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银行开展的银行非标业务务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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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请点击标题下的蓝色字“国际贸易融“关注我们在宏观调控政策日趋严厉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非标业务模式逐渐兴起。经过几年以来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越来越多的过桥机构参与非标业务中,非标业务模式也不限于早期的信贷资产转让和票据资产,扩展到像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新型运作模式,使得非标业务的操作流程变得更加繁琐和隐蔽。各类不同的非标业务模式,既是对监管政策的规避和金融抑制的突破,也是金融风险衍生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充分了解非标资产所蕴含的风险并认识其复杂性,本文对目前商业银行的几类主要非标业务模式进行了梳理。如图中所示,商业银行投资非标资产主要通过信托公司、同业银行(代付行/代付行)以及证券公司等三类渠道,既银信合作、同业业务以及银证合作等三种主要的非标业务模式。这些非传统信贷的运作模式,不仅规避了各种监管约束,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然而,由于监管层对非标业务的围堵从未停歇,商业银行也在不断的转变业务模式并引入更多的过桥机构开展业务,其参与主体从最初的同业银行扩展至信托、券商、保险、过桥企业等众多非银行机构。投资标的也从最初的信托计划和信托贷款延伸至前文所述的各类非标资产,这使得非标业务模式形成了一张复杂的关系网络,当然监管的难度也变得越来越大。 渠道一,银信合作涅槃重生银信合作是行业银行非标业务最早的雏形。在2009年期间,这一业务主要以两种方式开展:一是商业银行使用表外理财资金,借助信托渠道购买银行自身的信贷或票据资产,可以达到存量信贷资产出表目的;二是商业银行使用表外理财资金借助信托公司投资待融资企业的未贴现票据或应收账款收益权,可以满足银行表外曲线放贷的需求。最初的业务模式相对简单,但监管层很快就意识到这种隐形信贷快速增长带来隐患,先后下发了多份规范性文件限制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最终,银监会2011年7月份下发的规范文件明确规定银信理财合作的产品禁止投向委托贷款、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并要求银行将业务中所涉及的票据资产、贷款转入表内,这一传统的合作模式随之逐渐消失。然而,商业银行并没有放弃信托渠道,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了更为隐蔽的形式开展新的合作业务,信托受益权转让这种新兴的银信合作模式就在传统银信合作模式被叫停后迅速发展起来,成为目前银信合作的代名词。所谓信托受益权转让,简而言之,就是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资产受益权通过协议的方式转给其他受让人,商业银行则可以通过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此类非标资产绕道向企业投放贷款。具体来看,受益权转让操作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待融资企业首先通过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计划,然后引入过桥企业投资该融资企业所设立的信托计划,并持有该信托计划的受益权,最后银行再通过理财资金购买过桥企业所持有受益权完成对企业的融资。二是省去过桥企业这一环节,待融资企业通过自有资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自受益信托计划,银行再通过理财资金购买融资企业的自受益信托完成对其融资。三是更为复杂的银行、信托、过桥银行、过桥企业的多方合作模式。首先,待融资企业与过桥银行A共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一笔信托贷款计划,并将该信托计划的受益权转让给过桥企业;其次,过桥银行B通过理财资金购买过桥企业所持有这一信托受益权,如此该受益权就转换为过桥银行B的同业资产;最后,出资银行使用自有资金以买入返售的形式购买这一信托受益权,完成对企业的融资。就在2011年传统银信合作模式被叫停之际,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行量开始锐减。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模式改变了理财资金投向标的,绕开了监管限制,重新给银行绕道放贷带来了空间。这一传统合作模式获得新生后,此类产品的发行规模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不断走高,也带动了信托行业的发展。渠道二,同业模式盛极一时同业业务是与银信合作模式同期盛行的一种非标业务模式。早期主要表现为不同银行间以买断方式购入卖出方合法持有的未到期贴现票,以消除双方的贷款规模限制为目的进行的。但是,2009年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出台将这一业务全面叫停。在此之后,商业银行便开始探索新的途径规避监管限制,基于信用证的同业代付模式诞生。相对于票据融资,信用证业务相对较低的成本对于待融资企业而言具有极强的吸引力。总的来看,银行通过同业代付模式实现对企业的融资过程相对复杂,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待融资企业向委托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提出代付申请,卖方银行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至委托行;其次,委托银行委托一家代付银行提供资金;再次,代付行在指定日期将资金划入卖方银行账户;最后,款项到期后,融资企业将本金和利息偿还给委托行,委托行再将款项划入代付行账户。在这一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委托行实际上成为了融资方的债权人,承担了其信用风险。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的数据,2009年年初至2013年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率达246%,其中在2011年时,商业银行的同业代付业务增长了5000亿元左右,截至年末总规模达到约1万亿元。