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撤诉延续撤诉 诉讼时效中断但能不能延续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主合同到期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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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主合同到期后(诉讼时效期内),新签定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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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发表时间: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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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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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借款合同
律师回答共 2 条
有效的,建议约定保证期限。
律所: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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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有效。
律所: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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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 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指南
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指南长期以来,因贷款诉讼时效保全管理制度缺乏,且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对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未加以足够重视,全员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方法欠缺,加之社会群体诚信意识缺失,导致逾期贷款比重较高;另一方面,随着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借款人法律意识增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情况越来越多,导致大量到逾期贷款丧失讼诉时效,这对我行依法收贷形成了实际障碍。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有效延续贷款诉讼时效,如何使已丧失讼诉时效不良贷款的时效得以恢复,现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行依法收贷诉讼的实践,制定本指南。一、保全贷款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方式按贷款方式分类,有信用类、抵质押类和保证类,不同种类贷款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保全方式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借款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贷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中断贷款诉讼时效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型和债务人同意偿还型,具体如下:(一)债权人主张债权型1.起诉。起诉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采用起诉中断诉讼时效,需选对起诉时机,并注重诉讼效益。2.扣收借款人账户利息或本金。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制度,抵销又分为协议抵销和法定抵销。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我行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还本付息授权委托书》,其中约定了扣收本息账号,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可中断诉讼时效,对于丧失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其账户如有少数余额,可采取分次扣收较小金额的方式,保持贷款诉讼时效的延续,此处是协议抵销。对于未签订还本付息授权委托书、未约定还款账号的借款人可采用法定抵销,即从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注意扣收后必须及时通知借款人,否则构成侵权,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政策性补贴账户资金,如要扣划,则需慎之又慎,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3.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贷款函证(代催收回执)。这种方式是效力较强的中断时效方式,催收通知书如何向借款人发出,发出后如何签字以及借款人不签字,如何补救,这是我们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必须具备的技巧或能力。(1)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在通知书的回执联签字,这分直接催收和间接催收两种方式。直接催收。能找到借款人的可以进行直接催收,一般以固定表格加附属说明的形式出现,包括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合同号、合同期间、抵(质)押担保情况等内容,采用我行专门格式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或《催收通知书》即可,由借款人根据本人偿还能力对已逾期的贷款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由借款人在催收通知的回执联签名签收,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为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为是自然人本人。间接催收。借款当事人找不到,催收通知无法与借款当事人面签的,可以找借款当事人的亲属进行面签,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亲属(但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将面签人和身份证拍照存档)。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注意也应与签收部门负责人及其身份证拍照存档)。(2)借款人不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签字,如何保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包括:公证送达催收、司法所或村委会证明留置送达催收、邮寄送达催收、公告送达催收。公证送达催收。当借款人不在催收通知单(回执)上签字、盖章时,催收人员可带两名公证人员上门催收,并对该催收行为进行现场公证。这样取得的催收证据,各地法院均会采信。如果借款人去向不明,当借款人是企业时,催收人员应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明其最新法定住所,然后再带公证人员上门催收,证明我行已到其法定住所主张过权利;当借款人是自然人时,则到派出所查明其户口薄登记的住所地进行上门现场公证。司法所或村委会证明留置送达催收。当借款人不在催收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或者借款人去向不明,且无法联系借款人亲属的,除可采取公证催收外,还可找当地司法所或村委会委派人员协助催收,协助催收时,必须有乡镇社会服务所、司法所、综治办或村组两名以上负责人现场证明,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我们受XX单位委派协同XX支行工作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到XX借款户催收贷款,因借款当事人家中无人,贷款催收通知书为留置送达催收”等内容,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字以示负责,将催收回执张贴借款人住处与相关催收人员拍照存档。邮寄送达催收。对于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关于借款人送达地址以及签订了专门格式的《借款人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的,在借款人拒签或无法找到借款人时,可直接向文书中规定的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催收通知书,注意必须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封皮上(内件品名一栏)标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或“催收通知书”字样,并保留底单或挂号信封复印件,并与事后索取的邮局已正常投递到借款人的回执复印件一起组成一套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公告送达催收。当借款人去向不明时,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法来中断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下方式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对于下落不明借款人可以采取在国家级或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催收内容的公告来保全贷款诉讼时效。