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户口迁入男方流程建房,户口在男方,小孩可以继承房产吗?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作者:王海燕
  【案情】
  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98年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2002年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2008年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 2012年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评析】
  笔者认为,甲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综上,甲在继承发生时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其在村里没有耕地,2012年户口迁至沈阳市,已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不能继承房屋。经向甲释明,其不接受继承份额的货币分割,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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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自建房,婚后建的,名字是男方,男方有个女儿,户口就在家,女方也有子女不是共同子女,户口不在家,以后女方子女能分得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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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承女方的房产,可以协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结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房子属于女方吗?由于房子是结婚后男方父母买的,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如何划分房产 男方父母买房而房产证上写女方名字,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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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继承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那么,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继承?
  【用户咨询】
  赵先生问:我和妹妹从村里考上大学,毕业后,我们都留在城市工作,并将户口迁至工作地,成为城镇户口。父母一直在农村生活,2006年3月,父母想在上新盖一栋楼,我和妹妹将积蓄交给父母,盖了一栋五层楼房。2011年3月,我父亲去世。请问在遗产时,我们能否继承房屋?宅基地能继承吗?如果我母亲不在了,我和妹妹还能继续保留这栋楼吗?
  【律师解答】
  1、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你父母的个人合法财产,你和妹妹均有继承权。
  2、你母亲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权。
  3、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你和妹妹的户口均已迁出农村,因此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4、如果你母亲不在了,村委会有权将收回,你们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知识延伸: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二是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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