为了防范相应风险,银监会在2012年发布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委托行将代付金额计入贷款项下的贸易融资,从而大大削减同业代付业务的吸引力。不过,商业银行通过将原有的委托关系变更为承兑关系,轻松的避开了监管限制,同业代付模式也转换为同业偿付模式。不过,在信托受益权转让以及券商通道逐渐兴起的背景下,这两年同业模式的规模没有出现大规模的扩张。渠道三,银证合作异军突起2012年,在银行同业渠道与信托渠道同时受监管影响而逐渐收窄的情况下,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这一新兴非标资产输送通道受到了商业银行青睐,开始了爆发性的增长。正因为证券公司与信托/商业银行分管于不同的监管机构,未受限制的券商充当了非标融资新的桥梁。据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13年年末,证券公司管理受托资金规模达到5.2万亿元,同比增幅高达175.1%。整体来看,银行借助券商通道完成对企业的融资主要以票据资产转移为主,具体可以分成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银行通过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然后购买银行自身的已贴现或未贴现票据资产,实现表内资产出表或表外放贷;二是类似于同业代付的模式,出资银行通过券商的资管通道,投资代付行所持有的待融资企业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完成融资。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中券商仍然可以成为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通道,既通过资管计划通道投资特定的信托产品,达成银信证多方位合作模式,着实进一步拉长了非标业务的信用链条。随着监管力度升级,未来非标业务也可能将不限于以上几种输送渠道,更多的机构(例如保险、基金)或将成为银行跨越监管限制的新桥梁。(作者:中债资信评级技术总部 张帆)转载自中债资信 融贸通联合国内众多央企,实力国企,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竭诚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证境内外贴现,一般贸易回购,代理采购,跨境资金通道服务(诚邀实力贸易融资商,各大商业银行加盟平台)同时本平台也有意引进风投资金介入共谋发展!我们已建设VIP融资群,欢迎大家实名加入!联系人henry 微信号 kmart2011邮箱请长按下方的二维码关注我们,获取更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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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业务全面解析
一、非标产品简介 从定义来看,以银监会官方的定义,在银监会2013年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定义了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和债权性资产。非标产生的背景非标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也是为满足银行投资需求。有如下优点:1、可以规避常规贷款的政策限制,例如银监会2010年54号文规定:对于普通房地产项目而言,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不能对不满足“四三二”原则的房地产企业放款,这时候可以采用明股实债的非标模式出款;2、加快流程,提高效率,非标放款速度比单纯银行放款流程/发债融资流程要快;3、结构更灵活,可以满足企业对于创新融资渠道的需要,比如企业有出表需求,可以采用明股实债模式,或者带回购型的收益权转让非标形式,这样这笔融资就不会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4、对银行来说,在常规存款之外,银行能够以理财资金、同业资金来投资非标,扩大营收,因为有时候同业或理财资金成本会低于存款成本;5、利收转中收,通过结构设置,将部分企业的融资成本作为手续费或者投资顾问费,作为中间业务收入,而不是利息收入。近几年,非标规模迅速增长,不过随着市场的扩大,非标资产的利率以及与标准资产之间的利差逐步下降,目前一般比同类型私募债高10BP~50BP之间。由于非标资产也多是银行行内自己的资产,价差空间也是银行自己掌握。不同的非标资产价差也是挺大的。从市场来看,非标作为创新的投资融资渠道,这几年规模迅速成长。这个图数据是在信托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理财登记系统找到的数据,由于通过银证信非标模式融资,会同时统计到信托,券商资管的投资规模,图中包含了由于不同统计口径出现重复计算的非标规模,数据会有些许失真,但还是可以明显地看出非标资产增长迅速。二、非标产品分类 由于非标形式多种多样,有很多种分类,这里我主要按照两个角度来讨论,主要根据通道分类和基础资产分类。1、按通道分类 银证合作:银行投资于证券公司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金对应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多笔资金对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底层资产(即融资人债权)。 银信合作:银行投资于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向融资人债权。 银基合作:银行投资于基金子公司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融资人债权。 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银行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将债权打包成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产品(如委托债权投资、债权融资计划等)后,银行再投资该产品,最后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将钱给到客户。复合类型:上面的模式可以进行复合,例如银证信合作,银行投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再投向信托计划,这个可以规避监管对银信的限制。