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重疾险比较理赔重疾险的时候知道自己以前是高血压,脂肪肝患者能得到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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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提交成功【理赔经验】保险骗人&保险理赔难的内幕,答案都在这里。
伴随着保险业发展,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购买保险抵御风险,但另一方面,理赔问题也日渐显露,理赔难是保险业一直以来的顽疾,更是阻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理赔难?笔者就跟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5年,李先生多次接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业务员很执着,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打一次,李先生觉得沟通多次,不好意思拒绝,也觉得保险应该有用,就买了一份,但是对于自己买的什么产品,不是很清晰,只知道每年能领一些钱,还有一些保障。
三年后(2008年),李先生因冠心病住进了医院,需要做心脏支架手术,突然间想起了自己原来买了一份保险,赶忙拿出保单,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得到的结果让李先生傻了眼,自己当时买的是每年领钱的理财型年金保险,对于疾病是不予理赔的。
这就是市场中很常见的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让人痛心不已,拒赔结果对于任何一位持有保单的客户无疑都是晴天霹雳,“保险骗人”也就是这样一步一步传开,一直发展到今天的。
在笔者看来,理赔难问题的核心原因,归根结底在于业务人员的不专业,如果业务人员的专业度整体提升一个层次,理赔问题绝对会有大幅度的改善,以下是笔者根据多年经验,总结的理赔难的原因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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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1:单纯推销产品,不梳理、分析客户需求。
这是最常见的现象,如同上面的案例,李先生没有得到理赔,完全是因为买错了保险,而不是保险本身的问题(含轻症保障的重疾险大部分是含有支架手术理赔的),就如同晚上想吃米饭,却发现昨天买的是电视,而不是电饭煲。
李先生的问题在于在购买的时候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去详细了解,或者当做投资理财去增值,没有为自己做一份健康的保障计划。
其实这个问题也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承担,因为业务员的工作就是推销公司的一款或两款主打产品,没有更多的产品线去支持他们去给客户做全面的规划。
这就体现出像笔者这样的保险经纪人的价值,经纪人是以客户的角度,去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产品,因此没有保险产品的局限性,A公司的产品不适合客户,完全可以给客户推荐B公司的产品,市场中百余家保险公司,总有一款是可以满足客户的,这也可以真正做到客观、中立。
全面的保障需求分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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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2:保单设计不全面。
从整体保障规划来看,包括人寿保障、健康保障、意外保障三大类,从大方面看,仅仅买了意外险,客户罹患重病肯定不能赔付,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更显示专业度的地方在于每一大类都会有保障细分,就拿健康类保障举例:
健康类常见的保障分为疾病类和医疗类(失能与护理还未发展成熟),这两个险种是完全解决不同问题的。
举例:王先生患肺炎住院1周,但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是不足的,因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属于严重疾病(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如果想要保障更全面就一定搭配医疗险,来低于小病的风险,也可以弥补社保的不足(笔者一般建议搭配含自费项目报销的医疗险)
从更细化的层面来看,重疾险与重疾险之间也是有差异的,以冠心病为例,最常见的两种治疗方式是支架和搭桥,支架属于重疾险中的轻症,搭桥属于重症,因此要购买含轻症赔付的重疾险,但同样有轻症保障,对于支架手术有的产品就不予赔付,因此做全面保障规划的基础是专业度,更是对产品的了解,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才对客户负责。
保障设计全面性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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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3:带病投保/恶意隐瞒
保险是一个逆选择很严重的产品,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希望健康的人购买,而健康的人大多不会着急考虑买保险,而身有疾病或者有略有不适会很主动考虑保险,但保险公司不希望这类人群购买。
带病是否可以投保?
答案是:完全可以,但是需要如实告知!
首先需要了解: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属于“询问告知”,就是说:投保单上列明问你的问题,你才需要回答,没有问你的,原则上可以不告知,但是列明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否则有拒赔的风险!
理赔难其实并不都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也有客户自身的一些责任,更多的是不负责任的业务人员的误导。
就算是体重问题,如果自己的体重超出正常值太多,比如170cm,300斤,就要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16条来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承保了,客户踏实,保险公司紧张;不如实告知,购买成功,保险公司踏实,客户紧张,而且到最后很有可能拒绝赔偿,就这么简单。
保险公司对于带病投保的处理办法:
1、正常承保:这种情况非常幸运,将来如果出险,保险公司没有拒赔的理由。
2、加费承保:身体不健康,就需要交稍微高一些的保费,这种情况也是幸运的,因为如果将来出险,保险公司依然没有拒赔的理由。
3、责任免除:就是把告知部分的疾病排除在外,其他情况可以理赔。举例:客户患有甲状腺结节治愈,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成功承保,但甲状腺类疾病会作为责任免除,将来发生这方面的疾病,不予理赔。
4、延期承保:情况不算严重,但疾病刚刚痊愈或者痊愈时间不长,可能需要客户过一段时间(如半年、一年)再来投保,看当时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承保。
5、拒绝承保:这种情况是最坏的,买不了保险了。
建议:投保单中的如实告知栏询问的,一定如实告知,避免将来拒赔的风险,哪怕买不了,因为隐瞒病情成功投保,将来赔不了,损失更大。
注:特别提醒避免社保卡滥用(现在一线城市管理已经很严格了,不会出现此类问题):
举例:如果王先生把自己的社保卡那去给父亲治疗疾病,并开了一些治疗高血压的药品,这样就会在医院系统中留下王先生高血压的病情材料,因为高血压是如实告知的项目,而且会对是否承保有很大的影响,如果理赔时发现曾经治疗过高血压(即使不是自己,但也说不清楚了)就会有纠纷,甚至拒保,因为没有如实告知。
带病投保专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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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4:保单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
1、观察期内无法全额理赔:
观察期是保险公司防止带病投保所设置的延迟生效条款,举例:
这个案例的重大疾病产品观察期是90天,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退保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但因为意外因素引发的,即使在90天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也要赔付,因为保险公司防止的是带病投保,意外是无法预期的,所以不会有隐瞒的情况发生,因此观察期内是得不到全额理赔的。
2、18岁前的理赔限制:
保监会对于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着投保的限制,最近一次的额度提升,是在2015年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在监管规定下,如果给刚出生的孩子(10岁以下)购买含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会限制在20万,因为超过20万也会因为保监会的额度限制,不予理赔。
因此保险公司在这一限制下,对保单的条款做了相应调整,举例如下:
以这款产品为例,18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只退还保费的1.5倍(一般保险公司都是有息或无息退还保费),即使给孩子购买5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也是可以的,因为这个条款对于18岁前的未成年人有着身故理赔限制,提前了解,避免事后纠纷是很重要的。
3、保单已经失效的几个原因:
(1)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
在长期险合同中会有,一般为60天,比如6月14日应该是每年的缴费日期,如果资金有压力或者短期内不想缴费,可以不交费,保单继续有效,到8月12日前缴费,保单都可以正常延续,如果在缓缴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过了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那么发生风险是得不到理赔的。
(2)复效期:
如果过了60天的宽限期后还未缴费,保单进入中止期,期限为2年,在这2年里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2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保险公司根据复效时的状况重新核保,核保结果如果成功延续保单,如果客户的风险因素有显著提高,保险公司可以不接受复效,保单终止,退还客户现金价值,这是法院支持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有详细解释。
因此在规定的保费缴纳日期就缴费,最多推迟到宽限期(60天)内缴费,不要让保单进入复效期,因为申请复效能否顺利通过,主动权就不在客户自己手里,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可以复效,自己就比较被动。
可以使用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它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项保险条款。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相当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贷款交纳保费。
这个条款需要客户在签订合同时与保险公司约定,不约定视为无效。也不建议使用这一条款,因为垫缴后会产生费用。
(3)短期保险保单未选择自动续保:
这一条款基本出现在1年期的保险中,大多为意外险,在约定自续保后,第二年只需要在账户中存钱,自动划账,不用再次签合同,只要保证账户中有钱,就不会失效。需要注意可续保到多大年龄,如有些意外险可续保到65岁,有些可续保到70岁等等。
医疗类产品的续保条件因公司和产品而定,有的产品可以保证续保,有的则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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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购买重疾险的前提条件与时机(*必看*)
购买重疾保险误区
误区一:买了重大疾病险,所有的大病都可以保?
