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退休人员可以做为撤销委托代理人申请书吗

对退休人员不可随意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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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对退休人员不可随意行政处分〔当事人〕  申 诉& 人:吴××,××市供电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龚××,××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 诉& 人:××市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案由〕  奖惩(行政处分)争议  日,××市供电局对吴××作行政记大过处分,处分自1996年9月起执行,处分期半年。吴××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撤销××市供电局对其作出的行政记大过处分决定。〔审理查明〕  吴××系××市供电局员工。1996年,因与妻子感情恶化,产生离婚念头,经人介绍认识未婚女子晏××,随后俩人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李××以吴×ד嫖娼”为由,以派出所名义对吴××处以4000元罚款,并将有关“嫖娼”材料转交××市供电局。据此,××市供电局于1996年9月对吴××作出开除局籍,留局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1997年1月,吴××办理了退休手续。不久,吴××与妻子重新和好,与晏断××绝了恋爱关系。此后,吴××不断向上级公安部门申诉,认为恋爱过程中的同居关系不能视为“嫖娼”行为。2003年6月,公安部门经调查后作出答复,称没有在××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分局发现吴×ד嫖娼”行为的案卷材料、处罚决定和行政罚款凭证,对吴×ד嫖娼”的认定和处罚纯属该派出所民警李××的个人行为,而非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吴××凭此答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供电局的行政处分。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市供电局对吴××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前提和依据是民警李××提供的吴××的“嫖娼”材料,而上级公安部门已在2003年6月对吴××的申诉答复中否定了该事实的存在。该答复送达吴××之日起,应是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之日,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虽然吴××已退休,仲裁委仍应受理此案。于是,仲裁委于2003年8月作出仲裁裁决,撤销了××市供电局对吴××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责令××市供电局补发扣除吴××的工资。供电局依照该仲裁裁决内容撤销了对吴××的原行政处分,补发工资后,认为吴××虽非嫖娼,而是非法同居,吴××作为有妇之夫,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在供电局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决定给予吴××行政记大过处分,该处分执行时间自1996年9月起执行,处分期半年。吴××不服,遂第一次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意见〕  申诉人吴××认为,申诉人已经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与××市供电局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市供电局已无权对其作行政处分。而且,与晏××的恋爱关系只维持了不到一年时间,此后便与妻子和好,与晏××断绝恋爱关系此事距今已有7-8年,再对吴××作第二次行政处分,追诉期长达7、8年之久,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对职工违纪行为的追诉时效的规定,只是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限: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不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三个月。这里只是规定了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作出处分的时效,并不是从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在多长时期内企业可以给予处分的时效。另可以作为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节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的规定。所谓追诉时效,也称追诉期,就是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追诉期限以相应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准。追诉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期做了规定,一般是半年。从行政处分的特点看:除开除留用察看有一至二年的察看期限外,其他如警告、记大过、降级、开除等处分均是一次性的处罚,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与刑事处罚相比,确实不便确立一个追诉期可以对应的标准,也许这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没有规定追诉期的原因,但由此也造成了企业与职工对多长时间内的违纪行为可以追究的争议。既然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市供电局在长达七、八件之久再行行政处分就没有法律根据。〔答辩意见〕  被诉人坚持第二次行政处分中的意见,而且认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期的问题。〔仲裁意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尽管当事人双方都对追诉期的运用问题各执己见,但本案的关键问题不是追诉期,对于××市供电局对吴××作出的第二次行政处分,不应单独将其割裂开来,视为对吴××非法同居行为的追诉,而应视为××市供电局在第一次行政处分依据的证据材料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再依据新的客观事实对原行政处分进行修正,这种修正,类似于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改判的做法。这样,本案便不存在所谓追诉期问题。至于吴××认为其退休后与××市供电局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供电局无权对其作出行政处分问题。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办发〔1997〕24号)规定精神,××供电局应该可以作出第二次行政处分。〔仲裁结果〕  裁决维持××市供电局对吴××的行政记大过处分。〔述评意见〕  一、本案的可仲裁性问题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标的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开除之外的包括行政记大过在内的其他六种行政处分并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标的范围,不具有可仲裁性。即使根据劳动部办公厅日《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职工因受开除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或待岗处理而影响工资、奖金发生的争议,也只能以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含奖金)规定而发生的争议,以劳动报酬(工资)作为案由申请仲裁,但不能以诸如行政记大过处分本身直接作为唯一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予以撤销。所以本案例中的吴××两次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立案受理实际上都存在严重瑕庇。  二、仲裁中的不告不理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性质不同,它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法律程序,具有被动性特点,不告不理。所谓不告不理有三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启动仲裁程序受理案件,主动查处;二是申诉人告什么(含反诉,下同),仲裁机构就审(理)什么,申诉人自己没有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增加;当然,申诉人已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仲裁机构也不能漏裁。当事人是自己最好的法官(仲裁员),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替申诉人考虑,增减、变更其申诉请求;三是当事人单方处分(处理)的事实和理由提什么,就审这个什么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不涉及其它事实和理由。