其他模式:如契约型基金、保险资管等,这个目前实际运用较少。2、按基础资产分类(即底层资产)贷款模式:又分信托贷款模式和委托贷款模式,分别对应信托计划和券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银行进行发放。各类受(收)益权,即债权转让模式:可以带回购或者不带回购,如票据、应收账款转让、租赁权转让、保理资产转让等,转让的一般为债权的(受)收益权而非债权本身,为了方便,因为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也无相关的登记制度。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即“明股实债”模式:信托计划增资形式投资融资人的股权,再由第三方到期回购股权。产业基金模式:一般以有限合伙类产业基金为主。银行通过通道投资有限合伙类产业基金的优先份额,融资人投资劣后级,再找一家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产业基金再投向融资人需要融资的项目。融资人作为劣后级为优先级提供安全垫,到期一般由第三方回购优先级的份额。&三、非标相关监管文件 上述就是一个通道和基础资产的模式,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对不同通道选择不同资产组我们的非标模式,把握法律关系和风险控制,采用不同的模式,这里列了一个表,不同通道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例如银信可以投贷款,但不能做委托贷款。信托计划也可以投产业基金,明股实债等其他形式。下面简单看一下非标的相关监管规定。非标最初来自理财,最开始做非标也是理财。理财早期是银行和信托合作,作为理财投资通道,方式是信托投债权类贷款,所以08年-12年银监会出了很多规定规范银信合作。2011年的时候,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进一步要求缩减融资类银信合作,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因此大大增加银信非标通道的成本。于是11年大家也开始寻找其他更方便更高效的非标渠道。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应研发了非标产品,其中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先创立了委托债权。委托债权,即银行将自己信贷客户的信贷需求作为产品去到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挂牌,银行自己作为投资方去金交所摘牌,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将钱划给客户。2012年之后,各大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对委托债权的投资急剧膨胀。后来由于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市场混乱,国务院于12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后不能成立带金融字样交易所,除非省级人大同意,同时银监会也顺势发文,声明现存的所有金融资产交易所都是没有得到银监会承认,委托债权也并非银监会认可,在此之后,很多银行都停止了委托债权的投资。交易所委托债权停止之后,银行又开始找新的渠道。这时候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已废止)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这两个通知的出台,给大家提供了两种新的非标渠道。一个是银证合作,证券没有贷款资格,所以只能是委托贷款的形式。另一个是银证信模式,因为之前银监会的规定都是针对银信合作的限制,所以很多银行解读对是直接银信合作的监管要求,加一层券商通道可以规避监管。当时发展最快的就是银证合作类非标,之后证监会也发现了这个情况,2013年证券业协会出台了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于保护证券公司目的,提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第一次明确提出证券公司作为通道的概念,规定了证券公司做通道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银行提出了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的准入标准。之后银监会也在2014年借鉴证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禁止信托非标资金池;明确信托做通道(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合同文本要求等内容。2014年8月份,证监会发表了新的私募,打开了私募基金投资非标的通道,现在也有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契约型基金,银行再投资契约型基金,契约基金再投资底层资产。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有限合伙基金,银行再投资有限合伙基金。2014年末,银监会发布了,要求《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开始收取信托业保障基金(按照信托项目融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缴纳),信托保障基金只计活期利息,大大加剧了银信合作的成本。当时大家都觉得会大大打压银信,但实际上影响也不大,一般要么融资人承担,要么信托公司承担。2015年由于主流的银证模式和银基模式都是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来放非标,委托贷款规模大大增加,为了控制非标规模,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规定“禁止以募集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遏制了通过银证银基通道,因为银证银基模式就是从银行募集的资金,所以大部分银行停止了银证/银基发放委贷的模式。不过征求意见3个月过去了,正式稿依然没出,市场解读可能是阻碍了投资非标的道路,部分银行对该管理办法反应比较大,银监出于考虑就没发布正式稿。部分银行解读可以继续做,所以目前银证银基的委托贷款依然有在做。总体上看,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对银信银证合作的监管越来越严格,16年要求银基合作要求基金子公司计提风险资本。