(二)债务人同意偿还型在银行信贷业务当中,义务人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请求延期偿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者贷款的部分偿还。1.请求延期偿还。由借款人自己写下包含如下内容的条据:“承认借款XXX元,请求延期XX个月或承诺在XXX年XX月XX日之前偿还。”2.提供担保。借款人主动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这种情况比较少,但催收人员也可以积极引导借款人提供担保已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3.借款人偿还部分本金或支付利息。我行目前收本收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与客户签订还本付息承诺书,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扣划,信贷管理系统上线以来发放的贷款基本上是这种方式;另一种是由借款人自主来网点偿还,此时应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凭证上签字,如借款人未签字,其可能提出该利息不是其本人偿还的抗辩,这样可能导致不能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对于未签订还本付息承诺书的借款人,其在偿还利息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利息凭证上签字。若借款人有多笔借款,最好先收超过诉讼时效的或借款到期日在前的贷款,如有可能每笔借款分别收一点,诉讼时效均重新计算。收本收息凭证的第一联应装入信贷档案,视同催收回执保管,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二、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一)保证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保全方式1.未超过保证期间的保全。各行在办理保证贷款时部分未签订保证合同,仅有《担保承诺书》,对于《担保承诺书》能否构成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证据,尚存在争议,因此各支行在办理保证贷款时,必须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我行固定格式的保证合同规定保证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在贷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即保证期间催收保证人,否则保证人的责任免除。在保证期间催收了保证人的,自催收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要延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采取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相同的方式,不同的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发出的文书为《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2.保证期间未催收保证人时的保全。如未在保证期间催收保证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此时如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须找借款人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外,还必须找担保人进行催收承诺,由保证人在借款人的催收回执上承诺:“本人同意借款人XXXX年XX月XX日订立的还款计划,并按以上计划继续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以上计划归还,本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而保证人只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已丧失保证担保效力担保权的救济方式,即催收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包含有新的保证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首先,要有明确的合同要约。在催收通知书中应当能够构成一个保证合同的要约。一是催收通知书要有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二是有要保证在新的还款计划期间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对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是从催收通知书中能够明确得知保证人是被要求承担新的保证责任。其次,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构成承诺。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在催收通知书上的表述为:“请你(单位)尽快筹集资金,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等,保证人在类似这样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人民法院是不会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如果在催收通知书上注明“请你(单位)确认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并在借款人XXXX年XX月XX日订立的还款计划内继续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的表述时,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为新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二)保全抵押债权诉讼时效的方式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只要保证了主债权有时效,抵押就有时效,但是各支行也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抵押人发出初分抵押物通知书,积极保全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四、超诉讼时效的补救对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但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指南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对于已经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可采取如下方式恢复诉讼时效。1.直接恢复时效:(1)找借款当事人重新面签催收通知;(2)借款当事人难以找到,找夫妻一方重新面签催收通知的,均视同时效恢复。法律依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还款恢复时效:不论还款金额大小,一是从借款当事人存款账户上划转资金还本或付息的,可视同时效恢复;二是由借款当事人以现金方式还本付息,并由借款当事人在还款凭证上签字后,即视同时效恢复,还款凭证的第一联应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装入信贷档案。3.报告恢复时效:借款人有明显的逃避债务意图,以困难为由拒绝签收通知的。信贷人员可以从表面同情借款人的角度,建议借款人对本行出据减本、免息的报告。报告中必须由借款人写明,在哪借款、借款时间、金额,借款后因什么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现在尚欠本息多少,家庭情况和存在的困难,请求减本、免息的意见,之后由借款人签字并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是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承认和债务清偿的请求,至于债权人能否接受借款人请求是债权人的权利。只要借款当事人出据了减本、免息报告,此报告视同恢复时效的依据。4.协助恢复时效: 由于借款当事人长期外出,失去诉讼时效多年的,可与乡镇社会服务所、司法所、综治办联系,按照保全时效中协助催收的方式进行时效恢复,催收证明必须保证每两年一次的连续性,但不能出现同格式、同笔迹、同催收人员。5.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借款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借款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借款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对于个人借款,也可采取达成还款协议的方式恢复贷款诉讼时效。以上是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方式,各支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诉讼时效保全方式,降低失去诉讼时效贷款的比率,为依法收贷创造条件,切实降低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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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6月,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乙借款100万元,并由丙、丁、戊提供担保,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甲多次向乙催收,乙总以各种理由拒付。2012年2月,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并由丙、丁、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丙丁已经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甲随即撤回了对丙丁的起诉,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此时戊也下落不明。