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年利润钢笔0.38和0.5区别50%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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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农村信用社会计必考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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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湖南农村信用社考试: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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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值(W)包括三个部分:不变资本的价值(c)、可变资本的价值(v)和剩余价值(m)。用公式表示就是W=c+v+m。商品的生产成本或成本价格由c+v构成,用K表示。黑龙江农村信用社考试(经济&金融&会计)备考资料: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
  1.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
  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值(W)包括三个部分:不变资本的价值(c)、可变资本的价值(v)和剩余价值(m)。用公式表示就是W=c+v+m。商品的生产成本或成本价格由c+v构成,用K表示。
  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为剩余价值。当把剩余价值看作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或增加额时,剩余价值便转化为利润。用p表示利润,则商品价值的公式就变为W=c+v+m=K+m=K+p。
  2.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
  平均利润是不同部门的资本家通过竞争重新瓜分剩余价值的结果。平均利润率实质上也就是社会总资本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时所得到的利润率,可用公式表示为:
  平均利润率=剩余价值总额/社会总资本
  在利润率平均化的条件下,各部门的资本家便可以根据平均利润率获得与其投资量大小相适应的平均利润,用公式表示:
  平均利润=预付资本&平均利润率
  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不是各个部门利润率的简单的和绝对的平均,而是一种利润率平均化的总的趋势,平均利润率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客观经济规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资本平均有机构成会提高,因而平均利润率会趋于下降。
(编辑:编辑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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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祝愿报考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大学生考生顺利如愿进入我们的队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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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0-11-08 19:13
先了解一下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吧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一(民国时期―1948年)
诞生――从旧时代走来的新生儿
  就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合作而言,这是一个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历史时期。从混沌、模糊的合作意识到现代信用合作理念的初步清晰并最终确立;从第一位探索推动合作运动的仁人志士薛仙舟将信用合作的理念引入中国,到第一家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县成立,再到新中国将发展信用合作事业列入国家发展战略,一个个第一次,一件件开创性的事件,让这段孕育现代信用合作概念的历史混沌期显得极为充实。
  尽管中国有着足以令人陶醉的五千年文明史,但在现代信用合作事业的探索和发展方面,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现代信用合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近代中国长期奉行的闭关锁国政策和重农抑商传统,使得现代信用合作的概念失去了在中国孕育的土壤。
  探寻中国现代信用合作发展的历史源头,我们发现,中国的现代信用合作理念完全是一个“舶来品”。把现代信用合作理念的种子带到中国的,是一个叫做薛仙舟的中国人。
  首个合作金融组织诞生
  薛仙舟,广东中山人,中国最早的合作社运动的倡导者。据历史资料记载,生于广东中山的薛仙舟,思想进步,早年曾留学美国,学成回国后又赴德国实习银行专业。正是薛仙舟在国外留学、实习的这段经历,让西方现代信用合作理念开始接近并最终走入中国。
  在德国这个世界合作运动的发祥地,薛仙舟系统地研究了德国的合作运动并对合作运动的价值形成了深刻的认识,他深信,合作制度是帮助贫民走出贫困的有效途径。
  1911年,薛仙舟回国在北京大学及复旦大学任教,同时开始在国内大力倡导合作运动。1918年,上海工商银行开办,聘任他为总经理,这为薛仙舟提供了在金融领域开展合作运动试验的机会。在利用工作机会再次赴德国搜集合作资料之后,日,薛仙舟联合一部分学界人士,自筹资金,正式创办了“上海国民储蓄银行”,试验合作金融组织的效能。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由此诞生。
  在“上海国民储蓄银行”成立后,薛仙舟又开始组织创办“平民周刊社”,开始在国内大张旗鼓地宣传合作思想,并组织“上海合作同志社”,加强对合作理论的研究和推动。但是由于当时中国政局混乱,薛仙舟的合作运动实践最终淹没在混乱的时局中,但合作思想传播的种子却从此在中国扎根发芽。
  信用合作社初生
  如果说薛仙舟创办的“上海国民储蓄银行”,是合作思想在中国金融领域的初步探索,那么1923年成立于河北香河县的信用合作社,则真正开创了中国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的先河。
  1920年,中国许多省份遭受严重旱灾,尤其是华北地区受灾最为严重,受灾农民达2000万,为抵抗灾情,当时各省纷纷成立义赈团体筹措赈灾款救灾。然而到了1922年华北各省又告丰收,但当时义捐的赈灾款尚有将近300万的剩余,如何继续使用这笔赈灾款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当时负责管理赈灾款的“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认为,救灾不如防灾,防灾不如组织灾区群众生产自救,在这种理念确立之后,相当一部分人又将目光转移到发展合作事业上来。
  1923年。由华洋义赈总会组织设立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县正式成立,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河北香河县信用社的成立,在我国信用合作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它不仅对我国信用合作事业的整体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而且在信用社的组织形式、章程制度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也起到了示范作用。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华北地区,以香河县信用社为模版建立的信用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
  在这期间共产党领导下的信用合作事业也开始了探索发展阶段,1927年,湖北省黄冈县成立了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组建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
  生不逢时的新生儿
  然而,当时中国处于军阀混战的政治格局,在各地反动军阀看来,信用合作运动就是共产主义运动,会给他们的统治带来威胁,因而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加以阻挠和破坏。
  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大多数刚刚建立的信用社又在短时间内被迫解散,唯有华北地区的信用社因为是华洋义赈总会组织建立的,与“洋”有关,才得以幸存。而到了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由于国民党当局把精力主要放在镇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上,对于发展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并不积极,因此信用合作事业虽然有所发展,但却一直处于萎缩状态。
  从第一个信用社诞生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除了在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和解放区,信用合作事业发展较快外,整个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基本上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不能不让人感叹――“信用社这个新生儿,生不逢时”。
  历史的钟声
  1919年,薛仙舟联合一部分学界人士创办“上海国民储蓄银行”,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由此诞生。
  1923年,由华洋义赈总会组织设立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县正式成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
  1927年,湖北省黄冈县成立了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组建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
& 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二(1949年―1956年)
新生――小荷初露尖尖角
  在旧时代混乱的政治时局下艰难生存的信用合作社,终于在1949年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从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被提上议事日程,到被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列入国家战略;从1954年拥有了统一的名称,到最终确立了发展章程,农村信用社在新的政治环境下获得了新生。在国家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在中国迎来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发展,很快成为新中国打击高利贷、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力武器。
  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声音如同春雷般响彻古老的中国大地,中国历史迎来了崭新的一页。中国信用合作事业在旧时代被压抑的热情开始萌动。崭新的政治环境、积极的政府态度、明确的发展战略……,这一切让信用合作社这个旧时代的新生儿获得了新生,一曲波澜壮阔的发展序曲就此奏响。
  列入国家发展战略
  之所以说信用合作社在旧时代的诞生“生不逢时”,除了缺乏稳定的政治发展环境外,一个更为关键的原因是,尽管当时不少仁人志士向政府阐述发展信用合作社对发展经济的益处,但是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却一直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新中国的成立改变了信用社发展的这一尴尬局面。
  中国共产党对信用合作社的重视由来已久,早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积极探索发展信用社。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就已经被我党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进行战略发展规划。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团化,就不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将包含信用合作在内的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到党的战略讨论中。