大幅增加了成本,小型基金公司只能提价甚至停止该业务开展,导致银基非标业务基本上向大型基金子公司靠拢。&四、非标产品介绍 1、银信-信托贷款结构 项目结构:银行投资于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为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若有担保、抵押等,由信托公司和保证人签署相关合同。抵押权人和受益权人都是信托公司代替信托计划来当,行权也是信托公司来做。项目到期之后,融资人归还信托贷款,信托向银行分配收益。 另外,由于14年新颁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此结构下,融资人需要按照信托贷款规模的1%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按照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到期后信托贷款若无违约,则保障基金及对应利息返还给融资人。实务中保障基金可以要求信托公司代缴,对应需要提高信托费用。该模式下可以延伸出银证信模式,即银行投资于券商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投资于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向融资人发放委托贷款。(1)该模式为最简单的非标模式,相关方少、结构简单;(2)不适用于土储企业,信托不能发放土储贷款&;(3)& 对于房地产企业,信托不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能在满足“四三二”的条件之后发放贷款&;(4)信托费用较高,一般10BP+,若需代缴保障基金,还需增加5BP+;(5)企业贷款要进入人行征信系统,有利有弊,缺陷是企业意愿不高,优点则是由于进入人行征信,企业履约意愿高。&2、银证-委托贷款模式项目结构:银行(出资行)投资于证券公司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具有委托贷款资格的银行(受托行)发放委托贷款给融资人。如有抵押、质押等担保增信,则由受托行做增信的有权人。(1)该模式同样结构简单,但银证模式要求银行总规模在500亿以上,银基模式则无此要求;(2)由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没有贷款资格,故只能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3)委托贷款规则要求作为受托行的银行不能承担贷款信用风险,故如果出资行和受托行是同一银行时,可能会被监管认为违反此点;(4)2015年1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禁止用募集所得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但该正式颁发一直没有颁布,需要跟进监管政策;(5)房地产企业同样要满足“四三二”要求。&3、银信-收益权模式项目结构:银行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向融资人购买融资人持有的一笔优质债权收(受)益权,融资人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回购该优质债权收(受)益权。标的债权,可以是融资人持有的优质应收账款、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权、保理公司的保理资金收益权等。该模式不限信托,银证银基也可以。(1)&该模式适合于融资人有优质债权资产,资产期限较长的情况。如平台企业对于政府的应收账款。不会体现在表里,属于表外。如有远期回购,回购义务计入远期应付款;(2) 除债权以外,优质资产的收益权也可参考本结构进行涉及,如高速公路收费权、管网收费权、股权收费权等;(3) 券商资管、基金资管无法适用抵押担保&;(4) 由于有回购涉及,资产无法出表。如对资产质地有信心,可以不设计远期回购部分,作真正的买断卖断处理;(5) 融资人的债务不进入增信,对于融资人的控制较弱。一般该种回购义务不计入担保法。&4、明股实债+股东借款模式项目结构:银行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以小部分资金对融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象征性买入融资人大股东持有的部分融资人股权,成为融资人股东,然后将剩下资金以股东的名义借给融资人,信托计划到期之后,融资人归还股东借款,并且大股东买回信托计划持有的该部分股权。(1)该模式优点为,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股东借款进行规定,通过股东借款可以规避一般贷款、委托贷款的部分监管限制。比如信托不能对不满足432的房地产企业放贷款,明股实债的模式可以不必限制;(2) 融资人的债务不进入增信,对于融资人的控制较弱;&(3) 适合房地产企业(不满足“四三二”条件的)、国企下属企业等情况&;(4) 为了避免股权转让的部分被认为是债权,一般股权的远期收购价格会设计为浮动价格,并相应地签订补充协议(抽屉协议)补充明确远期收购价格,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5、有限合伙产业基金模式项目结构:银行与“融资人(多为地方平台)”联合成立有限合伙形式的产业基金,银行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作为产业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优先LP),融资人出资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劣后LP),再找一个相关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GP),产业基金将资金投入到需要融资的项目。到期之后,融资人收购计划持有的优先LP份额,计划再向银行分配收益。此结构,从形式上看并非融资,但仍然将资金需求方称为“融资人”。(1)对融资人来说,此结构将融资行为变成投资行为,有利于表外融资、优化资产负债表;(2) 属于表外融资,适合于国企、平台企业;(3) 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可以做长期限,可以长达十年;(4) 由于项目回款依靠融资人的到期收购份额,不进入人行增信,约束较低。&五、非标的法律关系“非标”意味着非标准化,这决定了每个项目都是独特的,需要特别注意其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业务中很复杂的一点也是对合同中法律关系的审核。1、对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非标业务,注意债权人保护条款的落实,比如担保权如何行使、资金账户监控等。