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保险合同可以签字仪式礼仪放弃礼赔吗

没有本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导读]:如果一份保单合同没有本人签字,那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内容:如果一份保单合同没有本人签字,那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网友: 吉林 九台 施先生
专家解答:
如果投保人,被保人并不是本人在投保书上签字,那么,这份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你可以去保险公司要求退保。
衡水& & 孙霞
无效!一定要自己亲笔签名!
深圳& 平安保险& 徐大慧
无效。如果你认为需要这份保障,去补签名,这份合同可以认为有效。
郑州& 平安保险& 张文
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保单是无效的,但投保人为未成年人投保并代为签名的除外。
德州& 平安保险& 马爱荣
如果被保险人未满18对,可以由监护人或父母代为签字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18周岁以上,则必须有本人签字合同才有效,如果您感觉这份保险对您有帮助,可以申请补签名,是合同有效。
福州& 平安保险& 孙昌元
自己没签字,那还叫什么合同,可以要求退保。
深圳& 平安保险& 李刚
无效,在理赔的时候比较麻烦。
你没有签字,哪里来的保险合同?不是你的真实意思的体现,不是你签名,当然无效了。立即给当事保险公司打电话,问清楚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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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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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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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6 题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2第 37 题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  )承担。3第 38 题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  )。4第 39 题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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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擅自放弃对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作者:段成一&&发布时间: 09:03:07
  洪某于2011年9月对其长安汽车投保商业保险,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49900元,车上司机保险限额为50000元,车上人员保险限额为每人10000元,同时投保不计免赔。日,洪某驾驶该汽车行驶到某特大桥附件,公路右上方突然塌方,危石砸在车身中部,造成车上人员焦某、张某死亡,王某及洪某受伤,车辆报废的重大事故。同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指派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查勘。洪某于日起诉县公路局、公路工程公司、交旅投资公司、公路勘察设计公司、市公路局、县交通委员会,请求赔偿物件致人损害赔偿金222560元,经法院调解,由县公路局赔偿150000元。该调解书第二项约定:公路工程公司、交旅投资公司、公路勘察设计公司、市公路局、县交通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项约定“洪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同样,经法院调解,县公路局分别对王某、焦某的亲属、张某的亲属进行了赔偿。洪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焦某的亲属、张某的亲属赔偿过损失。洪某所有的长安汽车已报废,残值为5900元。日,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4000元,就洪某本人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50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部分,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救济机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分散和转移危险、消化投保人的损失。投保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费,将可能发生的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对于车辆损失险部分,保险合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约定,对因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造成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洪某所有的车辆行驶中被公路上方塌方危石砸中导致车辆报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的范围,在扣除车辆残值5900元外,保险公司应赔洪某车辆损失险44000元。
  但是,在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实现等特殊情况下,也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目的在于合理平衡保险公司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处分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势必影响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洪某于日起诉县公路局等六家单位,请求支付物件致人损害赔偿金222560元,经法院调解由县公路局赔偿150000元。该调解书第二项约定:公路工程公司、交旅投资公司、公路勘察设计公司、市公路局、县交通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项约定“洪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该两项约定系被保险人洪某对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赔偿权利的一种放弃,影响到保险公司代为求偿权的实现,因此对其放弃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综上,对洪某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来源:市四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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