  紧接着,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战略规划:“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这标志着新中国已将发展信用合作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正式纳入了国家的战略发展规划。
  1951年3月,全国信用合作汇报会议召开,会议认为:“已经土改的地区,由于生产的恢复,农民逐渐富裕,要求积储余粮,扩大再生产;少数农民因翻身不久,家底薄弱,一旦遇到意外,便会借贷无门。有计划地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已成为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薄一波、程子华将会议讨论的内容向党中央进行了汇报,这份名为《关于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指出:“为了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满足农民的普遍要求,必须单独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由银行领导,信用社单独成立后,其存款、贷款、存实、贷实由信用社办理。”在此之前,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共同混合发展,国家并无单独、明确的发展规划,而这份报告实际上是向中央建议,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作为金融机构进行单独规划、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支持农民扩大再生产中的金融功能。报告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批准,批准了报告中关于试办农村信用社的建议,并迅速转发地方执行。至此,新中国扶持发展农村信用社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信用社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迎来了一次快速发展的机会。
  信用社的身份信息
  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在发展战略明确之后,如何确定组织性质、功能定位以及业务范围,成为接下来亟待明确的问题。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第一任行长南汉宸在会议上指出:“信用合作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的合作组织,主要是组织农民自己的资金,调剂有无,以解决社员生产上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银行给以资金周转及业务上的支持,并可代理银行的一些委托业务,以活泼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生产。”这次会议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在组织性质、功能定位以及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困惑,为信用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紧接着,为了推动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在政策的引导下,农村信用社在短时间内有了更加快速的发展。
  1953年底,全国试办的信用合作组织在数量上已超过了25000个。当时,由于各地都是在国家指导方针之下自主组织信用社,因此当时信用社的名称在各地并不统一,这为信用社的整体化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此,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按共同纲领规定成为“信用合作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名称上有‘信用合作社’与‘信贷合作社’之称,从‘信用’与‘信贷’的意义上来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却容易引起基层工作通知的误解。因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有统一的必要。今后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的名称,应按共同纲领规定统称为‘信用合作社’。”
  紧接着,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从规章制度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至此,在中国已经诞生多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终于明确了自己的身份:有了自己统一的名称,有了统一的组织章程,有了发展的任务目标……。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重生,一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热潮在中国大地上迅速蔓延开来。
  席卷中国的信用合作潮
  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指导下,从1954年到1956年,全国信用合作社运动出现了一个发展的高潮。全国信用合作社的数量超过了16万个,社员达到9500多万人,包括6800多万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左右。这一波发展高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发展信用合作社为主,此前建立的一些信用部和信用组的组织形式,也逐步转为信用合作社,全国80%以上的乡都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农民借贷方面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化运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明确规定信用社必须承担的任务目标,农村信用社在打击农村地区高利贷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据资料记载,山西有一户高利贷经营者,资本为小麦30石,信用社成立前,一直在本村放贷,月息10分。信用社成立后,他只能到没有信用社的外村去放贷,月息降到5分,信用社跟踪到外村开展业务,他无奈之下只能把资金转到城市,向私人工商业者放贷,城市进行“五反”,被列入“五反”对象,最终无奈只能将资金抽回,存入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借贷方面的优势让放高利贷者走投无路,信用合作让广大农民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作者:
- &&编辑: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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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0-11-08 19:15
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二(1949年―1956年)
新生――小荷初露尖尖角
  在旧时代混乱的政治时局下艰难生存的信用合作社,终于在1949年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从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被提上议事日程,到被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列入国家战略;从1954年拥有了统一的名称,到最终确立了发展章程,农村信用社在新的政治环境下获得了新生。在国家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在中国迎来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发展,很快成为新中国打击高利贷、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力武器。
  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声音如同春雷般响彻古老的中国大地,中国历史迎来了崭新的一页。中国信用合作事业在旧时代被压抑的热情开始萌动。崭新的政治环境、积极的政府态度、明确的发展战略……,这一切让信用合作社这个旧时代的新生儿获得了新生,一曲波澜壮阔的发展序曲就此奏响。
  列入国家发展战略
  之所以说信用合作社在旧时代的诞生“生不逢时”,除了缺乏稳定的政治发展环境外,一个更为关键的原因是,尽管当时不少仁人志士向政府阐述发展信用合作社对发展经济的益处,但是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却一直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新中国的成立改变了信用社发展的这一尴尬局面。
  中国共产党对信用合作社的重视由来已久,早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积极探索发展信用社。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就已经被我党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进行战略发展规划。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团化,就不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将包含信用合作在内的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到党的战略讨论中。
  紧接着,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战略规划:“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这标志着新中国已将发展信用合作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正式纳入了国家的战略发展规划。
  1951年3月,全国信用合作汇报会议召开,会议认为:“已经土改的地区,由于生产的恢复,农民逐渐富裕,要求积储余粮,扩大再生产;少数农民因翻身不久,家底薄弱,一旦遇到意外,便会借贷无门。有计划地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已成为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薄一波、程子华将会议讨论的内容向党中央进行了汇报,这份名为《关于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指出:“为了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满足农民的普遍要求,必须单独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由银行领导,信用社单独成立后,其存款、贷款、存实、贷实由信用社办理。”在此之前,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共同混合发展,国家并无单独、明确的发展规划,而这份报告实际上是向中央建议,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作为金融机构进行单独规划、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支持农民扩大再生产中的金融功能。报告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批准,批准了报告中关于试办农村信用社的建议,并迅速转发地方执行。至此,新中国扶持发展农村信用社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信用社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迎来了一次快速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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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在发展战略明确之后,如何确定组织性质、功能定位以及业务范围,成为接下来亟待明确的问题。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第一任行长南汉宸在会议上指出:“信用合作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的合作组织,主要是组织农民自己的资金,调剂有无,以解决社员生产上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银行给以资金周转及业务上的支持,并可代理银行的一些委托业务,以活泼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生产。”这次会议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在组织性质、功能定位以及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困惑,为信用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紧接着,为了推动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在政策的引导下,农村信用社在短时间内有了更加快速的发展。
