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天津地铁7号房屋征收未征收的房屋被挖成危房,找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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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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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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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103执?号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审理人员:刘景波;李红岩;于涛;李莹
原始文档:无&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03执?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民政府,住址:??????。法定代表人左毅,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山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文宇,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徐??,女,1934年10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27号。委托代理人王翠兰(与徐??系母女关系),女,1953年6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民政府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宽府征补字(2015)第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春?????民政府称:申请执行人于日作出长宽府发(2013)16号《关于光复路高架桥南延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日予以公告,对亚泰大街:上海路至亚泰大街东桥洞,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50-140米范围内(规划红线范围内);长白路:亚泰大街至东三条,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50米范围内(规划红线范围内);黑水路:亚泰大街至育新小学东侧,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30-120米范围内(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执行人徐??系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宽府征补(2015)第13号补偿决定书,并于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长宽府补催字(2016)第1号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期间仍不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各项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五十四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春?????民政府长宽府征补(2015)第13号补偿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我母亲徐??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我们兄弟姐妹也没有能力赡养我母亲。政府没有……(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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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申请执行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  向市局反应,网络信件居然传不了。说来了一个调查组,没有实地调查,也没有询问我这一当事人,事情反倒变成我无理了。求大家关注吧,有主意的给我个主意。  第一封信  申诉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们好!我是利川市凉务乡马前村7组村民陈国佐,现年76岁,妻子石碧春,现年78岁,土家族人。联系电话:。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是令马前人民欢欣鼓舞的一件大事,我也全力支持。利彭路改扩建工程公路需经过我居住的房屋和一片林地,但是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在对我的房屋和林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和不公正,不公平对待行为,直到现在也没有对问题进行解决。所以现不得不向上级领导反应实际情况,希望您们实际调查,尽快解决我的问题。  一: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对我的房屋和林地征收补偿于2012年9月才开始,在进行粗略测量后,即要求我拆除房子,砍伐林木,我依照指示拆除房子,砍伐林木后半月左右才和我签定房子补偿协议,又过了半个多月才给我打房子补偿款。这与国家规定的需先签订补偿协议,付清补偿款后才折迁房子严重违背。但我毕竟已获得房子补偿款,问题得到解决我也就没意见了。但是我林木砍伐后的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我有多少林地面积,按什么标准补偿,林木又如何补偿,到现在没有和我协商,没签定任何协议。  二:我房子旁边的牛圈,猪圈,以及两栋房子间的地坝我曾要求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予以征收,但他们告诉我,公路根本占不到那个地方去,所拆房子都只占一点角而已,不会征收。