分家另过的子女年龄、职业和收入情况)。现在家中共同生活的有×口人,分别是:(介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姓名、年龄、身体状况、职业、收入等情况)。
二、申请原因
现在因为(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具体原因)。特请求政府给予低保。
低保听证评议表决票
投票时间: &年 &月 &日
低保家庭分类投票说明:
一、按申请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大小顺序分别勾选一类、二类、三类或不同意。只能勾选其中一项,多选对该户评价作为废票处理。
二、在家庭困难程度相当的情况下,以下家庭优先进入较高档案:
1、“三无人员”家庭、单独立户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因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单亲且子女教育负担重的家庭。
3、天灾人祸、年老体弱、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三、相关名词解释:
1、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
2、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一、二类残疾证的人员。
3、重大疾病患者:经二级甲级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艾滋病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⑦结果公示(样本)
××乡(镇)××村
××年农村低保听证评议结果公示
(低保初选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在××村会议室,主持对××村共××个申请农村低保户举行了听证评议。现将评议通过的××村拟享受农村低保初选对象户公示如下:
户主姓名 &住址 &家庭人口 &享受低保主要原因
………… &…… &………… &……………………
………… &…… &………… &……………………
共计×户×人。
上述公示,广泛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书面投至镇村两级举报箱或与××乡(镇)民政办联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公示期为7天。
举报箱位置:××××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乡(镇)××村
××年拟享受农村低保户审核结果公示
(上报待批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于××年××月份,对××村经一榜公示无异议的××个拟享受农村低保户家庭收入等主要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审核上报待批户公示如下:
户主姓名 &住址 &低保人数 &月补差金额
………… &…… &………… &……………
………… &…… &………… &……………
共计×户×人,年补助总金额×元。
上述公示,广泛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书面投至乡(镇)举报箱(或办公室)或直接向县民政局举报,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公示期为7天。
举报箱位置:××××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乡(镇)××村
××年农村低保户审批结果公示
(已通过审批对象)
金寨县民政局于××年××月份,对××乡(镇)审核上报的,经第二榜公示无异议的××村××户农村低保户已通过审批确认,现公示如下:
户主姓名 &住址 &低保人数 &月补差金额
………… &…… &………… &……………
………… &…… &………… &……………
共计×户×人,年补助总金额×元。
上述公示,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直接向县民政局举报,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箱位置:××××
联系电话:7062385(县民政局)
电子邮箱:×××××
××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备注:县局审批后,享受低保人员名册返还乡镇,并委托乡镇代为长期公示。
8、档案管理
低保档案资料管理
1、乡镇上报县局存档的有两类:第一类,《城乡低保统计汇总表》、《城市低保对象花名册》、《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城乡低保新增户花名册》、《城乡低保退出户花名册》、《城乡低保继续户花名册》,以上资料均需报纸质资料(盖章)和电子文档。第二类,《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签字盖章),《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抽查数不少于低保总户数的10%),上报纸质资料。
2、乡镇上报县局审批的有:《动态管理审批表》(老低保户年度复核使用),《城乡低保户档案》(新增低保户使用,由县局统一印制下发)。审批后档案由乡镇保存管理。
3、村(居)委会存档资料有:城乡低保人员花名册、动态管理花名册、听证评议原始会议纪录、公示底档及公示情景照片。
4、县局审批时,查验低保听证评议会议纪录、公示资料。各乡镇通过网络上传或U盘拷贝提供民主评议会场照片3张(包含会标、参会人员的会场全景照片一张,主席台就座的参会人员照片一张,申请低保户进行陈述的情景照片一张),一榜、二榜公示到村(居)务公开栏的情景照片各一张。不能提供上述数码照片的,视作未进行听证评议和公示,不予以审批。
5、统一使用县局印制下发的低保档案资料。从县局民政工作交流群下载相关的电子文档进行录入和打印时,严禁添加、减少表格项目内容,更改表格样式,做到低保档案资料统一规范。
二、特困救助
1、暂行办法
金政办〔2015〕2号
&&&&&&&&&&&&&&&&&&&&&&&&&&&&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试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
金寨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分类救助;
(二)公开透明,方便快捷;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强化责任,公平公正。
第三条&&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对象为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及其他赔偿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仍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列本县户籍家庭,具体包括:
(一)重病致贫家庭。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包括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艾滋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和重症精神病)的A类和B类低保家庭;
(二)重残致贫家庭。家庭成员患有重度残疾(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人员)的A类低保家庭;
(三)突发事件致贫家庭。遭遇临时性、意外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家庭;
(四)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五条&&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标准:重病致贫和突发事件致贫家庭每户每年救助3000元;重残致贫家庭每户每年救助600元,其中一户多残家庭每户每年救助1000元。
第六条&&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审核、县民政局(残联)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特困群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低保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重病救助的另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出具的加盖有效公章的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新农合、居民医保报销结算单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经办机构公章;
3、申请重残救助的另需提供一、二级残疾证原件;
4、申请突发事件救助的需提供突发事件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救助条件且无能力申请的家庭,村(居)委会应代为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二)审核。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特困群众救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审核。
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在救助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将《特困群众救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县民政局、县残联审批(申请重病、突发事件及其他原因救助的由县民政局审批,申请重残救助的由县残联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县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县、乡、村应分别建立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档案实行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
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一申报,一季度一审批。
第七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来源包括县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残疾人保障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年筹集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第八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县民政局、残联于审批当月一次性打卡发放全年救助金,属农业户口的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非农业户口的通过金融系统打卡发放到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户每年同一情形只救助一次。
