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个人上保险公司办手续吗还是自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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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型银行存款保险成本或将上升
  中国宁波网  
  据经济之声《财经早报》报道,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望批准一项规定,使一些小银行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基金中承担的一部分额度转移给那些接受美国政府救助的大型银行。市场认为,这一新规将使美国大型银行存款保险成本上升。
  新规内容
  本周一,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望批准一项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所涉及的规定。而该规定的批准将使得一些小银行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基金中所承担的一部分额度转移给那些接受美国政府救助的大型银行。行业分析师估计,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新保险基金评估公式,美国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及花旗银行每年将合计多支付约10亿美元的保险基金费用。
  此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基金评估公式的调整,主要由社区银行倡导。社区银行认为,大型银行对于整个金融系统形成了更多的风险,因此其对于保险基金的贡献额度也应当更多。根据独立社区银行家协会估计,新规将使得资产规模少于100亿美元的小型银行在未来三年内节省45亿美元的资金。
  美国政府将加强金融监管
  美国政府还在考虑其他措施来加强对于金融业的监管,这其中就包括限制银行业的分红政策及评级机构的影响力。外界普遍认为,银行业薪酬的不合理及评级机构的影响力过大是诱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并导致其恶化的原因。
  另一方面,美国国会下属的一个委员会还将对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融资需求进行审核。同时,如果一切进展顺利,白宫方面将于下周就住房金融系统及房利美、房地美两家公司的改革提出建议。
  新规对美国金融产生的影响
  新规的主要变化是过去的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以存款的总额来缴纳存款保险,现在是以总资产来作为存款保险缴纳的。这一变化会使得大型银行的存款保险上升。会降低未来大型银行盈利的水平。
  有业内人士分析,新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美国中小储户的保护,避免美国银行再次出现倒闭之后,大量的储户利益受损。同时也为了以此来解决美国过去联邦储蓄保险支付的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中国央行的工作也提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中国会借鉴美国的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改革的经验,但因为中国银行业的主要资产是来源于存款,不像美国的银行的资产来源那么多元化。总体上对中国银行影响不大。(记者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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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买存款保险获准税前扣除 费率不超万分之一点六
  《存款条例》已实施一年多,相关部委正在通过出台优惠政策来鼓励商业银行,以化解因经营不善给储户存款带来损失的风险。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总局发文显示,商业银行投保存款保险所缴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了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有保险专家解释,目前商业银行缴纳存款保险保费已开始实施,不过当初并没有明确保费缴纳是税前列支还是税后列支,上述《通知》做了进一步明确说明。
  据了解,随着金融业改革推进,商业银行退出机制逐渐形成,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格外重要。去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当月央行就发布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面向各类银行明确了办理存款保险的手续、流程和办理时间等。如《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日前办理投保手续。每半年缴纳一次保费,保费缴纳至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存款保险基金专门账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认为,此次通过税收优惠方式来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来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减轻税负。不过,商业银行因延迟缴纳存款保险保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并不在免税行列。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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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这几点你必须知道
来源:中金在线/银行编辑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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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今日正式发布存款保险制度意见稿。据发布意见稿,存款保险覆盖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的不予承保的存款等不在存款保险条例覆盖的范围。
  那么问题来了?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破产可以赔付多少呢?专家是如何看待该项制度的?这项制度的推出对于储户、银行又有何利弊?世界其他国家又存在哪些存款保险制度或条款?
  第1页: 存款保险征求意见稿出台:银行破产最高赔50万第2页: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发布 偿付限额50万元覆盖99.62%存款人第3页: 央行邀專家解讀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需交保費嗎?第4页: 郭田勇:存款保险制度避免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第5页: 周昆平: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对银行是双刃剑第6页: 央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保护存款人利益第7页: 存款保险制度公开征集意见 专家:银行有了退出机制第8页: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第9页: 盘点全球存款保障措施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kbx@。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对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已经作了长时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存款保险的性质和范围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第二条)。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第四条)。
  三、最高偿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第十八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此外,为了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第六条)、保险费率的确定(第九条)、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第五条第三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
  (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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