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被害人的母亲,是单身母亲给几子发泄,现在精神和身体出现问题,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很困难,政府有相应的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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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思想品德学案八下.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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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思想品德学案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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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思想品德导学案1八年级下册《权利义务伴我行》复习导学案学习目标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学习过程:自主学习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1、“你知道整个国徽图案体现了什么吗?”2、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是怎样依法管理国家的?3、公民的基本权利:4、“人民与公民是一回事吗?”“在押犯人是不是公民?他们能否享有公民权利?”5、国籍:6、公民基本权利包涵哪些内容?P9。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证书是7、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教材P10—11,4点。)8、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9、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P1010、“诬陷别人,属于言论自由吗?于人于己于社会有什么危害?”第二课我们应尽的义务1、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2、我国公民应该履行哪些基本义务?(参见教材P16)3、“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的认识正确吗?务4、义务:义务是指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既包括法定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5、自觉履行道德义务的意义:有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6、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关系:(参见教材P17“相关链接”。)7、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8、列举我国法律禁止公民实施的行为:(参考教材P21)9、忠实履行义务要做到哪三项要求?合作探究针对课内探究学案中的问题,先小组分层讨论,疑难问题请教,确实还有疑难提交全班或老师、同学展示点评,教师掌握情况。精讲点拨教师进行重点讲解,学生认真听讲。典型例题探究:活动与实践日,济南新闻网消息:弟弟被病魔击倒了,正在上大学的姐姐四处奔波,用当代女大学生的坚定和韧性,挽回了弟弟的性命。弟弟杨海龙回忆说,其实当时姐姐不仅只救了自己的命,而且还一直关心着他的一位病友。当她得知弟弟的病友因血源问题无法解决,面临退出隔离仓远离治疗的时候,她再次挺身而出,扛起了本不属于她的责任。在她的组织下,二十多名同学为病友捐献了血小板。“姐姐的骨髓没有和我配上型,她就立即把骨髓捐献到了中华骨髓库。我们当时都劝她,到处筹钱已经让她身体透支,不能再捐髓了。不仅如此,当省血液中心血源告急时,她都冲到最前面,宣传讲演,多次义务献血……”日前,在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就读的济南女孩杨魏魏成功当选为2007年度“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某班打算结合上述材料开展一次教育专题活动,请你热情参与并完成下列任务: (1)请你设计一个活动主题。 (2)请就你最喜爱的一种活动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3)如果活动请你发言,请列出你的发言提纲。 (4)参加这次活动后,你有哪些收获?当堂过关;一、请你选择单选题:1、右图告诉我们【】A.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B.公民行使权利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 C.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D.法律的实施取决于公民道德水平的高低2、某学校学生小张说:“受教育是我的权利,我想上学就上学,不想上学就不上学。”下列对这种说法的认识错误的是【】A、强调了自己享有受教育的权利B、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C、是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D、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多项选择题:3、日郑州市民一对70多岁的夫妇将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小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一月回家探望两次。法院一审支持了他们的请求。二审法官说服他们的女儿服从了一审判决,这个案例说明A.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B.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C.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D.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基础上的,这种官司得不偿失,不打也罢4、下列行为属于赡养扶助父母义务的是【】A.陈某每月给父母700元的生活费用B.吴某经常回家探望父母,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慰籍C.管某经常探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但从不给赡养费用D.高某经营的酒店收入颇丰,但素来既不探望父母,也不给赡养费用二、请你辨析:8、中学生王某爱给同学起绰号,并常拿同学的绰号取乐。当同学批许他这样做不对时,他说“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请运用所学知识对王某的言论进行评析。三、请你进行观察与思考:9、卢勇的一天:早晨,九年级学生卢勇背起书包上学。到了学校,卢勇把吃剩的早餐随手往教学楼的楼梯边一扔,走进教室。午饭后,卢勇到邮局寄信,回校的路上,看到有两名社会青年在持刀敲诈勒索一名低年级同学,卢勇急忙到附近的公用电话亭打“110”报警。放学后,卢勇用自己的零花钱给生病的妈妈买了一块她喜欢吃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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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事实非哑巴,梦鸽救子利天下(篇后链接式转发陈枢律师《关于对李某某被控强奸案辩护的辩护——对所有深度质疑的回复》)
姒传双       
李天一疑案传遍地球村,在百度一搜“李天一”和李某某的名字,相关网页是李光耀的37倍,差不多是诗仙李白三倍,百度比现任总理还多一千三百万个信息。同时,200多天来,经过恶意传播、网络恶搞、舆论狂欢、客观关注、梦鸽救子、渐解谜团、真相大白的过程,地球村也都明知疑案的基本事实了,几乎人人完全心知肚明,可是仍有人重复谎言、装聋作哑、掩盖事实、舆论扰法、谣翻审判、乌龙辩护、企图让中国司法蒙羞。尤其是不少人未认识到梦鸽救子有利净化社会环境的本质意义和历史作用,忘记了家家有后代的真切利益、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凭一己好恶诋毁梦鸽的行动,影响和破坏净化社会环境的努力,助推坑害我们的下一代。 
9月5日10:51 @兰和律师 用iPhone转发了@中国博客联盟的《七问》,掷地有声,发人深省:此案疑点重重,有关方面必须审慎对待,万不可仓促断案,遗留无穷后患。事实可规避一时,但无法永远规避,真相可一时遮蔽,但不会永远缺席。一个谎言需要千万个谎言去掩盖,但终究会侧漏出真相。希望海淀法院能向全世界展现中国司法之清明与进步,将终身责任制的威慑力真实落地。  我是一个好较真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者,为了“疑案真相大白”、“未成年人真切利益”和“司法终身责任制真实落地”,坚持“不唯人,只唯真”基本原则,今写一文,拟分以下十个题目:  一个奇特的大背景,网络喧嚣拒开真相之锁、事实大门;  关于疑案未成年人信息暴露无余和原告身份扑朔迷离的两大疑问;  有关疑案有三个版本、三种推演,法院一定坚持兼听则明,给人们一个真实的版本;  请认真关注“仙人跳四个证据”、被告辩护四点意见、四段视频;  新浪有个博主发博文说此疑案可能存在的五个罪名  六件蹊跷事和怪论,细看陈有西六段凤凰访谈可释疑
网络七问  八大司法期待  九个认清  几段十条内容的小段子  下面,依照这十个题目展开,盼全文阅读,更盼望阅读链接资料。  一、一个奇特的大背景,网络喧嚣拒开真相之锁、事实之门
这个奇特的史无前例的大背景有多种表现。  其一,国际势力想在中国不断制造麻烦并寻找制造麻烦的代言人。美中情局的《行事手册(十条诫令)》,要不断引导所在国青年(社会主义国家)给政府添麻烦,不断制造话题。其第四条明确地引导:时常制造一些无风三尺浪的无事之事,让他们的人民公开讨论。这样就在他们的潜意识中种下了分裂的因子。特别要在他们的少数民族里找好机会,分裂他们的地区,分裂他们的民族,分裂他们的感情,在他们之间制造新仇旧恨,这是完全不能忽视的策略。
冷战以来,西方推动和平演变的手段发生了重大变化,苏东巨变之后,争夺独联体和中东、北非、西亚的主要方法是颜色革命、经济咨询、“药方”设套、文化渗透、宗教途径、扶植文化机构、寻找代言人、资助线人、培育反对派、推行软实力。  其二,中国国内有极力表现和骂国求荣者。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国内一些西奴和少数公知蠢蠢欲动,维基解密资料有美国政府保护的中国知识分子名单,他们中的一些人全心全意为美国卖力,有的不止一次接受美国驻华使馆的宴请、接见、谈话、“培训”,有的以访问学者身份频频到美国考察学习,有的拜美国人为导师,接受他们的指教指点,学成之后,急于立功,大力寻找重构中国政治的力量,迷信微博改变一切,参与支持谣翻中国,发展水军,妄想易天,有的网站三年造出三千条谣言,呈现出互联网领域“我不占敌占”态势。本次李天一疑案,最先爆料的是《南华早报》一个编辑,在文字中有北京来电字样;美国《赫芬顿邮报》更是直接将此疑案贴上了“丑闻”的标签;同时,中国有律师去美国前后判若两人,令人感到非常蹊跷,难道接受高人指点了。  
