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规定发放必须经照相验证吗有法律规定吗

1、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用制度是怎样修改和完善的?
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珍贵自然资源。国家对土地实行公有制,它是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宪法上述规定,土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突出作用。城市中各种形式的用地十分重要和宝贵。因此,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一律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虽然由农民个人使用,但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法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哪些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3)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4)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5)特定人的权利保护。包括妇女、老人和儿童以及华侨的正当利益等。
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诸如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5、我国宪法对土地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6、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国家提倡的五爱公德是什么?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8、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有三个方面:
一是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三是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刑法、刑事诉讼法
1、犯交通肇事罪的如何负刑事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重伤?
在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情在法律上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都是刑事案件,轻微伤是治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对伤情轻重有许多争议,成为处理伤害案件的难题。在修订刑法时,考虑到刑法对重伤案件的规定刑事责任比较重,所以刑法第九十五条对什么是重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重伤的主要是指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在司法实践中,“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一般包括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两足缺失5个以上的足趾,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等等;“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如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在司法实践中,所谓“丧失听觉”一般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言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失明,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达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如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等等。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如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烧、烫伤后出现休克等等。  &
对于有多处损伤的,不能以多处损伤简单相加,来判断是否重伤;只有在多处损伤中必须有一处符合规定的重伤标准的,才能构成重伤。  &
刑法只对重伤标准的基本特征作了原则规定,至于具体要达到什么程度,因为实际情况相当复杂,可由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3、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所说的“已满”和“不满”都是指实足的年龄,差几个月甚至几天,都不能称“已满”或“不满”。
4、在农村发生了刑事案件,应向谁告发?
政法机关虽有好几家,但处理具体案件的只有公、检、法三家。凡是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伤害、重婚、遗弃,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等,这些案件有明确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案情简单,前因后果清楚,不需要专门侦查的,可直接向法院告发。
凡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的案件,如贪污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方面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侵犯通讯自由等案件,应向人民检察院告发。
除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应向公安机关告发。如果发生了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就近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依法进行侦破。
5、家庭财产被盗窃,该怎么办?
居民或邻居如发现家庭被盗后,请不要过于惊慌,而首先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否则,就会给破案增加难度。如果当发现家庭被盗便急忙去翻看存物品处,其结果会给公安人员勘查现场带来困难,辨不清哪是盗者所动,哪是屋主人所翻动。
只有把犯罪现场保护好,公安人员才有可能亲自观察到犯罪现场的原始状态,因为犯罪现场是追溯判断犯罪活动和犯罪人的客观物质基础。反之,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变动,一些与犯罪活动有内在联系的痕迹、物品遭到破坏,一些与犯罪毫无关系的痕迹,物品又出现在现场上,公安人员就难以对犯罪活动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把犯罪现场保护好了,侦查人员才有可能把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手印、脚印、犯罪工具等所有痕迹、物品发现和收集起来,而这些正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否则,就无法得到破案线索和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任何公民在发现犯罪现场后,都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密保护现场,避免现场受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公安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不要让任何人进入现场,即使是参与保护现场的干部群众,也不要无故进入现场,特别是严禁触摸、移动现场物品。做到了这一点,也就较好地完成了现场保护的任务。
家庭被盗案件现场保护,主要分保护露天现场和室内现场两种。
露天现场相对较少,但放置在楼间、院子内等露天处的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物的被盗案件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类案件,应在发生案件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周围布置警戒,绕以绳索或用灰粉划一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于平房大杂院内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对院内的住户,可以划出一定通道行走;着重是要把重点地段严密保护起来。
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的办法是将出事的房间和室外进出该房间的路线及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场所,一并封闭起来,布置警戒,贴出告示,或者绕以绳索,禁止一切人员入内,具体的做法,可根据现场灵活确定。如果案件是发生在独门独院的房间里,可在房门和房间周围四五米的地方,划出一道警戒线,设岗看守。封闭室内现场的同时,对痕迹、物品就地保护起来。对于保护范围小的室内现场,在勘查现场的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也可以先将门窗封闭起来。但应事先记明门窗的原始情况,如门是开的还是关闭的,门锁是完好的还是已经破坏的,窗户是敞开的还是关闭的,窗帘是撩开的还是垂闭的,玻璃和窗纱有无损坏,门窗周围有无痕迹、物品等。在封闭门窗时,不要接触门柄,锁头等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地方,以免把自己的指纹留在上面,给现场勘查、认定犯罪分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与人发生斗殴被打伤,到哪里验伤才有效?
