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号文和87号文之后,87号文后基建融资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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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讯宏观专题研究:50号文和87号文之后,基建融资怎么办?
城投模式功不掩过1994 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产生了非对称性的影响,但地方经济还要继续发展,受旧《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直接举债的制约,城投模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城投模式对中国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但由于预算软约束,城投模式的大发展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4 3 号文剥离了融资平台的政府性融资职能,但随之也带来其它的问题:第一,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性融资职能的现象依然存在。第二,新增地方债的口子开得不大,难以满足资金缺口。地方变相举债,如明股实债的 PPP 项目、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等。2017 年是防风险之年,从金融风险到地方债务风险。 50 号文和 87 号文规范了这些违规举债手段,但基建融资缺口如何弥补?地方政府一、专项债券。未来将有更多设定用途的专项债券发行,代替原先的平台贷款和平台债券融资。二、 PPP 模式。 50、 87 号文规范其它融资渠道,利好 PPP 模式的发展。三、政府购买服务。 50 号文对棚户区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了一个口子。四、投资基金。规范化的投资基金是受政策鼓励的。五、成立担保公司。隐性担保显性化。城投公司传统模式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了。城投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的经验,以社会资本的身份参与 PPP 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提供。金融机构50号文对金融机构以财务投资人参与PPP模式和政府发起的投资基金影响较大。 在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服务时, 金融机构需要在企业准入、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增信等方面加强甄别。风险提示:政策收紧过快,经济放缓速度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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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楠,许晓雷
牛永涛,陈梦洁
陈勇,廖宗魁
机构一致看多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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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行业追踪关注!87号文会导致基建断崖式下跌吗?
摘要:规范地方债务进入投资者的视野始于43号文,新预算法和43号文明确了地方政府在融资方面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88号文和152号文规定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时怎么办;175号文则明确了谁来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链条闭环在2016年底基本形成。
87号文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基建等项目的操作方式和融资来源,对基础设施投资短期带来较为负面的影响。由于“擦边球”式的建设方式受到限制,从中长期看,将提高地方政府推动PPP建设的动力。
自筹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是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自筹资金和预算外各项基金、收费基本不受87号文影响,企业自筹部分,主要受资本金来源及各项基金的影响,整体上看,自筹资金对于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依赖度有限,受87号文影响也较少。
87号文限制了金融机构对“不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资,因此对国内贷款部门的资金来源产生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也不会完全停止对基建项目承接方的融资支持,在没有了政府信用的增信后,贷款审批条件会更加严格,融资成本也可能会提高。
预算内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短期大起大落的可能性较低,今年继续实行积极财政,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较为理想,考虑到今年新增8000亿地方政府专项债,今年基建投资的预算内资金部分比较有保障。
87号文短期内对国内贷款部分影响较大,但是对自筹资金、预算内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影响有限,贷款的减少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的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部分弥补,因此,基建资金的大幅度减少可能性较低。
在国民经济核算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一般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而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基建项目工程建设,可能有部分会计入政府消费,因此从统计口径来看,87号文禁止政府购买服务做工程建设,可能部分影响会体现在消费中。
一、87号文会导致基建断崖式下跌吗?
1、87号文是黑天鹅吗?
6月初,财政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规范地方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禁止将基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从媒体和各地政府的反馈看,87号文对地方政府的基建融资来源有巨大的影响。那么,87号文的出台意外吗?
今年从年初的财政部下发问责函,到4月份六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再到最近的87号文,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力度在不断加码。这又是为什么?
规范地方债务进入投资者的视野并得到重视始于2014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结合同年8月人大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体系开始建立,新预算法和43号文明确了地方政府在融资方面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即“开前门,堵后门”,也为之后的一系列文件搭建了基本的框架体系。
随后的2015年和2016年,财政部在“开前门,堵后门”方面不断地制定细则,使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等方面的规则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链条尚在不断完善之中。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链条的闭环在2016年底基本形成,10月和11月,国务院和财政部先后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和《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号,以下简称“152号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建立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88号文和152号文解决了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时怎么办的问题。而政策闭环的基本形成则是财政部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号),该文件解决了谁来查的问题。
从最初的规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到逐步细化“开前门,堵后门”的规则,再到解决出了风险怎么办,又由谁来核查,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已基本形成闭环。之后则是加强执行和完善规则体系。因此我们才看到了今年财政部致函各地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50号文和87号文的出台也并不意外,这是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框架下对政策进行的细化。
2、为什么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43号文之后,地方政府的合规的融资方式只能是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包括一般债和专项债)和PPP,对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运行的项目,政府肯定是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去融资。地方政府融资的难点在于公益性项目,特别是无现金流和明确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比如市政道路等基建项目),由于财政预算资金有限,地方政府发债规模又受债务限额管理,因此PPP成为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事业融资的重要方式而得到中央政府大力推广。
但是PPP项目的操作和要求比较严格,不仅包含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多个阶段,而且需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并满足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要求(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都“变通”的采取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去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这种方式下,地方政府与投资人就公益类基础设施的融、投、建、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对投资提供付费保障,以此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通常当地人大作出决议,将购买服务期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超过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并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所必须满足的“先有预算,后再购买”的要求,根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3年)中据实足额安排,而很多基建项目年限较长,甚至远超过中期财务规划的年限,未来的政府购买付费支出并没有相应的预算保障,也会增加未来的政府债务。
3、87号文有何影响?
