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没签合同交定金生效吗签了,定金没付,产品生产了,没签合同交定金生效吗是否生效

合同签了没付预付款来自: dlpfa.dd 日分享至 :
客人签了合同,下了采购订单,就是没打预付款,我该怎样根进呢求解答推荐回答:所以希望你早点决定,但是不能说是让你对他完全放心的原因,你应该委婉的跟他去说,适当的去问问,那么就表示他本身是愿意和你们交易的,耐心的去跟客户沟通吧,可能反到让他对你产生敬意!首先把合同翻开看清楚有没有写关于预付款的问题。但是这种愿意只能说是某种方面可以让你成交的原因,客户是需要预付款的,那么我是觉得不会为他做货的,没有的话你就和客户沟通看看,对于第一次合作的客户,货期比较久,那么首次交易的时候,由于我们公司最近单比较多;希望他可以理解,既然他已经下单了,比如说,但是这个时候话不能说的这么硬,说下单生产前要先打预付款,你不要害怕,故一但他能行会再来合作的。其实这个时候,说明你有啥事不急,一定是有些不可言喻的原因吧,也不要因此而不理不睬,我们给你安排生产的,以分减风险,我们见到收到你的预付款之后,那么在没有收到预付款的时候。其实这个事情嘛,反正合同是有效的,为了不耽误您的货,有就按合同条款行使接可以了。其实我的一贯做法就是都这样了!你即不要过急催他总包合同有预付款,但是扣除专业暂估价,分包合同签订后,要补这个预付款吗推荐回答:有些条款没提供。希望你提供更清楚的情况,甲方应该不需要再单独支付你关于这部分专业工程的预付款,才好判断。扣除并不代表没包含2项,只是因为这2项存在变数,对预付款的付款基数有影响。从你提供的模糊情况看,而因由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进行支付凭你说的情况还不好判断签订合同定金。订金。预付款有什么不同。推荐回答:暂无对方未付预付款,合同是否生效。推荐回答:至于款的给付若对方收货后不付可以依法追讨 1。3,属另一个法律层面了,你方做出货物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由对方承担,但本身过错部分不能附于正常的损失中、没有约定预付款对方未付不违约、合同签订了即是生效合同、若合同撤销或对方违约。2您好,签订合同后,对方一直没有付预付款,请问多久后我可以终止合同?推荐回答:自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签字或履行确认程序(比如盖公章或个人手印)即生效:(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关于预付款项没有约定、协助。如果预付款有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则属于违约行为,并约定的数额与交付时间,则应进行补充约定;(2)合同解除。没有约定预付项款不影响合同其它约定项的效力;(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条件;(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终止合同须具备合同终止的条件、保密等义务;(3)债务相互抵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 合同如果客户预付款公司名称和客户合同签订名称不一致怎么办推荐回答:两个收款人的关系是什么,以为付款基于正式的贸易背景,银行只能从合同上获取信息,且这样子不会影响你的合同履行让对方出具正式证明。必要时可能会建议您改合同。银行一般以外贸合同为准买房子是先付预付款,再签购房合同吗推荐回答:但交付并不导致房屋产权的转移;(5)、商品房的结构类型。双方应在预售合同签订30日内持该合同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法律,双方可逐条协商修正。总的来说、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售房契约及相关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产权证书,购房有着一整套复杂,否则要适用定金罚则。(2):(1)、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签署正式房地产预售契约或者商品房购销合同。(6)、繁琐的程序。未经登记手续、立契过户,并签收交房单据、签订房地产订购书或者认购书、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已通过竣工验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购房人要注意带好身份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由购房人进入现场实地验收;(6);(2)、装修标准,向购房人发出《入伙通知书》或者《交付使用通知书》。第六,认购人应当查证预售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3),并向发展商或者其代理商交付定金:第一;(3)、交付。(7),如果进一步公证或者见证则更为妥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的批准文件。(8)、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第五,双方有义务信守,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则在与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合同。(7)。第四。如果是预售。订约时,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售房人则应符合以下条件;(4)。通常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都会通过发展商提供标准合同样本、供水。如果购房人须银行贷款。为不致出现漏亏:(1)。(5)、办理抵押登记。交付是双方行为。第三、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预售人的名称,领取房屋钥匙、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售房人在房屋符合约定的条件成就后。(4)、注册地址。一般订约是在发展商处或发展商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供电、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户型、拆迁安置已经落实、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物业管理事项。订购书或者认购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第二。如果是商品房现售。当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购房人最好自己随身带一个律师前往。要交付定金的。(9)。产权证书颁发以后是的,售房人应协同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预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房屋交付之后的约定期限之内。购买商品房的程序通常合同未签订预付款能先支付吗推荐回答:则为违约。 合同已经签署有效的,对方不履行合同。签合同后,合同有效期为协定的日期,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 对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履约,就可以向对方索要,合同即在合同协定的日期生效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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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合同是否生效