验伤证明,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鉴定人必须是侦查机关指定或聘请的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亲戚关系或不影响公正鉴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因此,验伤的医院和医师只能由侦查机关指定或聘请,不能由当事人自己找。现在公安、检察、法院都有法医,最好请他们验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订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人打伤以后,法医就可根据这两个标准来鉴定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经法医出具的验伤证明,具有证据作用。
7、打架斗殴时,后动手一方是正当防卫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必须不法的侵害行为;二是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三是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四是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在于鼓励、支持公民勇于同犯罪作斗争,使法律所保护的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例如:当犯罪分子正在进行抢劫、强奸、杀人、放火以及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时候,不论是被害人还是其他人都可以对这类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在于及时、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制止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但是,对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一是执行命令的合法行为或紧急避险的行为;二是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的;三是侵害本身强度不大或者侵害的权益性质不严重的;四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对精神病人和不满十四岁的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由此看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很严格的。打架斗殴,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不能认为,后动手的一方就是遭到了对方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正当防卫。先动手打人固然不对,但后动手一方绝不能以错对错打人。打架斗殴一般的说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其中一方用正确方法处理,使矛盾不致激化,就不会造成打架斗殴。所以,打架的任何一方,如果严重伤害了对方,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被打的一方因忍让克制,已经逃避现场,而另一方还要穷追,继续攻击,这时,逃避的一方如果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的,对正在实篱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为这种继续攻击逃避者的行为,已由互相斗殴转化成不法分割了。
8、打自己的小孩、妻子,违法犯罪吗?
打人,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打自己的小孩、妻子同样是违法的。只不过在家庭中发生打小孩、妻子的事,情况较为复杂,要作具体分析。
就多数来说,因一般家庭纠纷或教育子女方法不当,发生打骂妻子、小孩的现象,属于道德、修养问题,应予以批评教育,不以违法犯罪论处;倘其行为造成伤害不重,或者虽经常打骂,但情节和后果尚不足以构成犯罪,对于这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如以打骂为手段,经常虐待妻子、小孩等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从重处罚。对自己的小孩、妻子进行毒打,有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应给予刑事处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妇女、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我国刑法把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但是,有的人把自己的小孩和妻子当成“私有物”,一不顺心便打骂,这是与法相悖的,是封建家长制残余和夫权思想遗毒的反映。小孩和妻子是家庭的成员,绝不是家庭的奴隶,可以由家长主宰一切,可以任意打骂。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每一个公民,不分男女老少,无论在家庭和社会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别保护的实质,不仅是保障他们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且要彻底清除男尊女卑和父权、夫权思想的封建遗毒。因此,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和父母与子女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和睦相处,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所有公民都应该树立讲文明礼貌的新风尚,养成遵纪守法、不打人骂人的良好习惯,使社会主义的家庭关系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
9、子女遗弃老人是犯罪吗?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双方均不得遗弃。”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或停止供给必需生活费用因而引起被遗弃人患病、死亡及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构成遗弃罪。遗弃父母的人,不但破坏了社会主义家庭正常关系,违反社会公德,而且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为防止鸡鸭等禽畜糟蹋农作物而撒农药,违法吗?
为了防止家畜家禽跑到地里啄啃庄稼苗而往地里撒药,这种做法在不少农村都能够见到。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可能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当然在自家的庄稼地里撒药,并通知邻近户或贴出告示,对那些跑到地里啃吃庄稼苗的鸡鸭的生命造成威胁,那只能怪鸡鸭的主人们自己。因为这种威胁正是由于他们不看管好自家的鸡鸭,让它们跑到人家庄稼地里毁坏庄稼造成的。如果鸡鸭因此而被药死了,撒花人是不负什么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这种撒药的行为造成了人误食中毒死亡,那么,撒药人这一行为就会因此而被认为是触犯了刑律,犯了过失杀人罪。因此虽然撒药人往地里撒药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防备鸡鸭,但在客观上却很难避免他人尤其是到地里玩耍的孩子误食中毒这种可能。既然是这样,撒药人就应该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称之为过失犯罪。所以,我们不赞成采用往地里撒药的办法来防止鸡鸭啄啃庄稼苗。你可以建议村委会制订“乡规民约”,来约束那些不自觉管好自己家畜家禽的人。
11、犯罪分子被逮捕法办,被害人有权要求他赔偿物质损失吗?