但结果,房子占完了,没有征收这两处也在修公路时给占了。他们这不是在明显的欺骗我吗?我房子旁边的牛圈,猪圈,工程施工时我提出这还没有征收,经马前村村委会和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调解,提出先允许施工,随后进行征收处理,利彭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一姓陈工人进行了测量登记,面积长15米,宽8米,有3个粪池,2个猪槽和一个石水缸挖烂了,另有杉树,梨树,棕树40多棵,为了不影响施工,我同意了他们先施工后征收补偿的方案,但直到现在也还没有给我征收补偿,解决问题。都已经半年多时间了,再忙也能抽时间解决我这问题,但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三:我两栋房子间的地坝长9.6米,宽6米,当时也不予征收,现已全部挖完,到现在也没给我一个说法和解释。而且在这块地坝上,我小儿子陈固在维修街上房子时将天井2棵香樟树,一棵山茶花树,一棵痒痒树移栽在此处,这些都是珍贵树种,别人出了几百块钱一棵都没卖的,由于施工时我们不知道,也给施工方损坏了。我听说蒋家一棵树补了几万,而我的损失到现在同样也没给我一个说法和解释。  四:我现仅存的一栋房屋,由于前面没有征收的地坝被挖,现大门前仅剩不足一米宽街沿,一出门就是20多米高的悬崖,随时有塌方的危险,已成严重危房,不敢居住。而且我其它房子,猪栏牛圈,水电都已被挖除,现仅存这悬崖上一孤伶伶房子,无水无电,无厕所无厨房,无法居住生活,理应与其它房子征收时一起征收。2012年11月份,工程施工时,因危及我房子安全和涉及未征收地坝,我曾要求解决我这些问题后再施工,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打电话给我小儿子陈固说会征收这栋房子,我也就没再说什么了,此后一段时间他们没来施工,也没有解决我这问题,但在2012年腊月快过年时,工程又开始施工了,因这些问题没有解决,我曾阻止施工,要求把问题解决后再施工,但村委会康书记和我小儿子陈固都劝我,说这些问题会解决的,施工方也说不能耽误工期,我也不想妨碍国家建设,于是我还是让他们施工了。但没想到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对我的忍让视而不见,对其许诺的及时解决置之不理,一直拖到现在也没解决这些问题。别人说是因我这次不得己而为之的阻止施工得罪了他们,就故意打压我,不给我处理解决问题,答应过的事也不搞了。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也对我说,把他们惹毛了,宁愿花几十万砌保坎也不好事我,我不知道哪得罪了他们。  五:我曾到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反映过这些问题,但他们答应解决又一直不给我解决,一说要看我的表现,又说要出现情况再说,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我一本通卡上打了6千多元说是林地补偿款,但我不知这款从何而来,因为林地补偿面积,林地补偿标准我都不知道,也没给我说,也没和我一家任何人签订协议,这款依据什么打给我,显然存在问题。我林地下边那个2分左右小堰塘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都补偿了6千多元,我一亩多的林地和那么多的林木(30年以上树就有40多棵,还有杜仲,米辣子树等经济树种20多棵,2—30年生树100多棵,竹子300多棵,小树不计其数)也只补6千多元,公平吗?如果说补偿是严格依照文件和标准,那么文件中迁一所坟的标准是多少,而实际给别人的补偿达5千多,远高于文件中的标准又说明什么?如果说我的房子不能达到征收资格,那么我看所征收的房子好多还达不到我现在房子的危险情况,离路坎还有3米多远的就给征收了,而我的现离路坎仅不足一米,在外就是20多米的悬崖却现在还没解决,显然不公正,不合理。  像已征收的房子那样依据文件和标准,合情合理的解决补偿,依法办事,按程序签订协议,我没有任何意见,支持国家建设。但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强行挖掘我未征收土地和房屋,不依法依程序和我协商,签订协议,事后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又没有来解决这些问题。可见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在对我的房屋和林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和不公正,不公平对待行为,而且严重不作为,到现在为止没有对我的问题进行解决,哪怕是我太过分要求,或者是我错了,也该指出我的过分之处,错误之处啊,这些都没有。  以上是我根据实际情况所述,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眼见利彭路改扩建工程就要完工了,我的问题向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提交出多次要求也没解决,不得已向上级领导反映,希望您们实际调查,及时解决我的问题。  另附现危房照片,以期上级领导能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  特此申诉  申诉人:陈国佐  石碧春  日  调查回信,一点没有解决我反应的问题  关于对陈国佐网络信访件的回复  陈国佐同志:  你于日提交的网络信访件,我局收悉,现就你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林木补偿问题。你在信中反映,“林木补偿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据查,你的林木补偿早已于2012年10月就已经给你补偿到位,分为两部分,一是林地,面积为0.888亩,补偿标准5000元/亩,计4440.00元;二是经济林(其中茶树18棵、厚朴23棵、棕树12棵、杜仲13棵)计66棵,补偿标准30元/棵,计1980元,两项之和6420.00元。其余杂树是你自已砍伐变卖的,并且也与你签订了协议,告知了补偿标准,也有经手人的签字,即你的儿媳黄艳。不存在你的一卡通里多了6000多元钱,“不知道从哪里来的”。也不存在没有告知林地面积补偿标准,无协议等问题。  二、关于牛圈、猪圈的征收问题。据查,你所称的牛圈,实则早在利彭公路开工以前就已名存实亡,只有一点牛圈遗址。你反映“两栋房子之间的地坝长9.6米,宽6米”和其它占用地指挥部当时根据放线情况没有丈量属实,但指挥部根据开挖情况在与凉务乡政府以及马前村委会处理遗留问题时已给你追加了2分地的补偿,远远超出你所说的9.6*6米的面积。所有补偿项目无遗漏。  三、其它问题。你在信中反映“房屋征收中别人的征了,我的没有征”的问题。