“这也是最常见的一个对重疾险的误区。”皮嘉佳说。
每个消费者对“大病”的理解可能都不一样,但是保险业中对“重大疾病”是有明确的界定的。现在各大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种类均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为基础,在该《规范》包括的25种重大疾病外,各家公司会自行增加一些病种,一般都达到30种以上。
这些重大疾病具有两大特点: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大,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比如:恶性肿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可见,重大疾病险的本质作用是为了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
误区二:,重疾险产品所保病种越多越好?
如果单纯看重大疾病的保障种类,目前市场上有的产品保障30种、40种重大疾病,有些甚至保障50种重大疾病。那么是不是保障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性价比也越高呢?
前面我们说过中国保协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了25种重大疾病,目前市场上所有商业重大疾病保险都是以此为保障核心的。可以说,这些重大疾病是在统计数据基础上筛选出的最常见的重大疾病种类。在此基础之上,有些重疾险增加一些疾病种类,扩大了保障范围,相应的保费也自然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购时,要多关注增加的重疾种类的发病率,为增加一些发病率不高的重疾保障种类而支付更多的保费,肯定是很多消费者不愿意的。
误区三:现在不差钱,保费一次全交完?
“这也的确是很多‘不差钱’的客户在买长期重疾险时的第一反应。虽然这类产品是允许一次性趸交的,但我通常不建议他们这么做。”皮嘉佳表示。
交费年限需根据自己的年龄和收入水平来设定。对多数消费者而言,相比一次性缴清,购买同样的重疾保额,缴费年限越长,如10年、20年、30年等,每年的保费会低很多,缴费压力小。更重要的是,在漫长的缴费期内,考虑到通货膨胀和收入实力增长等因素,期缴形式更经济。同时,重疾保障的等待期一般为投保后的90天或180天,等待期后保障就开始生效,如果在缴费期间内不幸罹患重疾,则缴费可以停止,同样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这时,相应付出的总保费也会比一次缴清要少。
“所以长期缴费对购买者来说是有利的,非特殊原因我不建议消费者趸交。因为重疾险的本质就是罹患重疾时四两拨千斤,转移重大的经济风险,不发生重疾即本金零存整取的积累过程。”
误区四:买重疾,给孩子先买?
“这是其实不是购买重疾险的误区,而是很多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的一大误区。“皮嘉佳说。家长希望把一切好的都给予子女,但对于不少经济条件有限的家庭,家长给孩子买了充足的保险,而对自己反而舍不得买。这种情况往往会事与愿违。“道理很简单。家长是经济支柱,也是子女保单的保费来源。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丧失缴费能力,那么不仅家庭的经济无以为继,子女的保障也无从谈起。”皮嘉佳强调。
保额越高体检越严
许多保险从业人员都有这样的经验:做高额保单时,常常最担心的是客户能否通过体检。的确,保险公司把许多有钱准客户挡在门外。保险从业人员听到遭拒保的人的呼声:“能不能加费保了,加多少费都可以。”这时连加费的机会都没有了。而购买低于免检额的保单,虽可躲过保险公司的审核,但发挥不出他们投保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诞生了一个数量庞大的富裕人群,其中以企业主、高级职业经理人为主,其中不少人即将迈入退休阶段,家业、财产传承是他们当前亟待解决的大事。保险是一种现代科学发明的金融机制,在财富传承时免税、避债和指定性受益人方面具备无比的优势。统计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富裕人群利用保单的机制达到财富保障、遗产传承的目的。
这一切的基础是他们的健康状况仍能保证其具备投保的资格,然而现实不容乐观。不良的饮食习惯,工作忙、压力大、应酬多已经让打拼多年的企业主身体不堪重负,最先成为“富贵病”光临的人群,这几年见诸媒体的著名企业家罹患糖尿病、尿毒症、心脑疾病和癌症等消息不绝于耳。
保险拒赔案例分析
有时候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保险金时,会找出一大堆理由来,其中很多是和客户的行为相关的。在此,我们列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保险客户可以逐项对照,将拒赔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拒赔理由之一:未如实告知
案例:日,张红(化名)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缴费五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当然,随着我国《新保险法》实施后,张红将不会被拒赔。因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
TIPS: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提醒消费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老老实实”地填写健康告知书上的各类书面询问(请读者注意,投保方只需要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做出回答),即便本身已经患有一些疾病,或是曾经患过一些疾病,也不一定带来拒绝承保的结果,反而是对投保方将来正常理赔的一个有力保障。
相信很多人都是一种惧怕心理——害怕对自己身体不健康情况的如实告知会引起保险公司的拒保,或者加费等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但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按照投保书上的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目前的身体健康,即便自己曾经或者现在有一些生病、吃药的情况,也不一定会“买不到保险”或加费、拒保。反之,隐瞒一些重要事实,即便让你按普通价格买到了保险,最后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拒赔理由之二: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
案例:刘太太于日为先生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终身寿险,当年9月初,刘先生因为罹患胰腺炎住院大半个月。此前刘太太投保时,听说隔壁邻居因为胃炎住院,最后得到保险公司三千多块理赔,觉得保险很好。于是,她也马上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最后,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上面说:“刘先生投保的险种为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
分析:种什么花,得什么果。买什么样的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刘太太显然属于保险“文盲”人群。
TIPS:投保前,要先了解清楚这份保险到底有什么用,都有哪些情况属于保障范围内。
即便是对于同一事故,因为对事故本身,以及对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到底能不能通过曾经投保过的某一个险种(在有效期内)获得理赔,保险公司和投保方都可能会有不同的观念。其实只有一丝的希望,投保方及其家属都可以据理力争有利于己方的观点,以便获得理赔金。
拒赔理由之三:保险除外责任
案例:南京曾经有一个轰动全国的保险案例。丈夫开车到家门口时,不小心撞倒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钱。妻子住院期间,丈夫想起这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丈夫非常不解,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赔。
分析: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一条“以下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或曰“以下情况为除外责任”。如果保险事故被列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或曰“除外责任”条款中,就会被拒赔。
由于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在免责条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倒属于“撞了也白撞”。
TIPS:一般来讲,保险合同中都会有免责条款,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当然,如果发现保险条款中本身写法有问题,也可以提起辩论,先讨论这份保险合同是否合理、有效。
拒赔理由之四:“观察期”免责
案例:去年3月26日,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终身重大疾病险。钱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后,保单也拿到了手上。当时老王去保险公司体检时并无任何疾病症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5个月后,老王发现自己罹患胃癌,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老王的保单虽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还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观察期,对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TIPS:目前重大疾病险普遍都有免责期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来说,在免责期内罹患重病虽然概率很小,但这段时间毕竟是保险“真空期”,从最大限度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在挑选健康险时也应该考虑免责期的长度,尽可能选择免责期相对较短的保险。