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时,才能提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损失包括被害人因人身受损伤治疗所花的医药费和财产上所受的损失。
(3)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或引起的其他问题,如造成的婚姻纠纷等,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12、对哪些案件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种案件称为公诉案件。一种是由公民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种案件称为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是公诉案件。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况: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动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处理,当事人不主动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处理。法院不主动处理这类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本处理的案件:①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③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④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①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③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④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⑤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或者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
三、民法、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权利、责任
1、如何请律师?
当你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4、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个体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6、致人伤害的,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损害赔偿作了如下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法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的确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的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的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的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准予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嘀咕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的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4条指出:“动物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可能有四种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的主本也有所不同:
(1)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负责。例如,故意挑逗拴在木桩上的马而被踢伤的由自己负责。有的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必须由他自己负责。
(2)如果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引起动物对受害者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明确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失是直接由第三人负责赔偿,还是可以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呢?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查明损害确由第三人造成,但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第三人下落不明,而受害人伤情又很严重的,则可以先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找不到了,就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4)除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完全过错造成的损害以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条件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条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以外,特殊的一个条件是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造成。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损害是动物造成的,不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二是造成损害的动物是被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不是野生动物。民法通则讲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两个概念,饲养人一般就是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人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指国有企业作为经营管理者(动物园、马戏团);另一种管理人更重要的是指直接占有动物的人,即占有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给人造成损害,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饲养或管理的动物的种类、性情等存在很大差异,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8、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是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那么,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负担。
(3)如果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9、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要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致害人自己承担。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责令其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10、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施工地点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2)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3)造成了他人损害;
(4)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这琪有过错,就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施工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如果公民的施工行为是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如电信局工人执行局里安排埋设地下管线),则施工人应视为该法人而不是执行施工任务的工人。
11、雇工在雇佣期间从事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称“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12、雇工在雇佣期间受到损害的,能否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者应当知道接受发生或者分生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无偿帮工中,帮工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4、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藏。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5、什么是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个人财产、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母的个人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每一个家庭成员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他们分别以继承、受赠、受遗赠、买卖、互易、添附、收益等方式取得的财产,这些个人财产只有所有人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非所有人的家庭成员不能任意使用和处分这些财产。
17、不该自己得的利益,得到后应如何处理才不违法?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如吴某到银行储蓄所去取存款,营业员误把500元存款看作是5000元支付给吴某,这4500元对吴某来说就是不当得利。
对不当得利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这个规定,吴某应当把多得的4500元主动还给储蓄所,当然,一方自愿给予一定的酬金是可以的。但如果拒不返还,强索高额报酬的那就不叫不当得利,是故意占有的违法行为。
18、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如何处理?
拾得物包括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拾得物与无主财产不同,拾得物并非没有所有权人,而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所有人无法行使对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所以,当所有人发现其所有物,要求拾得人返还时,拾得人在法律上则负有返还其财产的义务,但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偿付因管理拾得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拾得物在拾得人占有期间灭失、毁损,或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由此可见,拾得物因拾得人的故意而灭失、毁损的,拾得人应承担赔偿失主损失的责任;拾得物因拾得人的过失或意外原因灭失、毁损的,拾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失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拾得人返还财产。
19、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权利的是否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意见》第93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据此,公民、法人对其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所有权予以保护的条件是:①公民、法人能够提供足以认定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的证据;②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属于公民、法人所有。如果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某些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公民、法人所有,那么,即使公民、法人能证明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其主张也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公民、法人提出权利的主张不予保护。
21、借债人一去数年无音讯,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些人借到巨款,离家出走,借款到期,毫无还债的意思,存心赖帐。也有人数年无音讯,不知去向。怎么办呢?《民法通则》第20、21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据此,出借人(即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再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