如银信合作,担保权人是信托公司,不是出资的银行,如何保证出事了信托公司能够积极履行贷款义务,积极地履行担保权,这需要银行和信托建立好良好的关系。另外一方面,资金账户的监控。非标业务由于银行跟融资人不是直接的借款还款关系,如何保证资金不外流和实现资金账户监控,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2、基础资产有的是贷款,有的不是。贷款会进入人行征信,而收益权等表外模式不进人行征信,因此对融资人还款的约束不同。这一点也导致了我们看项目需要格外注意企业的表外信息,可能企业做了很多表外融资,没在人行征信体现,也没体现在资产负债表里面,我们在投资企业需要做好企业是否有表外融资的尽调。3、对于“收益权”转让-回购等模式中,企业的回购、企业给的补差条款是否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需要注意。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确定,只能由法院来进行解释,需要非常明确履行回购或者补差条款的担保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需要拿到担保企业的真实内部授权,最好就是按照担保的审批形式来走企业的内部审批流程。4、注意后续非标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需求的合同条款设计,注意合同中对于收益权转让等条款的约定,目前的新玩法是银行为了盘活资产,将自身的非标债权资产证券化,然后打包出售。因此合同中对于资管计划所享有的收益权是否允许净值转让需要提前注意一下。如果以后有资产证券化的意愿,合同中就不要限制收益权的转让。&六、非标业务新玩法非标资产证券化,既将银行所持有的非标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技术打包为ABS对外出售,有几个好处:1、腾出资金、资本金空间,提高资产周转率;2、套利。因为出售的综合成本肯定是低于非标融资的成本,而且现在同业资金非常便宜;3、非标转标。前提是打包形成的是标准的ABS;4、出表(卖出劣后),出表的前提是劣后份额不是自持,而是真的找到第三方来买断劣后。&七、交流问答环节1、最近监管方面出了很多新的针对非标的监管,会不会对非标的规模增速产生较大的影响?答:这些监管都是从通道来限制的。只要企业的融资需求还在,非标业务就不会中断,大家总能找到办法为企业融资。2、中国信托登记公司成立后各类信托计划和信托受益权可否理解为标准资产?答:是否标准资产,要由银监会来认定,8号文规定了: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所以严格按照银监会规定,只有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才有可能认定为标准化资产,因此中国信托登记公司成立后各类信托计划和信托受益权不能算标准资产。当然我们可以跟银监会沟通,也希望银监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来修改对于资产的认定标准。3、小贷公司的债权转让、出表,可以做吗?答:理论上可以做。但是问题在于非标更多关注融资人本身的信用,不像ABS相对于原始权益人,更多关注每一个资产和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因此非标模式的话,如果是小贷公司主体做非标,授信会比较困难。当然如果买方能认可小贷公司的优质资产,也可以做买断应收账款式的非标。4、在合伙企业中,退出方式一般是回购,我也见过不采取回购,直接差补的,这两者有区别吗?答:差别不大,回购对应的是一份资产买卖合同,而差补对应的是在收益分配主合同之后的从属义务,司法上看类似于担保但法院不一定这么认定,那么其实就都是民事合同了。附:PPT文章来源:&民商金服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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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资产的主要运作模式、规模测算与四种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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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2009年“四万亿”刺激后,信贷采取总量控制方式管理,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成为银监会限制银行贷款投向领域,通过非标融资方式变相取得银行贷款就成为其主要的融资方式。
  对于银行而言,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拨备监管压力等考虑,银行也积极借助信托、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投资非标,常见的非标业务形式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同业代付、保险协议存款等。
  2.银行投资非标的主要渠道与监管(1)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2013年出台的“8号文”,限制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规模的上限,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业务规模逐渐压缩,占比由12年末的约42%降至15年末的15.73%。
  (2)以同业资金投资非标:2014年出台的127号文对同业非标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买入返售下的金融资产必须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标准化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3)以自有资金投资非标:“127号文”后,应收款项类投资成为非标的新宠。即银行利用自营资金通过互买、腾挪等方式将非标资产转移至自营投资下。根据“127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同业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3.非标资产的出路