另外要注意的是,投保健康险时一定要如实填写某些代理人要求你填写的栏目,你一定碰到过代理人要求你如实填写某些栏目,如投保人、被保人及其亲属的以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吸烟、饮酒史,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等。有些人因为曾经患过某种疾病,担心如实填写会遭到保险公司拒保或提高保险费,索性就故意隐瞒。少数保险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则为了提高业绩,增加个人收入,也不积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甚至帮助被保险人隐瞒病史。殊不知这就违背了购买保险的初衷,万一出险,反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耗去了大量的精力不说,最终还弄得个人财两空。
拒赔理由之五:代签名
案例:4年前,李小明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签保单时,其父亲正好出门办事了,李小明心想,反正投保人、受益人都是我自己,代签一下又有什么关系?于是便自作主张替父亲签了字,而在场的保险代理人为了尽快完成工作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09年6月,李小明的父亲病逝。办完丧事,悲痛的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结果保险公司对比签名笔迹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因此拒绝理赔。
TIPS:许多消费者在投保时往往只注意自己的签名,却忽视了被保险人的签名。觉得钱是我出的,将来赔款也是赔给我,和被保险人关系不大,所以“代签名”也没什么大问题。而部分不负责任的保险代理人对此也会真一眼闭一眼,殊不知这会导致自己将来陷入索赔无门的窘境。
不论是在旧保险法的约束下,还是在新法的“稍许宽容”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理赔的顺利,无论是亲人之间互相投保,还是公司老板给员工买保险,还是“驴友”们集体购保险,我们建议大家每个人最好都能亲笔签名,不要让人“代劳”。
如果以前购买的保险有“代签名”的问题,投保人最好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被保险人补签名或签名变更的手续,以避免在遭到亲人亡故打击后,再遭拒赔的双重打击。
拒赔理由之六:非近因
案例:七旬老人张英平时身体不错,但她的子女还是出于孝心给她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身故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保险费每年8000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6万元。
2008年8月,张英在下楼时意外跌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虽经医院尽力抢救,还是在半年后不幸去世。她的子女便拿出给母亲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张英死于肺部感染,肺部感染并非意外事故,其死亡条件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然而张英子女却从医生处得知,肺部感染和骨折后长期卧床不起有因果关系,跌跤——骨折——卧床不起——肺部感染——死亡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身故金。
分析:本案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即意外骨折和肺部感染。确认保险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是保险损因是否属于保险承保的原因,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该案的损因是意外骨折还是肺部感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成为解决本案的基础。
TIPS:保险讲究近因原则,因为它是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它判断的是保险单下承保损失与承保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官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考虑的原则。然而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事故因果关系有时并不能一眼看出。然而保险公司却常会机械套用这一原则,轻率得出拒赔结论。这在意外险赔偿中尤其常见。
对保险受益人来说,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书就“认命”,而要想想意外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想想意外事故不是死亡的近因,会不会是死亡的诱因呢?如果认为是的,那就要有理有据地争取自己的利益,哪怕像本案最后只得到30%的赔偿,这种努力也是值得的,对死者家属来说,这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心理上都是莫大的安慰。
拒赔理由之七:未及时报案
案例:上海人史东和他的座驾——上海大众帕萨特已经相伴4年了,这4年同时和他相伴的还有国内某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史东在这家保险公司一共为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险。
一次他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路上遭遇了事故,相撞两车都有损坏。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史东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史东在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实际支付了12230元。由于在外地还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史东第三天才回到上海,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而史东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超过了48小时,因此拒赔。
史东觉得自己只是晚报了一天,而且并非故意,保险公司就因为这个拒赔实在太不近人情了,于是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TIPS:“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尤其在车险中出现的较多。
但这条规定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通过拖延时间来篡改损失规模,要求虚假赔偿的保险风险,以及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
实际操作中,有时车主只是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等原因没有及时报案,就被保险公司“理所当然”拒赔了。我们呼吁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不过万一因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对最有利。毕竟拖得越晚,自己获得赔偿款的时间也越晚,遭到拒赔的可能也越高。而一旦走上诉讼道路,难免又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拒赔理由之八: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案例:2009年10月底,刚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三十多天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共计13308元。不过,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
原来,彭先生投保的该份医疗险需要每年续保、缴费,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2009年缴费日到期前,彭先生同样收到了保险公司寄送的缴费提醒单,不过粗心的他因为工作繁忙给忘记了,这一拖便是好几个月,直到彭先生生病住院,保费仍然未缴。
TIPS:保单中止并不等于保单终止,还是有“复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过程,保障就能恢复。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以复效,超过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若投保人想要恢复保障,只有重新投保,保险公司也将按照新保单的流程重新审核各项标准。不仅手续麻烦,而且由于年龄增长,很多人身险的保费也会在重新投保后上涨。所以,要记得按时缴纳保费,不要出现保险真空,失去保障。实在缴纳不出,就要跟保险公司申请利用保单原有的现金价值,去做保费自动垫付,或者减额缴清等。
拒赔理由之九:未提供必要材料
案例:2009年5月,43岁的陈先生因一场突入起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手臂残疾,事故发生后,陈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曾经投保的一份保额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于是,他带着身份证明、病历单、出院证明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过,理赔之路遇到了一些小麻烦,保险公司告诉陈先生,他还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
TIPS:不同险种、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风险事故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并不相同,在此,我们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归纳。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事故中,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是所有保险事故理赔中必须要提供的。其他所需材料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各异。
