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没验收之前按百分之几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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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未验收,工程质保金为由。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违法吗?
我们只是做人工劳务。工程以按质按量竣工,到现在已竣工5个月。现在公司以工程未验收,和工程质量保质金为由,扣押了我们20/100的工人工资,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该怎么去讨回工人工资。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13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不合法 23:24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8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合法,建议即时起诉。 23:15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7708***帮助网友:1058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工人工资不能扣留,而且工程中,一般是首先支付的。
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可以较快的追回自己的工资,如有需要可以来电或者当面咨询详细事宜。 00:16构建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治理格局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金刚
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积极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欠薪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取得了新的进展。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工资拖欠类案件同比下降7.7%;涉及农民工人数同比下降23.2%;处理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同比下降23.7%。实现了“三个下降”的目标,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稳定可控。
农民工工资新闻发布会陈金刚 027
农民工工资新闻发布会陈金刚 026
&&& 随着春节的临近,农民工讨薪又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12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金刚,以及省公安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全省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情况。
省人社厅(主持):
陈金刚指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拖欠工资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遏制,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据统计,前三季度,全省建筑领域拖欠工资案件占拖欠工资案件总数的46.9%,依然是发生欠薪的重灾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即擅自开工建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实体经济困难状况尚未根本好转,钢铁、煤炭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还很突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欠薪风险,其他行业的欠薪问题也明显增多。
陈金刚系统解读。该文件分7大部分、21条。涵盖了总体要求、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工资支付监管、依法查办案件、诚信激励约束、工程款支付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明确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我省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新政策、新举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是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二是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和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左右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全面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建立月排查、季报告制度,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月排查一次,变应急处置为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二是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资保证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立与企业诚信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不少于50%比例减免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视其情况按照不少于50%比例提高缴存。
(三)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一是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打击恶意欠薪,从严处理违法讨薪。三是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积极推进劳动用工诚信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二是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宣传维护职工权益和关爱农民工的正面典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建立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公开曝光重大欠薪案件。三是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一是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二是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担保金额应当与施工单位履约金额相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三是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目前,已确立武汉、宜昌、荆门、黄冈4个市为贯彻落实省《实施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示范区,将以点带面,积极推进全省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陈金刚强调,为贯彻好文件精神,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当前治理欠薪主要措施有:
一是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欠薪隐患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定领导、定专人、定责任的管理办法,做到事实不查清不放过,工资不支付不放过,矛盾不化解不放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查快结,对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不见结果不收兵。
二是打击恶意欠薪。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及时侦办。对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等违法讨薪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及时互通信息,发挥职能优势,形成清欠工作合力。因情施策,及时化解矛盾,消除欠薪隐患,及时稳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是严格请示报告。在前期执行季报、月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旬报、周报制度,关键节点实行日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五是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联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公开曝光重大欠薪案件。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两节”将至,省里还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治理欠薪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重拳出击,全力清欠,做到隐患排查“零死角”、执法办案“零拖延”、打击违法“零容忍”,努力实现拖欠工资案件、拖欠工资金额及涉及人数、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明显下降的目标。
省公安厅:
问题:何为公安机关打击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3年1月2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界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数额较大”是指:(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其中,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29个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其中,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29个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省住建厅:
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我省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要求,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劳务用工管理
要求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登记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详细信息,每月制作劳务人员工资表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报项目监理单位保存备查等,确保劳务用工实行清单管理。
二是把好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关口
全省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是加大对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一方面,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列入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及时公开曝光,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应用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
四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2017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我们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点。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有重大隐患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加强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全力配合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共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确保本地区不发生重大社会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据初步统计,截止目前,今年以来全省各地住建部门共受理拖欠工资投诉285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7.2亿元,涉及农民工36781人。
省交通厅:
问题:尊敬的姜厅长,近年来,省交通运输厅在交通建设领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显著,请您介绍一下该项工作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在我省900公里的高速公路、1300公里的普通公路,1.2万公里新改建农村公路,近百个港航建设项目建设工地上,有40余万农民工兄弟离开自己的家乡,默默为交通建设发展付出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的全体干部职工始终心存敬意,心怀感激。我们始终把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作为服务农民工的重要内容,抓实,抓早,抓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长效机制运转有效
一是在招投标阶段就严格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条款,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履行劳动合同备案,办理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杜绝“包工头”代发农民工工资。二是积极运用诚信考核手段。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予以曝光,并将拖欠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施工企业的信用评级,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方面进行限制。
二、督办检查不留死角
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市场督查、招投标督查、质量安全等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每年由分管厅长带队组织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为重点的建设市场督查,特别是在春节等特殊敏感时期,加强重点督办落实。
三、应急处置高效快捷
建立多方联动机制。特别针对对重大节假日前后和敏感时期,拖欠事件从速查处,突出解决时间上的急迫性。在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先以确保重大节假日的平稳过渡为处理第一原则。强调项目业主、总包单位、劳务分包企业联动,对资金确有困难的,要求项目业主加快工程款支付,总包单位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提前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投诉处理24小时内到达直接责任人。
全面保障农民工利益,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把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等各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省水利厅:
问题:省水利厅在接到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是如何处理的?
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行业管理的特点,省水利厅在接到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电话投诉或现场投诉后,会详细询问并记录涉及的企业及负责人、哪个工程项目哪个年度的哪个标段、拖欠金额、具体事由等相关细节,第一时间通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如属实,则根据未支付的实际情况,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各市场主体严格按合同约定将工资与农民工本人结清;如投诉不实,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投诉人。对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采取约谈其负责人、法人代表等措施,责令其限期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对违反国家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恶性讨薪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信息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 &渝文备号
渝劳社发〔2006〕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利局、移民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各级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业建设项目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中电源项目的施工许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或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承包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告知全体农民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向每位农民工发放用于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手册。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表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结月清或按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且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遇春节时,承包单位必须在春节前结清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可在支付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农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也可监督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发放。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不再使用的农民工,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农民工结清工资。
五、在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一)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对已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从各自提供的工程担保中支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2%的现金,存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工程总承包单位可要求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提供反担保。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包或承接项目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可申请集中账户,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可用于所属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或市政府投资的大型交通基础设备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存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可不再缴纳工资保障金。其项目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处理。
本文件发布之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缴纳工资保障金;但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各按合同价款的2%补缴工资保障金。
(二)工资保障金按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存入各级政府统一开设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各区县(自治县、市)开设的工资保障金账户应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工资保障金账户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工资保障金的缴纳和补缴。各级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对工资保障金账户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即可动用工程总承包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的可动用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动用的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至农民工。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及时补足已动用的工资保障金。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分别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已完工且无欠薪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施工现场对是否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投诉或有投诉但承包单位及时支付完欠薪的,可将工资保障金本息退回缴款单位。
(四)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对动用工资保障金后未按规定补足的建设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或责令其停工。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可暂缓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或暂停建设资金的拨付。
六、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过程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进行严格把关,在某一环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办理下一环节的建管手续。
七、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建立奖惩机制。对经调查核实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期内在我市范围内新发包或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其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比例提高至3%;工程总承包企业将项目分包给正在整改的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的,该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比例提高至3%。
受到市政府表彰或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新开工项目可免缴工资保障金。其他应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第一次缴纳工资保障金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从第三年起其新开工项目的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降低至1%。免缴工资保障金或降低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改按3%的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
八、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九、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建立投诉举报案件督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欠薪投诉举报电话,完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制度,与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的投诉举报。
十、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建设领域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定期沟通,互通信息,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有效运转。
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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