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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制度(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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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制度
  (本制度经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宜宾市国资委于日以宜国资党委[2013]55号文件批复同意)
  第一章
  第一条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
  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
  发展,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指重大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制
  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公司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健全
  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
  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公司董
  事会、经理层班子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
  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
  人专断。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
  内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
  规定,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公司法》、《企业
  国有资产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
  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会
  决定的事项。凡是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股东、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
  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
  大决策。
  (三)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四)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五)公司主营业务、营销模式、核心产品指标的调整,
  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
  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层及其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
  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委派财务负责人。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
  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
  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融资、担保项目。
  (三)公司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五)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履行国有资产
  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所规定的公司领
  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
  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
  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
  关专家的意见。
  备注:具体实施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
  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备注:具体实施按照《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详见宜五集党组201042号文件)、《中层管理人员任
  前公示暂行办法》(详见宜五集党组201043号文件)、
  《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
  (详见宜五集党组201044号文件)执行。
  (三)研究决定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
  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制度、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
  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
  馈意见。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
  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
  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
  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
  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权
  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决策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
  他制度规定的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
  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
  歧,一般情况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
  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公司董事长应当按照
  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如果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
  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
  事先与党委会沟通,听取党委会的意见,决策实施过程中适
  时通报党委会。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
  与决策事项有关联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
  法规或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不得参与此事项的表决。
  公司将逐步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
  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大额资金使用审批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管控,防范
  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制度所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审
  批,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下属三个主要控股子公司(四川
  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
  司、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属其它控
  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制定
  相应的大额资金使用制度或办法。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大额资金使用,除本制度第六条
  所规定“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在生产
  经营中的投资资金、营运性资金、融资资金、捐赠、赞助资
  金的支出使用。
  (一)投资资金,具体指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技术改造资金等支出。
  (二)营运性资金,具体指生产经营相关的资金开支、
  奖励类资金等支出。
  (三)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具体指公司为了弥补
  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
  借入资金的收支使用。
  (四)捐赠、赞助资金,具体指公司履行社会公益和义
  务的资金支出。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
  系,经营管理层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
  履行资金使用的权责管理。
  (一)投资资金。“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
  资、技术改造资金”等项目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子
  公司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意见、办理报批手
  续的相关文件,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程序。
  1、单笔投资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项目,由公
  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会签,公
  司董事长审批;单笔投资 5,000 万元以上项目,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办
  (二)营运性资金。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改、维修类资金开支”。由
  相关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技改、维修建议和方案,生产管理
  部、审计事务部、投资监督部等相关部门审查。
  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项目,由公司分
  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会签,公司董
  事长审批;单笔金额 5,000 万元以上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2、“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金类支出”。由相关职
  能部门依程序办理审查。
  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支出,由公司分
  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会签,公司董
  事长审批;单笔金额 5,000 万元以上支出,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3、奖励类资金。
  (1)生产、销售系统的绩效考核奖励,按照相关文件
  规定履行程序,实施奖励。
  (2)其他单项奖励资金。
  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
  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下事项,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
  额 100 万元以上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会
  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融资建议,由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捐赠、赞助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意
  见,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由公司副总经理
  和总经理审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会签,公司董事长审批;
  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捐赠、赞助,经公司董事会或高级
  管理人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规定达到应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条
本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审查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构、监事会、审计机关对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
  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述职述
  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考察、考核的
  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
  据;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
  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由履行国有资产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
  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未向董事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
  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
  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
  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经履行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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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保监会
    项目: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一、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关于股票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3、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4、股票资产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5、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6、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7、现有的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8、股票投资策略,至少应当说明股票投资的理念、投资目标以及投资组合方向;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的说明。
    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一)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投资申请书;
    2、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3、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4、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5、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6、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二)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1、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公司治理的说明;
    4、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7、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诺书;
    8、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9、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10、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11、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12、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13、尽职调查报告;
    1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三)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2、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3、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4、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5、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6、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7、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一)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的一般投资审查材料 :
    1、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请;
    2、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3、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主要指标等;
    4、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5、投资协议应当说明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10%的重大投资审查材料:
    1、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请;
    2、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3、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外,还应当包括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状况和品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未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4、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5、投资协议应当约定保险机构取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6、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审查材料:
    1、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请;
    2、预审材料除重大投资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3、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况中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最近三年的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依据;投资股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度、后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关利益保障等;
    4、拟投银行基本情况还包括,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最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补偿机制等;
    5、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经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状况;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员情况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当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一、股票投资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3、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
    4、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
    5、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6、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3、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4、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5、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6、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7、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8、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一) 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
    2、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3、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4、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5、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6、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7、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1、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3、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二) 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4、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5、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6、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7、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8、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9、最近2年连续盈利;
    10、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2、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4、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5、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6、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1、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2、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3、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4、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2)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3)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
    (4)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正式托管协议、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委托协议、正式托管协议、投资指引、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将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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