门诊医疗:门(急)病历手册、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住院费用: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手术医疗保险金: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手术记录;
重大疾病保险金:门(急)病历手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资料、手术记录、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
意外身故: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疾病身故: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意外残疾保险金:门(急)病历手册、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
在上述单证中,凡主张意外伤害引起的事故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不仅限于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例如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的申请等。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提出需要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应尽力配合。所有单证的获取途径均可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对于以转账方式实现理赔的保险公司,申请人还需要可转账的银行账号,一般为软存折复印件。受益人若为未成年人,可提供法定监护人账号。
2.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出险后,不仅应向公安交警报案、进行抢救,还需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根据不同事故情况,对被保险人所需要提供的单证作出说明。
一般需要的理赔单证包括《激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判决书。
涉及车辆损失的,需提供《激动车辆保险事故车辆估损单》、车辆修理的正式发票、修理材料清单、结算清单及施救费发票;涉及财产损失的,需提供财产物损鉴定书、财产损失清单、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估损书等;涉及人身伤、残、亡损失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住院、转院、出院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程凭证等;涉及车辆盗抢案件的,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及未破案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收据(原件)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原件)或免税证明(原件)、激动车等级证书(原件)、全套车钥匙等。
此外,被保险人索赔时,还需要提供保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肇事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A照、B照还须提供驾驶员体格检查回执、特种车操作证,经保险公司验证后留存复印件。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领取赔款授权书、领取赔款人员的身份证明、赔款收据及代位书是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所必需提供的。
3.家庭财产保险
在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时,被保险人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火灾事故的,需有消防部门的失火证明;盗窃事故,须有公安部门报案受理单以及三个月未破案证明;自然灾害需有气象部门证明或相关报纸报道信息。当然,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家财险理赔时也同样需要。
拒赔理由之十:弄虚作假
案例:今年1月,上海某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要求理赔住院费用。该名客户投保的是一份住院津贴型保险,每日住院可获得补贴200元,此次出险是因为头晕住院共计25天。在投保单上,她填写的职业是经营一家通讯店。
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检查单据时,对该名客户的职业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后发现,她并非通讯店老板,而是一名医院护士,而且住院期间还在上班(上班的医院和住院医院不是同一家)。
再深入调查后工作人员发现,这名护士至少在8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其中大部分为津贴型,每日住院可获100至200元的赔偿。这些保险公司中,有些已经对她此次的住院进行了赔付。
初步估算一下,25天住院,每天能够得到100至200元的补贴,扣去实际花费的住院金,不到一个月时间就能获赔近三万元!
在结束调查后这家保险公司果断给出了“拒赔”答复,认为这名护士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保险中最为重要的“最大诚信原则”,实属弄虚作假,而她隐瞒职业、假装生病住院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保险金。
分析:申请理赔需要客户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失情况等,对客户的恶意骗保行为,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情节严重的还能解除保险合同,甚至不退还保险费。
恶意骗保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做法,不仅得不到保险金,还可能因此失去保障,损失已经缴纳的保费。而且,为了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特别是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一起骗保杀人案的主犯押赴刑场,通过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而该名主犯只是为了15万元保险金就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过程中,为了让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赔偿责任,大家自身应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也就是以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这样才能堵上保险公司拒赔的“嘴巴”。
拒赔理由之十一:理赔超过时效
案例:日,一辆公交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主何某受重伤,两车俱损。6月25日,交警作出了公交车驾驶员雷某负全责的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之后,何某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直到日才出院。同年7月28日,法医鉴定何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日,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交公司负担医药费4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何某88万元。
在向何某支付了赔款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险种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过,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已经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的保险金索赔时效。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
分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应当尽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如果相关证明、资料不够齐全,新《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行支付相应的差额。
拒赔理由之十二:客户自身扩大的损失
案例:2009年国庆长假,魏小姐和家人一起到浙江一带自驾游,有一天途中不小心碰到了车的底盘,造成左半轴损害。魏小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得到确定可以理赔。当时,魏小姐发现车辆仍可行驶,为不影响行程便继续驾驶,待回到上海后才修理。但修理时发现,由于半轴摩擦,造成左边轴承的损坏。保险公司告知魏小姐,对于这种情况,他们只赔付半轴,不赔付轴承。
林先生一家自驾车到庐山旅游,没料到半山腰上抛锚了。情急之下他和家人一起推车,不料由于用力不均车被推翻,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2007年夏天,台风暴雨袭击上海。彭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在内环高架上进水,彭先生下车一看,熄火了,于是他上车重新启动发动机,结果导致发动机进水了。彭先生很郁闷,像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说因为是彭先生自己重新启动车子后导致发动机进水,因此发动机的损失不能赔。可那个发动机是全车最贵的部件呢!