现在,甲想以保证责任为由重新起诉丙、丁,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的做法可否得到支持?文章来源:http://www./llyj/gdjc/.html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可以重新起诉丙丁,要求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要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外,甲对主债务人和对担保人的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诉,所以,甲对担保人丙、丁的起诉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法理。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不可以重新起诉丙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是服从的,也没有任何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向法院提交,不符合申诉的条件。此外,本案已经经过了法院处理,甲撤回对担保人丙、丁的起诉是一种自动弃权处理,在撤诉后又再次起诉,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的基本法理。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从传统的一事不再理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分析,甲不适宜再次起诉要求丙、丁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实行严格的“一案不二讼”的制度,对同一案件不得再次起诉。一事不再理在现代诉讼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成为难题,关键还在于对“一事”的理解上。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一事”就是“一件事情”或“一个事实”,实质是通过法院的裁判解决的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纠纷。由此可见,因为“一事”引发的纠纷,经过法院的处理,就得到了终局解决,其后,针对该事实再行向法院请求处理,是绝对禁止的。我们认为满足一事不再理至少要满足四个条件:(1)诉讼请求一致;(2)争议事实一致;(3)当事人一致;“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适用于同一当事人,但该当事人通常仅是在已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中的诉的原告。(4)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致。在本案中,首先甲的诉讼请求显然是一致的,都是要求被告承担100万元的还款责任,其次如果再次起诉的话也是基于同一事实,即使可能前后两次起诉的理由不同,第一次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第二次以保证合同提起诉讼,但是,虽然基于不同的理由,但是两个诉讼依据的事实却没有发生变化。再次,前后诉的原告方一致。最后,前后诉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是一致的,即都是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第二,从担保法的角度分析,判断甲能否重新起诉,我们要明确保证期间是否因起诉而发生中断。关于保证期间能否中断的问题,立法和司法上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假设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即可使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就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处分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由于丙、丁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费时费力,债权人甲为了合理规避这一风险,主动撤掉了对丙、丁的起诉,是充分行使自己处分权、维护自己权益最大化的体现,撤诉就代表了债权人放弃对了对连带保证人所有享有的债权。综上所述,甲不可以要求对丙、丁继续承担责任。文章来源:http://www./llyj/gdj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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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nbsp案情简介:日,被告郑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6个月,担保人李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郑某未向原告还款付息。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nbsp&nbsp&nbsp法院判决:保证期间虽然不能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可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转让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原告曾于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至此,保证期间作用完结,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请可以得到支持。&nbsp&nbsp&nbsp律师分析: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6条第二款规定(连带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见,一般保证要求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连带保证只要求“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的形式没有限制;担保的诉讼时效起算分别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这是区别所在。&&&&
作者:[] 分类:[] 时间:[20:55:26] | 评论() | 阅读(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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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你可能不会谢谢我甚至让你窝心。
查查你当初担保时是否约定了担保期间,如果约定了担保期间,就不管人家是否在贷款到期后2年起诉你了,你只关心是否还在担保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还是请你参考相关相关信息条款: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
对不起,你可能不会谢谢我甚至让你窝心。
查查你当初担保时是否约定了担保期间,如果约定了担保期间,就不管人家是否在贷款到期后2年起诉你了,你只关心是否还在担保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还是请你参考相关相关信息条款: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发信到我的小信箱。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法》第26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可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规定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必须依法依约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过了保证期,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无需...
我国《相关信息法》第26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可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规定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必须依法依约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过了保证期,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1.这得看你当时是否在担保签字时有所注明为一般担保,否则约定不明就是连带责任保证。2.一般担保时,信用社必须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在你那朋友被强制执行仍然还不了...
你没有还完钱,房子还不是你的,等于是银行的,你就是办完了房产证,证也在银行抵押的,你逾期不还,或者不还了,银行会有办法的,比如,出个证明说某某房产一套因为不还贷...
这个要看当初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有的担保合同是不对应某笔贷款的,而是对某一个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有担保效力的(就如你说的担保合同是两年期的),回去翻翻担保合同吧...
如果你有能力还款而不还款,法院可以拘留你;但银行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还款后,再向借款人追偿.
约定期限的适用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是主债务到期之日起2年内没约定的是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保证期间不等于保...
答: #三亚晴天玉滩海景度假酒店#已经提前付款的
到店后 提供什么材料才可以证明已经定了房间并已经付款了呢?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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