其三,主流媒体听观众和读者流失严重,新媒体舆情失控,出现水军、网络哄客和网络暴民。因现时代国内外的特殊阶段,我国舆情工作十分艰巨。在社会转型复杂时期,互联网现代技术迅猛发展。全新的发展迅速的互联网大平台与不成熟的现代社会、不成熟的网民、不成熟的互联网管理制度形成了巨大矛盾、巨大反差。我国网站总量庞大,信息流发育惊人,自媒体通过天涯、猫扑、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新浪新闻、凯迪社区、百度贴吧、中华网论坛、铁血论坛、腾讯新闻、新闻晨报、海纳百川BBS、中国之声、大河论坛、宽带山社区、香港高登论坛、深圳论坛、飞天论坛、新湘报、云南信息报、都市快报、现代快报、东方早报、东方今报等网站天天传播,并通过各地论坛等信息节点不断滚雪球,网络成为了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国网民激增,网民近6亿,人人都有麦克风,出现了大批网络看客、网络哄客和网络暴民。其中有愤青,有低文凭、低收入、低素质的三低人员。这些人对很多事情形成网络狂欢、网络暴力,不理性的娱乐至死,常使“谣言与真相齐飞,真理与民意两难”,网络舆情简代民意,众人谣传误成舆情,造成道德法庭干扰法庭,舆论活动干涉司法,网络舆情疯狂干政,事实无法无处说话,真相无人无从揭开。一些敌对势力和西奴,正是利用网络管理的薄弱环节,利用网民先天复杂和先天缺陷,蛊惑人心,造谣生事,恶搞崇高,诋毁英雄,丑化政府,丑化主流,攻击体制,抹黑正能量,助推仇官仇富仇名仇星,一心撕裂社会,瓦解体制基础,夸大负面信息,渲染情绪,制造矛盾,有时混淆黑白、扰乱视听、误导舆论、煽风点火,浑水摸鱼,怂恿抗法,屡生事端,祸国殃民。可以说,一段时间以来,出现了网络失控现象,竟出现了秦火火之流三年造谣三千条现象。
本疑案,李天一是星后代,也算官二代,其疑案成了这些媒体和公知难得的立功机会,也成了弱势群体泄愤的平台,更成了网络哄客造谣的绝佳哄料。比如,曾传出本疑案“轮流发生性关系”略接近真相的说法,结果一些公知大V立刻嘲讽质疑式恶搞,掀起新一轮泄愤。网络暴民不是相信李天一有罪,而是更愿意相信李天一有罪。  
其四,网络选择性围观演化成围攻,五类网络热点事件在舆论的误导下显失公正公平。近十多年来,网络生发了上百件群体事件,有些是网络民主和舆论监督的巨大进步和成果,有些被舆论误导,出现严重偏颇,留下众多遗憾、不公、无助、无奈和深思。
事实证明,网络有时是人们反映社会现实进而寻求公正的平台,有时因为信息发布者缺少专业训练而传递一些不够全面准确的信息,有时被某些机构或个人恶意操纵而散布不实信息,互联网恶的一面在某些时间节点上不断呈现和上升。这些主要表现在过度解读或“标签化”和不理性围观围堵“城、房、官、富、名”五类热点上,激起公众对“弱势方”的无限同情和对“强势方”的无尽谴责,引发强烈的社会情绪,有人借此制造社会对立。
如突尼斯国家因城管打死一青年引发了颜色革命并多米诺骨牌般直接演化成利比亚、也门、埃及动荡与政权更迭,使叙利亚处于长期内战。国外一些敌对势力和我国的一些异己力量,立即开始围观关注我国城管。本来新兴的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尚未规范,加之执法队伍建设的长期性,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结果在网络公知、西奴的引导下,各地频发城管与管理对象的矛盾和被放大的事件,有的人故意设套,激怒城管,然后抗法,推翻警车和城管车辆,打砸抢烧,制造无数事端。再如,群众不理解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历史意义,加之此进程中确有的少数腐败和群众敲国家竹杠双重现象,导致各地拆迁脱离舆论监督的原意,网络恶搞、网络围观成了一大世界景观。
特别是2011年围绕浙江乐清钱云会村长的交通事故案,发生了一场非常可观的质疑与释疑大论战。论战从寨桥村村口车祸现场到坊间、网络、媒体、新闻发布会、法庭;参与的人员有社会各阶层各色人等,不少人想把此论战搞成群众与政府对立的大案。同时,十多年来,网络制造了一百多起热点事件,2003年出现了“孙志刚事件”,2004年出现“汉源事件”,2005年出现“聂树斌事件”,2006年“齐二药事件”,2007年“史上最牛县委书记”,2008年“瓮安事件”,2009年“邓玉娇事件”,2010年“局长日记”、多起拆迁对抗事件,2011年“我爸是李刚”、“药家鑫案”、郭美美事件、723动车超常围观、五道杠少年,2012年出现表叔房叔、什邡启动宁波“重大项目”;2013年出现李天一疑案。
这些涉及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突发事件无一不在网络上和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掀起滔天大浪。各种各样的猜测、臆想、小道消息借助网络空间以不可思议的速度传播蔓延。这里有些是舆论监督的结果,有些是网络恶炒的结果。
在十多年官富名及后代涉警、涉法网络热点中,庭外言论确实影响了司法。2009年发生在湖北的邓玉娇案,在洗浴中心挥刀刺向当地官员,造成一死一伤,被当地检察机关以“防卫过当”起诉,结果网上咬定邓玉娇行为是完全无罪的“正当防卫”,随后,法院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满足了网民拯救邓玉娇的期待,在法律上却经不起推敲。药家鑫案被媒体报道之后,引发公众舆论的一片“喊杀”之声,尤其是在微博上不断曝出药家为权势之家的消息之后,出于担心药家权势干扰司法的疑虑,舆论更是以极其激烈的态度,容不得丝毫心理分析、“激情杀人”探讨、补偿保命的念头,直到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案件诉讼过程的重要推手、众多药家“背景”的披露者、原告代理律师才受到了舆论的强力谴责。后来人们设想,完全可以是大学生药家鑫赔偿张家几十万,张家得以补偿,药家鑫得以保命,一个心理激情下的罪过何苦造成一家无补一家失子。我们承认,互联网带来了公众对司法过程的围观和意见表达,政法机关可广泛听取民意,司法公正受到空前的监督,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网络关注大案”不能影响司法客观、理性、公道、公正和人本,否则好多人会沦为场外刽子手。  其五,网络舆情一边倒,网络舆情代表不了社会舆情更代表不了民意。勒庞曾对乌合之众提出过解释:一群人聚合在一起构成“心理群体”,“乌合之众”中个体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很容易被群体的狂热所消解,从而使多数人的行为向一个相同的方向转化。因此,在个别网络热点事件中,个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很容易被群体性的情绪所淹没,形成一边倒的心理态度,网民并不会对所有的网络热点事件都呈现出分化的态度取向。
面对汹涌的网络舆论,一定要认真思考和辨别:这种网络舆论真的能够代表民意吗?由于一些官员和知识阶层非常了解一些网民的不理性,也深知水军之水深似海和谣言公司大无边,见事常常绕道走、“躲猫猫”,网络中的党员不见踪影,少数主流媒体的网络评论员形同虚设,很少能听到主流意见和主导意见,加之广大农民上网又不太方便,广大工农兵上网人数和上网时间有限,所以有时网络意见并非民意,更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
今年以来,围绕李天一疑案,网上刮起阵阵台风,各路网民,纷纷登场,舆论失态失衡失控,严重一边倒,谣言、传言、流言飞起,谩骂、攻击、舆论审判恣意横生,浮躁气盛,戾气滔天,以至于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无节制的网络狂欢。这其中,少有正义感的知识精英,多是与政府唱对台戏、颠覆崇高、诋毁英雄、唱衰主流、丑化体制、把事情搞大的少数公知;少有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奉献、尊重成功的踏实奋斗者,多是仇官仇富仇星仇成功人士、不才怨社会、找茬泄气的好事之徒;少有反对有罪推定、反对诛之后快的舆论一边倒现象,避免任何自然人可能成为平息舆论的牺牲品,多是记恨现实中太多的恃强凌弱得不到公正的法律救济,在鸡蛋与石头之间,站在鸡蛋一方总归没错的矫枉过正的平衡;少有客观理性、有理有据分析的民间福尔摩斯,多是求证心中预设答案的心魔狂欢者;少有朴实可爱、充满公平正义感的质朴群众,多是依靠保护伞举办社会复杂场所的既得利益者;少有社会中坚力量,多是好逸恶劳的社会零余人;少有诚实的劳动者,多是好吃懒做、好逸恶劳、身境不佳的边缘人员;少有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新一代大学生,多是少数学业、就业、事业略有不顺的愤青一族;少有法律精英,多是随声附和的水军;少有严谨分析刻意质疑者,多是以假乱真搅局之人;少有专心探求真相者,多是“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的迷局人;少有为社会进步敢于担当的建设者,多是插科打诨的时代痞痞和嬉皮士;少有为生民立命的知识分子,多是挟社会复杂从业人员以达已利的社会蛀虫;少有解疑释惑的责任人士,多是误导舆论的破坏力量;少有主流媒体的正确引导,多是敌对势力的浑水摸鱼、煽风点火;既有曾经不公平遭遇的令人同情的平民百姓,也有仇视中国快速发展的异己力量;既有心中有话无处说、表达诉求无处发的牢骚人士,也有吃饱了磨牙、喝足了放屁、灌多了耍酒疯的社会混混;既有网络高手,也不乏网络推手;既有刚刚发育关注民权和推进宪政的类似水军的网络团体,也有哄客社会形成的蒙面网络民兵。
其错综复杂程度令人惊讶,其舆论一面倒现象非常惊人,其不准梦鸽说话和断章取义恣意歪曲梦鸽言论的程度令人不可思议,其制造无事之事和无事生非的倾向令人费解,其“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的乱象无法摹状。  
在国内外特殊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在互联网“善恶双重品格”的环境中,往往是真相挂锁,事实走不出大门,真理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走遍世界。李天一疑案被过度娱乐化已经大大消解了这起案件的严肃性,令很多人无暇他顾,甚至来不及去对事件进行深刻的思考。对此,为维护公正,尊重事实,保持司法独立,探寻喧哗背后的真相,让沉没在网络中的真相浮出水面,有关方面必须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和证据,坦诚回应社会关切,依法通过专业“求证”引导舆论,传统媒体和国家级媒体要引导新媒体完善主流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司法部门必须保持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持特有的法治精神和职业清醒,不能被网络舆论牵着走,耳根清净不受来自舆论的滋扰,不唯人、不唯网,只唯法,回归法治理性,不要贻笑千古。愿此案成为法治的新起点,客观公正,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又一个积极案例。  
二、关于疑案未成年人信息暴露无余和原告身份扑朔迷离的两大疑问  一是为什么未成年人案件把涉案未成年人李天一信息暴露无余。  如果说《南华早报》编辑可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包藏祸心地抹黑中国,那么中央电视台在2月22号的报道又作何解释,此后一些主流媒体的类似报道又作何解释。李天一如有违法、该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衡量判决,不会因为他是名人的之子就有任何姑息和纵容,同样他的合法权益也不该因为他的特殊身份而被以任何方式肆意践踏。  