87号文明确“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从文件内容可以看出,之前各地较多采用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去做基建、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等方式都被禁止,项目实施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也受到限制,根据媒体报道,有些机构原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发放的贷款部分需收回,后续的贷款也不能再发放。因此,87号文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基建等项目的操作方式和融资来源,对基础设施投资短期带来较为负面的影响。
由于“擦边球”式的建设方式受到限制,从中长期看,将提高地方政府推动PPP建设的动力,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拿出更多优质资产,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各类投资,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实现良性循环。预计今年三四季度PPP的入库和落地项目均会有所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禁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做基建所带来的影响。
4、基建会断崖式下跌吗?
最近路演中,有投资者开始担心受到87号文影响,基建投资可能会出现断崖式下跌。87号文对基建的影响有多大呢?
(1)基建资金来源影响几何?
我们先从基建资金来源进行分析,根据2015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是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分项来看,自筹资金比例从2004年的46%上升到2015年的63%,国家预算内资金从2004年的10%上升到2015年的15%,而国内贷款则从2004年的35%下降到2015年的15%,自筹资金的比重不断上升,相对而言,国内贷款的占比有了较大的下降。
在基建资金来源中最主要的是自筹资金,从定义上看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主要包括:(1)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外资金、上年财政结余、财政预备费等地方机动财力。(2)各主管部门的自筹资金,主要是预算外资金。(3)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以及折旧资金、资产处置收益等自有资金。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包括各种事业性收费、劳务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
由于我国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要有最低资本金与之配套,项目资本金体现在自筹资金部分,使得自筹资金一直在基建资金来源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2015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中,调整了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考虑自筹资金的稳定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自筹资金和预算外各项基金、收费基本不受87号文影响,而且随着财政核算的规范化,预算外资金有纳入预算内核算的趋势。企业自筹部分,主要受资本金来源及各项基金的影响,管理也相对比较严格,银行只有在满足项目最低资本金要求后才会发放贷款。2015年发行了3000亿专项金融债用以补充地方建设项目资本金,也使得2015年的自筹资金占比有较大提高。整体上看,自筹资金对于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依赖度有限,因此受87号文影响也较少。
国内贷款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而在各地操作的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基建的模式中,金融机构依据政府购买协议发放项目贷款,87号文限制了金融机构对“不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资,因此对国内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产生影响。
那么作为基建资金重要来源的国内贷款是否会断崖式下降呢?我们觉得未必有那么严重。金融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融资,由于有了地方政府的显性或者隐性的增信,一般审批流程较为便捷,融资利率也较为优惠。这种模式被叫停后,金融机构也不会完全停止对基建项目承接方的融资支持,比如仍可以通过流贷和其他项目贷款等形式进行放贷,只是没有了政府信用的增信后,贷款审批条件会更加严格,融资成本也可能会提高。
国家预算内资金
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由于预算内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因此短期大起大落的可能性较低,今年继续实行积极财政,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较为理想,考虑到今年新增8000亿地方政府专项债,今年基建投资的预算内资金部分比较有保障。
其他资金包括企业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到的资金、群众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其他资金在基建资金来源中约占7%左右,今年债券市场波动较大,债券一级发行有所下降,但是在政策方面尚未对债券发行有所收紧,预计下半年债券发行量逐步回升,其他资金来源全年看影响有限。
总体上看,87号文短期内对国内贷款部分影响较大,但是对自筹资金、预算内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影响有限,政府购买服务贷款的减少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的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部分弥补,因此,基建资金的大幅度减少可能性较低。