分析:以上几个案例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专业人士提醒,车辆出险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及时修理。但是,如果遇到会影响其他配件使用的情况时,千万不要自己处理,宁可要求保险公司派车过来施救,否则,由自己操作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为车险条款的保障对象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汽车。
而且,现在不少保险公司为了加强竞争力,纷纷推出一些投保、理赔之外的服务项目,针对自己公司的投保客户,有些紧急援助、应急送油、伤员救助等服务甚至是免费或者低于市场价的,广大车主万一发生事故,可以及时求助于保险公司,而不是自己乱动。
TIPS:车子发生事故后,在保险公司人员还没到达时,车主可以自己拍张照。按照规定,给事故车拍照是保险公司的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车主自行拍摄的照片也能给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提供有利的帮助,可为后期理赔减少许多麻烦。
拒赔理由之十三:自杀免责
案例: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次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分析: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日之后,那么大家就不会有争议了。
因为新《保险法》对于“自杀”,已经明确增加了一条细致的新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像本案中的严某之女,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如果按照新的法规,将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当然,如果本案的被保险人是已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会适用自杀免责条款,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将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TIPS: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两年内自杀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目前尚无定论。
并请家长以及孩子,还有精神病患者,珍惜证明。
拒赔理由之十四:保障过期
案例:汪先生日曾在某保险公司买过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险,附加意外医疗费用险。虎年春节期间和家人一起去泰国玩,未料在海边被毒水母咬伤了。在当地初步治疗后,他回到了北京,继续治疗。代理人提醒他,他的这份保险马上就要满期了,如果保险过了有效期限,之后的所有治疗费用肯定报销不了,所以建议他和医生商量,给他把以后的治疗药品都开出来,否则以后都不能赔了。
这个小小的技巧,是这个代理人从以前的一个案例中得到的启示。那次,他的一个客户程小姐,因为骨折住院,五天后医生给她钉了钢钉进去,半年后,取出了钢钉。前期的医疗费用,程小姐从保险公司赔到了,但是最后去钢钉的钱,被拒赔了。保险公司告诉程小姐,她的意外医疗险,只能理赔意外事故发生后180天内的医疗费用,所以程小姐取出钢钉时已经超过了时间期限,所以不能赔给她了。
分析:保险合同是非常专业、精细的,其中每一点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一不小心,没看清楚约定,就很可能被拒赔了。
TIPS:如果被保险人要接受一个比较长期的治疗,但是保险要过期,或者将会超过约定的保障期限,那么不如和保险公司讲明这一点,大家约定结算方式,将来的某一笔医疗费用算在当期责任里,将来可以赔付。或者就借用汪先生的办法,提早将药品等开出来,以便获得理赔。
别等丧失资格再买
回到什么时候买保险最划算的问题,不论对于哪一类客户而言,尽早投保越划算,别等丧失资格才想起买。那时就晚了!
一、患乙肝买保险遭加费
我老公是私营老板,今年32岁,收入还算稳定,他是我们家的主要收入来源,需要赡养他的父母,他父母没什么保障,生病都得我们掏钱。我们目前没有小孩子,也没还贷压力,但是他事情多、压力大,经常熬夜喝酒,所以我想给他买商业保险,让家庭有个保障。但他有乙肝,保险公司带他体检后,回复说要加费承保,寿险加30%,重疾加50%。这保险还要买吗?
乙肝的危害:
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乙肝病毒(HBV)引起的、以肝脏炎性病变为主,并可引起多器官损害的一种疾病。就乙肝本身而言,肝硬化和肝癌基本上是其发展的必然结果。专家指出,乙肝有30%的几率发展成肝硬化,而由肝硬化发展到肝癌的几率也有30%。所以,乙肝的“死亡三步曲”是“肝炎——肝硬化——肝癌”,仅广东一省每年就有近2万人死于乙肝引发的疾病。
加费或拒保理由:
乙肝已成为我国当前流行最为广泛、危害性最严重的一种疾病,病毒携带者在1.2亿左右,人口占比10%,近年来乙肝发病率呈明显增高的趋势,乙肝发生率约为7%。
如上所述,乙肝损害肝脏,是导致肝癌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公司考量的是它可能对死亡率的影响在增加。所以,对于乙肝患者投保,保险公司都会对健康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要求体检,对于早期的患者一般可以加费承保,对于中末期的患者其拒保率非常高。来自一保险公司的数据显示,乙肝排在加费和拒保“排行榜”的第一位,占到30%以上。
因此,乙肝患者在投保时一定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配合提交过往所有病历资料,保险公司会给予客观、公正的答复。若不如实告知,在两年内如果转成肝硬化或肝癌,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需说明的是,若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肝功正常的话,其投保也可获得正常健康人一样的费率。
二、体重过重为啥加费
长春市民李女士,身高1.65米,体重80公斤,当她打算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健康险时,保险公司对她说,正常的人要2000多块钱,(因为你的身体太胖)得交3000多元。李女士不明白,自己没有任何病史,只是体重过重而已,为什么就得多交保费?
体重过重的危害:
由于摄入过量热量、少运动等原因,中国人的体重逐年攀升,肥胖率每10年就增加一倍,目前肥胖人口达3.25亿人,有将近一半的成年人是胖子。排在国人10大死因当中有8项与肥胖有关。因体重过重引起的“富贵病”逐年增多,占到总医疗费近3成。
在国际上,判定体重过重的标准是用体质指数(Body&Mass&Index,简称BMI)测量,BMI=体重(kg)&身高的平方(m)。一般来说,BMI19~24.9为标准体重,25~30则过重,大于30为肥胖。BMI指数愈高,患上胆结石、第二型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及高脂血症等的几率会随之增高。BMI每增加2,冠心病、脑卒中、缺血性脑卒中的相对危险将增加15.4%、6.1%和18.8%。BMI超过30的人死亡率较之BMI为25以下者高出50%~100%。
BMI指数是投保体检最常用的指标之一,简单、实用,能准确反映身体因超重而面临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等风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执行稍有不同的标准,当BMI超出26时,有的公司就把列入加费的考虑条件,但一旦BMI超出30者,肯定是有加费的了,如果再高,可能面临拒保。
寿险医学的观点:
保险核保工作人员指出,寿险公司在设计险种、厘定费率,是以标准人群的生命表为基础的。在正常标准以外的人群投保时,如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体重超重及从事高风险职业等情况下,被保险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标准人群。
为控制风险,体现保险的公平性原则,保护广大客户的利益,保险公司会根据风险不同调整费率,因被保险人体重超重而追加保费的事例非常多,排在加费“排行榜”的第2位。李女士的体质指数为29.63,被保险公司认定为2级肥胖,列入加费行列。
三、血脂高心脏病风险增3倍
挪威科技大学循环和医学影像系研究人员发现,胆固醇水平高的男性更容易患上心脏病。研究人员对4.4万余名60岁以下的中年人进行了为期12年的追踪调查,结果显示:胆固醇水平高的中年男性比胆固醇同水平的女性心脏病发作的风险高出3倍。研究人员表示,这项研究成果意味着高胆固醇对中年男性的危害性要远高于中年女性。60岁以下的男性如果被诊断患有高胆固醇血症,应当采取比现在更为积极的治疗措施。保险公司在受理投保的时候,在面对血脂高的被保险人,轻度者是加费,中度以上者就是直接拒保了,你想买保险,保险公司还不卖呢!