二是原告如果是正义为什么一切都是扑朔迷离?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只要不泄漏当事女方的姓名、肖像、住址就不算违规。  那么,网上全是一面之词,有关原告信息全是装弱势,全是装无辜,全是装清纯,甚至全是以造假为基调。
原告辩护律师说:本案被害人(作者在此提醒律师要专业,应称原告)杨某某真地不是什么所谓的陪酒女,更不可能是什么卖淫女。事实上,被害人杨某某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成教生,她利用课余时间到北京某公司兼职做行政秘书。被害人杨某某平时学习认真,按时出勤,成绩优良。原告对工作也很负责,深得同事和领导的肯定。  公诉人在原告的身份确认上也存在不确切因素。其实,调查起来不是很难,被告辩护律师已给出明确认定,这是其一;其二,能不能传唤原告的同事作证,当然可能会出现伪证,但网络传出当天在酒吧另一当事人访谈,不知司法部门是否关注过,其细节之真实,言辞之客观,合情合理之程度,令人不得不信服公道自在人心。
三、有关疑案有三个版本、三种推演,法院一定坚持兼听则明,给人们一个真实的版本   关于这起疑案,目前有来自梦鸽一方,酒吧、原告一方,以及“神秘曝料人”提供的三个版本。准确地说,还应有公诉人版,应有法庭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庭版。无论什么版本,真相只有一个,公道只有一个标准,公正须靠人心的最终裁定。
一开始,在只有一面之词情况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疑案确实让人疑窦丛生。但随着时间推移和纸包不住炭火、雪盖不住森林,到底是什么版,别说明眼人,就连那些疯人院的人,只要让他们听一遍,立码便知咋回事。明摆着的那点事儿,还查来查去,掩来掩去,辩来辩去,审来审去,简直是某种权力在调戏社会,或者是保护伞在撒了一个谎之后用一千个谎言去掩盖。会说的不如会听的,会查的不如会看的。请各方回归法律,别再演戏了,够了,快收场吧!  本节附:三个版本三种推演
四、请认真关注“仙人跳四个证据”、被告辩护四点意见、四段视频   有一位主任律师撰写了原告涉嫌“仙人跳”的四个证据。  这位主任律师说:杨XX报案时称,她被李暴力拖拽到饭店,但所有监控、证人都证实她在撒谎,她一路追随5男孩,并自行进入事发饭店,没人强迫她。  这一条证据特别重要。因为不断有法律人士和网民说,即便是妓女,只要有“打人”强迫环节,也算强奸。那么,我们有必要看看真的有打人环节吗?即便有打人动作,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是强迫、是嬉戏还是论嫖资时的纠纷,还是为送回家的争议?  李天一说,原告是由酒吧的工作人员张某介绍来的陪酒小姐,和另一个女孩一起:“她主动往我身上靠,然后我给推下去了。”还指原告主动抚摸魏氏兄弟(五被告人中的两个)并往其身上靠。他还透露,听到被告中有人问她,为什么干“这个”,她就说曾经家里条件不好,弟弟又有病,而这个挣钱快。法庭上律师展示了当晚酒吧的监控录像视频,依此称被告方并未强行挟持。另有金鼎轩服务员郑某和张某的证言,称一行人离开时杨某站在车旁,车门开着,车上有人对她喊‘快上车’,她就自己上车了,并无挟持一事。
在网上,有一位56岁的母亲看完梦鸽女士的视频哭了,她追问:杨女和张经理都是成年人,几个孩子被他们叫去的,陪酒是主动的,出台也是主动的,如果视频是真的,孩子们走了,是你们追上去的,孩子已经回到了自己家楼下,又是你们追去的,孩子们已经走了,那张经理不停地电话要等着一起,是什么动机?其实,全世界都知道小姐出台是什么意思,出台费也收了。就应该说明问题了。
另外,2月23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赴案发地和抓捕地了解事发经过,通过走访知情人士了解到,湖北大厦方面多位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的细节有出入,有人称女孩被带到酒店时已经烂醉,有人却说六人都无醉酒迹。湖北大厦办公室的贺女士告诉媒体,当晚六人来到酒店时无醉酒迹象,女孩也看不出来被胁迫。    为了还原真相,我们有必要详看《李冠锋冤案无罪辩护的四点意见》和相关真相视频,任何人无权找任何借口阻止真相说话。真相的证据不仅是那些污告和伪证逼出来的,也是某些环节不公逼出来的。不公的一边倒舆论,不公的司法倾向,不仅逼出了公安部大门前的特殊访民,也逼出了真相视频。
在这里,应该感谢北京的视频监控。当年迎奥运时,不少人对北京安装十万个摄像头表示反感,我引用过伦敦安装300万个摄像头加以反驳,现在看来,治安监控仍不足。   本节附:四点辩护意见:
四段真相视频:  9月14日,陈枢律师分9篇博文公布了辩护词
五、新浪有个博主发博文说此疑案可能存在的五个罪名
我曾在网上下载过这篇博文,但今天无论复制多长关键词,在通用的几大搜索引擎都找不到此文,后来通过原发文网站博客搜索才得以翻出。原文在此:
如果完整读透全文,会发现这篇博文很有法律素质,很专业。  博文指出,【李某某案可能存在的五个罪名:“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诬告”、“故意伤害”和“强奸”】。在第四部分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个说法跟近日政法系统再次强调的关于“不认罪不定罪”原则一致,避免真相大白时尴尬的法律救赎和国家赔偿,更避免屡出司法不公事件和案件。  其实,如果真要较真,如果本次真出现了司法不公,如果真没完没了地欺侮目前真正的弱者梦鸽,把梦鸽逼成秋菊打官司,一直讨个说法,那么肯定还应有其他几种罪名:敲诈勒索罪、酒吧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罪、刑讯逼供罪、渎职罪、媒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罪、诽谤罪、串供罪(某律师作有罪辩护并说成功地阻止了五被告集体翻供,怎么阻止的,如何诱供和串供的)和行政不作为。  当然,从梦鸽沉默近6个月才被迫发声来看,从梦鸽一贯得饶人处且饶人的息事宁人风格来看,不逼到让哑吧说话的份儿上,不会涉及上述罪名。  
六、六件蹊跷事和怪论,细看陈有西六段凤凰访谈可释疑   一个简单的治安案件变成了疑案,有太多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蹊跷,怪论也越来越多。受篇幅所限,仅列出六个。而其答案本来都心知肚明,看了著名大律师陈有西先生接受凤凰视频的访谈更会清楚。  一是明明是你情我愿做了不好的事或传说中的钓鱼出台,为什么会演变成报警强奸?明明五个被告给了两千元,原告却说不知什么时候包里多了三四百元?挺蹊跷的。  也许问题就产生在这里。这个数字相差一千六七百,而且酒吧某人还曾说“过了今晚我给你加一千”。如果真有这句话,加一千是指什么?是指从分成中提取,还是指设局钓鱼污告成功赏金一千,还是指原告招待好我的朋友我会补偿。事实上,原告回去一交嫖资分成,原告只说包里不知何时多了三四百,而想提成方觉得“亏”了,别说一千赏金,连分成都没有,于是发挥了在南京多次举报强奸的伎俩,最后上演了索要50万敲诈勒索不成报强奸的闹剧。关于这一蹊跷,这仅仅是客串福尔摩斯的推理,善良的人们,我们真应相信这些全不是真的。  二是世界上有谈好嫖资出台、自己追车跟随、转场多次未离、挽着胳膊开房的蹊跷的强奸案吗?对这样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有必要连续审问30多个小时并给未成年人戴上狗链子蹓昏吗?有必要羁押180多天并继续关押吗?  善良的人们请想一想,如是强奸,原告为何不第一时间拨打110?如有胁迫和挟持为何有多次逃离和呼救的机会而情愿跟随?有些方面和网民如此轻信社会复杂场所和社会复杂从业人员的一面之词,令人感到蹊跷。  单纯的网民确实不该想这里有什么狗苟蝇营,不该妄推当年出现不少社会复杂场所有保护伞的传闻,也不该联系有人入股、有人兼职做编外保镖,没证据或抓不到证据的事我们必须充耳不闻,避免出现新谣。但,请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真有文强式的小人早晚会被清算。百姓赞美当年严格的“周扒皮”,难道今天不会有为民的孟扒皮吗!  三是关于即便是一个卖淫女如违背当事人意志也算强奸。  关于这个观点,网上早有专家给出过纠正。易胜华律师也认为,此类强奸案的难点还包括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即原告不愿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如果仅依据原告事后陈述来认定,也不能排除原告由于后悔或报复等原因做出不实陈述,这一点还需要根据社会经验、生活常识、风俗习惯、当时的情势等因素来判断。
姑且不提这个纠正,我们单看是否违背其意志。五个被告证实,过程中原告很配合,甚至还有挑逗行为,帮助醉酒、缺觉的未成年人增强现场兴趣。网上一个成年人指出,“这种事大家都知若妻子不配合啥事也做不成”。那么为何会有想撞电视桌的行为,这也许并不是装纯演戏,主要还是关于嫖资的争议。连贯地看起来,没有违背其意志的行为,是你情我愿做了不好的事,其实就是一场交易和交易纠纷。  作有罪辩护的李在珂也曾说:强奸犯罪和普通的刑事犯罪不一样,强奸犯罪就是受害人一个人说了算,它主要就看是否真正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所以其他一些旁证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原告的证词中,有20多项与事实不符的地方。里边有同事证言、经理证言、物证、有法医鉴定,都能证明是假的,完全可以用这些东西来推翻她说人强奸、说违背她意愿。  遗憾的是,李在珂在真正辩护时大相径庭。  四是原告突然晕倒并及时住进病院。8月21日晚上,田参军称原告“突然在暂住地昏迷不醒”,说原告精神压力大,患上重度忧郁症。  精神压力大也许是真事,污告总会有歉疚、不安、惶恐,特别是有人助推污告,逼人下不来台,逼人骑虎难下,逼人难以纠错,逼人难以悔过自新,逼人难以重新作人。如果继续这样逼下去,一辈子自责,也许真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请有关方面,要有人性,不要消费原告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有时同情弱者伤害法理。台湾地区“总统大选”前夕,陈水扁在台南市却意外中枪,演出苦肉计,本可胜选的连宋阵营败北。而今,某人污告事实被公布后人家住院去了,演出装病计。这正暴露了作贼心虚,干了见不得人的勾当。  请记住,不是所有弱者都令人同情,不是所有演戏都能获得掌声,有些戏令人叫绝叫座不叫好。  五是为什么会出现乌龙辩护,乌龙辩护有效吗?  四名律师主动为四被告人认罪,其中一名律师表示动用了亲情一再力劝死不认罪的成年被告人认罪。网上文字告诉人们,李在珂律所为大小两魏辩护,主动指控不认罪的被告,赵运恒为被告人张某认罪并当庭提出赔偿,成年被告人王某自始至终不认罪,辩护人坻恩玉却做有罪辩护,并说做了很多工作让王认罪,包括让其父写信奉劝。李在珂提出,他成功地防止了五孩子集体翻供。奉劝被告人认罪和指认不认罪被告人犯罪事实成了律师的主要辩护内容,形成了罕见的中国式辩护。  作有罪辩护不仅违反律师从业操守因而让律师界大跌眼镜,也违反做人准则让世界看呆了眼睛。  梦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直指,魏氏兄弟律师李在珂为了名利仕途曾向自己争取为李某某辩护,因事情未如愿而“怀恨在心”,诱导他的当事人作伪证。  其实,在两次庭审会议之前,李在珂本是想作无罪辩护的,在多次采访中严正指出原告是卖淫行为,五被告最多是嫖娼。李在珂曾明确表示:“听说此案的原告杨女士目前在医院,我认为她应该去的地方是收容教养所。”但自从提出让梦鸽哭之后,李在珂指该案是强奸无疑,由嫖娼转化。  那么这个李在珂为什么出现辩护转化呢,综观他接受采访的视频,原来他在开庭前会议时在美国,替他出席的是一个女研究生,据他讲这个女研究生的不熟练辩护举止曾被李天一辩护律师等人哄笑过,他要报复梦鸽,说出“也许您今天笑,明天就是哭”。   李在珂为了给这个女研究生解气,不惜改变辩护立场,用他自己的话说,成功地防止了五被告庭上集体翻供(其实这话的意思是说没有他的诱导,五被告显然会说出侦审阶段的经历和不实供述之因),向委托者诱导认罪并承诺可作罪轻辩护,庭上有被告作不明证词时他提示车上有后视镜,诱导作伪证。他声称,该案是由嫖娼自然案件发展为强奸案的,有两个阶段,而两个阶段中间的转化,来自被告中有人在车上打了杨某一耳光,自此嫖娼变成了强奸。