(2)微妙的基建统计口径
在国民经济核算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一般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而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基建项目工程建设,可能有部分会计入政府消费,因此从统计口径来看,87号文禁止政府购买服务做工程建设,部分影响会体现在消费中。
二、6月公共类债券发行情况
1、国债:发行规模放大,利率小幅上升
2017年6月发行15期国债,发行总额为3,669.10亿元,较上月和去年同期分别增加717.60亿元和385.60亿元。发行利率上,国债发行利率延续上升趋势,6月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3.66%,较5月上行4bp。
2、政策性金融债:量价齐降
6月共发行政策性金融债47期,发行总额为2,311.90亿元,较上月份减少288.10亿元。其中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农发行分别发行1,345.00亿、420.00亿和546.90亿元。从发行期限看,发行量集中于3、5、10年期,其中10年期发行规模为770.00亿元。从发行利率来看,国开行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4.11%,较上月下降7.8bp;农发行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4.23%,较上月下降6.8bp;进出口银行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4.23%,与上月持平。总体上看,本月政金债发行利率较5月有所下降。
3、地方政府债:发行小幅回落,新增债规模上升
6月我国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出现小幅回落,为5,130.76亿元,较上月下降6.46%,同比下跌50.11%,今年地方债发行较晚,除5月外,其他月份发行规模均小于去年同期。在地方债的发行结构上,本月发行以新增债发行为主,新增债券占比达到55.02%。其中,定向置换、公开置换规模分别为672.67亿元和1,635.04亿元,同比变动-38.48%和-52.34%。新增债券2,823.05亿,同比变动-50.99%。分地区看,河南跃居地方债发行省份榜首,5月发行量达480.25亿,占本月地方债发行总量的9.36%。此外,福建、上海、四川等省份发行量较大。
6月地方债发行期限以中长期债券为主,5年期地方债发行额度为1,838.47亿元,占全部发行量的35.83%,其次为7年期地方债,发行1,433.53亿元,占全部发行量的27.94%。6月地方债平均发行期限为6.05年,低于5月份的平均期限6.13年,同时低于2016年全年平均发行期限6.33年,自2017年以来,地方债平均发行期限缩短趋势明显。
6月地方政府债的发行类别中一般债券占比较高,一般债券发行规模为3,139.96亿元,占比为61.20%,专项债发行规模为1,990.80亿元,占比38.80%。与5月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比例大体相同。6月地方债的发行方式以公开发行为主,公开方式发行4458.08亿元,占总发行额的86.89%,定向承销发行了672.67亿元,占发行总额的13.11%。与5月相比,采用定向承销发行方式的地方政府债比例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4、城投债:发行大幅上升,借新还旧为主
6月金融去杠杆压力仍存,债券市场仍然处于调整之中,城投债发行呈现出量升价略降的特点。根据WIND统计,期间共发行149只城投债,发行金额为1,319.60亿元,比上月增长了868.10亿元。发行利率上,本月新发行债券平均利率略有下降,全月加权平均利率为5.63%。
(1)超短融为主要发行品种
从债券品种看,定向工具发行规模与上月基本持平,其它品种发行规模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发行品种结构相较于上月也有较大变化。超短融、中期票据和一般企业债等占较大比重,其中超短融共发行44期,发行总额为404.50亿元,占比30.65%。此外,中期票据和一般企业债发行规模分别为326.50亿和168.60亿元。
(2)期限1年以内为主,借新还旧仍为主要用途
根据Wind数据,从债券发行期限来看,期限为1年以内的城投债发行规模最大,5年以内规模次之。1年以内的城投债发行规模为425亿元,占比31.54%。5年期、3年期、7年期和1年期的发行量分别为364亿、280亿、148.60亿和102亿元。
从募集资金用途看,归还到期负债依然是最主要用途。在123期公开披露募资用途的城投债中,有95期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占比为77.24%。此外,用于棚户区改造、补充营运资金、及工程项目建设的城投债分别为9期、8期和5期。
(3)江苏发行规模遥遥领先
从城投债发行主体分布区域看,6月份新发的城投债中,江苏发行规模依然遥遥领先,达293亿元,占总发行金额22.20%,列发行省份第一位。此外,湖北、浙江和四川均有超过95亿元的发行量。
城市分布方面,武汉、北京、昆明、南京和成都发行规模位列前5,发行金额均超过60亿元。其中武汉市的发行总额最高,达104.00亿元。
从发行主体城投级别来看,6月省及省会(单列市)发行城投债71期,合计701.5亿元,发行金额占比为53.16%,地级市的发行规模占比32.43%。发行主体信用评级方面,发行评级以AA和AA+为主,在148期城投债中,债券主体评级AA-的仅3期,其余均为AA(含)以上,其中主体评级为AA、AA+、AAA级的分别为68期、44期和33期。
(4)各等级城投债利差整体收窄
发行利率及利差方面,自2016年10月以来,各期限和评级的城投债的利率和利差均有走高趋势,尤其是在今年4月份加强金融监管后更为明显。6月,城投债收益率和信用利差均有所下降。6月短期限城投债发行利率和发行利差对于不同评级的发行主体出现分化,短期城投债AA级利差较上月走高,AA+级利差较上月收窄。中长期限AA级及以上级别城投债发行利率和利差均有下降,其中AA+级发行利率和发行利差下降更为显著。
三、海外财政速递
1、赤字率或限制法国积极财政空间
近期,欧委会再次对法国的财政赤字状况进行预警:“2017年法国的财政赤字将占GDP的3%,如果未来不采取纠正措施,2018年该数字将达到3.2%。”对此,新晋法国总理爱德华·菲利普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法国在2017年实现公共财政减赤目标,即实现将财政赤字下降至占GDP的3%的“欧盟标准”,将面临巨大挑战。菲利普承诺:“为保证法国公共财政的健康与可控,政府仍将减赤作为财政措施的主要目标。”一位法国经济部的官员表示:“目前经济部门的大部分官员和专家都对2.8%的目标表示怀疑,如果政府希望在年底前达到减赤目标就必须立即启动大规模的储蓄计划。”(中国经济网6月12日讯)