  近几年,同业业务及理财业务监管政策频繁出台,加强了对银行非标业务的约束,非标资产的规避功能逐渐下降,伴随监管而来的是持续的创新。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预计非标资产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表内外转移非标资产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表内外转移:1.应收款项类投资;2.基金子公司/信托/资管通道业务;3.银行不良资产基金模式;4.转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资产证券化是非标准化债权向标准化债权转变的主要合规手段,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周转效率,也是银行通过“非标转标”实现非标出表的主要渠道。
  风险提示:
  1、表外及子公司监管趋严,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上升压力;2、经济持续下行,非标资产信用风险暴露。  一、非标资产的发展与监管1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主要运作模式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2009年“四万亿计划”刺激下,地方政府积极拉动基建项目建设,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天量信贷后,信贷采取总量控制方式管理,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成为银监会限制银行贷款投向领域,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转换融资方式。通过非标融资方式变相取得银行贷款就成为其主要的融资方式。
  对于银行而言,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拨备监管压力等考虑,银行也积极借助信托、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投资非标,导致非标资产迅速膨胀。  常见的非标业务形式有以下几类:
  (1)买入返售票据
  买入返售票据,目前主要的是双买断方式,即由转帖现卖方以买断式卖出票据,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再以买断式购回。
  银行通过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在同业之间转移腾挪票据资产,将原本占用信贷规模的“票据帖现”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从而达到压缩信贷规模、节约资本和规避拨备监管压力的目的。
  (2)信托受益权转让
  B银行通过A银行和过桥企业最终将资金投给融资企业,达到了将交易性质转为同业业务和间接放贷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其中过桥企业可以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管计划等。中间的这些过渡环节主要是规避银信合作等限制性监管规定的。(3)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一家银行代替另一家银行来兑现信用承诺,主要基于信用证。即委托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以自身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他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他行代付款项本息。
  委托银行没有直接发放贷款,属于表外业务,但满足了客户融资需求,规避了信贷规模管制和拨备监管;对受托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同业拆借业务也不计入贷款项下。(4)保险协议存款
  保险协议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保险资管机构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并持有到期,保险公司以资管计划资金存入资金需求行作为保险协议存款的业务,用于规避银行一般存款的考核指标压力。
  保险协议存款业务中,具体吸收保险协议存款的银行由出资银行指定,出资银行同时指定存款利率和期限,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在业务交易中仅起到通道作用。2银行投资非标的主要渠道和监管要求(1)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
  银行将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集中在一起,投向企业贷款,同业贷款、帖现票据、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工具,或者直接进入银行资产池中,通过单一类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机构,利用信托受益权等与非标资产对接,达到“曲线放贷”的目的。
  会计处理方面,银行通常只把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记入资产负债表,而不正式承担信用风险的产品则记在表外代客理财科目中。
  2013年出台的“8号文”,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做出了规定。
  限制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规模的上限,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对之前投资但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非标资产,应比照自营贷款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8号文”之后,银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受到诸多限制,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业务规模逐渐压缩。银监会数据显示,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7.1万亿,其中非标类债券产品规模2.99万亿,占比约42%;而截至2015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3.67万亿元,非标资产规模3.72万亿,占比已经下降至15.73%,显着低于2012年。“8号文”促使大量非标业务从表外理财账户向表内同业项下转移。