  1953年底,全国试办的信用合作组织在数量上已超过了25000个。当时,由于各地都是在国家指导方针之下自主组织信用社,因此当时信用社的名称在各地并不统一,这为信用社的整体化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此,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按共同纲领规定成为“信用合作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名称上有‘信用合作社’与‘信贷合作社’之称,从‘信用’与‘信贷’的意义上来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却容易引起基层工作通知的误解。因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有统一的必要。今后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的名称,应按共同纲领规定统称为‘信用合作社’。”
  紧接着,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从规章制度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至此,在中国已经诞生多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终于明确了自己的身份:有了自己统一的名称,有了统一的组织章程,有了发展的任务目标……。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重生,一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热潮在中国大地上迅速蔓延开来。
  席卷中国的信用合作潮
  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指导下,从1954年到1956年,全国信用合作社运动出现了一个发展的高潮。全国信用合作社的数量超过了16万个,社员达到9500多万人,包括6800多万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左右。这一波发展高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发展信用合作社为主,此前建立的一些信用部和信用组的组织形式,也逐步转为信用合作社,全国80%以上的乡都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农民借贷方面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化运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明确规定信用社必须承担的任务目标,农村信用社在打击农村地区高利贷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据资料记载,山西有一户高利贷经营者,资本为小麦30石,信用社成立前,一直在本村放贷,月息10分。信用社成立后,他只能到没有信用社的外村去放贷,月息降到5分,信用社跟踪到外村开展业务,他无奈之下只能把资金转到城市,向私人工商业者放贷,城市进行“五反”,被列入“五反”对象,最终无奈只能将资金抽回,存入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借贷方面的优势让放高利贷者走投无路,信用合作让广大农民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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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0-11-08 19:15
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三(1956年―1978年)
成长的烦恼――在折腾中迷失方向
  这是一段充满波折和混乱的发展时期。行政手段的过度干预、发展策略的频繁调整、管理主体的几经更替,使得刚刚走上发展正轨的农村信用社在历史的折腾中再次迷失了方向。在这段时期内,农信社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贫下中农组织管理,基本上成了基层社队的财务部门,而后,农信社又被交由国家银行管理,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金融机构,从此走上了“官办”道路,彻底迷失了合作金融的本性。
  对于在革命中新生的共和国政权而言,经济建设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历史经验的缺乏,急于求成的“极左”情绪的蔓延,让新中国经历了一段充满波折的发展时期。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在混乱的宏观经济环境下,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管理方式,最根本的是在农信社定位方面缺乏共识,农信社在“折腾”中迷失了发展的方向,合作金融的本性被迫丧失,取而代之的是官办管理时期的到来。从1956年到1978年,对农信社而言,称得上是一段噩梦般的经历。在这20多年里,农信社在混乱中历尽坎坷,经受了四次“折腾”。
  第一次折腾
  从1951年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开始到1958年,农村信用社均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从农信社发展的现实效果来看,这段时期的管理是成功的。但从1958年开始,席卷全国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农信社的命运开始出现逆转。1958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实行“两放、三统、一包”。
  此后,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将农信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称为“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管理体制上的变化导致了“所社合一”和“政社合一”两种局势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农信社的发展。首先,“所社合一”的组织体制将集体所有制的农信社资产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的资产混为一谈,造成了双方在财产资金和财务上的混乱;其次,“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客观上使农信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逐步失去了在业务经营上的自主权。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许多地方出现了信用部资金被占用、职工被随意抽调的情况,农信社的发展陷入了困境。因此,虽然当时全国都进行了“将农信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为信用部”的试点,但由于问题太多,地方反映强烈,因而未能普遍推行。
  第二次折腾
  1959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信用部在方针政策、业务计划、规章制度等方面必须执行上级人民银行的有关指示和统一规定;公社党委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保证和监督信用社很好地执行党的政策,完成国家计划,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在人民公社的各个生产队可以设立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业务性质和经营范围,大体是同过去的信用社相类似。”
  为贯彻上述决定,同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收回了下放给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把信用社从人民公社信用部里分离了出来(实际是所社分离),下放给生产大队,变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职工任免、工资待遇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亏也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信用分部成了生产大队的组成部分。这样的安排使信用社完全丧失了自主权,不少基层干部随意调用信用分部的职工、财产和资金。信用分部开始沦为生产大队平调社员财物的工具,例如,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把强迫征用的社员的木材等财物折成现款。这种虚存虚贷,虚收虚付,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严重损害了信用分部在群众中的信誉。
  1962年,中央政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将农信社的领导权从生产大队收回,由人民银行进行全面、彻底地垂直领导。同年11月,中央政府又批转了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恢复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重新明确了农信社组织的独立地位,重新赋予农信社在业务方面的自主权,信用社干部的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上述措施的实施,使农信社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又开始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第三次折腾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66年,刚走上健康发展道路的农信社又被“文化大革命”卷入了动荡的漩涡。文革开始后,不少人在对待农信社的职能是什么、该为谁服务等问题的态度上再次出现了分歧。
  1968年8月,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教育革命的“最新指示”:“……在农村,则应由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贫下中农管理学校。”这条关于学校管理的指示,被迅速应用于对农信社的管理中。1969年,《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农村信用社是否由贫下中农管理好》的社论,对农信社交由贫下中农管理的方向提出了要求。随后,人民银行总行在津召开信用社体制改革座谈会,确定了两个根本性的问题:把信用社交给贫下中农组织管理;信用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走“亦工亦农”道路。所谓“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就是在公社或大队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把信用社的人权、财权和资金使用权都交给该委员会管理,信用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同年11月,人民银行总行在河南嵩县召开座谈会,介绍了该县阎庄信用社在贫下中农管理和走“亦工亦农”道路方面的经验。自此,信用社由贫下中农管理和信用社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变得更加具体化和样板化,并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
  在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不少地方出现了信用社干部大换班,或者大批下放回家,人才的大量流失对信用社的发展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经过近三年的折腾,贫下中农管理、“亦工亦农”的经营管理体制对信用社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很多地方的信用社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为此,1972年10月,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银行工作会议,重新明确了信用社职工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再要求信用社走“亦工亦农”的道路。这次会议,实际上是国家对前期政策的反思和调整,这对当时的信用社来说,可谓是“雪中送炭”,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信用社的政策有了新的转向。
