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抵扣明细表,点序号,为什么增加不了第二栏?有多种设备如何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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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抵扣吗?
日17:24企业法律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买对方在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对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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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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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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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既在构筑物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难以判断可否抵扣。对建筑物和设备的界限难以准确界定。例如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规定,化工生产线上的 槽 既有代码为03的构筑物也有代码为07、09......
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既在构筑物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难以判断可否抵扣。
对建筑物和设备的界限难以准确界定。例如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规定,化工生产线上的&槽&既有代码为03的构筑物也有代码为07、09、25等的其他设备。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其他工业生产用池、管等也存在类似情况。
意见: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既在构筑物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抵扣凭证;
2、名称、功能和用途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前两位代码为&02&、&03&的资产不相同。
3、不属于《》()中列举&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和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二、智能化楼宇设备具体包括那些设备没有明确。
按照《》()文件所附目录规定&一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文件中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列举比较笼统,尤其是智能化楼宇设备具体包括那些设备没有明确,如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和温湿度监控系统是否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不够明确。
参考资料: 智能化楼宇是指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安全保卫自动化(SAS)和消防自动化系统(FAS),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SCS),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SNS),智能楼宇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S)组成,就是智能化楼宇。智能楼宇设备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保安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门禁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智能停车场系统、智能一卡通系统、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卫星接收和有线电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宽带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等。
三、出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界定。
企业除了购置固定资产外,还采用租赁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具体的租赁方式又分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由何方抵扣、如何抵扣也需做出具体明确。
意见: 根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因此,在融资租赁期间的设备,所有权未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不能抵扣,租赁期满后如果购入设备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设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按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概念应如何理解。与生产经营相关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包括管理、培训等行为,企业购进的用于培训、管理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如培训用的电视机、投影仪、照相机等器材的进项税可否进行抵扣,企业自办的为企业职工培训、医疗服务而购进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
意见:增值税转型政策采取了反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得抵扣的项目,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在反列举之列,都可以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支出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汽油及维修费用,在《》()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意见:由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是反列举的,对于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汽油费和修理费,凡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范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凡修理支出达不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则为经营性支出,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凡是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不予抵扣。
六、连接生产设备的电缆、金属支架、不能移动的承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意见: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点)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承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施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电缆等相关设备、材料凡用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在《》()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中规定的项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增值税固表二填了还用填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明细表吗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新的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从日起实行,在此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在网上申报系统里面有,以前只要报主表、附表一、附表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日起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了,所以2009年1月份起多了一张表,叫固定资产进...
发票认证需要分开认证,在公司进行发票认证时,有“是否为固定资产”这一选项,只要选择“是”就可以了。
1、如果你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如果你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分录借:...
答: 我有几张蓝联的退税单,可以在广州办理吗?我是代办的 可以吗?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呢?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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