血脂高的危害:
血脂高是指血中胆固醇(TC)和/或甘油三酯(TG)过高或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过低,亦称血脂异常。血脂过多,容易造成“血稠”,在血管壁上沉积,逐渐形成小斑块(即常说的“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增多、增大,逐渐堵塞血管,使血流变慢,严重时血流被中断。如果发生在心脏,就引起冠心病;发生在脑部,就会出现脑中风;堵塞眼底血管,将导致视力下降、失明;发生在肾脏,就会引起肾动脉硬化,肾功能衰竭;发生在下肢,会出现肢体坏死、溃烂等。此外可引发高血压,诱发胆结石、胰腺炎,加重肝炎、男性性功能障碍、老年痴呆等疾病。血脂高在目前的中国呈普遍上升趋势。
加费或拒保理由:
对于轻度血脂高,临床医生多只是提醒患者平时注意控制饮食、体重等,所以,一般老百姓也就认为自己没“病”,为什么保险公司要加费。保险核保工作人员指出,寿险医学与临床医学不同之处在于,它主要看该疾病是否导致风险(死亡率增加)的因素,血脂高,即使没有发展到高血压、糖尿病,但有这种发展的危险趋势,可能导致死亡率的提高,如果保险公司接受患有血脂高的被保险人太多,保险公司就会赔本。出于公正性的考量,轻者要加费承保,中末期患者被拒保的几率很高。
四、肝功能异常买保险遭延期
南宁的李先生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厂,最近,在一位做保险的朋推荐下,决定购买一份保额超200万元的保险计划,保险公司要求他到指定的医院做体检,体检结果出来,发现他的肝功能异常,指标超过标准数值的3倍多,保险公司于是通知李先生,决定延期,观察观察再说。李先生说,那是他一直在吃减肥药的副作用,没想到保险公司居然不“保”了。
肝功能异常的危害:
肝功能异常是指当肝脏受到某些致病因素的损害,引起肝脏形态结构的破坏和肝功能的代谢异常;如果损害严重而且广泛(一次或长期反复损害),引起明显的物质代谢障碍、解毒功能降低、胆汁的形成和排泄障碍及出血倾向等肝功能异常改变,称为肝功能异常。
造成肝功异常的原因不一。当肝炎患者体内的病毒数量比较多,而且复制比较活跃,对患者肝脏的损伤比较严重。肝脏是人体重要的代谢解毒器官,当肝脏功能受到破坏,很多功能无法正常运行。
加费或拒保理由:
由某保险公司的核保统计数据显示,肝功能异常居加费“排行榜”的第4位,因此这类人群还是蛮多的。肝功是保险体检必检的一种项目,主要通过验血,检测&ALT(谷丙转氨酶)、AST(谷草转氨酶)、GGT(谷氨酸肽酶)这3项指标。如果指标都高的话,说明肝功异常,一般就要加费了;如果高到3倍以上,就延期,暂不承保;如果高达10倍,或者乙肝发展成小三阳、大三阳,可能就没机会参保了。
五、血压太高遭拒保
张先生今年42岁,血压高多年了,由于坚持吃降压药,所以,血压一直保持在稳定数值上。最近,他决定去买一份健康险保险,结果被保险公司拒保了。他不理解问道,我没有发展成病,咋就不给保了?
血压高的危害:
血压高是最常见的一种慢性病,以动脉血压持续升高为特征的进行性“心血管综合征”,是心脑血管病最主要的危险因素,脑卒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及慢性肾脏病是主要并发症。还是造成以下病痛的元凶: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律紊乱、脑部供血不足、脑梗塞、脑血栓、脑出血、肾脏蛋白尿、肾炎、慢性肾衰、视力下降、眼底出血、白内障、失明、多脏器功能衰竭,甚至死亡。
加费或拒保理由:
不少人到了中年,患上或轻或重的血压高,当身体出现这情况后,如果想投保住院医疗或重疾等健康类保险的话,保险公司多数会要求体检,并从检查结果再评估做出核保结果。如果只是轻微血压高也许能顺利通过,但稍重一些者则要根据血压高程度核保,其结果主要有除外责任承保、加费承保、延迟承保或拒保。同时,也不排除对于血压高引起的事故作除外责任承保。
六、血尿,也要加费
张女士,今年30岁,外企白领,目前正享受单身生活,唯一担心父母和自己健康问题,于是通过一位朋友,想买一份健康保险,稍带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她递交投保申请书时,正好被抽到要体检,于是跟朋友一起去了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果显示“血尿”,保险公司决定加费20%承保。
血尿的危害:
血尿是指离心沉淀尿中每高倍镜视野≥3个红细胞,或非离心尿液超过1个或1小时尿红细胞计数超过10万,或12小时尿沉渣计数超过50万,均显示尿液中红细胞异常增多,是常见的泌尿系统症状。
血尿的原因很多,有泌尿系统炎症、结核、结石或肿瘤、外伤、药物等等。轻者仅镜下发现红细胞增多,称为镜下血尿;重者外观呈洗肉水样或含有血凝块,称为肉眼血尿。通常每升尿液中有1mL血液时即肉眼可见,尿呈红色或呈洗肉水样。近年来,无明显伴随症状的血尿有增多趋势,大多为肾小球性血尿。
加费或拒保理由:
寿险核保人员介绍,血尿是寿险体检必做的一个项目,血尿不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现象,寿险医学不会诊断血尿背后的疾病是什么,只看它显示的异常指标。血尿既可能是肾结石,或者肾小球发炎,也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尿毒症。尿毒症就是由慢性肾小球肾炎导致的,而它们初期的表现就是血尿。所以,保险公司会根据血尿的严重程度,做出不同的加费决定,甚至延期承保。
七、查出糖尿病保单复效不了
王先生2007年在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大病医疗保险,还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2012年他没有交费,保单失效。2013年底王先生想重新交费,让保单重新生效。保险公司要求他做体检,结果查出王先生患有糖尿病,于是拒绝王先生保单复效的申请。王先生想知道,保险公司拒绝复效是否合理?