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合同是否生效一、裁判主旨:当事人约定合同自一方交付定金时生效,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另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并获得对方的认可,应认定合同当事人用行为的方式变更了合同的生效条款,合同已经生效。二、案情简介:公司委托公司进行某住宅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双方对设计的要求、设计费用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的全部支付。、本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未支付定金,公司开始了设计工作,后因公司的项目未得到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工程设计图并未交付使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有的设计费用,公司辩称合同因定金未支付还没生效,因此不承担合同履行的义务,公司擅自开始设计,应当责任自负。庭审中,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公司与公司就设计图纸修改磋商的记录,以及公司将公司设计图纸报建设局备案的证明,以此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公司对设计工作予以认可,合同已经生效。三、法院的主要观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其一,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本意是约束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设计人在未收到发包人的定金的情况下即开始设计图纸,只能是减轻了发包人的负担,增加设计人的风险。而之后双方就设计完成的图纸报建设局进行审定,也说明发包人对设计人没有收到定金即进行设计工作的认可,即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其二,双方将设计图纸提交建设局备案的事实,也证明了设计人已经完成了设计工作,按照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当支付全部设计费用。至于设计图纸没有交付使用,原因在于发包人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影响发包人向设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四、延伸思考:、问题一:双方约定合同自一方交纳定金时合同生效,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吗?笔者认为不是附条件合同,主要理由是:()附条件的合同要求条件具有客观性,而定金是否支付,何时支付完全取决当事人的单方意志,是一种主观行为。()假设“附停止条件说”能够成立,将面临另一个问题,如果一方为自己的利益不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那么如果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支付定金义务,合同同样可以成就。换句话说,不论定金支付与否合同一样会生效。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约定性要物合同(或实践合同),在合同当事人未履行约定的交付定金义务时合同成立但不生效。、问题二:一方是否有履行定金支付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思考:假设“一方有履行定金支付的义务”,另一方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是所签订的合同吗?如果是,那么就意味着这个合同实际上包含两个合同:一个预约合同,一个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在某个期间(确定的或者合理的),一方当事人有订立本约并交付定金的义务。而本约的内容同预约的内容。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是有问题的,合同只有一份,合同双方的合意也只有一个,不能为了达到要求对方支付定金的目的而人为将合意分解和割裂开来。假设“一方没有履行定金支付的义务”,其理由可能是合同尚未生效,尚不产生履行交付定金的义务。笔者认为这种思路也是自相矛盾的:交付定金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请求交付定金的前提,陷入循环论证的矛盾之中。基于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一方没有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因为该合同为约定的要物合同,一方对合同是否生效具有决定权。但出于对缔约另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可以从缔约过失的角度思考: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法律指引:《合同法》: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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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也就是说,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
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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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买方尚未支付定金,卖方即通知买方解除合同。此时买方是否可以按定金数额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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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也就是说,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
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买方没有交付定金,故不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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