  紧接着,197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贫下中农的管理任务,应该是在公社党委领导下,对信用社职工进行改革教育。它是权力机构,不是执行机构。会议明确要求,信用社要积极自主开展业务,加强财务管理。这次会议彻底收回了贫下中农组织对信用社的管理权,重新赋予了农信社在业务上的自主权。农村信用社开始踏上了回归自我的道路。
  第四次折腾
  1977年,“左”的思想影响,再加上过去把信用社下放给基层政权管理的教训,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为贯彻上述决定,人民银行总行于1978年5月就信用社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业务经营、财务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统交银行管理。在机构设置上明确规定:“在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社,所社合为一个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挂两块牌子、用两个印章、办理银行和信用社业务。只有信用社没有营业所的,只挂信用社的牌子、使用信用社的印章由信用社承办银行和信用社的各项业务。以上两种机构形式,同样都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统一的计划管理、统一的规章制度。”这种将农村信用社完全交由银行管理的体制,再一次地把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与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合二为一,混淆了两种所有制的界限。至此,刚恢复的“三性”再度丧失,信用社再次被打上了“官办”的烙印,沦为银行的附庸。
  在这段混乱的历史时期,信用合作事业受到了“左”的思想的严重干扰,发展方向一再偏离了合作的性质,管理体制几经折腾,信用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被蚕食殆尽,既丧失了合作组织的特征,也丧失了金融组织的特征。信用社的干部队伍、资金和业务均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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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四(1979年―1996年)
找回自我:“信用合作号”离岸起航
  图为1986年农村信用社的凭证式股票。
  1979年
  农行恢复以后,农信社进入到农行代管时期。
  1983年
  以恢复农信社“三性”为主的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1984年
  农行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该报告标志着信用社以恢复“三性”为主的改革大范围铺开,农信社独立法人的改革方向也得以明确。同年,县联社开始建立。
  1989年
  农信社进入治理整顿阶段,主要开展强化内部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活动。
  1996年
  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农信社与农行正式脱钩。
  对于经历了长期迷惘阶段的农信社而言,这是一段向合作金融组织本性回归的历史,主要体现在对合作社“官办”体制的反思和初步调整。1979年农行恢复以后,农信社进入农行代管时期。虽然对农信社的管理仍带有“官办”因素,但农信社在业务开展上的自主性和管理上的民主性开始得以恢复,尤其是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以后,农信社正式踏上了全面恢复“三性”、由“官办”到“民办”的回归之路。
  自创办之日起,农信社就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太多人为的外界因素的干扰,让它逐渐丧失了自我,成为银行的附庸。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带来的改革春风,开启了农村信用社的回归之路。
  迎来改革春风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其中,对农信社的归属、机构设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指出:“现在信用社的任务很重。人手不足。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信用社由省、市、自治区确定编制,抓紧配齐。信用社职工的管理、政治待遇和口粮要同银行职工一致起来。信用社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挪用信用社的资金。”根据该《通知》的精神,各地在抓紧恢复农行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农信社的领导。在坚持农行领导的管理体制下,农信社的改革开始启动。
  1983年,我国农村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由于农信社在事实上已成为农行的基层机构,其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已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党和国家把农信社的管理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1983年以后,中央在一系列重要文件、决定中都提出了加紧农信社改革的必要性,农信社改革的方向及其重大方针、政策开始逐渐明确。从1983年开始,以恢复农信社“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普遍试点。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农信社网点得以普及,业务经营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并且行社之间的关系也有所理顺,为下一步开展管理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84年6月,农行就农信社改革问题向国务院作了专题报告,8月,国务院将《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批转各地执行。报告指出:“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必须抓紧改革,同时改革又是十分谨慎的,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不宜改变隶属关系。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信社的改革发展史上,这是一份富有重要意义的改革指导文件,它不仅标志着信用社以恢复“三性”为主的改革开始在全国大范围地铺开,而且明确了农信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的改革方向。
  县联社应运而生
  在从1984年开始的这轮改革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措施当属县级联社管理体制的建立。县联社的建立,对于加强基层社的建设,对于进一步恢复和加强农信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都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它的建立不仅增强了农信社的内部管理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这是信用社走向完全自主管理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时的县联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交纳会费,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另一类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除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外,还从事调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余缺、组织清算等信贷业务。虽然当时县联社工作的开展,仍然必须坚持农行的领导,日常工作仍由县支行合作股负责。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县联社管理体制建立前相比,农信社在经营自主性以及内部管理方面确实有了明显的提高,独立自主的组织地位得以逐步重塑。198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指出:“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之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农村工商信贷,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
  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有效地促进了农信社的发展,经营活力不断增强,业务发展日益活跃,在调节农村经济、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到1988年末,农信社机构、网点近40万个,建立县联社2,200多个,占全国县市总数的80%以上。从业人员76万多人,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4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912亿元,向国家提供资金约600亿元。
  1989年,农信社进入治理整顿阶段,主要开展强化内部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活动。在这一阶段,通过清股、扩股,密切了信用社与社员的经济联系,经营管理体制有了明显改善,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转变。在1990年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和1991年农行总行印发的《农村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均提出了农信社的领导和管理贯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明确了农行对农信社实行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的范围,以及县联社对农信社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农信社在管理方面的自主权进一步增强。
  “行社脱钩”水到渠成
  建国以来,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几经变革,但无论是在人民银行管理时期,还是在农行代管时期,领导体制问题始终都是制约农信社改革和发展的关键问题。行社这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却被强加上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给双方的经营都带来了困难。客观地讲,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要实现把农信社办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随着农信社实力的不断增强,关于“行社脱钩”的呼声日益高涨。
  1992年,党的十四大胜利召开,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新目标的确立,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各个领域而言,面临的都将是一段全新的改革历程。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潮中,金融体制的改革必须走在改革的前列。为此,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的改革目标。 
  日,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明确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等各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服务体系。同时,会议也对推进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步骤和方式作出了明确安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完成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由上而下地进行,先按合作制原则改革乡镇信用社,再完善充实县联社,经验收再把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农行转到人行。经批准,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试点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的组织体制。”会议要求,加强县级联社的建设和管理,为下一步行社脱钩做好准备。在经历了长期的迷惘之后,农信社真正看到了实现独立发展的希望。
