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准驾证开营运车辆 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赔吗?

准驾证按时检 持无效证运营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_保险消费_理财规划_财经纵横_新浪网
不支持Flash
准驾证按时检 持无效证运营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今报讯 从业司机准驾证“歇业”,不办理报停手续,回来再干宁交245元钱“回炉”。2006年换发准驾证结束后,沈阳仍有很多“歇业”准驾证未更换。
  准驾证得按时检
  《沈阳市客运车辆准驾证》是具有驾驶证的司机从事客运车辆经营的一个“资格证”。
  沈阳市2006年度换发《沈阳市客运车辆准驾证》副证的工作已经结束。工作人员说:“没来换证的都是暂时不干这行的从业司机,需交每月50元的税费,准驾证‘歇业’一直没办报停手续,便拖欠税款。”
  闲置时间越长,欠费越多,甚至超过新领一个准驾证的价钱。持“歇业”准驾证的司机重操旧业,宁可放弃原证提出废业申请,再交245元到沈阳市交通技校培训中心报名,重新“回炉”花一周时间考取新的准驾证。
  出了事故没保障
  据市运管处从业人员管理处樊科长介绍,像这种由于自身因素不来换证的司机每年都有,今年由于司机税费问题未确定,没收取50元税费,但暂时不从业的司机仍应办报停手续。
  被视为无效证的一律不予换证,这些无效证包括2005年未换证、证件状态是废业或转籍、被强制缴销等情况的。像2005年未换证的司机,可以拿准驾证的正副证来注销,之后便可以重新办理新的准驾证了。
  按规定,准驾证需要一季度一审,正证3年一换,副证一年一换,车辆若持未审准驾证上路,将会受到处罚,若出事故,保险公司不给赔偿。记者侯佳音
【】【】【】【
【】【】【】
不支持Flash
保险消费_理财规划栏目
机构相关文章
沈阳网-沈阳今报其他文章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     拥有驾驶证是能够开货车的唯一资格;
而是否拥有货运资格证书是另外下营运资格,其不影响驾驶货车的资格。
故只要你拥有了相应的驾驶证和行使正,如果出了事故的话,保险公司的应该赔偿的。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这肯定是不行的。一般来说你如果是给自己家拉货,可以不给车办营运证,但是资格证是必须要办的。
不是。要看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没有营运证是违反交通法规,应收行政处罚,与交通事故的成因是两回事。
驾驶员要有驾驶证(C1以上级别)营运资格证;车辆要办理行驶证、附加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保险等,小货(1T)一年的费用大约在元左右
可以去交通部门年检的
现在的小型货车不给办理营运证了,有谁知道还可以上路拉货吗?不可以。你应该找有资质的货车付钱运货。交管部门会不会查啊?交管不查,交通部...
答: 去英国旅游买哪种保险比较合适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我开出租车没有从业资格证,出事故了保险公司给理赔吗? -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您好,请[]
免费找律师:
综合导航:
专业知识:
精品栏目:
便捷服务:
今日律师风向标:
我开出租车没有从业资格证,出事故了保险公司给理赔吗?
我开出租车没有从业资格证,出事故了保险公司给理赔吗?
wl7231srmv
律师回复区
可以赔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如果约定无从业资格证免责的话保险公司就不赔了。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1884人
今日回复问题:12861个
相关法律咨询
标签:从业资格证
标签:从业资格证单位
标签:从业资格证自己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3927人
共帮助过3662人
共帮助过4565人
共帮助过4890人
共帮助过3748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驾驶无证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车辆使用,特别是在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力度比较低的地方,为了生产需要,也为了贪图一时方便,违规使用屡见不鲜,驾驶者往往没有经过任何培训,随意驾驶各种车型,车辆也多数无牌无证,像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案情较长,文章最后案情简读。)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原告李本翠、葛静、葛良瑞诉称,日,原告丈夫葛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导致葛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已经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葛某生前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单,每单10万元。原告法定继承人于日前往被告处交付索赔申请材料,被告于日作出拒赔通知,拒赔理由为死者死亡时驾驶的摩托车为无有效行驶证。原告不服,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并承担迟付保险赔偿款的利息(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人寿北京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于日承保了投保人北京德基普闻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基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投保人支付了保费,其中含有葛某本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客户,限额为20万元,投保人德基公司在投保时我公司向其告知了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以及免责的部分,我公司的团体意外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在责任免除的第七条第四款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免赔事项,第二十八条释义中解释了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原告的情况属于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了葛某驾驶的车辆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符合我公司免赔条款中的内容,因此我公司认定原告此次索赔不属于保险范围,我们不赔偿原告的保险金。
经审理查明,日,德基公司为包括葛某在内的被保险人在被告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包括主险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险意外医疗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间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投保人德基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确认:“1、本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已附投保险种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并且投保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的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本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保险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3、本人同意将本声明作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日15时50分,葛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挂号车相撞,致葛某当场死亡,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葛某驾驶的车辆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上道行使的车辆未在公安机关登记,驾驶车辆行驶至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
原告法定继承人于日向被告申请索赔,被告于日向葛某家属出具了拒赔/拒付通知书,认为被保险人葛某此次索赔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而拒绝赔付。
本案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被告的免责条款是否对葛某有效,葛某的此次事故是否属于被告公司的理赔范围。原告认为葛某虽然驾驶了未经年审的车辆,但导致事故发生与车辆没有及时年审没有关联性,根据保险法和相关的法律解释,被告公司的拒赔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申请索赔的理由是人身意外伤害,被告并未告知拒赔条条款。被告认为葛某驾驶上道行驶的车辆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情形,该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只需要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在投保单中以申明知晓了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加盖了公章,无须向被保险人尽说明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保险人、德基公司作为投保人签订的团体人身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原告、德基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葛某驾驶上道的机动车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属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情形,由于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故被告公司的保险责任免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向葛某履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而致被告的免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为被告公司和德基公司,被告已经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德基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且被保险人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向团体投保人理解保险合同的情况,保险人可仅向团体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的保险责任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泰恒更保王律师案情简读:日,原告丈夫所在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员工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日,原告丈夫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货车碰撞当场死亡。日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丈夫驾驶无牌无证为由拒赔。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丈夫所在公司为投保人,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业务,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针对于免责条款已经对投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并且投保人加盖了公章,故判决,驳回原告申请。
友情提示,各位看官老爷,如果有任何保险、法律的相关问题,或者想了解那种类型案例,都可以再下来评论留言,谢谢。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