法国总统马克龙主张通过降低企业的社保负担来鼓励创业,将企业税税率从33%下调至25%等积极财政措施,并计划推出500亿欧元的公共投资计划,但是赤字率将成为推进积极财政空间的制约。
2、美国债务上限增加市场不确定性
6月29日,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公布了一份最新的报告。报告显示,美国国会必须在10月份提高债务上限,否则美国政府将会存在关门、债务违约风险。
美国的财政赤字不断扩大。报告预计2017财年预算美国的赤字为6930亿美元,较1月份预估上调1340亿美元;2016财年实际预算赤字5850亿美元。同时,报告还上调2018财年预算赤字预期至5630亿美元。报告预计美国2017-18年实际GDP增速均为2.2%,略微低于1月份预估。
美国财长努钦表示,由于税收的下降,债务上限可能提早触及,他要求在华盛顿8月休会之前解除债务上限,但共和党内意见存在分歧,提议并没有得到认可。(汇金网6月30日讯)
美国债务上限问题不定期的出现,给资本市场带来了不确定性,而特朗普政府大规模的减税措施、扩大军费开支等方案,都会增加美国政府财政问题的压力。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科恩和美国财长姆努钦在闭门会议中表示争取在国会议员夏季休假返回后,达成一份众议院、参议院、白宫三方共同认可的税改方案,并在9、10、11月通过,但在重重压力下,税改方案肯定需要作出一定的妥协。
来源:轩言全球宏观 文/谢亚轩 周岳新鲁班微信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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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6年末,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7.33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6.7%,政府债务率80.5%,其中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从看,目前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这个数据不包括或有负债(2014年末认定的或有负债为8.6万亿,之后未公布此项数据),鉴于近两年部分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举债问题,或有负债规模估计膨胀很快。  2016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指导文件,2017年以来相关文件更是密集出台。5月3日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财预50号文,短短一个多月,前两天财政部陆续出台62、87号文,显然是去年开始的财政部对地方债务几轮摸底之后的反思总结。  一、50号文/62号文/87号文:全方位规范地方政府违规融资  50号文就加强地方平台融资管理及规范PPP作出了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现举债”。  62号文推出专项债创新品种土地储备专向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属于地方专项债的一种,占用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债券资金用于特定的土地储备项目(一个或多个),“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条款设计有创新,一是期限需要与土储项目对应,不超过5年,二是可以设定提前偿还债券本金条款,这是地方债的创新条款,三是可以续发债券周转偿还。  87号文就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做出详细要求。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但不少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为名,行违规举债之实。  87号文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规范,强调购买服务应该是基本公共服务,而非货物和工程。符合基本公共服务、在指导性目录里面、先有预算这三条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三个要素。87号文详细列举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首次将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列入禁止范围。  二、简评: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堵暗道”有助于防范或有负债风险,但当前明渠空间有限,难以满足基建需求;中期需明渠或将扩容;长期需财政经济体制改革配合  总体来看,这三个文件对于新、国发43号、国办88号等政策从执行层面的强化,三个文件对大部分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平台融资、提供担保、PPP、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全覆盖,思路是修明渠,堵暗道,核心在于全面堵住地方政府违规进行融资担保或变相融资担保形成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可能性。  近两年来,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文件覆盖范围从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到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债务违约分类处置、完善监督体系等,目前已基本形成地方债务风险管理全链条。“堵暗道”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制止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融资的同时,也“修明渠”,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今后地方政府的正规融资方式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多品种专项债+PPP 融资。  首先,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渠道。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8.82万亿(较2016年增加1.63万亿),其中一般债务余额限额为11.55万亿、专项债务余额限额7.27万亿。