只谈事前子虚乌有的车上一耳光,为何不谈事中关键阶段的如何进宾馆、在宾馆内又如何配合?  审案是以法律为准绳,还是被“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律师左右,律师难道真有“今天让你笑,明天让你哭”的生杀大权吗?曾经有公安经历的人,跟侦审方、公诉方还有其他什么默契吗?  为了给女研究生解气出气,就可以不顾四个未成年人和一个23岁青年人的命运吗?就要可以作伪辩护吗?  据说,有人想为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分,此时应该提醒的是,应该如何学好吃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考虑如何防止给职业素质丢分、丢份儿!     六是不知谁在侵权,动不动蹊跷地发出索赔怪论,有点基本法律常识吗?如没有,请看看陈有西先生的访谈。  原告敲诈不成索赔50万;  在梦鸽沉默相当长一段时间回应网上一边倒舆论、说出真相之后,酒吧方面直指梦鸽为洗清儿子“丧心病狂”,并表示要在宣判后对梦鸽与兰和提起侵权诉讼;  近几天,原告律师指李天一辩护词泄漏原告信息,声称索赔50万;  魏家辩护人说李天一辩护词透露了魏某个人信息,孩子说不好见人了,也要索赔。  看到这些,正常人能气成胸闷,能气炸肺。  那第一个,原告索赔非常荒唐,如果真是如此判决,中国司法成了帮复杂从业人员敛财的工具,会贻笑千古。据知情人士透露,提审时李天一表示,事发后曾收到受害方的电话和短信。对方表示,女方的家长已经来了,希望李天一等五人每人赔付十万元,一共五十万元,否则就告上法庭和通知相关媒体。李天一还表示,该电话都是来自于事发酒吧经理张某某,而李天一因为常去涉案酒吧玩,与张某某相熟。  为此新浪娱乐辗转联系到李双江方面,经长时间沟通,对方同意出示部分经过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通话记录。在2月19日(案发两天后,同时也是杨女士向警方报案的日子)的通话记录上,一个北京的“1520102****”的号码在上午11点02分向其发送过一条短信,全文为:“李天一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
如果判决赔偿,等于是北京海淀司法系统帮助社会复杂从业人员完成了敲诈。而且是一大批司法人员拿着纳税人的钱专为此事忙乎半年多。  其第二个,酒吧告侵权,奉劝别急,网上已传出,相关人在其他城市多次举报强奸,还真该立案细查。其实,曾经被此人敲诈、吃哑吧亏的都要站出来,为了正义,也为了讨个说法,揭出社会复杂场所的黑幕。  其第三个,说泄漏个人信息事,听听陈有西关于未泄漏当事女姓名、肖像、住址不违规的常识吧。其实,陈枢说,网上流出的只是法律允许的一小部分  
其第四个,关于泄漏魏某信息事,孩子说不好见人了。其实魏某信息早在网上有传,并不是辩护词所涉及的那一点点。而孩子所说不好见人了,真正是指什么,大家都心知肚明:原来陪谁过生日,接待谁的亲属,是谁打电话把人家从海南叫回,李天一回车库后是谁劝继续庆生日,坐的谁的车,是谁开的车,是谁提议开房,又是谁帮助公安抓人立功,原告怎么知道大魏的地址和电话?是谁轻信律师莫名认罪,是谁不敢揭发曾被逼供,是谁在庭上指控朋友?尽管是未成年人,但知道起码的做人准则,宁可被冤杀头,不可违法害友。孩子明白错信了成年人,丧失了为人品质,也触犯了伪证罪,这才是魏某良心未泯、觉得无法见人的根本所在。有人又在诱导索赔,简直是一错再错,把一个未成年人往火坑里推。如是,不但魏某无法见人了,魏家大人也无法见人了,无法经商了。  关于解开这些蹊跷,回应一些怪论,还是应该仔细看看兰和大律师转发的六段视频。  @兰和律师 李庄案辩护律师 @陈有西 大律师深度解析李天一案。
七、网络七问
网上有一篇《七问公检法》,我也想有一问,海淀区司法系统看过这七问吗,你们该做如何反思和改进?该怎样坚持正气、坚持群众路线扎实做好工作?如果没看见,请问敢点击开这个网页吗?;
八、八大法律期待     一期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尊严,不被舆论左右。
刘晶瑶说:凭借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零星获取的案件信息,全民审判团很难拼凑出案件的全貌。此时,在这场舆论战中,最终决定案件判决的法官,如何做到“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不受舆论审判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将法律正义付诸实践则尤为关键。  二期待保障司法系统的中立性和廉洁性。要整肃队伍,提醒一些干警不怕吓,不受贿,不搞人情案,不当社会复杂场所的保护伞。    三期待司法判决要坚持科技兴警、科技强检、科技优审。要依靠法官对法律条文精准的掌握和运用,依靠对现代刑侦手段和技术的运用,在没有办法还原关键真相的情况下,要不得不使用间接证据、要靠逻辑推断和分析,要当事人全部出庭,要对关键人证使用测谎仪,动用先进的现代刑侦手段。  四期待坚决落实中央防止冤假错案会议精神,走上中国民主法制的新阶段。办案机关应该摒弃强力抗辩判决从重、放弃抗辩判决从轻的执法理念,不要误导认罪减刑,给公正以坚持的机会,给正义以严密的程序。  五期待全面贯彻中央疑罪从无的指导。梦鸽一再期盼让事实说话,指出:孩子们做没做得有证据,必须是直接证据和物证、口供是相连的,而且现在新政策,中央政法委刚出台的: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和口供要一致;另外光口供是不可以定罪的;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是违法行为;另外冤假错案,相关公检法人员要承担责任。被告王某是成年人,他在庭上非常痛苦地说,五个警察连续20天疲劳审讯。尤其当初所有的孩子都连续30多个小时审讯,这是非法证据啊,必须排除。几个孩子都说了他们被刑讯逼供。王某被五个警察用狗链当狗遛了好几天,孩子都虚脱了才把孩子送进房间。还有是拿着电棒说你要不说我随时都能打死你,你要不说就怎么样怎么样。王某都陈述了。  六期待以事实为依据。海淀庭审中所有律师都对预审中间提供的口供提出质疑,对对方证人证言也提出强烈质疑,尤其对原告的陈述,认为多数情节为虚假陈述,对本案根本性的事实和性质存疑,质疑辩护应该归于无罪辩护。而控方既没有对证据真正释明,也没有补强。最后有四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事实和性质忽然没有了任何质疑,仅仅为了换来一年的从轻判处,而放弃了众多无罪的有力理由,乌龙般承认强奸罪成立。那么,法院是相信事实呢还是相信个别律师呢?当连乌龙都相信的时候,人们有理由相信,依法治国、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在某些地方是叶公好龙。  七期待司法部门要坚持群众路线。
其一,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社会复杂场所和复杂从业人员有无其他类似案件,依靠群众补充疑案细节,广泛采集证言。
其二,坚持兼听则明,听听真正的民意。网上有人说:本应承担起打击卖淫敲诈职责的公检法尤其是警方,成了卖淫女的保护伞,唯卖淫女的话是听,唯卖淫女的意是从,谁要是说要求调查卖淫问题,还要第一时间辟谣:“我们没有打算调查卖淫问题”,唯恐辟谣晚了怕卖淫女会生气一样,北京岂不成了卖淫者的天堂?可以说这个案子的处理方式影响极坏,不仅惩罚了本不应该惩罚的人,对卖淫女的保护和优待还给社会一个极坏的信号,那就是卖淫没有风险,卖淫可以敲诈,卖淫敲诈受保护,卖淫很赚钱,甚至卖淫很光荣,妓女很高贵,卖淫者是上等人。这将使本已非常滑坡的社会风气更加雪上加霜,对年轻女性的价值取向产生严重误导。北京的公检法部门应该迅速纠正错误,回归自己打击卖淫嫖娼、打击敲诈勒索的职责,立即释放已经超期错误羁押的未成年人,立即调查和处理卖淫者、敲诈者和诬告者,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不要让北京成为卖淫者的天堂。
其三,也应积极适应当代舆论特点,当判决在有可能与只听原告一面之词的网民认知和人们朴素的正义观相悖,并未得到公共舆论支持的时候,法官应当站出来,对自己如何运用法律的过程加以详细的解释。  八期待司法部门判决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如果判决不公正,梦鸽说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会了解相关情况,找证据,不断为孩子伸张正义、为法律伸张正义、为尊严伸张正义。  梦鸽曾经到公安部上访,从相关报道中看到,访民与车挤在胡同里,队伍弯弯绕绕。  本人十分关注上访问题,曾在陶然亭附近多次观察调研上访情况,大家不用看那两侧截访的车辆,就看那排队长廊和铁栅栏,心中就有说不出的滋味。北京人或者公出到京的人,有时间到两办人民信访接待室看看,晚上没人的时候在百曲百个弯的排队栅栏里故意走上一两趟,就会默念社会公正公平、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意义。而仔细调查,有关司法不公的上访所占比例很大。
如果有兴趣,再到北京南站幸福路看看,夏季傍晚看看北京南站北出口的平台,睡满了上访群众。今夏有一天,我穿蓝半截袖、浅米黄裤子,我爱人穿着一件碎花高雅长裙,一身夏凉,一前一后通过这个北出口大门,看到门口两侧横七竖八地躺卧着百八十号访民,我作为一个党员突然感到头上流汗、心里滴血。这些访民总不会都是钉子户吧,他们身上破旧的衣衫该包裹着多么不平静的心跳和多少冤屈与冤情。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事实清楚的案子,被搞成上诉、上访,甚至会把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党的优秀文艺工作者梦鸽逼到人民信访接待室门前。面对如此清晰的事实,北京海淀司法部门真的掌握不了大方向吗,真的要执法犯法吗!   九、九个认清   一要认清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这个区别几乎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人知道,因为进入初中教材已达三十多年。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一般来说,犯罪行为对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也更加严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区别:  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一般从行为所涉及的数额、范围、手段和后果这几个方面具体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如盗窃罪以数额大小不同区分违法与犯罪,故意伤害罪则一般导致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  触犯的法律类型不同。从客观方面来看,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则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认定的机关不同。