22、“父债子还”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父债子还”其意是指父亲借贷他人财物的债务,要由其子女承担偿还的责任。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依照法律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负有债务的父亲是特定的,其子虽与其有血缘关系,但不是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当然不负有义务。因此“父债子还”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公民因借贷他人的财物依法形成的这种债务,债权人有请求债务偿还的权利,债务人应履行清偿的义务,除债务的担保者外,债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偿还债务。有时受债务人的委托,也可由债务人的亲属和他人代为偿还,这种方式实际上仍是债务人本人偿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发生死亡,如死者的遗产由其子继承,该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由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负补偿的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不负偿还的责任。实质是以死者个人财产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并非“父债子还”。
2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24、父母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父母或子女怎么办?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论是父母或是子女如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付给赡养费或抚养费,以便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或赡养费的数额、期限和方法。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的方式责令义务人先行付给,以保障子女或父母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裁定或判决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和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可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前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能否担负民事责任,决定于行为人是否有识别自己行为应负责任的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也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发生了侵权行为怎么办呢?从受害人方面考虑,若是不能得到赔偿,岂不是平白无故地遭受损害而得不到任何补救?尤其是在受害人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境地而致害人尚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规定,既能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又可以促使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预防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他们的监护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监护职责或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也有过错,则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促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防止侵权损害的发生,又符合实际,公平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此种情况下仍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等确实有过错的,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的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首先责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26、公民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须持哪些证件和证明?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此外,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7、一方要解除婚约,对方不肯,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定规定,订婚、缔结婚约不是结婚必须经过的手续,男女双方要结婚,只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即可。男女双方自愿订婚、缔结婚约的也可以,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订过婚、缔结有婚约,就可以强迫另一方同自己结婚。订婚后如果一方不愿结婚,要求解除婚约,只要告诉对方就行,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也不需要办理什么解除婚姻的手续,更谈不上要赔偿什么损失。
28、恋爱不成,男方送女方的财物要不要退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一些财物,恋爱关系终止后,财物如何处理,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①一方自愿送给对方少量金钱物品,这带有赠与性质,即使恋爱关系终止,一般也不应再向对方要求归还。②一方为了准备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给对方买衣服、装饰品;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退还一些实物,或者酌情折价退还一些钱。③女方或其家长并无诚意与对方确立婚姻关系,只是借恋爱关系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退还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折款退还。个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1.在我国哪些婚姻财产可以进行公证?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除婚后双方所得财产之外,另一部分就是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所有。那么这一部分的婚前个人财产就可以进行公证。
&2.在我国婚姻法中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也包括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这些单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一旦离婚只有按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对于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并采取公证的形式,确保约定的法律效力。
3、结婚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1)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即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能早于&22周岁,女不能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是否考虑子女的意见?
不完全考虑。分三种情况:(1)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3)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5、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6、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7、新婚姻法在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1)新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对于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对老人的赡养应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8、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9、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什么条件?
(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法律制度。(2)男女双方需具有夫妻关系; 夫妻已进入离婚程序;需因一方的特定过错而致离婚;需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
10、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1、最佳生育年龄是多少岁?
24岁至30岁。最小不能小于20岁,最大不要超过35岁
12、生男孩还是生女孩的决定因素在男方还是在女方?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1、父母离婚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离婚只能消灭关系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可以依法定程序而成立,那么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而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因此,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作为父母仍然必须继续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法定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在此情形下,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关于子女的抚养归属方面
(1)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2)哺乳期以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次,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3)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
(二)在财产问题的处理方面
(1)父母双方离婚时,依法只能对其夫妻共有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产中所占份额进行分割,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损害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
(2)在分割财产时,应坚持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共同承担的房屋或者已购买共同使用权的房屋,应优先照顾抚养子女的女方。
3、为什么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权?
未成年人通信是走向独立的一种标志,是同学之间、朋友之间相互学习交流情感的途径和手段。《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为什么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感情脆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隐私权的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表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享有同等的隐私权。
5、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能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6、哪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凡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害人的家长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地说,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做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家庭成员或监管部门虐待未成年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应追究刑事责任。
7、未成年人不得有哪些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8、哪些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如何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称为严重不良行为: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劳动教养。
9、哪些人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5、11、1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准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监护人规定了哪些义务?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岐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不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老年人生前能否处分自己的遗产?