第十一条&&县民政局、残联、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村(居)委会应当公开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救助对象受理情况,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有关部门和乡镇(园区)、村(居)要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核查实行“谁入户、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村(居)委会对救助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县监察、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对象的抽查核查,发现政府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错救、漏救、人情救、关系救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梅、响水库管理处,响蓄公司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日印发
特困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图
三、临时救助
1、实施意见
金民低保〔2015〕46号
关于印发《金寨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寨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民政局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针对低收入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善制度,突出救急。
(二)保障基本,分类施救。
(三)简化程序,快捷便民。
(四)强化监督,公开透明。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一)凡具有我县城乡常住户口,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以及乡镇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
(二)外来人员在我县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二)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三)突发灾害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四)其他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在此临时救助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次性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为四档,分别为每户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重复救助;特殊情况经县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由上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渠道共同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六、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申请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要利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三)公示和审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要全面审查,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县财政局。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四)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共享机制。县民政局将按户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统一保存。
七、临时救助形式
实行现金救助的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局将在收到县民政局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实行实物和服务救助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快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八、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乡镇政府应于每季度末,将该季度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和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县民政局将悉数追回,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
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图
四、纪律追究
金纪〔2014〕55号
关于严肃追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违纪
工作人员责任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保障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越来越高,保障范围越来越大,但低保工作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个别负责低保工作的人员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政策规定,致使个别地方出现“关系保”、“人情保”、“搭车保”等错保、漏保问题,损害了党委、政府公信力,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肃纪律,保证低保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社区(村)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低保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严禁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要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严禁以各种理由采取指标控制、排队审批等错误做法致使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不能及时得到保障,要坚持“应退尽退”的原则,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严禁纳入保障范围,对已保对象中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办理退保。
二、在低保审核审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擅自受理、对应一次性告知事项未一次性告知的;
(二)对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而未按规定开展核对,或伪造、篡改核对结果的;
(三)对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而未按规定进行核实的,或应进行民主评议而不按规定进行评议的,或在调查及评议过程中不认真负责,造成数据失真,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出具虚假证明、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的;
(四)对符合审核上报条件而未按规定审核上报的,或对不符合上报条件而擅自审核上报的;
(五)对符合保障条件而未按规定给予保障的,或对不符合保障条件而擅自给予保障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低保动态复核,导致低保动态管理不能有效落实的;
(八)对符合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条件而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或对不符合增发、减发、停发条件而擅自办理的;
(九)违规扣留低保对象低保证、低保金发放存折(卡)的;
(十)未履行保密义务,违法违规泄露低保申请对象及其家庭信息,造成后果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发放低保金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十二)未按规定管理低保档案,造成低保档案遗失、损毁的;
(十三)未按规定接待、调查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上访、举报的;
(十四)在低保办理工作中索要、收受他人贿赂的;
(十五)绚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规办理“人情保”、“关系保”的;
(十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骗取低保金或擅自挤占、截留、挪用、私分、拖欠低保对象低保金的;
(十七)国家公职人员和社区(村)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其家庭成员、亲属、朋友等办理低保施加影响、干扰正常低保工作的;采取上述行为帮助亲属谋取低保金的;低保经办及相关人员未按《安徽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民社救字〔2013〕54号)进行备案的;
(十八)其他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
三、过错责任追究一般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扣分、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民政系统要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违反规定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五、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低保工作中违纪违规案件列为查处重点,对县民政局移送的违反低保政策案件和直接受理的低保方面的信访案件,将加大查处力度。
六、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金寨县纪委 &&&&金寨县监察局 &&&&金寨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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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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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主办&&中共金寨县委宣传部承办&&Email:&&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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