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进行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决定他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违法则可以由公安、工商、税务等等一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加以认定。  法律后果不同。如果被认定为犯罪,可能被判处刑罚。而违法行为则要接受行政处罚。  其实呢,李天一疑案本属一般违法,是触犯了《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的案子,有两道程序可防止误判。一是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的严格侦讯,能防止定性错误,不予申请批捕;二是检察院接到报案严格把关,不予指控、公诉和批捕。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形成了如此显失公正的“错”与“罪”混淆的误判。国家专政机关的设置是公检法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最后的救赎主要依靠审判机关了,一审判决如果不能合情合理合法,那么只能依靠上诉。问题是,虽然设置是互相制约的,但包括律师辩护体系和司法援助,多数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人员经历交叉,相互给面子卖人情,一个环节出错,一般不是很容易在其他环节实现纠正和救赎。  法治国家一定会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也就是区分错与罪。据目前有效的可信资料来看,这是一起再清晰不过的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普通案件,而社会复杂从业人员伙同社会复杂场所倒真是犯了罪。目前,已经错抓,也存在错误侦讯,存在错误批捕,存在错误审判导向,如果真的再错判,人民群众会不答应!人民群众不容黑恶势力把社会搞成乌烟瘴气,不容社会环境丑陋肮脏,不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如此恶劣。盼未成年人家长们觉醒起来,为了孩子的明天,为了孩子快乐健康成长,学习梦鸽救子利天下,人人起来呼吁:净化社会环境!
好多事情不要挑战公理,不要挑战民众的底线。前些年网上盛传一个帖子,说“27军砸了石家庄市一洗浴中心”,后由军方查证有不实之词,但这个帖子之所以被盛传并大多拍手称快,是社会复杂场所不得人心。如果说此帖是创作的,也确由生活原型捏合而成,并表达了民意。
公检法是国家机器,军队也是国家机器。公检法如果连一般违法和犯罪都区分不清,那不是令军界传为笑谈吗?  二要认清法不容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牺牲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去同情所谓弱者。强者和弱者都是自然人、社会人,法律讲公正、讲公道、讲中正,法律面前,全是普通公民。有专家指出,在当下我国,人权和法治看似早已是常识性概念,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共识,但现实远非如此乐观。近年来热点案件的舆论反应,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近日梦鸽辩称李某某轮奸案实为卖淫嫖娼,且原告挑逗在先,再次引来一边倒的汹汹攻讦乃至谩骂。这并不新鲜。与之前的幼女强迫卖淫案(又称唐慧案)、药家鑫案等一样:舆论反应激烈、一边倒地声援“弱势者”、声讨“强势者”,不同的声音微弱且频遭围攻,可能已影响到司法审判,它有正义之名,难以为人们警觉。这也正是当下我国某种极为普遍、严重的社会心态的生动反映。  大律师陈有西曾敏锐地提出一个问题,谁是弱者?梦鸽才是真正的弱者。在汹涌激荡的不理性一边倒的舆论面前,出现了新的社会不平等。实际上,梦鸽孤立无援、孤独无助、孤身求证才是真正的弱者。梦鸽每说一次真话,甚至替孩子认错道歉都被质疑、调侃、嘲笑、哄骂、恶搞、曲解、断章取义,大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之状。    三要认清自我申辩乃当然的权利。法律学者杨俊锋指出,对其申辩自可质疑,但应基于事实和逻辑,而非根本上否定其申辩权。而且,其申辩在法律上完全合乎逻辑。因为若属性交易,自然不构成犯罪;至少可说明对方也有过错,从而可能获得从轻处罚。都是人母,为何人们对唐慧为其女维权而采取法外手段一致叫好,却不许梦鸽正当申辩呢?  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为其子申辩,再正常不过,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四要认清坚持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艰巨性。有专家指出,李天一疑案暴露出的网络现状,使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深受其害,是对民主的一种无情嘲讽,我们无法想象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在网络暴民推动下如何演化,它让我们大众向往的民主进程和现实渐行渐远。这个案子最初的意见一面倒,我们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受到了警方及当事人散播到社会上的舆论的影响,但是随着真相的浮出水面,这种一面倒的倾向性绝非正常,陈有西律师在凤凰网对这个案子有个客观的评价,值得我们冷静的思考一下,其中特别提到了挺原告的一派人,绝对不是自发的,其中存在大量雇佣的水军,这种帖子完全不是本着实事求是做案件的客观分析和评价,大多数是宣泄自己的仇恨和情绪,具有一定的反社会心理和变态反应。  五要认清健全陪审团制度或类似陪审团制度的意义。有人指出,美国有陪审团制度,这个制度要求每个人依照每个人内心的正义力量和道德的招呼,做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为了消除特定群体的歧视和偏见,给予了刑事案被告人一项权力,就是被告人如果对陪审团立场有怀疑,他有权否定并要求法庭重新指定陪审团成员,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有罪认定必须是绝对多数,而不是简单多数。所以即使我们想把这个案子搞成社会公审,我们也可以参照陪审团制度的原则和思路,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定。现在网易上也有个调查,据说支持无罪一方还占了大多数,可见大多数网民还是理性的。  那么,在我们中国何时能有类似体制类似机制类似机会呢?  六要认清梦鸽救子不仅只为自家。
在接受采访时她说:我不包庇我的孩子,我也觉得不去袒护他,他错到哪办到哪这是我的原话,我希望通过这件事,让所有的人们更好地保护未成年,我不仅仅是为了我的儿子,而且我是为了尊重法律。原告他们是成年人,他们引诱、他们设局、他们圈套,让我们孩子们犯了错误,难道让他们逍遥法外?如果纵容这样一群人,那对社会的危害是有多大。这样的团伙如果还生存,那将会害多少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现在我们的新政府,严格打击卖淫嫖娼,那么为什么我们这么明显的事实,司法部门会视而不见吗?我相信他们一定会搞清楚。
 遗憾的是,如果我们一方面为种种社会问题的暴露感到忧虑,另一方面却在“娱乐至死”中偏离了对解决之道的探索,缺少对净化社会环境的呼唤,那么这种成年社会有病让未成年吃药的现象还会继续存在。从某种角度说,梦鸽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有关净化社会环境的呐喊都有利天下未成年人。  七要认清净化社会环境是每个家庭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具体利益之所在。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共28条,分为十个方面,指明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义、任务、措施,要求把此项工作作为事关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战略工程,作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希望工程,作为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强调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中央要求中央文明办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并在中央文明办内设立了未成年人工作组(现更名为局),我十分有幸在这个工作组组建的第二个年头被借调帮助工作一年,也从此由一个基层理论工作者转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者,加上回到地方以来的7年,我做了8年未成年人工作。
8年的工作,我有过一些理论思考和经验总结,我觉得确实是“人之初,性本善”,未成年人好像一张白纸,好画最新最美的画图,可塑性非常强。那么,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存在的问题主因是什么呢,主因是社会环境。所以,党中央当初确定净化社会环境是非常英明正确的,当前的任务是如何取得全民深度共识,用社会系统工程的办法全面推进,确保净化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八要认清本疑案必须带来一些社会改进。这个案子,让李双江一家付出如此沉痛的代价,任何有良知的公民都不会幸灾乐祸。同时,整个司法系统也经历了空前考验,网络形象受到巨大损失,民主素质受到严重质疑,中国社会为此好像经历一场“感冒”。痛定思痛,宣判以后,盼各方要深思,在网络乱象中失去的要在社会进步中获得补偿,该整治的整治,该严打的严打,该补救的补救。  曾记否,在“孙志刚事件”中,《南方都市报》报道了此事之后,随即在网上引起热议,形成了一场影响深远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对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南都》并没有停留在孙志刚这个个体事件的解决上,而是在这一事件中发现了更深层的体制问题,使得《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得以公布并得以实施,导致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根本改变了在我国实行了20多年的收容制度。  郭美美事件虽有造谣环节,但网民的围观和建议使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撤销商红会,建立了专家委员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和公共信息平台,开展对红十字品牌使用的规范制定和现状调研,做了扎实改进。   日甘肃省庆阳市校车事故,引起广泛围观和热议,推动国家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李天一疑案,从社会层面看,一可看出酒吧等经营性场所未落实“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法律规定,何时由全国人大组织一次由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公安部、司法部、文化部、教育部、卫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共同参与的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情况,加强对酒吧等社会复杂场所的管理,出台专项法规,要求参照网吧人人身份证上网办法,实行10到30岁大幅度疑似未成年人年龄段身份证查验制度,容留一个未成年人在酒吧喝酒罚款一万,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二可单独制定向未成年出售酒类处罚办法,从严惩处;三可修改有关法律,严惩介绍、引诱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对向未成年人卖淫者,参照以强奸幼女和少女罪论处;四应探索举报社会复杂场所违法保密侦审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五是健全现行劳教制度,探索对未成年违法者改造、帮教的更好办法,推进社区矫治和改造;六是建立健全主流媒体网评员工作条例,量化考核,规定对网络乱评现象进行疏导和引导。