2017年地方一般债券安排额度8300亿(较2016年仅增500亿),专项债券额度8000亿(较2016年增加4000亿)。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的总量规模是严格受赤字约束的,短期难有大幅新增空间。  其次,PPP渠道。目前情况看,以政府采购做的PPP模式受10%财政支出红线限制,且落地情况不理想,PPP成效显现尚需时日。PPP为2014年以来力推的,初衷主要是转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融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但在实操中一开始就异化成新的融资工具。截至目前,入库数前三位的省份是贵州、山东和新疆,财力雄厚经济发达的地区反而不急于推PPP。之前PPP落地金额每个季度在五六千亿,落地周期通常为5个月以上。按照年度预算,2017年地方一般预算支出16.48万亿,按10%上限算,政府付费PPP为1.65万亿。  在规范PPP融资操作的同时,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鼓励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和债券融资等相关文件。50号文、发改办财金<号文等相关文件有助于社会资本合作方和资金提供方对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角色和义务形成清晰稳定的预期。据称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对政府相关项目的投资约2/3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约1/3是PPP模式。长期来看,PPP模式未来有望大幅扩容,有利于优质规范的PPP项目融资。  2016年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规模11.89亿元,预计2017年这块增速仍超15%,即13.67亿元。上述分析看出,地方政府债务和PPP规模难以满足基建需要,当前地方政府基建等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平台公司举债,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模式,并主要通过土地出让收入进行跨期平衡。  综合来看,政府“堵暗道”降低了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但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和PPP这两个“明渠”空间都较小,增加了基建投资的资金来源压力。2017年地产市场严控、地产投资疲软的背景下,对基建投资的依赖较大。但预计短期对平台融资、提供担保、PPP、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的严控难以放松,长期监管方向大致不变,预计将经历一个阵痛期。  可以预见,这些规范性文件具体操作和实施效果将是一个中央、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博弈的过程,还得看政策下一步的力度。财政部这两年只公布了全国债务总额,并未公布或有负债额度和分省市债务率数据,也是出于对地方发展保护的考虑。中期来看,地方债券发行规模或将扩容,PPP10%红线或将提高。长期来看,要建立防范政府债风险的长效机制,单靠强化地方债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  三、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87号文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未来原材料、燃料、设备等货物,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都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那么这类工程类项目如何安排?  可以走政府采购流程,通过公开招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这些政府采购形成的资金需求,融资责任方是政府而非承包方,政府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2、目前的存量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何处理?  根据87号文的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这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全部排查,凡是有违法违规的均应当整改到位,并没有新老划段的安排。即使是已经进行了政府购买服务,并且也由当地人大审批了,但是如果不符合先有预算后采购,并且期限超过了三年,那么这也存在合法性的问题。  个人倾向于认为对存量项目的影响,具体要看政策的执行口径和执行力度。估计存量项目的具体处理会与各省市财力和债务腾挪空间有关。  3、对城投公司的影响如何?  虽然有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规范,但这三年融资平台公司仍是背靠政府信用进行大量融资。特别是债券置换以来,从市场投资人的选择来看甚至可以说城投公司融资的偏好更强了。但从去年年底一系列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规范管理,包括这段时间密集出台的50号文、62号文和87号文,对城投公司的政策导向越来越清晰了,再走旧有的背靠政府信用进行融资的做法恐怕再也行不通了,中长期城投公司需要进行市场化转型。  但并不意味着城投公司不能再获得地方政府支持。目前,各地城投公司仍是政府相关实体,地方政府仍将从以下方面影响城投公司信用质量:  1) 作为城投公司股东,地方政府可以合规的增加投资,而不是注入公益性等不便处置的资产  2) 地方政府或通过其设立或参股的担保公司提供间接的信用支持。这是地方政府向企业输送信用支持的合法途径,但地方政府只承担有限责任。  3) 作为城投公司服务的客户,地方政府按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一种形式是城投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招标获得基建工程项目。一种形式是城投公司按照正规招标形式拿到PPP项目,这部分是可以纳入政府预算安排的。
责任编辑:p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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