  1996年8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发布《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宣告农信社与农行脱钩。从9月开始,全国5万多个农信社和2400多个县联社逐步与农行顺利脱钩。这标志着经历了长期的迷惘与等待之后,农村信用社重新走上独立发展之路。
  “登高星河近,创新天地宽,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农村信用合作号”正式拔锚起航,驶向属于自己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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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0-11-08 19:16
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五(1996年-2003年)
  这是一段包含着合作制价值回归、管理体制创新、产权模式探索“三重意义”的改革发展时期。从1996年开始的这轮改革,其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这是一段农村信用社价值核心由“官办”银行向“民办”合作金融组织回归的历程。
  站在今天的历史台阶上,回顾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这段历史,与农行顺利脱钩无疑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迈出的最为关键的一步,它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征程上的一次历史性突破,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建立我国合作金融新体制提供了前提。
  重塑合作制
  1997年,对于重新踏上合作制发展正轨、开始自己新的改革发展道路的农村信用社而言,是富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1997年2月,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自“行社脱钩”以后农村信用社系统召开的第一次大规模、高规格的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为下一步如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指明了方向,初步勾画出了建立我国合作金融新体制的主体框架。此次会议确定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规范信用社,完善县联社组建自律组织,加强金融监管,初步建立起我国合作金融新的管理体制;加强信用社管理,强化自我约束,防范经营风险,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开创信用合作工作的新局面。
  规范合作制、加强自主管理、组建自律组织、创新金融监管等一系列新的概念成为改革中新的关键词,一场围绕这些改革关键词而展开的新的改革运动由此拉开了帷幕。 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对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主要内容、政策以及实施步骤作了具体安排,标志着以合作制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程正式启动。紧接着,1997年4月,全国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第一期培训班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实际上是落实上述意见精神、按合作制原则全面开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一次广泛的教育活动和动员大会,拉开了全国范围内规范农信社、推动农信社改革与发展的序幕。
  在推动以合作制规范信用社改革进程的同时,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监管职责,要求人民银行加强对农信社改革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农信社的风险。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全面承担起了对农信社改革的领导、监管职责。8月,全国第一次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了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任务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办法,这宣告了人民银行从此承担起了引导和监督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历史使命。
  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社管理规定》。11月,又颁布了《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章程(范本)》。这是一系列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法规性文件,它们为加强对农信社以及县级联社的监管管理,为规范其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标志着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正式走上了按合作制原则规范、改革和发展的轨道。
  50年的风风雨雨,曲折艰难的发展历程。按合作制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农信社,不仅是管理体制上的一场革命,也是一场在思想观念、经营方式上的重大变革。
  省级自律体制初建
  在按合作制原则加快推进农信社规范工作的同时,另一项对农信社改革影响深远的工作――组建农村信用社省级自律管理组织也在悄然酝酿之中。
  随着改革的推进,人民银行越发意识到农村信用社改革规模庞大、各地情况不一,单靠人民银行的监管力量很难全面覆盖整个农村信用社体系的改革,因此组建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被提上了日程。1999年4月,中国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宣告成立,其使命是指导各省因地制宜地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这标着农村信用社在系统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工作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日,全国首家信用合作协会――黑龙江信用合作协会在哈尔滨率先成立。黑龙江信用合作协会的成立,为其他地区加快组建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建立农信社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对于全国农村信用社逐步建立以农信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为基础,以县级联社、省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新型合作金融管理体制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至同年11月末,全国首批五省(黑龙江、陕西、四川、浙江、福建)省级信用合作自律管理组织试点工作全部完成,试点省份的农信社行业管理职能也逐步移交给了行业协会,人民银行由此顺利地实现了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和监管职责的分离。至此,农村信用社开始真正走上了自主管理的道路。
  在上述五省完成通过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管理探索之后,日,全国首家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正式创立,标志着对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的探索进一步深化、升级。
  新产权模式探索启程
  随着改革成效的不断显现,全国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实力也不断增强,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服务“三农”的基础上将农村信用社做大做强,成为改革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而与此同时,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改革的探索和呼声也开始日益高涨。
  2000年4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朱F基到江苏省视察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并召开专题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了各方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最为重要的是,此次座谈会初步明确了在江苏省进行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探索的态度。2000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江苏省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一场全面清产核资、建立统一法人体制的改革运动在江苏掀起高潮。统一法人后,江苏省原有的1746个农信社合并为82个独立的县级法人。这种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体制,解决了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社会信用较低的问题,同时,在改革支农服务、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也显现出了良好的成效。
  2001年末,全国首批农村商业银行在江苏张家港、常熟、江阴相继成立,这标着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有了重大突破。首批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是在适应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创新的又一次大胆尝试。新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基础上,通过股份制改造,由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等自愿入股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在股权募集、法人治理结构上充分体现了股权分散、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各自承担风险的原则,这是对原有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模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农村商业银行产权模式和经营机制的尝试,也使得我国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逐渐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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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0-11-08 19:17
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六(2003年6月―至今)
  历史的钟声
  2003年8月,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鲁等八省市农信社改革率先启动。
  2004年3月,首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使全国农信社于同年历史性地首次实现了轧差盈利。
  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下发,新增21个省市作为改革试点,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