糖尿病的危害:
糖尿病是一组以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多饮、多尿、多食和体重下降(“三多一少”),以及血糖高、尿液中含有葡萄糖(正常的尿液中不应含有葡萄糖)等。由于以米饭、面粉(碳水化合物)为主的饮食结构,亚洲人(特别是东亚)更容易患糖尿病。
糖尿病可引起多种并发症,导致各种组织,特别是眼、肾、心脏、血管、神经的慢性损害、功能障碍。严重者,还可引发神经病变及微血管病变,而微血管病变可致勃起功能障碍(阳痿)及伤口难以愈合,可导致下肢坏疽,患者不得不截肢。
加费或拒保理由:
保险核保人员指出,2013年全球约8.3%的成年人患有糖尿病,全球约有3.82亿成年人患有糖尿病,导致约510万人死亡,平均大约每6秒钟就有1人死于糖尿病。预计到2035年,该病患者人数预计会上升至5.92亿。糖尿病是一种典型的“富贵病”,具有不可逆性,只要一经诊断,就不可能承保他的重疾险了;而有血糖代谢异常而没发展到糖尿病,可酌情加费承保。
当客户的保单失效后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根据客户当前的情况,可要求其体检,并依据体检状况,允许复效与否。在此案中,王先生在保单失效期间罹患了糖尿病者,保险公司可拒绝其保单复效。所以,要提醒客户的是,人不可能知道风险何时来到,已经拥有保单的客户要连续交费,切莫轻易让保单失效。
八、乳腺有包块买保险遭除外
孔女士今年36岁,国企宣传干事,工作稳定,生活惬意,最近经朋友推荐,想买一份保险“护身”,在体检当中,查出她乳腺有包块,于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把乳腺癌的责任除外。
乳腺肿瘤的危害:
乳腺癌是发生在乳腺腺上皮组织的恶性肿瘤。乳腺癌中99%发生在女性,男性仅占1%。伴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女性乳腺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年龄越大患乳腺癌的风险越高,长期在高强度压力下生活、摄入过多的高热量食物是导致乳癌的因素。
原位乳腺癌并不致命,但由于乳腺癌细胞丧失了正常细胞的特性,细胞之间连接松散,容易脱落。癌细胞一旦脱落,游离的癌细胞可以随血液或淋巴液播散全身,形成转移,危及生命。目前乳腺癌已成为威胁女性身心健康的常见肿瘤。
加费或拒保理由:
寿险核保人员指出,乳腺增长,乃至出现乳腺肿瘤(包块),并不是导致乳腺癌的必然因素,也可能是良性纤维瘤。但是,早期乳腺癌往往不具备典型的症状和体征,不易引起重视,常通过体检或乳腺癌筛查发现。总而言之,患有乳腺肿瘤的人有较高的几率发展成乳腺癌患者,保险公司出于风险的衡量,往往把它列为除外责任。
与乳腺肿瘤相似的女性疾病是子宫肌瘤,年轻时患上这种疾病的非常少,而进入中年患上这种疾病的概率大大增加。因此建议女性朋友,趁年轻的时候购买最好,因为这时保费较低,也易于以标准体承保。
九、“烟鬼”买保险加费4成
刘先生是一家IT公司的技术骨干,今年35岁,却有20年的“烟龄”,平常一天一包烟,工作忙压力大时要吸两包。最近觉得有胸闷头晕,怕有什么事连累家人,所以想买一份商业保险。在保险公司,他如实告知了自己吸烟的情况,保险公司安排他做了体检,并填写几份有关健康、生活习惯的表格。之后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但要加保费,寿险加20%,重疾加40%。
吸烟的危害:
吸烟者患肺癌的危险性是不吸烟者的13倍,死亡率比不吸烟者高10~13倍;吸烟也是许多心、脑血管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吸烟者的冠心病、高血压病、脑血管病及周围血管病的发病率均明显升高。
同时,高血压、高胆固醇及吸烟三项具备者冠心病发病率增加9~12倍。心血管疾病死亡人数中的30%~40%由吸烟引起,死亡率的增长与吸烟量成正比;吸烟者发生中风的危险是不吸烟者的2~3.5倍;如果吸烟和高血压同时存在,中风的危险性就会升高近20倍。
另外,吸烟是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慢性气道阻塞的主要诱因之一。吸烟者患慢性气管炎较不吸烟者高2~4倍,且与吸烟量和吸烟年限成正比例,患者往往有慢性咳嗽、咯痰和活动时呼吸困难。
加费或拒保理由:
保险核保工作人员介绍,吸烟不但危害吸烟者自身的健康,而且也危害身边人(“二手烟”)的健康。经验数据显示,当一个人一天一包烟(20支),连续吸20年,患癌的几率骤然加大,风险系数非常高。所以,在国外用“40支·年”来衡量吸烟者的健康情况(一天一包、20年烟龄=一天两包,10年烟龄)。
在国外,由于生命表的数据完备,所以把投保人士分为吸烟者与非吸烟者,前者的费率比后者高。但在国内还没有区别吸烟者与非吸烟者来投保,但在核保时会参考其他体检指标加以区别。投保时若不如实告知,一旦出事是不予理赔的。
十、案例酗酒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1998年,云南安顺钟女士为丈夫在某保险公司投一份终身寿险,每年按约定交纳保险费。2002年12月,她丈夫和朋友饭后乘车途中突发呼吸困难昏厥,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钟女士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依据法医的鉴定,死亡是由饮酒过量后吸入呕吐物窒息造成。保险公司又经调查发现,死者生前长期酗酒成瘾。根据投保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因酗酒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免除责任,因此不予理赔。
酗酒的危害:
现代医学证明:酗酒、熬夜、吸烟这三大不良生活被认为是引起、诱发、恶化应激类疾病如2型糖尿病、高血压、血脂异常(如甘油三酯高等)、痛风等疾病的元凶。根据人类衰老(被氧化)时间表,肝脏应该是在70岁以后才开始衰老。而长期酗酒的直接后果,直接损伤肝脏,肝脏组织开始结成硬痂,当损伤不可逆时,肝脏会逐渐硬化。
加费或拒保理由:
核保人士指出,如上所述,酗酒者的寿命一定会大打折扣,风险大大增加。保险公司一般把它列入除外责任。即被保险人因酗酒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会给付保险金。若在投保时未据实告知,一旦出事,依照保险法告知义务的规定,解除合约,不予理赔。
不是有了病才被拒保
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一份加费“排行榜”显示,排在前10位的加费原因分别是乙肝、体重过重、血脂高、肝功能异常、血压高、血尿、血糖高、肾结石、乳腺肿瘤、胃病(胃炎、胃溃疡),其中乙肝、体重过重、血脂高、肝功能异常前4位占到80%&以上的比例,乙肝一项超过30%。拒保原因前十“排行榜”与加费的大体一致,只是程度上的不同。
这些理由也许让一般消费者大吃一惊,他们质疑道,体重过重算什么病?医生大概也只是说,回去注意一下,平时控制饮食、多运动。
这就涉及到临床医学与寿险医学的区别。临床医学是查出病因,治愈或减缓疾病;寿险医学看该症状导致的风险因素——它们对死亡率增加的影响,寿险医学是健康核保的基础。对寿险核保来说,看的是疾病的隐患,如你的血压、血糖没有发展到高血压病、糖尿病,但你有这个倾向,这种危险的因素在,相较正常体质的人而言容易导致高血压病、糖尿病,据此确定(承保)费用,毕竟,保险是保终身的,要从现在看你几十年以后的风险,是不是比普通人群为高?若发展到有明确病状时,消费者可能便已丧失投保资格了。
不要拿健康做赌注
更有些人,觉得自己很幸运,上帝特别关照他,他不会得病,不会出意外,“赌一把试试,不会那么巧吧?”这种赌博心理很普遍,一旦你赌输,你可就输惨了!发生了风险,输的不仅仅是你自己,还有你挚爱的家人。一旦灾难降临你瘫痪在床或一走了之,可害苦了你的家人。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如果瘫痪在床的不是你,而是你的家人,每天要你端水喂饭、倒屎倒尿,还要花大把的医疗费、营养费。假设出现了这种失去,你愿意么?