哪里该征,哪里不该征,是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存在故意不征收你的。至于其它问题,完全是你与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不协调而造成的,建议你们积极加强与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力争将矛盾减少到最低或不发生矛盾。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再次请求,居然网络传不上去,敬请关注,出主意  请求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们好!我是利川市凉务乡马前村7组村民陈国佐,现年76岁,土家族人,联系电话:。就我反映的问题得到您们的及时回复,辛苦您们了,谢谢您们了。但是我反映的关于我们的情况确实属实,我希望能进一步调查。  一、林木补偿问题。林木补偿确实到现在也没有解决。第一:关于林地补偿面积,林木补偿标准确实没有告知我们一家任何人。也没有按程序先征收补偿过后再开挖施工。第二:我们一家任何人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更没有我儿媳妇黄艳的签字。这一点可负法律责任。经询问所签我儿媳妇黄艳名字为马前村委会书记康同生所签,但村委会也没有告知和征询我们有关情况,我们也没有委托村委会进行相关办理。康书记说他参加了林地面积测量,他只对面积负责,至于如何补偿还是找指挥部。第三:林木也是指挥部要求我们先进行砍伐,我们是积极支持国家建设的,所以我们就根据要求先进行砍伐了。第四:您们调查的“经济林(其中茶树18棵、厚朴23棵、棕树12棵、杜仲13棵)计66棵,补偿标准30元/棵,计1980元”,如不是您们告诉我,我们还不知晓。但其中单棕树一项12棵就不符合事实,开挖施工损毁的棕树不包括被掩埋的就有24棵,这24棵处理给了一福利院老人,有证人。并且补偿标准也应为已开脚,获棕一级标准80元每棵。  二、关于牛圈、猪圈的征收问题。我的牛圈,猪圈确实在这之前已垮掉,我也并没有要求按完好的猪牛圈进行补偿。我在信中是这样反映的:我房子旁边的牛圈,猪圈,工程施工时我提出这还没有征收,经马前村村委会和利彭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调解,提出先允许施工,随后进行征收处理,利彭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一姓陈工人进行了测量登记,面积长15米,宽8米,有3个粪池,2个猪槽和一个石水缸挖烂了,另有杉树,梨树,棕树40多棵,为了不影响施工,我同意了他们先施工后征收补偿的方案,但直到现在也还没有给我征收补偿,解决问题。当时姓陈工人测量时还有邻居王冬梅在场,可以作证。您们调查的“实则早在利彭公路开工以前就已名存实亡,只有一点牛圈遗址。”也不为过,但就这一遗址我所述的以上实际情况是不是也应给以合情合理补偿呢。  三:您们所调查的: “两栋房子之间的地坝长9.6米,宽6米”和其它占用地指挥部当时根据放线情况没有丈量属实,但指挥部根据开挖情况在与凉务乡政府以及马前村委会处理遗留问题时已给你追加了2分地的补偿,远远超出你所说的9.6*6米的面积。第一:追加了2分地的补偿并没有告知我,也没有和我一家任人协商,也没签字。而且到现在也并没有任何补偿款到位。第二:单猪牛圈长15米,宽8米和两栋房子之间的地坝长9.6米,宽6米也不只2分面积。你们调查的远远超出只计算了两栋房子之间的地坝长9.6米,宽6米。  四:关于危房。现确实已不能居住,而且在这几天又严重垮塌了许多。现房子旁边的地坝也已垮,林木受损,也仅余不足一米街沿。前面的道路也垮塌,不能通行。附照片。我现已无居住之所,只能和小儿子住在一起,确实需要立即解决。我希望您们能来实地调查,我需要居住,根据政策房子能征收请予征收,不能征收请求解决安全问题,居住问题。  五:其它问题。我们并不是要反映指挥部有什么问题,而是请求解决我们提的以上问题。指挥部一不贪污二不受贿,整天下乡,很辛苦,工程施工千头万绪的事情很多,没有及时解决我的问题也很正常。至于我们在当时阻扰施工也是因被逼无奈,也立即停止了行为,纠正了错误。在这里我们更是为自己的无知行为郑重向指挥部道歉。我希望能和指挥部消除误会,我们不是刁民,我们只是弱势群体,我们只要合情合理,尽早解决我们以上提的问题就可以了。  我们请求上级领导实地调查情况,将村委会,指挥部,相关人事和我们聚在一起面对面的解决问题,有什么误会,真实情况是什么,一目了然,当场解决。  特此请求  请求人:陈国佐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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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不合法 法院应依法撤销
  (原标题:法发布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今天(29日)下午发布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是当前各地在加快城市建设进程中,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矛盾比较突出,而矛盾越尖锐,就越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法发布典型案例,对此类纠纷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法发布的这十个典型案例,涉及到征收拆迁的多个方面。杨瑞芬诉株洲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被征收房屋大部分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仅有小部分房屋没有纳入建设规划红线范围。此时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保留下来的房屋将成为失去应有作用和价值的危房。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在于,法律规则要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受到建设规划红线的约束,不得任意突破。但行政机关如果死守红线,不越雷池半步,不征收被拆迁人在红线外的小部分房屋而由其继续居住,显然不利于被拆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对项目建设造成妨碍。  法院处理思路是法律原则与规则相结合,以《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为依据。