  2007年8月,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海口市挂牌,农信社以省级管理模式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6年12月,银监会公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信社走入市场化竞争时代。
  这是一段对农信社长远发展方向及策略进行重新思考和选择的历史进程。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确立,成为有着50多年发展历史的农信社摆脱历史泥潭、踏上快速发展轨道的历史转折点。回顾以往几次农信社改革,在改革方向及策略选择上基本都是以行政力量为先导,而从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改革则转向以市场为先导。无论是产权模式选择,还是管理体制变更;无论是经营规模和地域的扩张,还是资产重组乃至市场退出,是否符合市场化、商业化的方向成为考量改革成败的唯一关键词。
  “合作制”价值理念的回归让农信社重新找回了自我,但金融业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却让坚守“合作制”的农信社感到无所适从。单纯的合作制产权结构、与市场经济脱节的经营模式以及沉重的历史包袱,成为横亘在农信社发展道路上的“三座大山”。
  2003年,一份文件揭开了农信社向现代金融企业改革的历史新篇。日,国务院正式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浙、鲁、赣、贵、吉、渝、陕、苏八省市率先进行改革试点。新一轮农信社改革的历程由此开始。
  突 破――
  省级政府主导 央行资金扶持
  农信社的管理权虽几经易手,却始终没有找到属于自己的发展路径,反而因管理体制的混乱,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据有关监管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末,全国农信社资不抵债额高达3300多亿,资本充足率仅为-8.45%,资本净额-1217.2亿――农信社失却了一个金融机构应有的基本条件。
  针对农信社在发展中的现实困境,新改革试点方案指出:由省级政府承担辖内农信社的管理和风险责任;可以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继续维持合作制等制度形式,推行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吸收各类经济主体和自然人入股;给予八省市部分农信社保值储蓄利息贴补及适当税收优惠政策;农信社历年亏损和资产损失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由央行通过发行专门票据的方式核销农信社自2002年以来的历年亏损和资产损失的一半。
  新一轮改革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使得农信社改革在地方上不再是没人管的孩子,省级政府的全面介入,也使得农信社能够在行政力量的支持下,找到一条符合当地实际的改革发展之路。而发展体制的多样化选择,也使农信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不再刻板地死守着“合作制”的概念。
  最值得关注的是,来自央行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上的优惠措施,让背负着沉重历史包袱的农信社获得了发展急需的资本金,有了喘息的机会,同时央行所设定的票据兑付条件,也为推进农信社改革带来了动力和信心。
  试点方案的创造性改革设计被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一年后,第一批农信社试点省(市)产权制度的改革成效相继显现:日,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成立。这是深化农信社试点改革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农合行。日,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成立。这是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农商行。实践证明,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设计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了农信社所有者缺位这一根本问题,抓住了农信社改革的要害。
  试点地区农信社改革的示范效应,大大激发了其他省份农信社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下,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范围,新增加21省市作为改革试点。一场农信社改革的燎原之火燃遍了中国大地。
  与此同时,来自央行的资金支持也逐步到位,给在改革道路上前进的农信社源源不断地输送能量。日,首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共向8省(市)272家联社发行中央银行专项票据119亿元。而改革的效果也更明显地显现出来。截至2004年9月末,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4630亿元,占比23.5%,较年初下降6个百分点。全国农信社历史性地首次实现了轧差盈利。
  挑 战――
  垄断松动 “一家独大”成历史
  2006年,银监会的一纸文件彻底宣告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时代的来临。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项旨在通过引入全面竞争来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举措,为改革步伐有所减缓的农信社带来了“威胁”和压力。
  新举措不仅大大刺激了商业金融的投资热情,也使民间资本的金融热情出现空前高涨。一时间,多家金融机构开始申请前往农村开设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民间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社也开始进入谋划冲刺阶段。
原本由农信社“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开始响起他人的声音。
  一方面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竞争开始日益加剧;另一方面,农信社自身的改革遇到了难题。为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设计目标,央行进一步提高了农信社兑付票据的门槛,使得一大批在改革中没有“做好功课”的农信社被挡在了票据兑付的门外;另外,农信社内部“形似神不似”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显得“疲于应对”,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农信社向前发展的步伐。
  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让一批习惯了坐享垄断利益、寄望于政府救助,但却对市场化改革无动于衷的农信社品尝到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
  2005年,在全国农信社轰轰烈烈的改革大潮中,“青海省8家农信社关闭”事件的发生,为改革中的农信社敲响了警钟。同年6月,银监会撤销了青海省格尔木市区8家长期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扭亏增盈无望的高风险农信社,对高风险农信社的市场退出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有益尝试,也向改革中的农信社传达着一种信号:新一轮的改革,将按照市场化的规则去分配利益。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农信社,它的命运开始由市场裁定。
  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坚持市场化改革”是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是一条重要的原则。“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既然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自然一切都应按市场规律来操作。
  对于长期在历史泥潭中停滞不前的农信社而言,它距离市场化的发展语境还很远。产权不够清晰、机制不够灵活、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等等,这一切都可能成为农信社被市场淘汰的隐患。农信社惟一的出路,就是加快改革的步伐,严格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提高自身素质。
  趋 势――
  改革触角纵向延伸
  日,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海口市举行了挂牌仪式。作为全国最后一家挂牌开业的省级联社,它的诞生,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全面建立,标志着从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基本完成。
  海南省联社的成立,为农信社以省级管理模式为主要特征的改革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然而,就在海南省联社成立之时,银监会有消息称,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新起点。下一步,银监会将研究改革完善现有管理体制的意见办法,将按照“政企分开,规范管理;服务为主,有限经营;因地制宜,多种模式;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总体原则,积极稳步推进省联社的股份制改革,以此促进农信社改革工作的深化。
  省联社的组建是2003年的农信社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但是,在产权组成结构和权利分配上的倒置,却使得省联社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尤其是近两年来,随着基层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省联社管理模式与县级法人自主管理上的冲突时有发生,业界要求改革省联社管理模式,乃至取消省联社的呼声日渐高涨。
  事实上,关于应当改革省联社管理模式的观点,已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包括监管部门。但究竟怎么改却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据了解,经过近三年的调研,国家有关部门对农信社省级联社的改革已经有了明确的方案。据悉,新改革方案充分肯定了省联社在推进基层农信社改革方面的作用,仍将坚持省联社的管理体制框架。
  但针对省联社体制在管理上的弊端,新方案要求省级联社要调整履职方式,科学规范履职。据了解,新方案再次明确了省联社的履职原则,即“明确职责、规范履职、改进管理、强化服务”。即,要求省联社明晰履职边界,规范履职行为,逐步将履职重点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对于县级法人农信社的管理方式要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除管理薄弱、风险较大的农信社外,应主要通过制度管理和行业审计来落实监督责任;在具体管理方式上,要改变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采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手段。据银监会人士介绍,银监会正在酝酿一个关于规范省联社履职的专门指导文件,对于省联社违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以此推动省联社的规范履职。
  省级联社的改革恰是农信社改革走向深入的一种表现。这也表明:农信社的改革越来越市场化。而这也正是改革欲达到的根本目的。事实也表明,这一发展思路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在市场化的衡量尺度下,农信社系统已经开始产生分化。那些在市场化改革路径下走得越早、越远的农信社,已经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发展空间,例如,张家港农商行、北京农商行……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改革的脚步依然在延伸。诚然,农信社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深化改革的道路依然漫长,但只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向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不断迈进,我们有理由相信,农信社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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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考试热门简答题