各方面要本着对下一代负责的精神,认真思考,包括惩治司法腐败,严格查处各种形式的社会复杂场所保护伞,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等等,可有多方面整改。  九要认清李天一是一个总体可塑的孩子,不要荷责,不要求全责备,给孩子一个纠错的机会和健康成长的环境。有资料证明,李天一4岁选入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4岁学习钢琴,师从中央音乐学院著名钢琴教授韩剑明;8岁学书法,师从清华大学方志文;曾获钢琴、书法奖无数。10岁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就读人大附中,留学美国。虽然他在美国学校打过架,但是起因是跟外国孩子对国际局势看法有分歧,爱国主义行为有些偏激过火了一些,美国老师评价孩子很善良。其实,有人对李天一有过设计,完全可以成为大陆的齐秦或更好。一切皆有可能,让我们以包容的心态来关心每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李天一也许会凭一技之长成为难得的人才。    十、三段有十条内容的小段子  对李天一疑案,大家明知咋回事,多数人绕道走,我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工作者,凭着社会良知,决不能绕道,而要力求讲公道、讲公正、讲中正、讲心正,写三段微博段子。  十勿忘  忘记李天一名人之子非常理性,但请勿忘:平等至上;区分罪与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的各项规定;法院不能采用道德法庭结论;防止“成年社会有病未成年人吃药”;防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十问  何时像当年关闭放像厅那样整治社会复杂场所?某些队伍是不是有文强式兼职“保护伞”的人?有无案中案、局中局、套中套、黑中黑?追车何解?转场多处不逃何因?如是案为何不第一时间报案?有无钓鱼敲肥?你情我愿发生的错与犯罪能同质吗?有无一般违法和犯罪之别?司法系统群众路线教育效果好吗?  十期待  社会公平;舆论公道;官富名可成培育人才榜样;未成年人有错应严管,未犯罪勿强加罪名,若犯罪要遵司法保护原则,印度近审一强奸杀人案中同案未成年人获轻判;多才多艺的天一本有天赋,努力帮助其成才成人;法治精神;司法独立;社会宽容,包容有错未成年人和平民的杨女;同情弱势群体不能以情代法;冷静   
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按照“五位一体”的建设方针,各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经济打造升级版模式,精神文明建设更加务实,社会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受到空前关注。国泰民安的小康社会,一定会更加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和祖国的美好未来。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环境不好,必将家家都是受害者,因为家家都有子孙后代,包括经营社会复杂场所和社会复杂工作者,包括执法犯法之人,看看身边天真烂漫、心地纯洁的新一代,我们大家应该想想应该怎么做。让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大方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言之天下为公,心重天下太平,行守天下和美,横扫天下污浊,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幸福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中国梦奠定坚实社会基础。      (全程回顾)
转自陈枢律师博客的辩护词(全文):
关于对李某某被控强奸案
辩护的辩护——对所有深度质疑的回复
        
        
李某某主辩律师:陈枢
自从我今年5月30日接受其监护人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主辩律师,并表示作无罪辩护以来,有大量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员反复质问我:你凭什么理由作无罪辩护?你是否出卖了人格和操守?你凭什么和公安局、检察院的意见完全相反?有的人认为我故意标新立异,误导诱导委托人。有的人认为我蓄意无视事实、蔑视法律、对抗政法机关。还有很多人有重大误解。有人谩骂,有人诋毁,有个别不理性的网民甚至扬言要杀我全家,灭掉京联律师事务所,我们不得不一度求助公安机关的保护。
我觉得,本案必须从近8个小时双方的全部互动过程、全部互动细节,看全案性质到底是性交易还是强奸?必须从全部过程的所有关键节点上,看所谓被害人走、留、追的自我选择,以判断其是否自愿?绝不能仅从某一个似乎违背意志的情节或某一个似乎吵打的行为,而简单化的判定案件性质。
为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管今后的社会压力是增大还是减小,也不管有关法院的裁决是无罪还是有罪,我都必须凭着我的职业良心,凭着我的职业责任感和是非观念,继续坚持我个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无悔无怨。
由于媒体和网络的不断寻踪探求,不断报道披露,不断追本逐末,以及各方人员的反复争论,反复辩解,反复澄清,本案已无任何秘密可言,亦不存在任何私密空间。从本案开始,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就是——案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确实如此,防止暗箱操作,民众就要有知情权。不明真相是群情激愤的根源,知悉真相则会成为回归理性的关键。
为此我也不得不反经行权,特案特辩。法庭内我努力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法庭外不得不为自己做无错辩护——显而易见,法庭外的辩护比法庭内的辩护要困难许多,为自己的辩护比为他人的辩护困难更大。
作为连续执业30多年的老律师,我不仅要考虑本案,还应该考虑中国的司法改革、律师制度和民主与法制建设。
本案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既不是8分钟,也不是28分钟,而是将近8小时。媒体和网络上,对本案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比较多,对本案一般性和表面性的性质论断也不少。我想着重较系统较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全部情节,并多角度、多侧面分析论证本案因果联系及逻辑关系,进而确定全案性质及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以下是我在本案中庭上庭下辩护理由的综合归纳:
一、不是未成年等主动要求嫖娼,而是成年酒吧人员无视法律,安排未成年人等在此酗酒,并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
日晚上,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从长春来北京到表哥魏某某(大)家串门,魏某某(大)通知了李某某、张某某等同学表示要聚会一下,当晚约11点多钟,魏某某(大)(17周岁)、魏某某(15周岁)、张某某(16周岁)、王某(23岁)、李某某(16周岁)、证人李某等六人来到北京某区某大厦某酒吧。
涉案的四名未成年人都是中学同学关系,李某某当时正和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同学邀请电话后,为不负同学盛情,于2月16日离开海南专程返回北京参加同学聚餐。未成年同学聚餐,共叙友情,畅谈理想,其行为合情、合理,其目的良善、有益。
显而易见,众未成年人等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故意。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但该酒吧经理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等成年陪酒女,明知对方是一群未成年人,却为牟利而故意予以坑害,法律明确规定酒吧不准容留未成年人在此酗酒。不料该酒吧业务经理张某(真实姓名张某某)、经理某某不仅没有拒绝他们到此喝酒,反而把这些未成年人安排在了某包间,而且事先已摆好了啤酒、洋酒、果盘等。而且很快由业务经理某某(某某向公安机关承认当时已发现未成年人年龄很小)(日证)和张某某找来了两位成年陪酒女(所谓被害人,化名子墨)、某某某(化名婷婷)进入包间进行三陪。
(酒吧后来向公安机关介绍所谓被害人某某某的工作性质为助场女郎,也称陪酒女)。
张某某和二位成年陪酒女一直劝未成年人多喝酒,喝好酒,以增加消费,并且有挑逗性语言和下流动作,如李某某就看到所谓被害人摸过才15岁的未成年人魏某某的身体,公开进行性挑动。为了劝酒,所谓被害人主动献唱歌曲五、六首,多数为爱情歌曲,明显在诱惑未成年人。
根据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调查,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李某某并未问及陪酒小姐之事,而张某某却于一分钟后即17日0时15分和11分钟后即17日0时25分,连续两次给李某某打来电话(见预审卷张某某通话记录),询问是否安排小姐(即陪酒女),李某某说:“我自己是不要,他们要不要,来了以后你直接问他们吧”。
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酒陪唱,勾引诱惑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实就是小孩)。
为了让未成年人等多喝酒,喝好酒,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等除动员未成年人等多喝之外,并且在未成年人等已经喝了几十瓶啤酒的情况下,张某某主动送出已开了瓶的大半瓶可疑的黑方洋酒,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又主动多点了一瓶价值1000多元的轩尼诗洋酒,以增加未成年人等的饮酒量和消费额。