  (2)以同业拆借资金投资非标
  银行同业业务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由于,同业业务中的的非标资产仅计提20%(3个月内)或25%(3个月外)的风险权重,且无信贷规模限制也无拨备监管。“8号文”之后,“买入返售”中非标规模迅速膨胀。
  但是,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对同业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同业中的非标业务。
  “127号文”规定,买入返售下的金融资产必须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标准化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127号文”之后,买入返售规模持续下滑,除了存量业务到期外,央行开始实施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同业业务纳入了评估体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而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则大幅攀升。
  (3)以自有资金投资非标“127号文”对同业中的非标业务进行规范和加强监管后,同业非标资产将放入“同业投资”下处理,应收款项类投资成为非标的新宠。即银行利用自营资金通过互买、腾挪等方式将非标资产转移至自营投资下。
  根据“127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同业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3“82号文”的主要影响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下称“82号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了规范。对交易结构规范性透明性、会计处理、资本和拨备计提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的监管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出让方银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依然要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以防规避资本监管要求。
  (2)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不得通过受益权转让藏匿不良资产。
  (3)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4)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据2015年末银监会365份银行罚款样本显示,银行机构通过第三方将资产变为非标,再通过互买、转让等方式将不良转移出表,是导致银行不良率失真的主要原因之一。
  “82号文”对信贷资产受益权转让业务的规范,将促进银行业不良贷款更真实地披露,通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实现不良贷款假出表的监管套利得到控制,杜绝了监管套利。同时,将引导银行使用资产证券化等更加规范透明的手段,实现不良贷款的真实出表。二、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1理财资金中的非标规模《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理财产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部理财产品投资各类资产余额23.67万亿元,涉及11大类72小类资产。从资产配置情况来看,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理财产品主要配置的前三大类资产,共占理财产品投资余额89.10%。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占投资总额的15.73%,规模约为3.72万亿,其中收/受益权占比重最大,占全部非标资产29.35%。从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非标资产的风险来看,整体信用风险相对较低。截至2015年底,理财资金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中,15.10%的资产评级为AAA,16.13%的资产为AA+,25.75%的资产为AA,A-级以下的资产仅占6.33%。2应收款项类投资中的非标规模上市银行年报数据显示,除去四大行外,其他12家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总规模,2016年一季度末为7.87万亿元。根据2015年末非标资产在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80.42%估算,目前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中包含的非标资产规模约为6.33万亿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截至2016年3月“股权及其他投资”科目余额为17.41万亿,该科目由银行的同业理财、非标资产投资及部分股权投资构成,具体来说包括商业银行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特殊目载体产品和境外投资、股权投资等。扣除掉标准化资产部分,银行投资项下的非标投资规模预计在十万亿以上。  三、非标资产的出路近几年,同业业务及理财业务监管政策频繁出台,加强了对银行非标业务约束。“8号文”关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上限限制,导致表外理财项下非标资产逐渐回流至表内;“127号文”关于禁止金融机构对非标业务提供任何性质的担保等规定,进一步限制了银行同业业务中非标业务的扩张,同时提出了”同业投资“的概念,引导金融机构从投资非标向金融债、次级债、资产证券化产品、同业存单、特殊目的载体工具等产品转型。