一个妻子可能不相信保险,但一个寡妇绝对相信!你可以到医院去看看,问那些住院的病人,他们肯定后悔没买保险;如果坟墓里的人会说话,他一定会告诉你“买份保险吧!”
购买保险要趁早,别因年龄和健康错过了购买资格
病了的人十分想买医疗保险,买不了了;老了的人渴望享有养老保险,来不及了;受益的人都后悔买少了保险,补不上了。
寿险产品的费率会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如果是同样的保额,40岁时买与20岁时买在费率上可能会多花30%左右,老年人买寿险产品时的保费较高,甚至还会出现保费总和大于保额的“倒挂”现象。从收益的角度看也是越早买越划算。
买商业养老保险越早买越划算,商业性养老保险兼具寿险保障和养老规划的双重功能,从理财的角度分析,养老保险越早买越合算,年轻时投保保费支出较少,负担也相对较轻,而且年轻时身体健康,容易承保。
1、人这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18%,癌症从闻所未闻发展到见怪不怪。同时,随着医学的高速发展,80%以上的重疾都能治愈,前提是两个因素,一个是经济状况是否承受治疗费用,另外一个是心态是否平和。如果没有钱治病,相信心态再平和的人也会焦虑不安。即使没有治愈,还可以给孩子留下教育金、给父母留养老金,这笔钱可以尽该尽的责任。
2、乔布斯,2004年患胰腺癌,2011年去世,与癌症之王抗争八年!事实上,胰腺癌的平均寿命仅4-9个月,将生命延长7年之久,他靠的只有一个字:钱!10万美元1次的DNA检测、最先进的细胞免疫疗法、最全面的医疗技术、最完善的癌症护理......你敢说你比乔布斯还有钱吗?在这个世界上,如果不是巨富,就一定需要重大疾病保险!
3、没有私家车可以坐公交,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可以租房,只要调整好心态,生活照样可以很幸福!但如果没有钱治病,根本谈不上幸福。房子、车子在应急时的变现能力有多弱是众所周知的,一旦风险骤降,即使卖房卖车不仅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也不一定能解燃眉之急。所以需要一笔钱“专款专用”,而重疾险恰恰具备这一优势!
4、每个人都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比如前段时间新闻报道的一白领去医院检查竟然发现“三重癌”;河南郑州的一美女新闻主播孕检时被发现癌症中晚期,为了孩子放弃治疗,最终于孩子百天后撒手人寰;9岁小男孩患白血病无钱治疗,问妈妈是不是放弃他了......因此,未雨绸缪才是最好的风险预防!重疾险一定是每个家庭成员的必备!
5、有时候,人们在做决定的时候会有这样一个老套的情形:我想买,可我爱人不同意。事实上,夫妻作为家庭的两大经济支柱,只需要一个人做出正确决定就可以了,因为每个人接受理念和知识不同,让每个人都有风险意识是需要时间的,但风险不会等我们明白了以后再发生,俗话说的措手不及就是这个道理。为了自己、为了爱人、为了家人,一定要购买重疾险,明天的你,一定会感激现在做的决定!
6、医生只能救一个人的生理生命,却不能救一个人的经济生命。爱自己的人用心了解重疾险,至少可以救自己、救家人,更希望救到更多的生命。一个癌症患者的生命需有5年或更长的时间康复,但这5年可以拖垮心情、事业、家庭,成为孩子永远的痛。
7、重疾险不是医疗险,是工作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是生病以后还能让自己保持正常人尊严的一种险!很多人害怕生病,最主要的是害怕高昂的治疗费、康复费、收入损失费,因为在中国,没有钱是不敢生病的!俗话说:中病输掉一头牛,大病卖掉一栋楼;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
8、压力是癌症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购买保险让压力降低,降低癌症发生率。重大疾病保险保护的不仅是你的身体健康,还有你的经济健康。如果人人都有重疾险,其实相当于就为你分散了经济风险。保险是保障人创造价值的能力,所以不是因为我们有可能患重疾而购买,而是因为我们有创造价值的能力而应该购买。
9、今天不养生,明天养医生!曾经有人这样问:你到底是为谁在挣钱?算来算去,有可能在某一天、某几天的时间里,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积蓄被医院一下子没收!所以,趁还来得及,备份重疾险吧,因为它是转移疾病风险的最佳手段,是急用的现金,是病后疗养生活的资金保证,是提高治疗标准的经济保证,是弥补自己和家人收入损失的保证,是对家人爱和责任的体现!
10、最后,不得不告诉你,有这样几种情况时卖不了重疾险的:1、已患重疾的人买不了;2、超过年龄的买不了;3、身体指标超标的要加费买;4、怀孕7个月以后至婴儿出生1个月内不能买;5、全职太太有额度限制,不是有钱就可以像买奢侈品那样,想买多少就买多少。
买保险的最佳时机
年轻时,保费低廉,可选的险种范围广,投保更加便捷;
健康时,投保流程更简单,保障范围更全面;
这都是投保的最佳时机。
保险是晴天备伞,保险是雪中送炭。亲,让我们趁着年轻,趁着健康,给自己和家人一份保险保障,一份贴心的关怀吧,别再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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