1、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
答: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4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724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1958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861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2、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加收入,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其中资金的投入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情况看,资金投入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农民自己对生产活动本身的投资;二是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其他有关补贴;三是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在这三个方面,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在60%以上。而统计数字表明,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中,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占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90%。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9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等评定活动,大大简化了农民贷款的手续,方便了农民贷款,也使农民的贷款面有了很大提高,困扰多年的农民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至2003年年末,全国有32
225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机构总数的94.8%,有18 553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占机构总数的54.6%。2003年当年,全国有6
217万农户获得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64%,占全部农户数的28%。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大量撤出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凸显。
&3、为什么国务院决定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答: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多年来尽管在改革体制、改善管理、改进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相比,在管理方式、经营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在管理体制、产权制度、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不断地深化改革,在发展中逐步予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十分重视。1997年以来,国务院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国务院领导同志也亲自考察农村信用社工作,并作重要指示。2003年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强调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很不一样,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要求也不相同。虽然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研究论证了很长时间,并且也在局部进行了多方面的试验,但是,对于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如何因地制宜地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如何选择确定适应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要求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等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试验。特别是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两个重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责权利关系的调整,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积极慎重、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国务院决定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在认真实践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4、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
答:根据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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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共基础:
第一篇 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1章& 中国银行业概况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1)大事记
1995年3月18日
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地位。
2003年12月27日
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005年8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主要职责:P4)
(2)职能演变过程
1948―1984年
同时承担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银监会行使。
(3)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4、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7、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8、监督管理黄金市场;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10、经理国库;11、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2、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大事记
2003年12月27日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10月31日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2)监管范围
第二条规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3)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3、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4、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1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1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1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14、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15、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6、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7、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4)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5)监管目标(4个)
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三是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6)监管标准(6条)
一是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二是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三是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四是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五是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六是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7)监管措施(5个)
一是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二是非现场监管;
三是现场检查;
四是监管谈话;
五是信息披露监管。
(8)背景知识――“一行三会”
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
(1)成立:2000年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队,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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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会宗旨: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截止07年1月共70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准会员(截止07年1月共37家,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银行业协会)组成。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截止07年4月,协会共设有5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1994年3月成立,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即“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
中国进出口银行
1994年4月成立,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1994年11月成立,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政策性银行
2007年1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行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2、大型商业银行:
工、农、中、建、交被称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1)工商银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
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2005年10月28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7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农业银行
1979年初恢复
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推进其股份制改革
(3)中国银行
1912年成立