  监管趋严的同时,非标资产的规避功能逐渐下降,伴随监管而来的是持续的创新。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预计非标资产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表内外转移:1.应收款项类投资;2.基金子公司/信托/资管通道业务;3.银行不良资产基金模式;4.转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资产证券化是非标准化债权向标准化债权转变的主要合规手段,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周转效率,也是银行通过“非标转标”实现非标出表的主要渠道。1应收款项类投资崛起“127号文”对同业中的非标业务进行规范和加强监管后,明确规定了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也就是说买入返售项下必须是标准化资产。
  而原来在该项下核算的非标资产转入投资项下处理,同时“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约束了同业非标业务规模的扩张。
  因此近两年,商业银行非标资产逐渐转向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四大行应收款项类投资下基本都是标准化资产,除了四大行之外其他12家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明显呈现上升趋势,而其中主要是理财产品、信托及其他受益权投资等非标资产大幅增加。  2基金子公司/信托/资管通道业务过去三年,在拓展通道业务环节,信托公司与券商资管机构受制净资本约束分别需要扣减1‰-3‰与万分之五的风险资本,基金子公司因为没有风险资本计提的监管要求,运作通道业务的费率远低于券商资管机构和信托,吸引银行将大量信贷出表业务交给其操作,从而戗占了大块通道业务市场。
  82号文之后,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趋严,按照2016年5月出台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控指标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基金子公司新开展的业务均需按照要求(最高3.00%)计算风险资本,并根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全部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总额以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为上限)。同时严格控制了杠杆倍数,其中期货、固定收益、非标类资管计划杠杆不得超过3倍。
  这些监管要求将引发基金子公司资本压力骤增,通道业务费率大幅上涨,费率优势不再,部分资产出表业务重新回流信托、券商资管渠道,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规模将缩减。3银行不良资产基金模式自2014年始,银行和四大AMC就开始创新各种通道合作模式。据四大AMC内部统计,2015年四大AMC用创新模式完成不良处置规模占收购总债权的39%,而2016年一季度该占比已经达到70%。
  “82号文”出台后,对信贷资产受益权转让业务的资本计提、拨备计提和交易结构规范性透明性等规定,压缩了银行不良出表和监管套利的空间,不良出表纯通道模式这条出路基本被断绝。银行积极探索其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据报道,“82号文”之后,在监管的窗口指导下,不良出表纯通道模式被叫停,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基金模式“基本上得到了监管的认可,基金后续还会继续发”。两者的重大区别,在于银行是否直接有理财资金参与认购不良资产收益权或证券化份额。
  在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基金模式中,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由银行投资子公司和AMC子公司合资成立GP,以及AMC共同组建而成。其中,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委托银行和AMC子公司的合资顾问公司进行管理,再由其委托资产服务商进行处置。对比不同的不良处置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认购基金的资金中,没有直接来自银行的资金。优先级由AMC认购,次级投资人包括AMC,银行子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  4转为资产证券化产品随着监管部门不断加强规范,陆续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非标业务规模总体逐渐压缩,“非标转标”已成大趋势。资产证券化是非标准化债权向标准化债权转变的主要合规手段,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周转效率。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非标转标”实现“非标出表”是未来的主要趋势。
  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截至日,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额为11673.60亿元,比15年末增长了16.88%,余额为7380.47亿元;其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累计发行金额为8249.66亿元,存量余额4304.71亿元,在总余额中占比58.25%。
  银行的非标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以银行表内的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类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活动。具体主要可分为券商资管通道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信托通道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基金子公司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风险提示
  1、表外及子公司监管趋严,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上升压力;
  2、经济持续下行,非标资产信用风险暴露。附录:基金资管子公司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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