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先支出上年累计余额,本年实际支出18万调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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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会计实务技能:职工应付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小编导读:
& & & &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河源会计实务技能相关内容职工应付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总结如下:
  一、税务规定
  一是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是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规定
  一是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第一种,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第二种,截至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也就是说: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三是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财税差异协调
  会计与税法对同一涉税事项规定有差异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的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规定可知:税法与会计法规有差异时有如下三个处理原则:
  第一,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第二,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第三,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四、实务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但我们认为:国税函[号解决的是按照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是应当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换句话说,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那么税务上就没有欠账了,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与实际支出的相比。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这个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五、案例解析
  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而实际使用了30万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100-600&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800&14%=112(万元)
  截止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0&14%=112万元。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500+600+800)&14%-30-50-80=106(万元),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
  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
  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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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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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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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我公司07年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10万元,由于超提纳税调增2万元,08年计提30万元,实际支出2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25万元,08年底应付福利费余额为20万元。08年应纳税调增多少?
调增18万元,但是新的会计制度也不再要求计提,是不是可以把余额冲回去.
理由如下: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本帖最后由 clx518 于
21:10 编辑 ]
回复 藤椅 clx518 的帖子
我们是找税务事务所做的代理,事务所的老师说07年调增的2万不冲减08年的余额,应调增20万元,他说的对吗?
2008年进入成本费用的是30万元,而税法允许扣除的是10万元(支出20万元,但上期还有10万元)因此应调增20万元。
应调增20万元,按税法规定先冲减07年余额,然后计提未用部分调增
2008年进入成本费用的是30万元,而税法允许扣除的是10万元(支出20万元,但上期还有10万元)因此应调增20万元。十分正确
个人感觉应该是18万。因为07年贷方余额中已有2万元做了纳税调增,08年的实际发生额只需先冲减07年已计入费用作纳税调减的8万元,然后再与08年计提的进入费用的福利费和相应的税收限额作比较。与三楼看法一致。
回复 沙发 jdhhl 的帖子
调增20万不错,08年多提的20万冲回调增(发生的20万元其中10万冲以前的余额,另外10万作为当年实际列支,而当年提30万只能扣10万,故调增20万)
调增18万,具体见我的在本版块的福利费自动计算表
08年使用的20万元中,其中8万元是使用07年末的税法余额,另外12万元是使用08年计提的福利费,年末还有08年度当年计提的18万元未使用,(=30万元-12万元=18),故应纳税调增18万元。
调整18万元
10-2=8 上年税收余额
20-8=12 本年计入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实际支付并且在14%的额度内)
30-12=18(进成本数-可以税前扣除数就是纳税调整数)
故调整18万
调增18万,具体见我的在本版块的福利费自动计算表
08年使用的20万元中,其中8万元是使用07年末的税法余额,另外12万元是使用08年计提的福利费,年末还有08年度当年计提的18万元未使用,(=30万元-12万元=18),故应纳税调增18万元。支持楼上说法!:victory:
调增18万元
调增20万元是对的
应付福利费07年会计账面价值10万&&需纳税调整2万 计税价值 8万
08年应付福利费会计账面价值20万&&计税价值0万&&管理费用税法应支出12万&&实际支出管理费用30万 故调整管理费用18万
[ 本帖最后由 th0321 于
14:00 编辑 ]
调增18万。3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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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笔业务都需要税法上的合规,尤其是发生最多的费用业务,那么各类型的费用如何依照税法合法处理呢?有哪些源头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账务需要注意事项?本期税务稽查专家陈晓黎将结合其工作经历,来做系统的整理。本活动由元年云快报支持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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