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意外死亡,父母有补贴吗

2016年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发表时间: 15:20:00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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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2003年开始退休后退休工资比多生子女父母多5%的工资,那么,2016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有什么样的变化呢?下面就跟着一起了解下吧!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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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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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委字[号)
四(二)、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甘家口街道(法定机关)
1、本人为海淀区户籍; 2、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子女意外伤残致其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委字[号)
1.其他相关证明(无范例)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无范例)
3.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无范例)
4.结婚证或历次婚姻情况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无范例)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范例)
6.子女二代残疾证或死亡证明(无范例)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甘家口街道
甘家口街道计生办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友情链接:>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补助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补助金来源:上海生育保险时间:【导读】持有《》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流程
【经办机构】:上海各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事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补助金申领
【咨询电话】:1
【办理时限】:17个工作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一、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7.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8.委托他人申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6.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7.委托他人申领的,除了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一、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问题解答】
1、独生子女伤残有什么新政策?
【答】国家卫计委表示,2014年起独生子女的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2、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发放标准是否一样?
【答】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伤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标准各地不等,各种情况不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金一般在元,其它情况视困难程度而定。救助金发放的形式,有的市、县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有的则是按年或按月给予补助。
3、独生子女死亡后又养子女能享受失独补贴吗?
【答】《独生子女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补助金”由上海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上海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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