在本案例中,申诉人第一次申请仲裁时,并未提出补发扣除工资的仲裁请求,而仲裁机构却作出了责令供电局补发扣除吴××的工资裁决内容,显然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虽然在实体上无原则问题,但却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值得反思。同时,虽然本案申诉人原本可以提出工资奖金方面的仲裁请求,但申诉人未提出,所以仲裁机构对此不宜立案受理。  三、审批行政处分时限问题  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行政)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人事部日《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字〔1983〕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上述时间内不能审批完,如何办?答: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这里规定的是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作出行政处分的时限,也就是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在多长时间内企业可以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的时效。本案中的行政记大过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表面上似乎是一样的,但“错误事实”性质在××市供电局第一、第二次处分时却完全不一样,第二次行政处分是在××市供电局证实吴××犯“非法同居错误”时开始计算的,从案情介绍看,××市供电局的第二次行政处分并未超过前述规定的审批时限。所以,本案也就存在所谓追诉期问题。而且,简单套用刑法上的和治安管理处罚追诉期,既无法律根据,也没有正当理由,不足采信。  四、对退休人员的行政处分问题  劳动者退休后,与用人单位已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已经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就不能再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即使劳动部办公厅日《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办发〔1997〕24号)也只是规定:“关于职工因经济问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未能证实其所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而在已超过退休年龄后才得到确认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这类人员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要求职工进行赔偿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而本案中的申诉人非但不是因经济问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未经证实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金额,而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因而不属于该《复函》适用范围。××市供电局对吴××作出的第二次行政记大过处分,实在缺乏相应的程序法律根据。”  五、一般民事违法与违纪违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罚款)或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或者劳动者“(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从前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可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行为,主要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与一般的民事违法并不相关。也就是说,劳动者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严格区分开来,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对劳动者与其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不相关联的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行为除外)进行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除非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另有特别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本案中,××市供电局以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非法与晏××同居为由,对申诉人作行政记大过处分,没有实体法律依据。  综上,××市供电局对吴××作行政记大过处分,吴××不服,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该行政处分决定,虽然××市供电局行政处分没有法律依据,但吴××的申诉,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依法不能立案受理。吴××认为××市供电局的行政处分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可以通过信访等非法律救济途径解决。〔经验教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就是要解决主管问题,即可仲裁性问题,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争议,即使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连,也不能随意立案受理。是否立案受理的具体审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和日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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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退休人员的劳务协议
甲方: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已退休人员从事门卫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年,从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甲方如需继续聘用,则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如乙方需解除此劳务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之甲方,以便甲方提前做好人员接替工作。
2、工作岗位和职责
2.1 工作时间为两班倒,即7:30-19:30、19:30-07:30。
2.2 工作责任:
①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服从领导、管理。爱护甲方的任何财产,由于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乙方负责一道门卫以内、二道门卫以外的厂区环境卫生及办公楼、营销楼厕所的卫生。
③负责报纸、快递等按要求及时、快速的递送工作。
④负责进入一道门卫的登记工作,进入公司车辆和个人要进行登记,并交待来客将烟火交与一道门卫处,出门时领取,不允许任何人将火种带入工厂。
⑤乙方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3、薪资:在劳务聘用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为 元/月。其它待遇(五险一金等)乙方自愿放弃。
4、协议解除
①本协议期满
②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③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④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5.1甲方所订立的企业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附件。
5.2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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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可以担当法定代表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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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担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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