至1949年期间,曾是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外贸专业银行,并将分支机构拓展到海外。
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2004年8月26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6年7月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中国建设银行
1954年10月1日成立
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曾隶属财政部
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
2004年9月17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5)交通银行
1987年4月1日
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6月23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7年5月1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1)股份制商业银行
截止07年4月1日,包括12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意义: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大大推动了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
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借贷难”的矛盾。
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推广(1986年初不到1000家,1988年底3265家,1994年底5200家)
国务院决定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2005年11月28日
安徽省内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成立徽商银行
截止2006年6月
9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2006年4月26日
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开业,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2006年11月8日
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开业
2007年1月24日
由江苏省内1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成立了江苏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二是跨区经营,三是联合重组。
4、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新中国成立初―1957年底
全国成立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
20世纪70年代
将信用社先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后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实际上走了了“官办”的道路。
以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为目的,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将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
2001年11月29日
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
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截止2006年底
全国共批准13家农村商业银行、80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
附注: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区别?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
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农业比重低,对支农服务要求较少
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制。
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
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可吸收公众存款。
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可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发放社员贷款,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券。
可办理银行各类业务
可办理结算、代理业务
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各项业务
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986年恢复并开办
国内经济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是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2006年12月31日
银监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其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外资银行
(1)定义――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以下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2)大事记
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2001年12月11日
我国正式加入WTO
2006年12月11日
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截止2006年12月末
在华注册了14家外国独资和合资银行(19家分支机构)、74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186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033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共有27家外资金融机构注资入股了我国的20家商业银行。
(3)经营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
可以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
可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7、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成立,包括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已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004年7月27日修订后实施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它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仅限于企业集团成员。
金融租赁公司
2007年3月1日施行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它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
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货币经纪公司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背景知识:
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中国保监会
财产、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2章 银行经营环境
一、经济环境
银行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经济环境构成银行运行的基础条件和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决定和影响银行经营状况。
1、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和前景等方面。
宏观经济状况
对银行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
决定了银行的资金实力、业务种类和经营范围。
经济发展状况和前景
影响经济主体的收入、资产价值和对未来的信心,从而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宏观经济发展目标
国内生产总值
GDP: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以市场价格表示的产品和劳务总值。区分国内生产(常住居民生产)和国外生产。
指劳动力人口(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我国公布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根据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数统计城镇失业人数)。
通货膨胀率
常用指标有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按当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与基年的比率)。
国际收支平衡
包括经常项目(反映一国的贸易和劳务往来状况,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指标)和资本项目(集中反映一国同国外资金往来的情况,反映一国利用外资和偿还本金的执行情况)。
(2)经济周期
又称经济循环或商业循环,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
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经济波动的周期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一般来说,如果经济处于繁荣时期,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就会比较好,如果经济处于严重的衰退之中,银行业整体上也难以保持健康。
2、经济结构――从不同角度考察的国民经济构成
(1)构成: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产品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技术结构、消费结构等。
(2)对商业银行的直接、间接影响
经济结构会通过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来影响商业银行;
经济结构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服务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3)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采矿、制造、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第三产业(其他行业)。由于我国经济中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低,从而限制了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4)消费与投资的比例
GDP的构成(从支出角度看)
私人消费(不含私人购买住房的支出)
投资(又称资本形成)
固定资本形成(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
出口额―进口额
在中国,推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企业。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提出向零售方向发展的经营战略,但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实现的速度将取决于我国从总体上启动和提升国内个人消费需求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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