酒桌上张某某当着所谓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费1000元,而且宣称所谓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两、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证人李某日向预审证实:“问:你说喝多被抬走?”(证人李某)答:“意思是说有机会,靠自己的本事。”
张某某明示所谓被害人是否能出台,具体就看你们未成年等的本事了,公然进行煽动诱惑性交易。(此内容预审卷都有反映)。
二、酒吧经理张某某等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有明显利益动因
本案整体上完全不是未成年人给这些成年欢场老手灌酒,而是酒吧三名成年人有组织结伙给未成年人灌酒。因为酒吧和陪酒女之间是互为利用的关系。陪酒女靠酒吧这个平台通过向客人劝高档酒及色情勾引等赚取小费或出台费,而酒吧经理又靠陪酒女的情色活动、异性刺激招揽更多客人或回头客,推高酒类消费,增加卖钱额,以赚取高额利润。
张某某日证实:“我给子墨多要小费,以后我的客人来了以后,陪酒女能劝客人喝好酒,多喝酒,我的提成就多”
张某某在预审中也承认,自己为酒吧正式员工,月工资5000多元,消费酒水再提百分之十。张某某此处自白足以证明谁企图给谁灌酒。而且也暴露了他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的目的和动机。
张某某抵赖称自己是服务生,但是包间普通服务员的工资仅一两千元,而张某某是五千多元;包间服务员没有酒水提成,而张某某有酒水提成;包间服务员是不能随意陪客人喝酒的,而张某某却可以随意整夜陪客人喝酒。显而易见,张某某就是酒吧的经理高管。
而且,经预审调查,该包间服务员叫乔某,案发当晚一直是她负责包间服务。所谓张某某是该包间服务员的说法完全是一派谎言。
三、客观事实面前无法抵赖:酒吧经理后半夜带陪酒女追逐性交易
这些未成年人等被引诱喝了很多酒后(几十瓶啤酒、两瓶洋酒、尤其是张某某搞出来的已开瓶的黑方洋酒)张某某在13年3月4日向预审承认:“我送了他们大半瓶黑方洋酒”。
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但是张某某他们在酒吧内经过碰头密谋后,执意追随未成年人等出台。
此时未成年人等已经准备开车离开,张某某着急万分,竟于17日3时40分、17日3时45分和17日3时49分、17日3时51分,于11分钟内给李某某(因为他主要就认识李某某)挂了四次电话,内容就是一个:“千万别走,等我一会,我马上就到。”张某某打电话内容情况,办案律师已经和李某某多次核实无疑。法庭调查也已确认。
张某某急忙与所谓被害人进入更衣间换下工作服(酒吧仅承认所谓被害人为兼职驻场女郎,但是为何有工作服?),所谓被害人重新换上了自己的衣服。她在酒吧员工存衣间里有个人存衣箱,证明她和酒吧绝不是松散关系(张某某向预审承认酒吧老板私下可能给所谓被害人开资),(张某某在李某某等上车后要走时,连挂四个电话见预审卷张某某和李某某的通话记录)。
预审中始终没能认定包括李某某在内有哪一个被告人明确要求所谓被害人出台,更不要说强行挟持出台了。倒是张某某对此有所承认:13年3月4日张某某向预审承认:“李某某他们就先上楼出酒吧了,我当时看出李某某想把子墨带走,我把子墨扶进女更衣室内,她当时还没有完全失去意识,她自己换完衣服,我又扶着她从酒吧出来。”
张某某在此证中承认两件事:1、李某某等无一人提出要所谓被害人出台,而是张某某主观猜测李某某等想要所谓被害人出台。2、张某某将所谓被害人从酒吧带出,不是为了所谓吃饭而是为了出台性交易。
张某某带着两位陪酒女追了出来,一开始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见他们来了,很反感,没理他们,也就没让所谓被害人、婷婷、张某某他们三人上车,李某某自行将车开走。
在没人让他们上车的尴尬情况下,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厚着脸皮挤入魏某某(大)开的奥迪Q7车,婷婷无奈只好返回酒吧。
魏某某(大)13年2月21日供述证实:“走的时候,本来没想带这个女孩,但是她自己跟着,直接上了我的车”。
证人李某也证实:“那个女孩说是张某让她出来的”。
魏某某(大)13年2月22日供述证实:“我问张某这个女孩能不能出台,张某说能,我问多少钱,张某说1000元。”
魏某某(大)13年2月22日供述证实:“她上车后,坐在后座的张某对所谓被害人说:‘晚上你陪他们’。有什么事给我打电话,今天晚上的事情过了以后,我再加1000元钱。某某某点头同意,她说:‘我听你的。’”
此处应该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追逐未成年人等外出,绝不是他们所狡辩的是因为饿了出去吃饭,因为酒吧内有大量的食品、饮料,对内部人员,从来都是免费供应的。张某某、所谓被害人追逐未成年人等而去,明显就是一个目的:出台性交易。四、金鼎轩酒店监控录像进一步证实是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以图进行性交易
未成年人等到金鼎轩吃饭,在等饭菜过程中,同邻座青年就餐者吵打起来。从监控录像看,是邻座就餐的青年先扔过来一个白色的东西打未成年人等,因而引起了打斗。未成年等被张某某、所谓被害人引诱喝酒很多不能不是一个原因,张某某白送的原来就已开瓶的黑方洋酒也可能是更大的原因。
在金鼎轩所谓被害人点完皮蛋瘦肉粥之后,上厕所回来坐在邻座,吵打之前等待上饭菜时,未成年人等一直在饭桌座位上聊天,没有一个未成年人搭理过所谓被害人,吵打之后未成年人更是完全忘了所谓被害人,李某某匆匆开车就准备回家休息了。被告人王某证实已通知自己家人今晚睡在李某某家,此事完全属实,到此时为止,未成年人等连和所谓被害人进行性交易的目的都没产生。
李某某首先开车准备离开金鼎轩,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企图上车,李某某摇下车窗,赶他们走:“你俩滚”。随后根本没搭理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就自己开车往家走了。张某某、所谓被害人又想上证人李某、被告人王某的车,又被王某轰了下去。其他未成年人等也没有任何人搭理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不甘被甩,硬挤入魏某某(大)开的奥迪Q7车内。此事得到了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金鼎轩服务员的证实,该过程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也无法抵赖,只好承认。
张某某13年3月9日又向预审承认:“上车出发的时候,被王某轰了下来。”
实际轰他们下车的主要是李某某。魏某某(大)13年3月7日供证实了这一点:“我们打架出来,张某和所谓某某某是最后从饭店出来,他俩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说:‘你俩滚!’”结果张某某、所谓被害人都没能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自己开车回自己家住宅人济山庄了。
金鼎轩监控录像证明所谓被害人坐在椅子上,仅仅伏在桌子上一两分钟,然后喝茶,之后用手慢慢梳理头发,后来低头好像是摆弄自己的包,好像是在照镜子补妆,同时整理包里的什么,由于是背影无从确定。
金鼎轩监控录像还证明未成年人等和邻座吵打起来之后,所谓被害人一直侧着身体,很认真的在看。未成年离开酒店时,没有一个人同她打招呼,更没有任何人要求她一起走,完全是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私下决定,拿上东西,继续追赶这伙未成年人等去。金鼎轩服务员也证实了此事。
金鼎轩服务员张某13年3月13日证:“已经开走两辆车了,就剩一辆黑色大越野轿车还没开走,我看见一个女的在越野轿车下面站着,车里面有人喊那女的快上车,那女的上车之后,越野车也开走了。”
金鼎轩服务员宋某某13年3月13日证:“我们追出去的时候,那两辆轿车已经发动着了,开出一段距离了,那辆越野车还没开走,我看见那名女子站在车旁,车门开着,我听见越野车有人对这个女的喊:‘快上车,走了。’之后那女的上了车,车就飞快地开走了。”
张某某13年3月4日向预审承认:“跑的时候我喊了一声子墨,子墨就跟着我们跑出来了,当时子墨是自己走出来的,我和子墨又上了Q7车”。
金鼎轩两名服务员都证实前两辆车开走后,最后只剩Q7车时,只有所谓被害人一人在车外站着,显然在Q7车里喊所谓被害人上车的就是张某某。
证人李某于13年4月22日也证实:“李某某就说不让这个女孩跟着,就让她走了。我记得那个女孩看我们跑她也跟着跑了,当时我们都没想带那个女的走了,那个女的自己上了Q7车。”
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也于13年3月7日供述证实:“我们当时不想带这个女孩走了。可是女孩她当时跟我们一起走了,他自己上了魏某某(大)的Q7车。”
张某某带着所谓被害人紧跟不舍,主动追求纠缠对未成年等进行性交易,无论是证人,还是被告人,尤其是监控录像都对此情节明证无误。
五、李某某家住宅小区地下车库里,对方对性交易圈套的最后争取和落实,未成年等没有任何强行挟持行为
离开金鼎轩后,未成年人为什么没去宾馆开房,而是回到李某某家住宅小区?
如果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蓄意和所谓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那他们离开金鼎轩后,就不应该回到李某某家里小区,因为家里有家长在家,根本不会允许他们带陪酒女回来,而且肯定会让他们立即从身边驱除陪酒女。
如果肯定想与所谓被害人发生关系,那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在离开金鼎轩后立刻就可以找个宾馆开房去发生关系,何必再回家呢。据被告人李某某反复和律师讲:“如果我们想和所谓被害人发生关系,那从金鼎轩出来我们就可以找宾馆开房,何必跑很远的路回家里去呢!”
很明显,对方要把这笔2000元的性交易(包括后来的敲诈勒索)进行到底。
从地下车库去宾馆,也没任何人胁迫所谓被害人,还是她自己主动上车的,这难道不说明谁真正想进行性交易吗?
所谓被害人自始至终没有真正醉酒,首先她是职业干这个的,已经很长时间了,完全有一般性饮酒的承受力,第二从上述她的所有主动自主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定她没醉酒,更没失去意识。
被告人魏某某(大)于13年3月7日供述证实:在李某某家小区停车场“张某对某某某说:你好好配合他们,有事明天跟我说,也可以给我打电话。”
李某某于13年4月16日供述证实:“我们刚到地库,我就对魏某某(大)说,让那女的先走吧,我就拉开车门对某某某说,你赶紧走吧,某某某说:‘张某去哪我去哪’,所谓被害人不肯下车离开。后她又说有点闷就下车了。张某和所谓被害人谈过之后又让她上车了,张某对魏某某(大)说:‘已经跟她谈好了’,具体张某怎么跟某某某说的我没听见。”这充分证明在地库里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已经谈好,坚决把这单生意拿下来。
13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在人济山庄地下车库:“李某某问张某:‘她怎么还跟着呢?魏某某(大)说:‘张某和那个女孩自己上的车’。
李某某和魏某某(大)就过去和张某说话。他们问张某:‘那个女的还出台不出台’,张某回答说行,能出台,他俩就问出台多少钱,张某说给1000就行,他们问钱给谁,张某说:给女孩就行。”
证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预审进行了证实:即在金鼎轩吵完架之后,“跑之前我们不想带那女的,她自己跑上车的,我们一下车都傻了,她怎么还在车上呢?”
