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 落户可落户、入学适用哪些人群?

共有产权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异同
近日,住建部宣布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这6个城市推进,那么,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呢?
所谓“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共有产权房是个新生事物,以前比较常见的是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那么这三者之间有何异同呢?
这三者的相同之处就是都是相对于普通商品房而言的,都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要而投入或让渡一部分价值而形成的住房模式,都带有公益性质。
廉租房比较简单,即指政府以租金补贴式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
由此可见廉租房解决的是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社会保障性质最为明显,“只租不售”,不涉及产权。
而经济适用房则指已列入国有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的获得方式不再是“租”,而是“买”了,当然“买”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同时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也有一定限制,往往是要经过一定的年限后,方可上市交易,同时也要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共有产权房与经济适用房最大的不同在于住房人是与政府共同持有产权的,同时住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赎回产权。
从表面看,共有产权房似乎不如经适房,因为经适房虽然交易在一定期限内受限,但持有的是完全产权。但实则不然,经适房因为投入较多,因而对购买人的资格限制更为严格,也因为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巨大差异,因为引起许多人的觊觎之心,从而引起不少弊端。
而共有产权房的价格是市场化的,只不过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回赎与否,不回赎完全产权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这才大大压缩了其中的寻利空间,可以更好的为真正需要住房的人解决暂时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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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今日公布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其中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共有产权住房是关于能否落户、入学问题进行了答复。北京市住建委官方明确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关于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日至8月10日,我委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办法》和《导则》受到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8月10日6时整,针对《办法》反馈意见共收到2730条,其中邮件2694封、传真36件;针对《导则》反馈意见共收到58条。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本市共有产权制度和建设导则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我市完善符合首都特色的基本住房制度和健康运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反馈意见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逐条回复如下:
一、关于《办法》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
群众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单身申请家庭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
一是关于单身申请年龄。有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过高,同时也有群众赞成,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据此,下一步,我们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单身青年通过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关于离婚、有住房转出记录人员限制申请。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我委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
三是关于东、西城等区房源。对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建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四是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二、关于《导则》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
群众提出的意见多集中在共有产权住房品质、面积套型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等方面。
针对社区内应实现无障碍出行,出入、公共场所应有符合规定的坡道,能满足乘坐轮椅自行出行,提供更适合残障人士的户型和装修方案;在装修施工中采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等合理化建议等均采纳,并将完善到《导则》中。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有群众反映应增加小套型的比例,多建一居室,也有群众反映考虑父母、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应改为套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我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
综上,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合理的反馈意见,对《办法》和《导则》进行了修改,或在后续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时予以采纳吸收。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切实增加百姓的获得感。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委工作的大力支持。返回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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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喊话:共有产权住房可落户上学!将引导单身青年先租房!
北京住建委喊话:共有产权住房可落户上学!将引导单身青年先租房!
北京市住建委:有群众反映共有产权住房30岁年龄限制过高。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据此,市住建委表示下一步,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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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共有产权住房可办理落户、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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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住建委:将制定政策引导单身青年先租房)
日至8月10日,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办法》和《导则》受到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8月10日6时整,针对《办法》反馈意见共收到2730条,其中邮件2694封、传真36件;针对《导则》反馈意见共收到58条。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本市共有产权制度和建设导则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我市完善符合首都特色的基本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健康运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反馈意见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市住建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逐条回复。&《办法》热点问题回复:据了解,群众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单身申请家庭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制定先租房一是关于单身申请年龄。有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过高,同时也有群众赞成,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据此,市住建委表示下一步,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有效衔接。●“无住房转出记录”将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二是关于离婚、有住房转出记录人员限制申请。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市住建委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东西城户籍与工作所在区家庭享同等待遇三是关于东、西城等区房源。对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建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四是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导则》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群众提出的意见多集中在共有产权住房品质、面积套型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等方面。针对社区内应实现无障碍出行,出入小区、公共场所应有符合规定的坡道,能满足乘坐轮椅自行出行,提供更适合残障人士的户型和装修方案;在装修施工中采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等合理化建议等均采纳,并将完善到《导则》中。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有群众反映应增加小套型的比例,多建一居室,也有群众反映考虑父母、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应改为套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本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市住建委表示,综上,经认真研究,采纳了合理的反馈意见,对《办法》和《导则》进行了修改,或在后续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时予以采纳吸收。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切实增加百姓的获得感。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作者:陈斯
责任编辑:任万顺_NF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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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共有产权住房可落户、入学
[摘要] 本月3日至10日,北京市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
本月3日至10日,北京市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对于共有产权住房这一社会关注的问题,广大的市民和粉丝提出了大量的意见。今天,市住建委也公布了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包括对于单身申请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并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办理落户、入学。市住建委表示,截至8月10日6时整,针对《办法》反馈意见共收到2730条,其中邮件2694封、传真36件;针对《导则》反馈意见共收到58条。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本市共有产权制度和建设导则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我市完善符合首都特色的基本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健康运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反馈意见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逐条回复如下:一、关于《办法》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群众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单身申请家庭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一是关于单身申请年龄。有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过高,同时也有群众赞成,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据此,下一步,我们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有效衔接。二是关于离婚、有住房转出记录人员限制申请。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我委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离婚前家庭如果没有住房,那么自然就是一直没有购买过住房。而离异后再婚,那么也是正常的离异和再婚,而非假离婚来购房。再婚家庭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三是关于东、西城等区房源。对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建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四是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二、关于《导则》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群众提出的意见多集中在共有产权住房品质、面积套型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等方面。针对社区内应实现无障碍出行,出入小区、公共场所应有符合规定的坡道,能满足乘坐轮椅自行出行,提供更适合残障人士的户型和装修方案;在装修施工中采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等合理化建议等均采纳,并将完善到《导则》中。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有群众反映应增加小套型的比例,多建一居室,也有群众反映考虑父母、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应改为套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我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综上,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合理的反馈意见,对《办法》和《导则》进行了修改,或在后续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时予以采纳吸收。
* 提示:页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所涉及装修状况、标准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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