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小组组长可以是分管财务内审工作内容的人吗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四川机关事务管理局
欢迎来到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您的位置:
发文机关: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
发文字号:
川机管发〔2016〕64号
发布日期: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号)、《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委办〔〕号)、《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川机管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指局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指依法依规对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局党组要求和工作需要,在领导干部任中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局属事业单位任职满三年及以上的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和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领导干部。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因其他情况需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依法、依规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和监督。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领导干部,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应继续安排审计。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人事处、机关纪委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长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长担任。领导小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职责。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实施审计时,按《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立审计组,承担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责。因工作需要,购买专业审计服务的,专业审计机构必须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审计,并对审计组和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按年度计划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局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当年或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局党组审议同意后,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局人事处承担拟制经济责任审计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审计。审计通知应包括:审计对象、任职起止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正式)及整改情况报告一式份分别送局领导、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局长、分管局长、人事处、监察室、机关纪委、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各份)。
第十六条按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领导小组应在全局公开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应在本单位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相关链接&&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版权所有 蜀ICP备
网址:www.
中文域名:四川机关事务网.政务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玉沙路98号B区
邮编:610017 电话:028- 传真:028-主要参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一、财务公开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1.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
主要参考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4.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5.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财务公开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
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 财务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三、 财务公布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应在年初、年末及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专项事务专项公布。
1. 年初公布:每年年初应公布财务计划;
2. 月度/季度公布: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3. 年末公布: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应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
4. 专项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四、 财务公布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布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关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产生、任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
2.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3. 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五、 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1.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性质及产生
广东省内,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指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产生、选任、罢免作出了规定:
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C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C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一)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监督
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b.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 事长和副监事长。
2.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之监督权:
(1)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2)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二)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监督权
1. 质疑权: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18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与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暂无评价 9页 免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 3页 免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月或按季进...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2 羊口镇村油田征地补偿款收入支出六年未公布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  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行政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3页 1下载券 四川...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 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三) 对财务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的突出问题实 施审计; (四)对财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和省、 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村集 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 结合本...在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村集体的专业承包一律实行公开竞标,从合同的签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清查,配合财务审计; (四)编写财务公开底稿,督促财务公开,...(六)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财务部内审检查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