依据法院的裁决,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补充了规划红线范围的不足,既符合客观实际,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被征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案例显示,艾正云、沙德芳以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起诉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请求依法撤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证据显示,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原告,致使他们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判决撤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记载的内容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将决定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利益的多少,该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结果是否公开透明,都将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必须要对房屋评估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查。为了保证审查的效果,法律要求征收部门先行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这是征收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行政程序。与实体结果相比,行政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并可能直接影响实体结果的正确性。房屋征收部门违反法定的送达程序,致使被征收人丧失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的权利,从而导致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失去合法的基础。人民法院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定,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并可责令重新作出相应行为。本案判决凸显了程序公正的法律意义,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即使结果是正确,也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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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涛律师|房屋征收过程中不能以危房为名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案件背景:
&陈先生在四川省某市有一处建于九十年代中期的商用房产,经营一家建材经销店。2014年某区政府决定对陈先生所在区域进行房屋征收。但由于双方对房屋价值评估存在争议,一直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15年6月,该区政府对陈先生家隔壁的房屋进行拆除,并且“操作人员不小心损害了陈先生的墙壁”。随后不久,区政府突然给陈先生下发了一纸《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将陈先生的房子强行拆除。对此违法强拆行为陈先生委托张春涛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纪实:
在法庭上,张律师指出危险房屋的认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首先,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申请认定危房的人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地方政府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认定。
& &#8203;其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向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后,作出是否属于危险房屋认定,出具鉴定结论。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而本案中区政府并未出具具有有效签章的鉴定结论。因此,区政府作出的《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实体违法。
&第三,强拆是一种行政行为,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得权利。而《通知书》上并未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强拆也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区政府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强拆是一种违法行为。最终,法庭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行政权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法定。行政机关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自己给自己赋予行政职权。就本案而言,区政府无权作出《危房鉴定》也无权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因此其行为必然违法。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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