李某某也证实,张某某跟这些未成年等说,“让某某某和你们好好玩一玩吧。”
魏某某也于13年2月21日供述证实,张某离开车库时和所谓被害人说过话。
13年3月7日李某某供述证实:在地下车库“我本来想回家,车都停好了,没想再出去,后来他们对我说,反正都跟张某谈好了,你就跟我们一起去玩玩吧。我当时也就同意了。”
其实,张某某和未成年人等谈性交易价钱时,所谓被害人就在旁边或站着或蹲着,在静夜里,应该是听得一清二楚,而且还有张某某亲自与其密商安排。
根据日我和王冉律师对人济山庄停车场管理人员刘某某的调查,不仅证明男女双方均无醉酒,而且女方并非一直蹲在那里,也站在未成年等那里同张某某等人进行谈话,大家都在李某某家车位这站着说话。而且张某某上证人李某车时,所谓被害人也站在旁边,张某某是同所谓被害人谈好以后才上车离开的。
证人李某也于日向律师证实:“到人济山庄地库后,我们很惊诧,发现张某和某某某又跟来了,张某和某某某站着谈了有一分多钟,然后张某和其他未成年人在一起又嘀咕了一会,后来我就开车走了,张某坐我的车也走了”。
在酒吧经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一直追逐纠缠整夜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等对于性交易终于动心了,所谓被害人通过张某某与未成年人等的性交易口头协议终于达成了,张某某才离开地库坐证人李某的车回家。
但是在回家的路上,张某某担心性交易没落实好,又于17日早晨5点21分和17日早晨5点24分,连续给李某某打去两个电话(此时未成年人等正在去寻找宾馆开房的路上,到达湖北大厦宾馆的时间是17日早晨5点59分),张某某让李某某转告所谓被害人,今晚务必玩好,有事以后和他说。李某某转达后(此时所谓被害人可能正在车里闹),所谓被害人表示同意执行。
张某某于2月17日5点20多分钟在未成年等去往宾馆开房的路途中,张某某打给李某某的电话内容,证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预审进行了证实:“路上他(指张某某)就说完事给那女的钱,光陪酒就300元呢,这钱就是打炮的钱,元,说给一两千就行了。”
从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的关系来看,可见双方有一定的隶属和组织关系,所谓被害人主动追逐性交易绝不是孤立的行为。
张某某到家一看表,已是13年2月17日清晨5点38分。
2月17日早晨8点05分,张某某终于等来了某某某的电话,所谓被害人性交易已经完成,某某某收到性交易费2000元。
事实证明,张某某为介绍及组织此次所谓被害人性交易,确实是不遗余力,证据确凿,无可抵赖。
双方都向张某某汇报,可见张某某在此次卖淫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用逻辑关系来分析,就是张某某的活动,与所谓被害人性交易事件的发生,是必要条件关系,必要条件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也就是说,仅有张某某的这番推动、促使和安排,所谓被害人坚决不同意性交易,性交易行为也不会发生;但是,没有张某某的这番推动、促使和安排,所谓被害人这次性交易就不会实现,未成年等也不会上当受骗。显而易见,张某某的行为是所谓被害人实现性交易的必要条件。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介绍组织性交易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酒吧高管张某某等已经触犯该条刑法,应该依法追究。
六、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
1、通过案发前联络情况可见是有意布套设局
本案为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等事先有意设局,因为此前张某某对李某某及其家庭背景情况非常熟悉。案发之前,从日至日晚,张某某共连续给李某某发送手机短信22封,他不仅完全掌握李某某的活动情况,比如李某某什么时候到海南,什么时候回来等。而且张某某不断称兄道弟、嘘寒问暖,再三要求李某某去酒吧消费。
据证人李某证实,张某某以前在李某某等来酒吧消费时,已经带来过两名陪酒女策划出台,只是李某某坚决拒绝,没有上当而已。平时张某某也经常给李某某等打电话,介绍酒吧有新美女,希望未成年人速来。
如果没有一定的预谋,所谓被害人为何半夜零点还在酒吧内等待。从半夜零点到清晨早晨7点多(张某某到早5点多离开),所谓被害人在7个多小时内,一直和未成年人等纠缠在一起。丝毫没有离开的意思,这难道是无意识的?是没有任何目的的?整个过程使我们觉得,他们是有计划的,有预谋,有分工,设的局。
2、通过事后联系情况也可判断安排陪酒女出台是有组织的行为
所谓被害人对办案机关和媒体讲:2月16日零点左右是自己偶然去酒吧喝酒,导致无辜被害。按照所谓被害人的说法,她应该和酒吧人员完全不认识,从来没联系。
但所谓被害人为何在案发后,与酒吧老总、高管在两天半内两次会商,除了共同研究敲诈勒索以外,是否还研究如何掩盖酒吧经理和业务人员主动和有组织性交易的事实。否则为何很短时间内他们之间大量通话?
法理分析告诉我们,结果可以逆推动机。通过酒吧人员参与敲诈勒索这个犯罪结果足可以逆推对方等人引诱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罪恶目的和动机。七、通过所谓被害人在本案所有的关键节点上,都需要张某某安排或态,可证明他们之间是有隶属关系的,起码是合作伙伴
在某酒吧内喝酒唱歌玩游戏时,张某某多次表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价格1000元,所谓被害人均予以同意,并表示“一切听张某的安排”。未成年等是首先离开酒吧的。而此时所谓被害人进入更衣室同张某某沟通商议后,按照张某某的安排追出酒吧外,在李某某未让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上车的情况下,二人厚着脸皮挤入魏某某(大)的Q7车。总算跟上了未成年等。
离开酒吧后,在魏某某(大)Q7车上,张某某也和所谓被害人某某某讲:“你今晚陪他们玩好,他们给你1000元,我明天再给你加1000元。”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当即表示听张某某的。该情节受到车内所有人的证实,并且在金鼎轩吃饭前,魏某某(大)还同李某某亲口讲了这事。
在金鼎轩也是在张某某的召呼带领下,所谓被害人最后一个跑出来,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摇下车玻璃,不让其上车,说“你俩滚!”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骂走,此情节未成年等都当场听到了。又是在张某某的无耻乞求之下,带着所谓被害人又一次挤入魏某某(大)的Q7车。张某某承认是自己将所谓被害人喊上车。
在离开地下车库后,所谓被害人可能在车内有耍闹行为,但是经过李某某和张某某通过电话,李某某告知所谓被害人:张某某表示今晚你陪他们玩好,有什么事明天同我说,然后,所谓被害人立即表示同意,之后就再没明显耍闹过,而且一直坚持不离开未成年人的车。
全体未成年人证实,张某某离开人济山庄前,同所谓被害人就性交易的事情已经完全安排完毕,然后又同未成年等进行了落实。
全案可确认,所谓被害人不少于三次向未成年人等表示:张某让我干啥我干啥。
八、法律要求审判中要注意的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什么
张某某编造出把所谓被害人一人留给未成年等的理由是:“让李某某等人送某某某回家”,此谎言未获任何人知悉,纯属编造。就是一个普通人也感到费解:一个单身女孩子,半夜三更去酒吧这种场所干啥?面对一帮素不相识的男人,为啥还去陪酒、点酒、陪玩、陪唱歌?如果不是去卖淫图利,为啥对几个素味平生的陌生男子从11点多纠缠到天明不肯离开?如果确实是遭到暴力侵害,所谓被害人为啥还马上把对方的2000元装到自己包里?
简单分析一下,张某某与所谓被害人在地下车库分手也不符合经验法则。由于张某某将所谓被害人深更半夜带领外出,张某某在法律上已经对所谓被害人的安全产生了特定的义务或责任。那么张某某自己坐车回家为啥不带所谓被害人回去呢?而且张某某也明知所谓被害人和这些素不相识的男人都喝了不少酒,酒后容易乱性。所谓被害人对该地点又人生地不熟,不仅可能发生淫乱、强奸,还可能发生凶杀、绑架等严重犯罪。那为啥还把她交给这些陌生男人呢?张某某自己带所谓被害人回家不是更安全吗?反过来所谓被害人不选择同自己酒吧的经理或朋友一起回家,而留在这些陌生的酒后男士这里,意欲何为呢?
默写的谎言改变不了铁写的事实。反常的,违反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的行为,必有蹊跷和不可告人之处。打个比方就是“皮裤套棉裤,必然有缘故。”
九、关于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
我认为,所谓被害人就是酒吧的职业陪酒女。因为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其有任何其他的生活或经济来源。
1、所谓被害人所说的某某广告公司和她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就没有建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有劳动关系,无故缺勤三天就可除名。而所谓被害人几个月不上班,用人单位却没有任何处理措施,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2、所谓被害人虽然拿到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交纳四险凭证,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社保交费的复杂性,在甲单位交纳四险但是在乙单位上班的情况很多。还有的仅仅是挂在某个单位交纳四险,实际上和这个单位并无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认定其是否为该单位在岗员工必须靠上岗考勤情况、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才能证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而所谓被害人没能提供她出勤哪怕是一天的广告公司考勤凭证。
4、所谓被害人没能提供哪怕是该公司给她开过一分钱工资的开资凭证。没上岗,没开资算是单位的人吗?
5、所谓被害人夜间穿酒吧工作服工作,并且有存衣箱,证明她是酒吧员工。
6、她一口一个听张经理的,张经理要求怎么干她就怎么干,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也说明她是酒吧员工。
7、所谓被害人 2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伤检记录表》上填写的是“工作单位:无”,也可证明其未在某某广告公司上班。
8、员工有事,领导出面,为了所谓私了之事,酒吧主要领导都出面参与了。
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很重要,这虽然不影响她是否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但可以判断这次出台是临时起意还是有准备有预谋的。   十、部分酒吧高管参加敲诈勒索     所谓被害人性交易完成后,忽然翻脸声称未成年人等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强行奸淫,宣称未成年等对自己使用了暴力胁迫。张某某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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