老年人在生前可以处分属于自己的遗产,处分自己的遗产可以采取生前订立遗嘱和遗赠两种方式。
(1)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形式。
①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我国公证机关设有市、区、县级公证处。
办理公证遗嘱一般是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办。遗嘱人已有书面遗嘱的,经审查认为遗嘱人有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并表达了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便予公证证明。对于口头遗嘱,公证人员如实记录后,认为内容合法,经向立遗嘱人宣读,认定无误后,由立遣嘱人和公证员签名,注明年、月、日,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公证遗嘱即为有效。如立遗嘱人年老有病,可以请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立遗嘱人要在两名公证员面前,亲自在遗嘱上签名盖章。
经立遗嘱人申请,公证机关可代立遗嘱人保管遗嘱。遗嘱人应缴纳公证费及保管费。
公证遗嘱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证明年、月、日即为生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立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年处分的财产只能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对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只能处分自己享有部分,最好是公家确定其个人应得的一部分。&
&第二,法定继承人中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胎儿未出生的,应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证他们基本生活的必需。&
&第三,遗嘱可以拟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
③代书遗嘱。如果立遗嘱人年老有病或不会书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书。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人及见证人必须由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该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等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律师可以作为见证人。
以案释法:
【案例】辛如一岁时,其父因触犯了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一直由母亲抚养成人,现已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家庭。辛如的父亲刑满释放后,独自一人生活。10年过去了,由于年纪渐大,丧失了劳动 能力,又无固定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辛如的父亲找到了他,要求其赡养。辛如认为其是母亲一人含辛茹苦带大的,孝敬母亲是应该的,而父亲从未抚养过他,出狱后也无任何联系,辛父无权要求其赡养。
本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无着落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可见,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父母的法定权利。这种义务是不可免除的,这种权利也是不能被无故剥夺的。辛如的父亲的确未尽抚养义务,这是由于其在接受劳动改造,不具备抚养的可能和能力,不能表明其不愿抚养,更不能说其有遗弃行为。我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都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辛如的理由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他应当承担赡养老父的责任。
4、赡养人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法律规定,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5、赡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1)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
(2)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生活上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赡养人本人护理有困难的,应当请人代为护理。
(3)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4)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或者建房指标建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保证老年人在所建房屋居住的权利。
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房产、户籍等主管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的过户等手续时,应当核查老年人签名同意的材料。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5)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6、赡养人放弃继承是否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不可以,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7、赡养人可否以老年人再婚为由不承担赡养义务?
&不可以。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压老年人的有关证件及财产,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8、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可获得什么帮助?
(1)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1、残疾人的监护人的责任?
残疾人的监护人是指对残疾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通常作为残疾人的监护人有两种情况:第一、未成年残疾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第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是其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法定监护人应以该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残疾人的财产或者监护人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应当责令他的亲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侵害残疾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
《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规定: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处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刑法第26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国家对残疾人办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就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6、国家对残疾人上学有什么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民事诉讼法
1、如何书写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起诉的日期和原告的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内容是一般起诉状所必须具备的内容。各种案件由于具体情节和要求不同,内容也有所不同。例如,由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的,还应当记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涉及证据问题的,应当记明证据的种类,需要证人作证或者证据为他人持有的,应当记明证人或者证据持有人的姓名、住所。在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中,不同的种类的诉讼也有不同要求。例如在提起给付之诉时,应写明原告根据什么法律关系而对被告提出实体权利请求,请求的具体内容、双方争执的焦点,法律依据等。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起诉人在期限内补正。
书写起诉状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应提出无理的、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
2、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4)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有哪些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4、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人民法院吗?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管辖人民法院的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人民法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无效。
(2)应当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了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
5、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人是否还要出庭?
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往往把握不准,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但前述两项例外也略有不同,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6、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在诉讼开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措施。
一件民事案件,从起诉受理到判决生效付诸执行,一般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有可能出现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该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的原因,比如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消耗、挥霍财产;二是因其他原因,比如因天气变化使争议标的物腐烂、变质、毁损等。为了使今后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一方面应当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要说明诉讼保全的必要性,比如被申请人确有隐匿、转移、变卖、消耗、挥霍财产的可能,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不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判决作出前,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作出前,因生产或者生活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立即实施或者停止某一行为。
对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0、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的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
四、部门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受行政处罚可否免除相对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不能免除。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4、受委托的非行政机关可否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有权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有何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特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作了哪些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下列特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做了特别规定:①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处罚时,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②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如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③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④醉酒的人。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同时,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对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秩序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对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秩序的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聚众实施扰乱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对寻衅滋事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的行为包括: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对寻衅滋事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对妨害家庭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对妨害家庭的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罚:①虐待家庭成员。行为人实施了殴打、谩骂、捆绑、冻饿、侮辱、有病不给治、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②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对此类违法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5、对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对此类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6、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此类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7、对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行为人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0、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的行为如何处罚?
非法驾驶交通工具的行为包括: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对此类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在治安管理处罚时,什么情况下要依法举行听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1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许可法
1、除哪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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